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跨境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支付业务在我国日益繁荣。
然而,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操作流程、汇率波动等因素,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XX银行与ABC公司跨境支付纠纷案为例,探讨跨境支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ABC公司与法国XYZ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ABC公司向XYZ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
为方便交易,ABC公司通过我国XX银行办理了跨境支付业务。
在支付过程中,XX银行按照约定将100万美元支付给了XYZ公司。
然而,由于汇率波动,ABC公司在收到XYZ公司的汇款后,发现实际到账金额仅为95万美元。
ABC公司认为XX银行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5万美元,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XX银行是否应承担ABC公司的损失?2. 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四、法院判决1. XX银行应承担ABC公司的损失。
2.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若因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范围根据我国《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业务规则,审慎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若因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XX银行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导致ABC公司损失5万美元。
因此,法院判决XX银行承担ABC公司的损失。
2. 跨境支付纠纷的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银行应加强对跨境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跨境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3)加强客户信息审核。
银行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等,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方支付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市场迅速崛起。
然而,在第三方支付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市消费者诉某支付公司为例,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在支付环节,李某选择了某支付公司的支付服务。
在支付过程中,李某的银行卡被错误扣款,实际支付金额远高于订单金额。
李某发现后,立即联系某支付公司进行退款,但某支付公司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退款。
李某遂将某支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公司退还多扣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某支付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多扣款项?2. 某支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某支付公司之间存在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支付义务,但某支付公司却错误扣款,导致李某实际支付金额远高于订单金额。
因此,某支付公司应当退还李某多扣款项。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某支付公司未能保障李某的财产安全,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某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支付公司在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未能确保支付安全,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某支付公司退还李某多扣款项,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纠纷案例。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双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委托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了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相关单据。
出口公司将单据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议付。
银行经审核后,发现单据中存在一处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地方,即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存在微小差异。
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认为,货物数量差异属于合理误差,不应影响信用证的议付。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标准以及货物数量差异是否构成单据不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不应参考买卖合同或其他任何单据。
本案中,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存在差异,属于单据不符。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且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因此,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可以视为合理误差,不应构成单据不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出口公司货款,但要求出口公司承担因单据不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证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符合信用证的审核标准。
2. 货物数量差异:本案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但在信用证项下,任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都可能导致银行拒绝支付。
因此,出口公司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确保单据的准确无误。
3. 合理误差的认定: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案情: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案例分析: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方法?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案情: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银行法律案例大赛(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金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培养金融法律人才,我国各地纷纷举办银行法律案例大赛。
本文将以某地区举办的银行法律案例大赛为例,分析比赛过程、成果及启示。
二、比赛过程1. 初赛初赛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阶段。
线上阶段,参赛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例分析题,题目涉及银行信贷、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
线下阶段,参赛者需根据初赛成绩,参加现场答辩,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2. 复赛复赛阶段,参赛者需针对指定的案例,撰写一篇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要求结合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实际操作等方面,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3. 决赛决赛阶段,参赛者需在评委面前进行现场答辩,展示自己的案例分析报告。
评委根据参赛者的报告质量、现场答辩表现等方面进行评分,最终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三、比赛成果1. 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通过参加比赛,银行业从业人员能够深入了解金融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业务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 发现和培养金融法律人才比赛吸引了众多金融法律爱好者参与,从中选拔出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
3. 促进银行业务合规性比赛关注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有助于银行业务人员提高合规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4. 丰富金融法律研究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丰富金融法律研究,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四、启示1. 加强金融法律教育银行业务日益复杂,金融法律教育应贯穿于银行业务人员职业生涯的始终。
通过举办银行法律案例大赛,可以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业务合规提供保障。
2. 深化金融法治建设银行法律案例大赛有助于推动金融法治建设,提高金融市场的法治化水平。
3. 创新金融法律服务模式银行法律案例大赛为金融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创新金融法律服务模式,为银行业务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推出了一款个人贷款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个人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疾病、失业等风险,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银行与部分客户发生了纠纷,引发了一场涉及银行保险的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向银行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房产。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向李某推荐了该个人贷款保险产品,并要求其购买。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该保险产品,并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李某向银行提出理赔申请,希望利用个人贷款保险产品获得赔偿。
然而,银行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李某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其保险条款,且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行为,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2. 李某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3.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四、法院判决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李某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然而,本案中,银行未向李某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存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不足。
2. 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银行,存在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行为。
3. 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核实保险事故情况,从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的纠纷主要涉及银行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告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以及保险赔偿金支付等问题。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案例一:信用卡支付纠纷某客户先前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一笔线上购物。
然而,该客户在购物后发现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
客户随即向银行进行投诉,并要求取消该交易并恢复账单余额。
银行根据客户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交易确实是一笔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
银行对该客户的账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交易,并将账户余额修正为正确的金额,并向客户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银行也对账户系统的安全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以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二:转账错误某客户在进行一笔转账时,误将对方账户的后五位数字输入错误,导致错误地将金额转入了其他人的账户。
客户意识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并要求银行帮助找回转账款项。
银行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启动了内部程序以解决该问题。
银行联系了接收转账的账户持有人,并就返还款项进行协商。
在与账户持有人达成一致后,银行迅速将款项转回了原客户的账户中,并向客户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案例三:网银盗窃某客户发现自己的网银账户被盗,并且账户内的大量资金被转移走。
该客户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要求银行协助追回被盗的款项。
银行迅速响应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是该客户的账户密码被破解后,盗窃者进行了非法操作。
银行立即冻结了被盗的资金,并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和努力,银行成功追回了被盗的款项,并将资金返还给了受害客户。
针对这一事件,银行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措施,并向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网银服务。
同时,银行也展开了对所有账户的安全检查,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结语: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些纠纷,银行应该积极响应客户的投诉,并尽快解决问题。
通过解决纠纷,银行不仅能够维护客户权益,也能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
同时,银行在处理纠纷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和安全措施的监管,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纠纷案例
银行纠纷案例
银行纠纷案例是指在银行业务中出现的纠纷事件,可能涉及客户与银行之间的
资金往来、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银行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法。
某客户在某银行开设了一笔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一年,存款利率为4%。
然
而在到期取款时,客户发现银行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而是以3%的利率结算了利息。
客户认为银行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银行支付差额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了利息支付纠纷。
首先,客户可通过向银行
提供相关的存款证明和合同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应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责任,支付差额利息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最后,双方可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扩大纠纷。
在处理银行纠纷案例时,客户可以选择通过银行客服渠道进行投诉,或者向银
行监管机构投诉。
同时,也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银行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客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双方需保持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总之,银行纠纷案例需要客户和银行双方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
客户
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客户的问题,避免因小失大。
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面对银行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众多客户进行交易和业务往来,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探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的方法和策略。
案例一:信用卡纠纷小明是一位信用卡持卡人,最近收到一笔未经授权的消费记录,金额高达5000元。
他立即联系银行客服,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和解决。
银行客服在核实小明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向他解释了可能的原因,并表示会尽快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银行发现是一家网购平台的安全漏洞导致小明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银行迅速冻结了小明的账户,并退还了被盗金额。
在此过程中,银行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并采取了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贷款风险处理小张是一位创业者,急需资金扩大生意。
他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银行担心他无法按时还款,拒绝了他的申请。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沮丧,但他并没有放弃。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财务顾问,重新规划了他的商业计划,并提供了更多的担保措施。
在与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小张最终获得了贷款,并成功扩大了生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贷款风险时,银行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投资争议解决小李是一位投资者,他在银行购买了一只基金产品。
然而,该基金在一段时间内表现不佳,导致小李的投资损失较大。
小李对银行的销售人员提出了投诉,并要求退还损失。
银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内部培训。
在与小李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银行决定向小李提供一定的补偿,并帮助他重新选择更适合的投资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在处理投资争议时,需要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诉,并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问题。
支付清算典型案例
支付清算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小张和小李是生意伙伴。
有一天,小张在给供应商付款的时候,不小心把本来要付给供应商的5万块钱,转给了小李。
这可把小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那笔钱供应商正等着用来发货呢。
小张赶紧给小李打电话,说:“兄弟啊,我这手一滑,钱转错到你这儿了,你快给我退回来,不然我这生意要黄啊。
”小李呢,一开始还没注意到这笔钱,听小张这么一说,查看了自己的账户,发现还真多了一笔钱。
可这时候,小李心里有点小纠结,他想:“这钱到我账上了,我要是不退,好像能占个小便宜呢。
”但是呢,支付清算系统可不是吃素的。
小张这边联系了自己的银行,说明了情况。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种情况可以发起支付清算的差错处理流程。
于是,银行就根据小张提供的转账凭证等信息,向小李的银行发送了一个请求,要求对这笔误转的款项进行调整。
小李的银行收到请求后,就联系了小李,跟他解释说:“先生啊,这钱是别人误转的,按照支付清算的规定,您得把钱退回去哦,不然这事儿可就麻烦了。
”小李一听,也知道自己要是耍赖的话,肯定没好果子吃。
而且大家都是在商业圈子里混的,要是因为这点钱坏了名声,以后可不好做生意了。
最后呢,在支付清算系统的协调下,小李乖乖地把钱退给了小张。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支付清算系统就像是一个隐形的裁判,它保证了资金流转的准确性。
要是没有这个系统在背后默默地运作,像这种误转的情况,就很容易变成一笔糊涂账,大家就得为了钱争得不可开交了。
有个卖煎饼果子的王大爷,在街边摆摊好多年了。
以前啊,王大爷只收现金,每天找零可麻烦了。
有时候顾客没零钱,还得去旁边的小店换,耽误不少时间,而且还经常收到假币,把王大爷气得直跺脚。
后来呢,王大爷的孙子给他弄了个移动支付的二维码。
这可不得了,王大爷的生意一下子就变了样。
有一天,一个年轻小伙子来买煎饼果子,扫码支付了10块钱。
这10块钱呢,通过移动支付平台的支付清算系统,很快就从小伙子的账户转到了王大爷绑定的账户里。
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案例集萃
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案例集萃案例一:误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柜员小张在办理客户汇款业务时,由于操作疏忽,将客户的金额输入错误,导致其资金被错误转账给了另一位客户。
小张在发现错误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助调查追回资金。
然而,由于追回程序繁琐,资金暂时无法返还给客户,引起了客户的不满和抱怨,同时也可能对银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柜面业务风险处置过程:1. 设立风险应急小组,及时响应并解决客户问题。
2. 协助客户办理追回资金的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
3. 对小张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4. 向客户道歉,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或提供优惠补偿,以恢复客户满意度。
5. 向公众发布声明,说明事实真相,以避免不实传闻进一步扩散,维护银行信誉。
案例二:客户信息泄露某商业银行的柜员小王在办理客户业务时,由于疏忽将客户的账户信息暴露给了其他未授权的工作人员。
这导致了客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可能会造成客户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对银行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柜面业务风险处置过程:1. 立即向客户道歉,说明事情的原因和处理措施,并表达歉意。
2. 采取措施限制进一步泄露客户信息的可能,例如立即停止未授权人员的访问权限。
3. 及时通知客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更改密码、关闭账户等。
4. 组织内部调查,查清楚泄露信息的经过,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5.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合适的纠正措施,重新加强员工的信息保护意识培训,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针对泄露事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及时向公众发布声明,并举行相关媒体发布会,告知公众有关情况和提供必要解释。
案例三:虚假交易引发纠纷某商业银行的柜员小李接待了一名客户想要提现的要求,并按客户提供的信息办理了提款手续。
然而,后来银行发现该客户的信息是虚假的,这笔提款实际上是非法行为。
由于提款较大金额,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并面临与客户的法律纠纷。
银行支付清算典型案例
银行支付清算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全球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成为金融领域中的热门话题。
通过银行支付清算,银行机构可以实现快速、安全、高效地完成各类金融交易,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
Case 1:中国央行实现跨境支付清算在国际贸易中,跨境支付是一项十分常见的交易方式。
由于涉及不同货币和结算系统,跨境支付费用高、流程复杂、安全风险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消费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央行依托自身优势和技术,成功实现了跨境支付清算体系。
该体系通过国际清算、跨境支付等方式,实现了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快速便捷支付,同时保证了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这不仅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便利,还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Case 2: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支付清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是美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美国的支付清算中心。
该系统通过向银行机构提供结算和支付服务,确保了美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金融风险的控制。
该系统的支付清算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交易集中处理、结算处理、账户管理和外部交易数据处理。
通过这一清算体系,美国银行机构可以快速、准确地完成各类支付结算,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作为中国银行间支付清算的中心机构,中国银联通过市场化的运行模式,推动了中国银行间支付系统的升级和发展。
目前,中国银行联系统已在全国通行,为各大银行、商户和个人用户提供了便捷、安全、快速的支付清算服务。
该系统的支付清算主要利用了中心清算和清算会员两个方面。
中心清算采用了多重保障措施,确保清算中心的安全和可信;而清算会员则外围运行,为各大银行和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目前,中国银行联系统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的核心支付清算平台,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银行支付清算是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不断创新和发展,我们相信银行支付清算将为更多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不断推动金融行业的进步和创新。
银行金融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银行金融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一、信用卡逾期还款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张是个年轻的上班族,办了一张银行信用卡。
刚开始,他刷卡消费很开心,觉得提前消费很方便。
可是后来,他工作上出了点状况,被公司扣了工资,一下子就没钱还信用卡了。
信用卡欠款越积越多,银行开始频繁地给他打电话催款。
小张觉得银行催款的方式太强硬了,让他很有压力。
银行呢,觉得小张是故意拖欠,对他的态度也不太好。
就这样,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最后闹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
2.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介入后,首先让双方都冷静下来。
调解人员对小张说:“你看,信用卡是你自己办的,消费也是你自己的行为,虽然有困难,但还钱是天经地义的。
”然后又对银行工作人员说:“小张确实遇到了困难,你们催款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把人逼得太紧。
”调解人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让小张先还一部分欠款,剩下的欠款制定一个分期还款计划。
银行方面也同意减免一部分逾期利息,只要小张能按时还款。
3. 调解结果。
小张觉得这个方案很合理,他松了一口气,觉得自己有能力按照计划还款。
银行也避免了打官司的麻烦,而且能够收回欠款。
小张按照计划逐步还清了信用卡欠款,他和银行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善。
二、贷款利息争议纠纷。
1. 案例详情。
李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商业贷款,用于投资自己的小生意。
在贷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给他介绍了利息计算方式,但是李先生当时没有完全理解。
后来,李先生发现每个月还款的金额比他预期的要多,他觉得银行算错了利息。
李先生找到银行,银行给他重新解释了利息计算方法,可是李先生还是觉得不合理。
他认为银行在贷款的时候没有把利息计算方式解释清楚,是银行的责任。
银行则坚持自己的计算没有错误,双方僵持不下。
2. 调解过程。
调解人员查看了李先生的贷款合同和银行的利息计算明细。
然后,调解人员用很通俗易懂的方式给李先生解释了一遍利息计算方法,还拿了一些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同时,调解人员也指出银行在贷款时解释工作可能做得不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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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某进出口公司诉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某炼铁(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
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时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才能开立,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立账户,防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要点提示:单位存款被盗取银行未识别假印鉴承担赔偿责任【简要案情】1997年始,市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经营规模过大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还多家银行陆续到期的贷款及支付利息和企业其他债务。
为贷款方便,汽车配件公司通过某的联系,以支付高达10.35%—13.53%不等的月息为条件,取得某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的同意,将该单位资金存在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和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两家金融机构,以作为汽车配件公司向有关单位申请取得贷款的信用资本。
1997年10月10日,某策划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冒充交通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伪造交通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手段,诈骗了交通公司存在信用社930万元存款。
同年12月份,某得悉交通公司在某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也有大额存款,又起意划拨交通公司在该行的资金。
12月18日,某指挥其公司人员卢某、周某、某一起去投资银行,由周某冒充交通公司出纳名字的手法骗购了支票。
然后,在支票上加盖事先伪造的交通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上述三人分别填上有关款项后,将5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市某民航包机在某银行账户,除其中一笔50万元作为被银行扣划的担保款归还交通公司外(款直接划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其余均被某用于企业经营;12月22日,某又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将350万元转入汽车配件公司开设在某银行账户,该款亦被用于还贷、支付银行利息及其他人债务等。
同日,配件公司为使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保持一定额度,卢某等人又受某指使以同样的手段将250万元通过转账支票转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
但此款连同上述5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划回到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这样,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投资银行账户上共划款1100万元,付支票款20元,合计11000020元,造成交通公司实际损失8000020元。
1997年12月底,交通公司前往投资银行核对存款数额时发现存款短缺,双方遂向市公安局报案。
1999年4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汽车配件公司在某策划和操纵下诈骗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账户上存款为800万元。
1998年2月20日,交通公司以投资银行拒绝支付被划走的存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公司将款存入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经审查无误,出具给交通公司进账单,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此后,交通公司的资金由投资银行进行控制,并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但由于该行未严格审查有关转账票据上伪造的印鉴,导致交通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被诈骗,对此责任在投资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对储户的存款安全和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开设在投资银行的账户上划走资金1100万元,实际损失存款本金8000020元及利息损失。
遂判决投资银行支付交通公司存款8000020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未识别假印鉴付款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发生时尚未启用电脑验印来识别印鉴章的真伪,系采用“肉眼识别,手工折角比对”的验印方式,比较落后,识别不出假印鉴的风险比较大。
目前,虽然采取了科学的电脑验印手段,但是很多假印鉴都是利用电子扫描等高科技手段制作的,识别难度也在加大。
因此,提示银行要严格执行电脑验印制度,杜绝验印流于形式,并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协议的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大额支付要与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验证并获得确认,有效控制存款支付环节的风险,保障客户存款资金安全,防因重大过失付款导致赔偿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要点提示:亿元票据诈骗案工作人员被判刑银行赔偿【简要案情】某原是某实业公司的经理,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
2005年8月该公司取得繁华地段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原计划在近四千平方米的地皮上,兴建11层的高级商业大厦。
而建成该房地产项目需要投资2亿元,某并没有多少资金实力,于是他精心设计了一套“融资”计划。
2006年7月,某经人介绍认识A银行某分行西影路分理处副主任屈某。
某利用银行急于完成存款任务的心理,先后将长安县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某电子机械设备厂、某财产保险公司等8家单位共计4000万元资金介绍至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并允诺给以上存款单位10%~15%的高额利息,在款额存入时,高额利息当即兑付给存款单位经办人。
为了能顺利完成“计划”,某、屈某及存款单位经办人三方口头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其间存款单位不能取款,不能查账。
虽然存款单位明知会有风险,但既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担保,又有颇具诱惑力的高息,这些存款单位便放心地将大笔款项存入银行。
此时,被某买通的屈某早已答应,将存款单位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提供给某,使得某在地摊刻章处,能够轻易仿制存款单位的财务章以及财务人员章。
然后,根据屈某提供的存款单位的账号,某用假章购买了空白转账支票,并填制转账支票,加盖假印鉴章,屈某在未经电脑验印,未使用支付密码,未与企业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将4000万元企业存款转账至某公司账户,屈某得到30万元好处费。
初次的成功极刺激了某的敛财欲望。
2006年11月,某以同样的手法勾结该银行另一分理处副主任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某集团公司存款5000万元。
某根据某提供的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刻制了假印鉴章,某偷偷将银行保存的印鉴片直接更换为假印鉴片,使得某顺利购买转账支票并将5000万元资金转走,某同样未要求企业使用支付密码,也未进行大额支付验证。
事后,某赠送某一辆高级轿车。
2007年3月,一个偶然事件的存款使某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当时,存款单位财产保险公司欲将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出具的2000万元存款证实书,用于向另外一家银行贷款的证明。
当这家银行到A银行核实资金的真实性时,发现其印鉴与真实不符。
财产保险公司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同时要求A银行支付账户存款。
银行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于是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某抓获,某交代了票据诈骗的事实,后某集团公司等也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后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之后,遭到损失的存款人陆续找到银行要求支取存款,协商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人全部存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系因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客观上起到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票据,诈骗企业存款的作用而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刑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案例。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违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提供客户印鉴片复印件,违规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片;2、支付凭证核验环节不进行电脑验印,违规付款;3、不履行支付密码协议,不应用支付密码;4、大额支付未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联系人确认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