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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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

1、 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法》、《稽查规程》

1、概念: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不区分故意或过失、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

概念要点:①主体是行政机关,县以上有处罚权(税务所是法律特殊授权)

②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相对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③额度是尚未达到犯罪标准

2、原则:

①、法定原则

A、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

B、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 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

②、公开、公正原则; ③、以事实为依据; 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⑤、监督、 ⑥、制约原则。(2-6条,一般性了解)⑦一事不二罚原则(仅指不能给予两次上罚款)

3、设定(了解)

①、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②、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④、国务院部委(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形式,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0000元。)

⑤、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性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停供发票

5、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判断)

6、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机关

7、行政处罚的适用:①不予处罚的情况:主要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四周岁和精神病人

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主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主观恶性较小:包括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的,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等

8、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起。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9、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①、适用条件:

A、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

B、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②、程序:出示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填写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并备案

10、一般程序

①、一般程序步骤: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理、决定、执行

②、第2个子程序(掌握):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

税务听证的范围是一般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A、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

B、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C、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

D、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11、行政处罚的执行

①当场收缴: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②罚缴分离: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达到时间条件的,可强制执行,ye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各类罚款收据

2、 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概念特点: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制度

①、前提:因当事人申请产生

②、对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主体: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

④、内容:合法性和适当性全面审查

⑤、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3、管辖:①级别管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条管单位,如海关、国税、金融)、

由同级机关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②选择管辖:对县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其上一级机关也可向本级政府申请

③特殊管辖:对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共同执法、已撤销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县级政府申请,县政府7日内转送

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A、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B、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A、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B、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A、罚款;

B、没收非法所得;

C、停止出口退税权。

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A、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退还税款;

D、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E、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F、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G、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⑧、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⑨、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⑩、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提请审查。

行政复议的步骤:申请、受理、决定

5、行政复议申请(时限要求:熟悉)

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它具体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起诉(属于选择复议)

④、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⑤申请形式:可以书面和口头

5、行政复议的受理

①、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不受理的,书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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