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赖小虎 陈昌权)

合集下载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

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

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

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能力得到有效的保障,它并不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3)养子女。

非自己所生,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做自己的子女,称为养子女。

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财产积累日益增加,继承法律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中国,继承领域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该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中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主要指的是在死者死亡后可以继承遗产的人,一般情况下包含下列四类人:1. 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包括四类人:(1)配偶和子女。

这是继承法最基本的规定,即配偶和子女是最优先的继承人。

(2)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或者子女,那么就由父母作为继承人。

(3)兄弟姐妹。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则由同胞兄弟姐妹以及生前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照分别代表其父母的比例进行继承。

(4)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则由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生前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子女,按照分别代表其父母、祖父母的比例进行继承。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主要是指死者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是被法定继承人所包括在内的人(如孙子女等),也可以是残疾人、丧偶者、慈善机构等。

3. 法定指定继承人法定指定继承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继承人,如“人民法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的继承人”、“未搜寻到的失踪人员的监护人或者继承人”等。

4. 非正式继承人非正式继承人主要是指死者没有正式指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资格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继承人的情况。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如下:1. 同等关系继承人如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等同等关系继承人之间,根据比例进行继承。

2. 上位亲属继承人上位亲属继承人主要是指父母和其它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之间的关系。

如果死者同时有配偶和子女,那么父母和配偶、子女的继承顺序是配偶优先,其次是子女,然后是父母。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那么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呢,遗产又是怎么分配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1、第一顺序(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理应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能够不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水平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理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4、有扶养水平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理应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水平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条链接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民法典第1267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以确保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67条的内容,并着重讨论合法继承人的定义和遗产继承顺序。

一、合法继承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66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人。

合法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配偶。

二、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267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合法继承人:1.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如果有多个配偶,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如果子女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继承。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一方已故,遗产将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3. 法定继承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某个兄弟姐妹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4. 法定继承第四顺位: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遗产将由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5. 法定继承第五顺位: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以上亲属,遗产将由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三、遗产继承顺序和配偶及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遗产继承顺序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他们将优先继承遗产,并且优先继承的比例相对较高。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四、改变遗产继承顺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63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可能会被改变。

例如,当继承人有严重缺德行为或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时,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利。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1.第一顺位:配偶。

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继承的份额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有配偶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还有子女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一半,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子女。

2.第二顺位: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或已故,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健在,那么该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如果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方健在,则遗产平均分配给父母。

3.第三顺位: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或者配偶和父母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子女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4.第四顺位: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在确定继承人后,将遗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相等份额的遗产。

在存在不平等情况时,例如其中一方继承人曾经给予过继承人赠与或者抚养等财产,可能会根据法院裁定或者协议对遗产进行合理调整。

2.派生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已经过世,而该继承人又有子女存活,则该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

3.分割分配原则。

遗产中的不可分割财产,例如房产、地产等,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由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将其分割成可继承的份额进行分配。

4.指定分配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允许在继承人中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

例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些公益组织或者亲友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3篇)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具体如下:- 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首要人员,无论男女,只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配偶都有权继承遗产。

-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具体如下:-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包括亲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2. 特殊情形: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生活特殊困难:继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生活特殊困难,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其他特殊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三、遗嘱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顺序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摘要]法定继承人制度是继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其他继承制度的前提。

在继承法体系中,法定继承制度是国家介入继承领域的要紧方式。

法定继承是由生产力进展水平和人们的一起意愿决定的,跟其他国家相较我国的法定继承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面,但其短处是不能够忽略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从头构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

另外,对公婆尽了要紧供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要紧供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由此能够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确信的,亲属只限于二等亲之内,顺序仅有两个。

整个法定继承制度都是以一样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为依据的。

若是法定继承制度准确的反映了他的意愿,被继承人是可不能另外立遗言的,一样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是由必然社会占据主腹地位的人们的一起意愿所决定,而必然生产力进展水平决定了人们生活一起体的需因此笔者以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

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是由1985年的《继承法》确信的,继1978年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推行经营制度的改革,许诺个体经济的存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而言有必然的提高改善,尽管如此,人们所有的财产的有限(而且仅限于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的有限造成了继承人继承遗产供自己消费后,几乎没有能够可能存在其所继承的财产再次继承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村大国,农村的生活状况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

在那时,一样人是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在自己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分派,专门是在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的农村,加上农村的传统风俗适应,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极为紧密关系的人,他们或与其有最近的血缘关系,或是其生活的伴侣。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热门城市:栾城县律师大安市律师二连浩特市律师新乐市律师图们市律师锡林浩特市律师孝感律师青岛律师一、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法定继承根据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关键。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都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还有少数国家兼采扶养关系),但各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广狭不一。

我国采取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典法为国家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规则如下:
1. 配偶继承:
- 没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 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与子女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2. 子女继承:
- 如果只有一位子女,则子女继承全部遗产;
- 如果有两位以上子女,则子女均平均继承遗产。

3. 父母继承:
- 如果只有一位父或母,且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
- 如果有两位父母,则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4. 兄弟姐妹继承:
- 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5. 祖父母继承:
- 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祖父母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以上继承顺序和分配规则是按照民典法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如果遗嘱有其他明确的规定,则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

另外,如
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则继承顺序会顺延给下一位继承人。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是指在遗产分配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之间的顺位和各自应分得的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来具体规范。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按照顺序可以分为六类。

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的亲属。

在继承时,优先级高的继承人有权先行继承,如果优先级相同,则平等继承。

下面将对各类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承比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配偶继承。

如果死者有配偶,且没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死者有配偶和子女,则配偶继承1/4,其余的3/4将由子女平均继承。

若死者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配偶继承一半,其余一半由父母和子女平均继承。

其次是子女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有配偶但没有其他亲属,则子女继承3/4,配偶继承1/4。

如果死者有配偶和其他亲属,则子女继承2/3,配偶继承1/3。

第三是父母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同时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母继承1/4,其余三分之三由配偶和子女平均继承。

如果除了父母还有其他亲属,则父母继承1/3,其余3/4平均分配给配偶和子女。

第四是兄弟姐妹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则兄弟姐妹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其他亲属,则兄弟姐妹继承1/3,其余2/3由配偶继承。

如果除了兄弟姐妹还有其他亲属,则兄弟姐妹继承1/4,其余3/4平均分配给配偶和其他亲属。

第五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其他亲属,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1/6,其余5/6由配偶继承。

如果除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还有其他亲属,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1/8,其余7/8平均分配给配偶和其他亲属。

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定继承的对比分析为视角

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定继承的对比分析为视角
等 继 承来划 分 。
合, 共 同维 护 被 继 承人 和 继 承 人 的 合 法 继 承 权 益 。
现行《 继承法》 制定并实施于 1 9 8 5年 , 由于当时立
法 背 景在 现时代 发 生 巨大改 变 , 其 7条 “ 法定继承” 之规 定 已不适 应现 代 社会 快 速发 展 的需 要 , 以现 时 代 比较法 检视 , 存在 诸多 缺 陷和不 足 。 同时 , 我 国大 陆、 港、 澳、 台对 于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和顺 序 的规 定 各
子关系不和甚至反目成仇爷孙关系甚密者不在少二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数因为父亲殴打虐待爷爷丧失继承权赡养照顾爷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法定爷且关系甚密的孙子因之无法代位继承爷爷遗产一顺序继承人直接导致子女之直系卑血亲法定既违背被继承人爷爷个人意志又损害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代位继承权采用代表权人孙子等直系卑血亲的继承权益
范围内, 且 只规定 了二个 继 承顺 序 , 与港 、 澳、 台地 区 和世 界其 他 国家 相 比, 法定 继 承人 范 围和 顺 序 明显
偏少。
定 的继 承人 。考 察 当代 各 国 立法 , 确定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和顺 序 的立 法 例主要 有 三种模 式 : 其一 , 亲 等继 承制 , 即在 遗产 继 承 中依 据 亲等确
关系的家庭成员范围之 内 J 。《 继承法》 第1 0 条规
定, 法定继 承人范 围和顺 序 : “ 第 一顺 序 : 配偶 、 子 女、 父 母 。第二 顺 序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本法 所说 的子 女 , 包括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 养 子
定继 承人 相关 立法 规 定 , 根 据 法 理 对 四地 现行 相 关 立法 规定 进行 对 比分 析 , 以完 善 现 行 法 定 继 承人 范 围和顺 序 , 显得 十分必要 和可行 。

2017年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的法定顺序

2017年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的法定顺序

2017年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的法定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上面的内容,如果你对你的养父有生老病死和生活上的照顾,那么你应该有权分得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中的继承人顺位与优先权

遗产继承中的继承人顺位与优先权

遗产继承中的继承人顺位与优先权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权益和义务等的转移过程。

然而,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的顺位和优先权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继承人的顺位和优先权问题,旨在为读者解析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帮助读者了解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继承人的顺位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的顺位通常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的。

我国的继承法是根据血缘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顺位,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继承人的顺位则可以根据配偶的身份和一定的优先权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的顺位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 直系亲属继承权:直系亲属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等直系亲属享有的继承权。

直系亲属是优先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他们的顺位是相对固定的。

2. 旁系亲属继承权:旁系亲属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姑姑等近亲属享有的继承权。

旁系亲属的继承顺位相对较低,当直系亲属缺席或者放弃继承权时,旁系亲属才有资格继承。

3. 公民的继承权:在平等继承权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相对平等的继承权利。

公民的继承顺位主要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

二、继承人的优先权除了继承人的顺位外,继承人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继承人的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配偶的优先权: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在遗产继承中享有优先权。

无论继承人的顺位如何,配偶都有权在遗产分割中优先享有一定的物质利益。

2. 未成年子女的优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可能规定未成年子女在继承中享有优先权。

3. 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育者优先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养育者在继承中也可能享有优先权。

这是为了保护那些抚养、教育和培养被继承人的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的顺位和优先权并非都是绝对的。

在实际继承过程中,还需要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如被继承人的遗嘱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等。

继承人的顺位和优先权是相对灵活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些调整。

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第二继承人都有哪些

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第二继承人都有哪些

The empty the carriage, the louder the nois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第二继承人都有哪些(一)法定继承第一继承人:1、配偶;2、父母;3、子女;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6、代位继承人;7、胎儿。

(二)法定继承第二继承人1、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第二继承人都有哪些(一)法定继承第一继承人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遗产继承中的继承顺序与法定继承人权益

遗产继承中的继承顺序与法定继承人权益

遗产继承中的继承顺序与法定继承人权益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留下的财产和权益的转移过程。

在继承中,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继承的顺序以及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一、继承顺序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顺序主要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配偶和子女,第二等级是父母,第三等级是兄弟姐妹,第四等级是外祖父母和外祖母。

首先,在第一等级的配偶和子女中,配偶享有优先继承的权益。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将成为继承人。

如果配偶和子女都存在,财产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配偶和子女。

其次,在第二等级的父母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将成为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只有一方,该方将继承全部财产。

如果两位父母都在世,财产将均分给两位父母。

然后,在第三等级的兄弟姐妹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将成为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兄弟姐妹。

最后,在第四等级的外祖父母和外祖母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祖母将成为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外祖父母和外祖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人享有以下权益:1. 对于继承人来说,他们有权要求继承遗产。

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财产和权益。

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继承权利。

2. 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份额。

根据不同的继承顺序,继承人在财产分配中享有不同的份额。

他们有权要求按照法定的比例分配遗产。

3. 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

如果继承人不想承担被继承人的负债或其他不利的所得财产,他们可以放弃继承。

4. 继承人有权获取遗产证明。

继承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遗产证明,以便行使其继承权益。

5. 继承人有权对遗产进行管理。

继承人可以对继承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和使用。

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法律和相关部门有责任确保继承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结论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1)配偶。

夫妻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相互继承权。

(2)子女。

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

父母是与子女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继承人。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需要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指经济上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给予主要扶助,一般须持续一定时间。

丧偶儿媳或女婿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完全平等。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民法典》继承编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财产继承的分配和权益保护。

在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是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继承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继承人: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亲属。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在继承时,直系亲属的权利排在其他继承人之前。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被确定为继承人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是遗留人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书明确表达的意愿,对于继承顺序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遗嘱存在,遗嘱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3. 其他继承人:除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外,还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例如,没有直系亲属或遗嘱的情况下,法律会规定其他亲属或组织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的确定旨在保护亲属关系,并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在确定继承顺序后,继承人的权益优先级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权益优先级是指不同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的优先权。

1. 优先继承权:优先继承权是继承人在分配继承财产时享有的第一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享有优先继承权。

对于直系亲属来说,其权益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其他继承人需在其之后才能享有权利。

2. 平等继承权:平等继承权是指多个继承人在没有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平等分配继承财产的权益。

当没有明确规定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有限继承权:有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享有的受限制的权益。

例如,当继承人受到负债或债务限制时,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即放弃对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益。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财产,权益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人排列(3篇)

法律规定继承人排列(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排列顺序是确定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排列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1. 配偶: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论婚姻存续时间长短,都有权继承遗产。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五顺位的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排列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排列顺序如下: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第三顺序继承人:对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 第四顺序继承人:对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如下:1. 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 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女、甥子女等。

四、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1. 继承人尚未实际取得遗产。

2.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3. 转继承人包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怎样

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怎样

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怎样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比例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根据《继承法》第13条可知: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2)不尽扶养义务;(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赖小虎陈昌权上传时间:2008-6-2[摘要]法定继承人制度是继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其他继承制度的前提。

在继承法体系中,法定继承制度是国家介入继承领域的主要方式。

法定继承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共同意愿决定的,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定继承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面,但其弊端是不可以忽略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重新构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

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确定的,亲属只限于二等亲以内,顺序仅有两个。

整个法定继承制度都是以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为依据的。

如果法定继承制度准确的反映了他的意愿,被继承人是不会另外立遗嘱的,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是由一定社会占据主要地位的人们的共同意愿所决定,而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们生活共同体的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

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是由1985年的《继承法》确定的,继1978年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推行经营制度的改革,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而言有一定的提高改善,虽然如此,人们所有的财产的有限(并且仅限于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以及生产能力的有限造成了继承人继承遗产供自己消费后,几乎没有可以可能存在其所继承的财产再次继承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村大国,农村的生活状况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

在当时,一般人是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在自己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分配,特别是在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的农村,加之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极其密切关系的人,他们或者与其有最近的血缘关系,或者是其生活的伴侣。

他们一般不会在意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的继承顺序的问题,基于同样的道理,被继承人也不会在意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顺序。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和配偶、祖父母与兄弟姐妹相比,因为血缘关系,被继承人和前者的关系比后者更为密切,被继承人希望遗产首先由前者继承,只有在没有前者的时候,才会由后者继承。

总之,我国现行的继承顺序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我国与世界主要法系国家的立法比较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弊端与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相比较,我国立法最大的缺陷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当的狭窄。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通过以下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窥视我国与它们之间的差异。

法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者的子女、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旁系血亲及死者上生存的配偶,并分为四个顺序。

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中,直系血亲都不会受亲等数限制,而旁系血亲延伸到六亲等以内。

而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可延伸到六亲等以内。

而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可延伸到十二亲等以内。

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9条按照亲系划分了五个继承顺序,其法定继承人范围几乎包括了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所有生存着的人。

集体如下:(1)直系血亲卑亲属(2)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3)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属卑亲属(4)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5)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此外,配偶在德国法中被视为继承人但未固定其继承顺序,而是在能实际继承的顺序中继承相应的份额。

瑞士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一样是按照亲系来划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与德国不同的只是其范围仅限于四亲等以内,并相应有四个顺序。

与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不同,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小,顺序也较小。

其继承顺序有三个(1)子女或其直系卑亲属(2)直系血亲尊亲属(3)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配偶也是作为机动继承人参加到实际继承的某一顺序中,继承相应的份额。

由此可知,在日本,直系血亲间的继承是没有亲等限制的,在旁系血亲间,规定了三亲等亲属的继承权。

美国由于各州都有立法权,其关于继承制度的立法不尽相同。

以美国《统一继承法》为例,其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直系血亲卑亲属(3)直系尊亲属(4)旁系血亲。

由此可以看出,其继承人中,直系血亲不受亲等限制,均享有继承权,旁系血亲则在四亲等以内享有继承权。

[5]由上述各主要法系国家关于继承的立法中可以得知,各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宽窄和多寡有所不同。

其中以采“亲属无限制继承主义”的德国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最宽,几乎包括了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配偶。

而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的是“亲属继承限制主义”。

但这种限制只是对旁系血亲的限制,有的限于十二亲等,有的限于十亲等,有的限于六亲等,对直系血亲则一般无亲等限制,但是,以上述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我国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则明显的狭小。

在范围上仅限于二亲等以内,顺序也只有两个。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的弊端:(一)不能充分体现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挫败了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二)不能充分尊重公民的权益。

社会主义的基本穆德和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这就为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对公民权益的充分尊重。

继承作为所有权的衍生,无论是对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规定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无疑是对继承权的限制或是在一定程度的剥夺。

(三)不利于发挥家庭的职能。

在我国家庭担负着一定的生产职能,过多地对继承权的限制必然造成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变动,从而不利于生产的进行。

(四)不利于发挥亲属之间的户济互助、互敬互爱、互相关系照顾的善良风俗和良好习惯。

(五)不利于物的最大效用的发挥。

现行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人顺序,势必造成大量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者集体。

而遗产大都是零散的实物形态的财产尤其是生活资料,在现实情况下,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难免处于不能妥善管理和有效的经营状态之下,从而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六)现行法在继承人范围问题上的一个立法技术上的失误,是没有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在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只是通过一个代为继承权的规定来实现他们的继承权,[6]三、构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思考(一)扩大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历史上看,在我国古代有“五服”之说。

西晋《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制度。

中国传统的父系宗族血缘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高祖至玄孙的九代世系。

在此范围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均为有服亲属,应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

[7]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姑舅、侄子外甥、外甥女。

在现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的基础上增加第三顺序,即四亲等内的旁系亲属。

目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近亲属之内的成员越来越少,发展到最后有可能许多财产就没有人继承了,尤其丁克家庭的出现可能导致这些人的财产很可能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

(二)加强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首先立法上明确规定配偶应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继承立法均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美国的继承法规定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2。

又如日本《民法》第九百条规定“1)子女及配偶为继承人时,子女的应继份为2/3,直系亲属的应继份为1/3;……”再如南斯拉夫继承法规定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时,份额相等(死者父母系第二顺序继承人)。

鉴于我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在体现保护配偶继承权的同时,也应同时兼顾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之权益。

以我国目前社会之状,配偶应得遗产份额应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3为宜。

[8]此外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配偶的先取权。

所谓配偶先取权是指配偶除应得继承份额外,还有权先行取得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必需物品。

(三)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符合我国人民从古至今沿袭而成的继承习惯,尊重了我国人民的继承传统,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

对继承人顺序的调整表现在两个方面:(1)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两个并行依据。

血亲继承人一般为多人,并血缘存在亲属之分,估继承存在先后之分。

配偶地位特殊,无需固定在某一顺序,切实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亦符合现代立法精神。

婚姻生活和谐才能激励生产实际,各国立法中一般规定配偶享有应继份额或者特留份额的权利。

(2)将父母列于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扩大适当分得遗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如父母确需维持生活时,可视情况适当分得遗产。

我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几千年间,始终奉行法亲继承制度,即家长死后,其家长身分和全部财产由嫡长子继承,无嫡长子由嫡长孙继承,无嫡长孙由庶子继承。

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中规定父母与子女是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当死者是子女,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时,父母亲并不参与继承,但无人赡养的父母应分得适当财产。

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也规定,继承发生时,首先由子女作为直接继承人继承财产,其次是处于死者夫权之下的妻子,再次是父母。

因此,我国继承法应尊重人们的继承传统和继承习惯。

(3)针对《继承法》第十条存在的立法缺陷,应修正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得继承。

”这里“一般”的含义是:凡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过主要扶养义务的,不得继承,这体现了原则性;反之,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过主要扶养义务的,得同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则体现了灵活性。

四、结语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应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不断修改其现存缺陷的依据,为保护未成年直系卑血亲的利益,对其继承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

为了突出配偶的地位,不列在固定的继承顺序;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符合一定条件或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密切的关系,则通过“遗产取得人”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现行的继承法中还有其他不适应现实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因而修改这些条文的任务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1]杜江涌,《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几点思考》,理论探索,2004年第5期[2]杜江涌,《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几点思考》,理论探索,2004年第5期[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 尹中安,《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思考》,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年9月14卷第3期[6] 李欣,《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的弊端及立法刍议》,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3月第23卷第2期[7]《完善继承立法之思考》,[8] 马新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1卷第1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