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不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具体的范围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使用:个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如自己阅读、观看、收听他人的作品。
2. 教育与研究:教师、学生、研究人员可以在教育和研究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3. 引用与评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并对其进行评论和批判。
4. 新闻报道:新闻机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新闻报道。
5. 程序数据处理:合理使用作品的程序数据处理、搜索引擎等。
6. 临时复制:在不商业目的下对著作作品进行临时复制。
7. 残疾人合理使用:为残疾人提供特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和调整。
因此,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
版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其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
(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6)教学或研究使用;
(7)公务使用;
(8)馆藏使用;
(9)免费表演使用;
(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
(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
(12)盲文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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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限
制印刷、传播和演绎作品以外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享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权利,包括:创作作品的权利、修改或改编作品的权利、表演、放映、演出、广播或通过
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出版和复制作品的权利,以及与其他权利形成结合的权利等。
一、共享情形:对著作的一次有限的、非商业性的自由共享拷贝和传播受保护作品,
不需要著作权人授权,但要遵守归著作权人所有的原则。
二、引用情形:在非盈利、教育研究方面,允许受保护作品的一次有限拷贝和传播,
并附带明确的批判性评论,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三、教学情形:学校教师和学生在校内教学活动中,不因为教学需要而影响作品的版
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校内教学活动中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四、公共演示情形:为了完成公共任务或功能,政府机构和未营利机构可以公开演示
作品,但不得将作品传播给公众,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五、研究情形:研究者需要为科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使用受保护作品,可以通过获得
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科学研究。
总之,著作权法规定合法使用受保护作品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合理使用受保护作品,才能赋予著作权法充分有效地实施,有效地保护作者的精神财产权。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以下是对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一、坟墓、纪念碑、陵墓和其他一般性纪念物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
设置的公共场所、标志用于标明地名的石碑: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坟墓、纪念碑、陵墓和其他一般性纪念物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设置的公
共场所、标志用于标明地名的石碑,可以免于侵犯著作权,从而便于人们
的合理使用。
二、国家和国际有关组织的官方文件:国家唯一司法权力的最高行政
机关及其从属机构所发出的官方文件,以及国际有关组织所发出的与国家
有关的公文,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因而可以被自由使用,但有
必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可擅自对文件内容做任何修改,以免发
生法律纠纷。
三、国家批准的杂志、报纸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的播出:国家批
准的杂志、报纸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的播出,通常是具有思想宣传功
效的媒体,属于公共管理领域,由于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使用,因此不受著
作权的保护。
但是,在播放过程中,应满足相关立法规定,不得使用涉及
侵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剧本、演出、影视等表演艺术的表演: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剧本、演出、影视等表演艺术的表演。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
权利范围内,他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该作品进行
合理使用。
其次,合理使用范围应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著作权法约束了著作权
人的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知识传播、教育、科研和创新等领域,合理使用范围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发展。
合理使用范围的具体事例包括:引用他人的作品以便评论、批评或学
术研究;以教学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上以
新闻报道或社会评论等形式使用他人的作品;以非营利性目的将他人的作
品制作为信息网络传播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理使用的边界还存在一定争议。
具体情况需要
在法律框架中进行权衡和解释。
比如,在教育领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
用他人作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范围,避免侵权和
滥用,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总之,合理使用范围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维护著作权
人的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传播、教育、科研和创新的发展。
合理使
用范围的确切界定需要在法律和实践的相互作用中进行不断的平衡和修正。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参与社会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之间的冲突。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使用都是合理的。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涉及对多种因素的考量,如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明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传统的合理使用情形,如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环境的形成,新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不断涌现,如网络搜索、链接、转载、摘录等,这些都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以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与重要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利用信息的需求。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划定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得公众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获取和使用信息,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满足了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
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使用权 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 称为强制许可证
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
使用,,且使用人无特定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 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再由主管部门向主 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
注意: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场合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 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4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 利益,因为属于合理使用 5 图书馆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 品 6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公众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 摄像 8 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 国内发行 9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 重作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制度
具体体现:著作权法 第33条第二款 著作权法第40条 第三款 著作权法第43条
著作权法第44条
前提条件
、所编写的教科书必须为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 教育规划,且为学校正式使用教材 2 、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数量有限 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但必须支付 报酬 且不得侵犯其他权利 4 、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的使用的作品则不能引用, 否则构成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主要依赖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的评估。
以下为常见的判断标准:
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通常是指以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比如用于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
商业性使用一般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2. 使用性质:如果使用是转变或转达原作品的内容,并且在艺术上或随后的表达中有创造性的改变,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例如,对著作进行评论、讽刺、戏仿等。
3. 使用程度:合理使用的程度应当是合理且适度的。
对整个著作进行完全的复制很少被视为合理使用,而对一小部分内容进行引用或摘录可能更容易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4. 效果对市场的影响:如果合理使用对原作品的市场潜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使用可能取代原著作品的销售或影响其价值,那么这可能不被视为合理使用。
5. 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过度侵犯其权益。
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权利,合理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断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或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此外,著作权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可能因国家而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最好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专业法律咨询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
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创作和制作作品的过程中,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它指的是在遵守版权法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合理的引用、转载、改编和使用。
合理使用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研究和批判评论:学者在进行研究和撰写学术论文时,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论证。
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学者需要确保引用的作品来源清晰,并在引用时注明出处,以尊重原作者的版权,并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2. 教育和教学目的:在教育领域,合理使用被广泛应用于教材编写、课堂教学和学生作业批改中。
教师可以引用其他作品作为教学材料,以展示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同时,学生也可以在报告、作业和研究中合理引用其他作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表达。
3. 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经常需要引用和转载其他媒体的作品、图片和视频,这是为了更好地传达信息和观点,同时也符合公众对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期望。
然而,媒体在进行合理使用时,需要注重平衡报道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并遵守版权法的规定。
4. 文化创意产业: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合理使用是推动创意和创新的重要方式。
例如,电影、音乐、文学和艺术作品常常借鉴和引用其他作品的元素和灵感,以创造出新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不仅有助于创作新的作品,同时也维护了原创作品的版权和尊重。
总之,合理使用是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合法地使用他人作品的重要原则。
无论是在学术研究、教育教学、新闻报道还是文化创意产业中,合理使用都有助于推动知识分享、创意创新和文化交流。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应该明确合理使用的界限和条件,以确保不侵犯原作者的权益,并维护版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制度的修改有哪些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对于“合理使⽤”的开放式做出了相关的修改,“合理使⽤”制度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不经著作权⼈许可的使⽤可以不向其⽀付报酬,那么在哪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合理使⽤”呢?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
著作权合理使⽤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种,其⽬的就是在于防⽌著作权⼈权利的滥⽤,损害他⼈的学习、欣赏、创作的⾃由,妨碍社会科学⽂化技术的进步。
合理使⽤制度在防⽌著作权⼈权利滥⽤的过程中发挥的作⽤主要体现在:合理使⽤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由。
创作活动是⼀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在前⼈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作品的启⽰和借鉴,创作就如⽆源之⽔,⽆⼟之⽊。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制度所谓“合理使⽤”,是指他⼈在特定情形下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并不向其⽀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
“合理使⽤”制度是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和地区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九条并⼊新草案第四⼗⼆条作为第⼆款限制所有的⼗三类“合理使⽤”情形;(2)明确为个⼈学习、研究使⽤他⼈作品的情形为复制⽂字作品的⽚段;(3)增加关于引⽤他⼈作品不得构成引⽤⼈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络”媒体的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的规定。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合理使⽤,强调由《著作权法》直接规定他⼈可以使⽤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的许可,并且也⽆须⽀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主要体现在:(⼀)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
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以下将对这些情况进行概述。
1.科学研究、教学和新闻报道:这些活动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以促进学术研究、教育普及和新闻传播的目的,但需注明作者署名。
2.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为了使残疾人能够获取有关教育、信息和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作品,可以适当使用这些作品。
3.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或机构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满足公众的教育、文化和信息需求。
4.新闻评论和报道:可以适当引用新闻作品,以评论和报道相关的事实和事件,但应注明出处。
6.文化遗产和文化机构:文化遗产机构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可以使用相关作品。
文化机构可以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7.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可以为非盈利目的复制著作权作品,以满足读者和学生的需求,但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8.近亲属间的使用:近亲属之间可以为个人使用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
9.受许可权的使用: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作出授权许可,他人可以根据该许可使用作品,但需遵守许可限制和付费要求。
10.不得获利的使用:以非盈利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可以适度使用,但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11.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的使用:合理使用公式、计算机程序等著作权作品,以便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应用。
12.其他情况:在其他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适度使用著作权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不同于侵权行为,合理使用是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基础上,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发展提供便利的一种权利行使方式。
合理使用不应以牺牲著作权人合理权益为代价,遵守适度、非盈利等原则。
此外,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3.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
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
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改编、翻译等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作,并使作者能够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过度保护著作权可能限制了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和使用,因此合理使用的概念应运而生。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影响著作权人权益的情况下,他人对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
合理使用的界定因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术研究:学者、研究人员可以引用他人著作来支持自己的研究成果,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新闻报道:新闻机构可以在报道中引用他人著作的部分内容,以传递信息,这也是合理使用的一种。
3.教育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他人著作的适当部分,帮助学生学习。
4.评论批评:评论家、评论人可以对他人著作进行评论和批评,这是合理使用的一种表达形式。
二、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合理使用的概念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著作权的本质是为了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的传播,使公众能够分享和消化作品。
因此,合理使用的界定应考虑公众对知识和文化的权益。
合理使用的实践能够促进公众的文化参与和信息获取,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创新。
例如,在教育领域,合理使用的规定使教师能够更好地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思维能力。
在学术研究领域,合理使用的保护使学术界能够更好地进行学术交流和智力碰撞,推动新知识的产生。
此外,合理使用还有助于保护言论自由和艺术创作的多样性。
公众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并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看法。
同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为艺术创作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从而推动艺术的繁荣发展。
三、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对于促进创新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但也有其限制。
著作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其作品的控制权。
在合理使用的界定中,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合理使用的范围受到三个因素的限制: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数量。
这些限制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益,确保合理使用的实施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著作权法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况
著作权法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况
1.私事使用:著作权法允许个人在私人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如在家庭聚会上播放音乐、观看电影、阅读书籍等。
2.学术研究和教育:学术界和教育界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研究和教学。
例如,引用他人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论述分析、教材中使用他人的图书、音乐、影片等。
4.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获得合理使用的特殊许可。
例如,社会学家研究社会问题时,可能需要引用已发表的相关作品。
5.合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提高计算机软件的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允许对已发布的软件进行逆向工程等操作。
这样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6.目录和索引:为了便于读者查找,允许对已出版的著作进行目录和索引的制作和编制。
7.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活动:图书馆和档案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为读者提供复制和借阅已出版的著作。
8.有限复制: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私人使用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进行有限的复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些使用被认为是合理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使用他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符合合理的标准,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保护原创作品,而合理使用则是在此前提下为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一种限制。
因此,在进行
合理使用时,需要对使用内容和范围有清晰准确的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是指在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他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而无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版权费用。
以下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
1. 合理性:合理使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合理程度。
具体来说,使用的数量、方式、目的等应在合理范围内。
2. 非商业性:合理使用通常涉及非商业用途,即非营利目的或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等。
商业性使用则通常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3. 公平性:合理使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不能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这意味着使用者不应过分削弱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应对市场价值产生不公平竞争影响。
4. 引用和注明: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如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等。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参考当地法律和法规是确保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最佳方式。
此外,对于涉及特定领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如教育、新闻报道、科学研究等,还可能存在专门的合理使用准则或例外规定,以适应特定的需求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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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
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
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例如。
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著作权的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