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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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共 40张PPT)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共 40张PPT)
刑法之职务犯罪
一、总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一)贪污贿赂罪 (二)渎职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犯罪(略) 附: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总论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 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 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 突出的表现。
二、挪用公款罪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 1 )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 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 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 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 4 )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内容摘要: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浅析了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

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

本文侧重于从心理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浅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

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

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

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

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

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编辑丨笑语盈盈一、职务犯罪相关知识(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

要理解这一概念就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职务犯罪是一种利用职权的犯罪,其本质特征就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就不是职务犯罪。

第三,职务犯罪是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只是应受行政处分,则不构成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三十四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第一,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二,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第三,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摘要:
1.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2.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
正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职务有关。

3.犯罪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犯罪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权力、地位、信息等。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具体罪名有101 个,如下:
1.贪污罪
2.贿赂罪
3.挪用公款罪
4.私分国有资产罪
5.滥用职权罪
6.玩忽职守罪
7.权力寻租罪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0.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以下略去91 个罪名)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
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因此,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2.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3.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风尚。

4.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5.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揭露职务犯罪行为。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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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以下几类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人员,如救灾款物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等)。

2、职务犯罪的客体。

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有三个:①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受贿;②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③侵犯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如渎职。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4、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一般说来。

属于故意的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类、侵权案件类、渎职案件类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部分玩忽职守和部分泄露国家机密案件;属于过失的职务犯罪有:绝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除因徇私舞弊而玩忽职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一、金融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一)贪污罪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客观表现: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论职务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

论职务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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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1
第 5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 finP bi S c ryAcdmy o ra o Jl u l eui ae i c t
V o . N o. 121 5
20 0 6年 1 0月
O co e , 0 6 tb r2 0
从 刑法 关于职务的规定可以看 出, 职务犯 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 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 , 如石油 罪的主体总体上可 以分为两个方面 , 自然人主体 天然气总公司、电力总公 司等。 即 这种观点认为 , 根 和单位主体。 其中 自然人主体有三类 , 一是国家机 据我 国的具体国情 ,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从事 关工作人员 ,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外的国家工 的管理活动事关国家的大政方针 , 以不能把中国 所 作人员 , 三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共产党的组织排 除在 国家机关之外。 至于那些名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 门的机构 , 并不适用企业 根 据 刑法 第9 条 的规 定, 3 国家工作人员是 的经营机制, 而是依靠 国家行政拨款 , 从事行政管 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理论界一般将在 国 理 的职能部 门, 所以其本质上仍属于 国家机关。】 【 3 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称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 ,我们应 当依法认定 国家机 关的范
本 文为浙江省 法 学会 重点课题 ( 《 职务犯 罪主体 问题研 究 ( 0 N 7)的 阶段 性成 果。 2 4 1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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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宪法》的规定 , 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 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分别在其司法解释中 法院、 地方各级人 民法 院和军事法 院等专门人民法 对该 问题作 了规定 。 最高人 民法 院在2 0 年 9 l 00 月 4 院。 检察机关是行使检察权 的国家机关 。 根据 宪 日给吉林省高级人 民法院的《 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 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法》 的规定 , 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 民检察院、 式录用的人员、 逃罪 问题的批复》 中指 出: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 院。根据 《 宪法》的规定 ,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 属于国家机关 , 其下辖的军事 机关当然属于国家机关。 那么 ,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以及政协的各级 机关是不是 国家机关?从 宪法》的规定来看 ,中 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不是国家机 关。 因为《 宪法 第 5 条第3 款规定 :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 “ 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 和法律 。在该规定 中, ” 国家机关与政党是并列列举 的 , 明它们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说 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 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的机构。 所 以, 政协不属于 国家机关。 而且 , 17 年 刑 从 99 法典》 制定 以来, 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中, 我 从未将党的机构和党的合作机构作为国家机关加 以 录用 , 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 , 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 ,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当 应 依照 刑法》第 4 0 0 条第 2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 负监管职责的狱 医, 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罪的主体 。 但是受委托承担 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 由 于严重不负责任 ,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 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4 0 0 条第 2 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 最高人 民检察院2 0 年 l 月 9 ” 00 0 日给辽宁 省人民检察 院的( 《 关于合同制 民警 能否成为玩忽职 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根据 刑法》 9 “ 第 3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三)、占有上的贪婪性(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职务犯罪属于类罪,并不是单独具体的一个罪名,虽然从名字上来看与职务侵占罪很相似,但其实却是完全不同的犯罪。

那法律中规定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呢?与此同时对职务犯罪的特征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

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在严厉打击各个机关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现象而专门赋予了检察院能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立案的职能,但是检察院要想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立案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一、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内容是什么?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内容是什么?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内容是什么?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体工作的内容是从事公务。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派和从事公务的认定尤为重要。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所以,打击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问题一直是政府反腐的重点。

而仍然有很多人,对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等问题都不太清楚。

那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内容是什么?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内容是什么?一、几类典型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国有改制企业资本构成上的变化,必然引起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改变:大部分改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下面试针对几类典型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别予以分析说明。

(一)全国性垄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性质的认定。

全国性垄断企业都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支柱企业,包括中国移动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石油天然气集团等,这些企业均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全部资本金来源于国家投资,在这些企业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疑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中央企业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上述集团公司的核心资产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石化、中石油,都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上市,他们的母公司(即上述各企业集团)代表国家控股,属于国有控股企业。

这些全国性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总公司本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的最高层管理人员,其职务的产生多是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或集团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推任命或建议任命,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有少数高管人员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出资人委派的,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预防职务犯罪的定义及危害

预防职务犯罪的定义及危害
预防职务犯罪的内涵:包括防范、教育、监督、惩治等方面,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 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 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惩 治力度等方面,旨在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阻碍经济发展,造成经济 损失
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社会 秩序
对国际形象和声誉的危害
损害国家形象:职务犯罪行为被揭露后,会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使国际社会对国家 的信任度降低。
影响国际合作:职务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社会对国家的合作意愿降低,影响国家在国 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阻碍经济发展:职务犯罪行为会破坏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国家的经济实力和 竞争力。
子女前途受影响: 子女可能因父母 犯罪而受到歧视, 影响其成长和前 途
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的危害
损害党的执政基 础和执政地位
破坏社会公平正 义和法治秩序
削弱政府公信力 和治理能力
损害人民群众对 党和政府的信任 和支持
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影响 社会稳定
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成功案例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成功案例的背景和原因 成功案例的措施和效果 成功案例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未来如何借鉴和推广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成功案例的预防措施和效果 评估
成功案例的推广策略和实施 效果
成功案例的背景和情况介绍
成功案例的应用价值和启示 意义
总结预防职务犯罪的定义及危害
预防职务犯罪的定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摘要: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释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可以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贪污等行为。

3.犯罪目的明确:职务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权力利益等。

4.犯罪影响恶劣: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释在我国刑法中,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罪名: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5.为他人提供职务犯罪便利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提供其他便利,使其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市副市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数百万元。

该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案例二: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巨额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户,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

该总经理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案例三: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负责扶贫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将扶贫资金挪用给亲朋好友,导致扶贫对象未得到救助。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 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 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
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 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 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 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 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 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 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检察院管辖,可分为三大类;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类型较多,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张原芳律师对贪污贿赂犯罪等有丰富经验,介绍如下:(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2)受贿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职务罪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罪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罪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二、职务罪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 强行索取财物的;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三、职务犯罪有哪些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哪些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哪些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哪些
由于国家⼯作⼈员⼿⾥有⼀定的职权,因此要是其利⽤⾃⼰的职权来实施犯罪的话,那么造成的损害⽆疑是很⼤的。

对此,我国也规定了类罪,即职务犯罪。

那么⼤家知道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有哪些⼈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哪些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三条【国家⼯作⼈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通过上⽂的解答,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作⼈员,⽽这⾥的国家⼯作⼈员包括的具体范围⽐较⼴,各位不妨从上⽂中进⾏详细了解。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他们会为您作更专业的解答。

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几种?

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几种?

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几种?在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职务犯罪的主体大致是有五种,大致就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会有职务犯罪,但是主体是特定的,并不是任何人都会进行职务犯罪,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在相关的职务上进行职务行为,从而以权谋私进行职务犯罪。

一、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几种?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五种: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非国有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涉及第五类主体。

二、民营企业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罪名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的主体是非国有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员。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实施了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刑法规定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两者的区别是主体的身份不同和侵犯的对象不同,所以刑法把一种称为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种称为贪污罪由检查机关管辖。

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高发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

由于建筑企业多以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项目经理个人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混同的现实矛盾。

因此,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部和公司间的财务管理是预防职务侵占罪的有效办法,可以避免工程款收支失控而触犯刑法。

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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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一般来说,已经成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有人利用职务
的便利为自己牟利引发犯罪行为的,也会有法律进行惩罚。

还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呢?下面的为大家解疑答惑。

一、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
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
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

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休。

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

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

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

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
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般犯罪都有四个特征,也叫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主体离不开职务二字,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界定在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在主体上便于区
分,明确了范围为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
其犯罪行为与职务是相联系的,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联系还应有必然的并且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便是执行公务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从理论上说,职务行为具有相统一的性质。

没有权利的义务,不是职务行为,不进义务去权利,造成职务行为失衡,就构成职务上的违法与犯
罪。

所谓身份犯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地位和状态。

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不能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在这个特征里面的论述主要强调:一个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则就不是职务犯罪。

另外呢,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要求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职务犯罪。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特殊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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