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讲义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8号)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六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医疗法规

医疗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

卫生许可目录(新)

卫生许可目录(新)

卫生许可目录(2009年7月3日下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主管司局审批类型1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药专业刊物的认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办公厅行政许可事项2开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部、省行政法规办公厅主管部门审核事项3申报卫生部主管报刊的前期审核卫生部行政法规办公厅主管部门审核事项4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审查卫生部行政法规人事司主管部门审核事项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查卫生部行政法规人事司主管部门审核事项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卫生部"部门规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卫生部令第43号)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七条:“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部门文件: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

”"规财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消毒剂、消毒器械审批卫生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五年一月五日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卫生行政许可简介

卫生行政许可简介

卫生行政许可简介前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卫生事业活动安全、卫生人员职业资格、卫生机构设立、卫生产品和卫生相关行为等进行的事先审批、核准或者登记行为。

这种管理行为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卫生领域活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十分繁多。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1.医疗卫生机构许可医疗卫生机构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审核、审批医疗机构开办、变更、复核、续执等行为的管理。

在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过相应的许可程序才能进行开业,包括: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新设医疗机构开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许可、医疗机构合并、分立、终止许可等。

2.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行业从业资格进行审批、认定、发放证书等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对医师、助理医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医师、助理医师必须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行业工作。

因此,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保障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

3.药品、药材、医疗器械许可药品、药材、医疗器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销售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许可、登记或审批的管理。

这种管理行为是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4.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卫生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审核、认定等行为的管理。

在现代医疗卫生领域中,高素质的医护人员非常重要,而卫生职业学校是培养这些人员的重要渠道。

因此,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也相当重要。

5.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包括卫生监督机构设立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疫苗生产许可等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联系明;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审批程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义务)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确保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检查内容)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实许可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可暂停或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其他责任)对于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长期。

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不符合情况,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该文档共1200字,符合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与卫生事项有关的行为、活动或者设施、设备进行批准、登记、备案、核准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履行许可职责,加强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办医、医疗器械、药品、卫生职业等相关行业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捷和高效。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等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确保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许可项目、程序、依据、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许可的范围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续期、收回和注销许可;(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许可;(三)开展卫生职业的许可;(四)新型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五)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六)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许可;(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有适当数量的医疗人员;(四)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收回和注销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医疗机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四)医疗机构达到注销条件。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2、本清单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而变动。

2019《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整合)

2019《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整合)

人体器官移植医 师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准入类 资源社会保障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 员资格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 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37
6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备注
3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 水平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业技术资格 资源社会保障部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水平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保障部 评价类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水平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保障部 评价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 评价类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协会
36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 工程咨询(投资)专 水平 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评价类 工程咨询协会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 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业资格 资源社会保障部 评价类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第六章健康促进第七章资金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精品文档-----------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医疗卫生监督.

医疗卫生监督.

有关通知、批复
• • • • • • • • • • • • • • • • • • • 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 2006年01月20日 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 2005年12月21日 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 2005年12月09日 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 〔2005〕432号) 2005年11月10日 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 09月22日 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 428号) 2005年11月10日 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 2005年10月11日 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 2005年09月05日 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2005 年09月05日 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年08月11日 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 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 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 2005年05月30日 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 2005年04月30日 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 2005年04月07日 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2005年03月31日 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年03月09日 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 2005年02月28日 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doc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doc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2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3
未经批准或者发布不真实、不健康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18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19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第、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4号
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30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5号
6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办执业医师法》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6号
7
护士执业许可
20日
《护士条例》第八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8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等行政许可管理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条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提交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合规、具有开展相应卫生活动的条件;2.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准确;3.申请人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的认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的不同类型和行业特点,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求,并提交与许可类型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第六条许可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出具相关的接收回执。

第七条许可审查和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核查,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八条变更许可申请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原先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许可有效期和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行政许可类型和情况而不同,在许可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许可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在许可有效期内存在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权依法对许可进行撤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已经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抽检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的考核评估工作,对申请和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 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七)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 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行 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 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 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精品j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卫生行政许可 二、申请与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四、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 六、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等 九、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一、卫生行政许可
(一)概念: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 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审查与决定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 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 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 限内。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在考试、考核合格成绩确定后,根据其考试、考核结果向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三)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法定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 3、地方性法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四)一个窗口对外: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
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 可决定。 (五)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陈述权、申辩 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赔偿。 (六)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
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不 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 材料。
二、申请与受理
(五)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事 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 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 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 担。
二、申请与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 生行政部门提供。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 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三)卫生行政部门公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1、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2、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四)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 生行政许可决定。
(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 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 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审查与决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九)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 生行政部门印章。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行政部门 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八)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