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服务。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进者。
三、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
由各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doc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11〕9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双学士辅修学位。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既未达到400分,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国家或安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也未通过计算机校内统测者。
8.在校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9. 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院学位分委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3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
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在校学习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是经历一个人教育生涯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获得学位意味着个人在获得学位之前已经掌握了基本学问、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从本科生涯中获得的实践经验。
为促进学生发展,一些学校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来授予学士学位。
一般而言,要获得学士学位,学生需要先完成规定的学分,一般情况下学分至少在120到128之间,其中包括该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
此外,学生还需要取得一定的成绩,平均成绩不低于2.0,最低学分不低于2.0。
此外,大多数院校还要求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一篇学士毕业论文,将专业知识系统化,并就特定课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出原创性的解决方案。
此外,接受学士学位的学校还要求学生参加实践和实习项目,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能力。
在实践项目中,学生不仅要遵守有效的行业标准,还要使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并能够在实践中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之,学校对学士学位的要求非常严格,学生需要完成学术学习、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取得相应的成绩,才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6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理规定》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2014‟93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年。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精华版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6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2014〕93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年。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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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113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8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
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
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
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
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在校学习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建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08月14日印发
打印:朱晶校对: 张玉波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