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供热单位备案登记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二、对提交备案材料的说明(一)关于锅炉房、热交换站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面积或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二)关于热源配置情况供热单位需要外购热源向用户采暖供热服务的,应当提供有效期不少于五年的热源购销合同。
三、关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一)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4、注册期限: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
(二)供热单位管辖供暖锅炉房汇总情况1、锅炉房名称及编码:填写供热单位自有、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的全部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仅限于外购热源的)。
2、能源种类:填写燃煤、燃气、燃油、电供热、液化气供热、热交换站供热等。
3、性质:填写自有产权或委托经营。
4、收费方式:填写企业自收、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委托其它单位代收。
(三)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本表按供热单位管辖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填写,每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表填写一张表。
表不够时,可另附页。
表格可通过市市政市容委网站( )下载。
1、锅炉房名称和锅炉房编码:与“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中的名称、锅炉房编码相统一。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北京供热单位备案登记.doc
4、供热范围的填报应以主要道路名为准,特殊情况可加与××小区、院、厂相邻。如:东至:东大街;南至:近园路;西至:与丰台区政府幼儿园相邻;北至:七里庄路。
(四)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9、供热运行安全、服务质量承诺书;
10、运营管理制度、抢修抢险队伍人员、设备台帐等;
11、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12、热计量版合同,承诺书,承诺热计量收费、有远传系统,系统能看数据,楼栋表、户表、总表的厂家、型号及相关信息。
13、供热单位的对热计量的验收报告
14、当年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联系电话
81296437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事项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办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申办人,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1、备案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备案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委托书;
3、锅炉房、热交换站的权属证明或权属单位委托运营的协议书(5年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权属单位、备案单位印章;
4、锅炉房、热交换站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物);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为什么没有,锅炉房建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谁承诺谁盖章。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1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5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目录总说明 (1)第一部分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 (4)一、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5)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 (8)(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 (8)(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 (9)(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 (10)(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 (11)(五)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 (12)(六)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 (13)(七)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 (15)(八)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 (16)(九)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 (18)(十)城镇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 (20)(十一)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综合表 (21)四、主要指标解释 (22)五、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5)第二部分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 (30)一、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31)二、报表目录 (32)三、调查表式 (33)(一)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 (33)(二)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 (34)四、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35)2总说明一、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原《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3〕14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京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打破供热“大锅饭”制度,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制定鼓励政策,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
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市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区域锅炉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02.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_用户手册_企业用户篇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目录 (1)1备案业务 (4)1.1单位信息 (4)1.2锅炉房列表 (5)1.3锅炉房信息 (6)2统计业务 (8)2.1表1-1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 (8)2.2表1-2单位基本情况 (9)2.3表1-3单位人员构成 (11)2.4表1-4单位能耗情况 (12)2.5表1-5单位经营情况 (13)2.6表1-6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 (14)2.7锅炉房列表 (16)2.8表2-1锅炉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6)2.9表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8)2.10表2-3能源消耗情况 (19)2.11表2-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 (20)2.12表2-5主要设备情况 (21)2.13表2-6安全设备情况 (23)2.14表2-7供热管网情况一 (23)2.15表2-8供热管网情况二 (25)2.16表2-9本年度计划经营情况 (26)2.17表2-10住宅采暖用户明细 (27)2.18表2-11公用建筑彩暖用户明细 (29)2.19表2-12换热站管理中心情况 (31)3补贴业务 (33)3.1单位信息 (33)3.2锅炉房列表 (34)3.3锅炉房信息 (34)3.4锅炉房住宅明细信息 (35)4业务上报 (37)4.1统一上报 (37)4.2退回补报 (38)1备案业务1.1单位信息单位信息的填写标准,关于各项的内容说明如下: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北京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2018-2019年和2019-2020年采暖季)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本报表制度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负责统计事项。
本制度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1、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况 (5)2、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6)3、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构成情况 (8)4、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能源消耗情况 (9)5、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经营情况 (10)(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1、锅炉(机)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1)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2)3、锅炉(机)房能源消耗情况 (13)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145、锅炉(机)房主要设备情况 (15)6、锅炉(机)房供热管网情况 (16)(三)北京市换热站基本情况调查表1、换热站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7)2、换热站基本情况 (18)(四)北京市采暖用户基本情况调查表1、住宅楼栋居民明细表 (19)2、住宅楼栋底商明细表 (20)3、公共建筑楼栋明细表 (21)四、附录指标解释 (22)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加强供热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制定供热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促进本市供热管理数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目录 (1)1备案业务 (4)1.1单位信息 (4)1.2锅炉房列表 (5)1.3锅炉房信息 (6)2统计业务 (8)2.1表1-1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 (8)2.2表1-2单位基本情况 (9)2.3表1-3单位人员构成 (11)2.4表1-4单位能耗情况 (12)2.5表1-5单位经营情况 (13)2.6表1-6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 (14)2.7锅炉房列表 (16)2.8表2-1锅炉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6)2.9表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8)2.10表2-3能源消耗情况 (19)2.11表2-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 (20)2.12表2-5主要设备情况 (21)2.13表2-6安全设备情况 (23)2.14表2-7供热管网情况一 (23)2.15表2-8供热管网情况二 (25)2.16表2-9本年度计划经营情况 (26)2.17表2-10住宅采暖用户明细 (27)2.18表2-11公用建筑彩暖用户明细 (29)2.19表2-12换热站管理中心情况 (31)3补贴业务 (33)3.1单位信息 (33)3.2锅炉房列表 (34)3.3锅炉房信息 (34)3.4锅炉房住宅明细信息 (35)4业务上报 (37)4.1统一上报 (37)4.2退回补报 (38)1备案业务1.1单位信息单位信息的填写标准,关于各项的内容说明如下: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2007北京市供热信息网上填报流程
2007北京市供热信息网上填报流程一、登录中国供热网(),在首页显著位置有图片提示,可直接点击进入网上填报,或者从导航栏的网上调研进入。
二、进入网上填报板块后,可以看到的板块有:相关报道、通知、填报说明、表格的下载及上传提示、咨询电话、数据已提交的单位、已审核通过的单位及其他的一些调研项目。
1.相关报道:包括各新闻媒体对此次供热信息统计的报道,或者和此次相关的报道。
2.通知:上级下发的通知。
3.填报说明:包括报表介绍,填写说明,疑问解答等。
4.数据已提交单位:只要成功上传数据的单位都会在此显示。
5.已通过审核单位:数据确认有效,并审核通过的数据在此列显示。
三、点击表格下载可以下载已经打包的,适合网上填报的EXCEL表格,和电子版的说明文档,同时里面会有关于对EXCEL表格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提示:因为需要满足网上数据的输入,EXCEL表格和印刷的表格略有不同,所填项没有区别,只是选项为了方便填写,在位置上稍有变化,可能出现不明确的位置都在表格中做了标示,如单元格上有个红色的小箭头,说明这个表格有特定的填写方式,如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日期等,其他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则按统一发放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说明来进行填写。
】四、请将excel文件与管网示意图由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一并打包上传。
五、上传:点击上传以后会有一个上传的页面,页面上标示了几项为必填项,如单位名称,填报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箱等信息,是为了方便对上传者进行确认,请务必填写准确,同时只需要将您填写的EXCEL表上传即可。
上传成功或者失败后会有提示,如上传成功,可以到数据已提交单位里面查看自己本单位是否在列,数据是实时的。
可能有的数据成功提交但是错误太多不符合标准,会被删除,同时通知填报人,重新填报。
特此说明:文件包内《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word文件,可以用来打印存档使用。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 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 报送统计调查项目结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 报送年度统计调查计划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 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BM 03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环保、能源、水)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 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 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 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 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 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 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2008-2009年度)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本制度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1、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52、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63、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构成情况〃〃〃〃〃〃〃〃〃〃〃〃〃〃〃〃〃〃〃〃〃〃〃〃〃〃〃〃〃〃〃〃〃〃〃〃〃〃〃〃〃〃〃〃〃〃〃〃〃〃〃〃〃〃84、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能源消耗情况〃〃〃〃〃〃〃〃〃〃〃〃〃〃〃〃〃〃〃〃〃〃〃〃〃〃〃〃〃〃〃〃〃〃〃〃〃〃〃〃〃〃〃〃〃〃〃〃〃〃〃〃〃〃95、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经营情况〃〃〃〃〃〃〃〃〃〃〃〃〃〃〃〃〃〃〃〃〃〃〃〃〃〃〃〃〃〃〃〃〃〃〃〃〃〃〃〃〃〃〃〃〃〃〃〃〃〃〃〃〃〃〃〃〃〃106、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11(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1、锅炉(机)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1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133、锅炉(机)房能源消耗情况〃〃〃〃〃〃〃〃〃〃〃〃〃〃〃〃〃〃〃〃〃〃〃〃〃〃〃〃〃〃〃〃〃〃〃〃〃〃〃〃〃〃〃〃〃〃〃〃〃〃〃〃〃〃〃〃〃〃14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155、锅炉(机)房主要设备情况〃〃〃〃〃〃〃〃〃〃〃〃〃〃〃〃〃〃〃〃〃〃〃〃〃〃〃〃〃〃〃〃〃〃〃〃〃〃〃〃〃〃〃〃〃〃〃〃〃〃〃〃〃〃〃〃〃〃166、锅炉(机)房安全设施情况〃〃〃〃〃〃〃〃〃〃〃〃〃〃〃〃〃〃〃〃〃〃〃〃〃〃〃〃〃〃〃〃〃〃〃〃〃〃〃〃〃〃〃〃〃〃〃〃〃〃〃〃〃〃〃〃〃〃177、锅炉(机)房供热管网情况(一)〃〃〃〃〃〃〃〃〃〃〃〃〃〃〃〃〃〃〃〃〃〃〃〃〃〃〃〃〃〃〃〃〃〃〃〃〃〃〃〃〃〃〃〃〃〃〃〃〃〃〃〃〃158、锅炉(机)房供热管网情况(二)〃〃〃〃〃〃〃〃〃〃〃〃〃〃〃〃〃〃〃〃〃〃〃〃〃〃〃〃〃〃〃〃〃〃〃〃〃〃〃〃〃〃〃〃〃〃〃〃〃〃〃〃〃209、锅炉(机)房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2210、附表一:住宅采暖用户明细表〃〃〃〃〃〃〃〃〃〃〃〃〃〃〃〃〃〃〃〃〃〃〃〃〃〃〃〃〃〃〃〃〃〃〃〃〃〃〃〃〃〃〃〃〃〃〃〃〃〃〃〃〃〃〃2411、附表二:公共建筑采暖用户明细表〃〃〃〃〃〃〃〃〃〃〃〃〃〃〃〃〃〃〃〃〃〃〃〃〃〃〃〃〃〃〃〃〃〃〃〃〃〃〃〃〃〃〃〃〃〃〃〃〃〃〃2512、附表三:非锅炉房管理换热站的管理单位情况〃〃〃〃〃〃〃〃〃〃〃〃〃〃〃〃〃〃〃〃〃〃〃〃〃〃〃〃〃〃〃〃〃〃〃〃〃〃〃〃〃27四、附录指标解释〃〃〃〃〃〃〃〃〃〃〃〃〃〃〃〃〃〃〃〃〃〃〃〃〃〃〃〃〃〃〃〃〃〃〃〃〃〃〃〃〃〃〃〃〃〃〃〃〃〃〃〃〃〃〃〃〃〃〃〃〃〃〃〃〃〃〃〃〃〃〃〃〃〃〃〃〃28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加强供热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制定供热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促进本市供热管理数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北京市城镇地区内供热单位及锅炉(机)房。
(三)统计内容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和锅炉(机)房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设备、安全设施、管网、用户、能耗、节能与环保、收费等基本情况。
(四)填报方法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填报三套统计表格,即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补贴面积调查表。
(五)填报要求1.各填报单位应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及有关计算方法等说明,严格按照本报表格式及有关规定执行。
2.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做到数出有据,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
3.与填报对象无关的填报项目应填写“无”,需要填报单位填写的编(代)码等填报项目请按规定如实填写。
4.采用书面填写报表方式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楚。
含小数点的数值一律保留两位小数,不含小数点的数值一律保留整数。
上报的报表一律用加盖公章的原件(注明可复印的表格除外)。
5.本套表格均为年度报表,表中采暖季指填报年上一年3月16日至填报年3月15日期间的统计数据,例如:2008-2009采暖季指填报2008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间的统计数据,2009-2010采暖季指填报2009年3月16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的统计数据。
6.本报表制度报送截止日期根据统计内容分别为填报年5月30日(报表具体报送时间见报表目录)。
二、报表目录(一)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三、调查表式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0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非节能建筑指1988年以前实施项目,一步节能建筑指1988年4月1日以后实施项目,二步节能建筑指1998年1月1日以后实施项目,三步节能建筑指2004年7月1日以后实施项目。
*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构成情况年 — 年 采暖季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名称:表 号:市政管热1-3表制表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 36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1.本表仅统计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中与供热相关人员构成情况。
2.人员统计按主要工作职责归类。
3.审核关系: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总人数(01)=正式员工人数(04)+季节工人数(05)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总人数(01)=管理人员人数(06)+技术人员人数(07)+收费人员人数(08)+其他人员人数(09)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能源消耗情况年—年采暖季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名称:表号:市政管热1-4表制表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 36号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燃料项目中其它项请注明具体燃料名称。
2.各类燃料折算标煤公式见指标解释。
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经营情况年 — 年 采暖季表 号:市政管热1-5表制表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 36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1.燃料费项目中其它项请注明具体燃料名称。
2.水处理费是指把原水或自来水处理成符合锅炉及供热采暖系统水质要求的给水或补水,这个过程所产生的费用为水处理费用。
3.环保费是指供热单位为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在供热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直接费用,如脱硫剂费等,不含环保设备运行时所发生的水电费。
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计划运营情况年—年采暖季表号:市政管热1-6表制表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 36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200 年月日锅炉房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 填报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1.锅炉房编码请向锅炉房所在地的区(县)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索要确认。
2.自供是指锅炉(机)房所供热量仅供给本单位或本系统所属的建筑物采暖使用。
3.锅炉(机)房运行管理单位是指本套表格市政管热表1-1表中的供热运行管理单位。
4.审核关系:锅炉(机)房占地面积(08)≥锅炉(机)房建筑面积(07)换热站数量(10)=锅炉(机)房管理的换热站(1001)+非锅炉(机)房管理的换热站(1002)锅炉房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累计供热量与单位面积累计供热量仅要求安装热表的填;GJ :热量单位,109焦耳。
2.非节能指1988年4月1日以前设计实施项目,一步节能指1988年4月1日以后设计实施项目,二步节能指1998年1月1日以后设计实施项目,三步节能指2004年7月1日以后设计实施项目。
3.非锅炉房管理换热站的管理单位情况见附表3。
锅炉(机)房能源消耗情况年 — 年 采暖季锅炉房编码:□□□□□□□□□□□□□□□□表 号:市政管热2-3表制表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 36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锅炉房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燃料项目中其它项请注明具体燃料名称。
2.各类燃料折算标煤公式在指标解释中有说明。
锅炉(机)房经营情况年 — 年 采暖季锅炉房编码:□□□□□□□□□□□□□□□□表 号:市政管热2-4表制表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 36号*说明:1.燃料费项目中其它项请注明具体燃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