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陕西职业资格证书补贴申请
陕西职业资格证书补贴申请
在陕西,企业职工如果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以下为你介绍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1. 申请条件:
全省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
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国家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登记注册有效。
2. 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证书补贴1000元;
中级(四级)证书补贴1500元;
高级(三级)证书补贴2000元。
注意,证书应按国家规定目录,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核实,认定日期为证书核发日期。
另外,政策规定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申请失业补助金的,其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陕人社函[2012]68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687号)省级各职业介绍机构:《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5日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省级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补贴对象和范围(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补贴条件和标准(一)免费职业介绍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职业介绍机构所在市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5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失业保险登记
陕西省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位或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
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陕西省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2400
40
2000
省级
47
4-04-05-03
呼叫中心服务员
120
1200
120
1800
140
4900
140
6300
省级
48
4-05-05-02
鉴定估价师
180
1800
150
2250
部颁
49
4-05-06-02
信用管理师
160
2400
130
4550
120
5400
部颁
50
4-06-01-01
物业管理员
180
1800
150
2250
120
4200
120
5400
省级
41
4-04-02-02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160
1280
120
1200
80
1200
120
4200
120
5400
省级
42
4-04-03-01
广播电视天线工
80
640
70
700
60
900
50
1750
40
1800
部颁
43
4-04-03-02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附件
陕西省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2020-1)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
初级工
(5级)
中级工
(4级)
高级工
(3级)
技师
(2级)
高级技师
(1级)
备注
培训课时
补贴标准
培训课时
补贴标准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失业保险代办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有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单位参保缴费及个人档案等证明材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陕人社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81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工作的影响,鼓励广大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升就业层次,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决定在咸阳、渭南全市和西安、宝鸡、汉中的部分县(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精神,促进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提高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持我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券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培训券是城乡劳动者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有效凭证,在全省培训定点机构均可使用。
第三条就业(创业)培训券印制。
就业(创业)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分为《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两类。
《就业培训券》面值分为1000元、800元、600元三种,《创业培训券》面值为1000元(另800元作为创业跟踪指导服务补贴)。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券的发放范围。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陕财办社〔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10日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申报时限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 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 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 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 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 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来自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 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 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7、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由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技术 职务的职工,应提供《高级职业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以及兑现工资的凭证。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8、1999年以后间断缴费的职工, 应提供〈就.失业证〉、个人存 档证明等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 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病退审批 表》;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1、申报时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时,用人单位应于退休当月的26 日至次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不 顺延),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备案申报及 待遇核定和审批等手续。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2、社发时限:每月4日前区劳动 局和社保中心办结退休资格及待 遇的核定和审批手续,每月10日 完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社发。
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持区劳动局出具的〈退休审批 表〉、〈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标准表〉到支付科打印〈养老保险 待遇核定表〉 →支付科对退休待遇 项目、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指纹采 集、领取退休审批相关凭证、存折 和退休证
农民工回原籍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的简要介绍,以及这个主题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度。
此外,还可以提到撰写此篇文章的目的和该部分的结构。
以下是一个示例:"1.1 概述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议题之一。
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政策措施,该标准旨在为陕西省内的培训参与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各类培训活动。
本文旨在对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该标准的概述和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该政策的背景、现状以及其合理性与重要性。
在本文的引言部分,我们首先将简要介绍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的背景、目的和现状。
接着,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该标准对个人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职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养的促进作用。
最后,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结论和改进建议,以期为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希望能够增加对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的了解,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同时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关培训补贴的重要信息和认识。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讨论和分析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 概述:对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进行简要介绍,提出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章结构: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说明,概括各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 1.3 目的: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图。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陕西人社培训补贴的背景:详细介绍陕西省在人社培训领域的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背景。
- 2.2 陕西人社培训补贴的现状:分析目前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
- 2.3 陕西人社培训补贴的影响:探讨陕西人社培训补贴标准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陕西省职业技能补贴申请程序与操作流程
陕西省职业技能补贴申请程序与操作流程《关于陕西省职业技能补贴申请那点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说说这陕西省职业技能补贴申请的程序与操作流程。
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点小复杂的事儿,但别怕,听我给你慢慢唠唠,保证让你清楚明白。
首先呢,咱得搞清楚自己是不是符合申请条件。
可别两眼一抹黑就瞎整,得看看自己有没有那个资格拿到这笔补贴。
就好像去超市买东西,得先看看自己口袋里的钱够不够付账不是。
要是不符合条件,那可就白忙活一场啦。
等确定自己符合条件了,接下来就是准备各种材料啦。
这就像是做菜,得把各种食材都准备好,不然怎么做出美味的菜肴呢?身份证、证书啥的,一个都不能少,就跟战士上战场得带好装备一样。
然后就是正式申请啦!这一步可得仔细点,别填错了信息,不然就像寄信写错地址一样,到不了目的地。
填的时候就想象自己是个细心的小工匠,一点一点雕琢自己的作品。
申请提交后,就开始等待审核啦。
这时候啊,咱就像等待开奖一样,心里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紧张。
审核的人可得好好看看咱的资料,可别出啥岔子呀。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就太棒啦,感觉就像中了彩票一样开心。
不过要是没通过,也别灰心丧气,就当是积累经验了,下次再来嘛,谁还没点挫折呢。
我觉得申请这个补贴啊,就像是一场小小的冒险。
一路上有顺利通过的喜悦,也有遇到问题时的苦恼。
但只要咱认真对待,按照要求一步一步来,肯定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补贴。
而且啊,拿到补贴后咱就可以用这笔钱去提升自己,让自己变得更厉害,这多好呀。
总之呢,陕西省职业技能补贴申请虽然有点小麻烦,但为了拿到那笔钱,咱也得加油呀!就像爬山一样,虽然过程有点累,但等爬上山顶,看到美丽的风景时,一切都值得啦。
大家都赶紧行动起来,去申请属于自己的补贴吧!。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7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9年5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陕西省参保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陕西省参保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近日,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26号)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
全省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享受条件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申请程序
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
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跨统筹地区迁转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有效证明。
陕西人社
期待您的关注!。
西安技能补贴申请流程
西安技能补贴申请流程
西安技能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1. 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西安市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就业证明等。
3. 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等相关内容。
4.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同提交到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6. 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领取补贴款项。
注意事项:
- 申请人需符合西安市的相关条件,如居住在西安市、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等。
- 补贴金额由相关政策确定,不同培训项目和层次的补贴标准可能不同。
- 申请人所在的区县或开发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操作流程,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
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
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
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计算;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8.16•【字号】陕劳社发[2001]287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87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失业期内,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次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就业,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支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程序: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并交纳培训费的,由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和收费凭证,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其应当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手续。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减免费用培训的,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后,职业培训机构凭有关减免费用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并持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培训人员签名的花名册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费用核拨给职业培训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
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
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
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
直接培训补助以
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
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
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
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
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
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标准的95%计算;
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
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
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培训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受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就业证明)的比例(合同率)确定,合同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1、签订合同率30%(含30%)以上的,以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5%作为再
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2、签订合同率20%(含20%)至3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0%作为再就
业绩效考核补助;
3、签订合同率10%(含10%)至2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4、签订合同率10%以下的,不计领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5、无再就业绩效的,扣减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1年以上3年以下者,补贴150元;3年以上或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创业证明者,补贴200元。
第六条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并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申请登记。
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班前,应提交培训报告,并附培训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培训班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授课教案、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期限和方式、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及培训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八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培训人员签到册等相关资料。
经办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核拨。
核拨时先拨付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95%,余额根据实现再就业情况在培训结束后的6个月内拨付。
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应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培训须经过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培训补贴按照失业人员享受
待遇所在地的标准核算。
第十二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支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准确记录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情况。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包括事前资格审定和培训准备、事中培训大纲和计划的落实、事后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绩效)进行考核,行政部门负责
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予以追回,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