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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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
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
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
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
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
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
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
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标准的95%计算;
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
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培训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受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就业证明)的比例(合同率)确定,合同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1、签订合同率30%(含30%)以上的,以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5%作为再
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2、签订合同率20%(含20%)至3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0%作为再就
业绩效考核补助;
3、签订合同率10%(含10%)至2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4、签订合同率10%以下的,不计领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5、无再就业绩效的,扣减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1年以上3年以下者,补贴150元;3年以上或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创业证明者,补贴200元。
第六条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并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申请登记。
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班前,应提交培训报告,并附培训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培训班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授课教案、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期限和方式、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及培训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八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培训人员签到册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核拨。核拨时先拨付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95%,余额根据实现再就业情况在培训结束后的6个月内拨付。
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培训须经过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培训补贴按照失业人员享受
待遇所在地的标准核算。
第十二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支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准确记录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情况。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包括事前资格审定和培训准备、事中培训大纲和计划的落实、事后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绩效)进行考核,行政部门负责
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予以追回,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