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引言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因此,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了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条件。
为此,我们制定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以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并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安全和环保。
定义1.废矿物油: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收集、分离、精炼等处理后,综合利用到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产业中,同时实现其从有害物质向无害物质转化的过程。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废矿物油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并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2.废矿物油的存储、加工、综合利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并遵循有关标准。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当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利用过程。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处置,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6.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确保其合法经营,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被吊销或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结论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废矿物油管理规程
废矿物油管理规程
一、为切实做好车间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加强废矿物油的管理,使废矿物油收集、储存、处置工作规范化,特制定实施本规程。
二、凡在采矿车间管理区域内施工作业的任何单位,任何涉及油品使用的作业均须符合本规程相关规范。
三、废矿物油的收集
3.1各维修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不得任其流淌或从收集容器内溢出到地面,必须在作业前采取废矿物油收集措施。
3.2用于收集废矿物油的容器必须具备完好的密封盖,保证废矿物油运输过程中不外溢、滴漏。
3.3 废矿物油从暂存、收集盛装容器中统一集装到油桶的过程中必须使用漏斗以防止油液外流至地面。
四、废矿物油盛装容器规范
4.1 废矿物油统一储存于容积为200L的工业油桶中。
4.2 废矿物油从设备内排出过程中必须采用油管或漏斗接入放油口,不得任由油液喷射、溅溢,暂存容器可为敞口油盆,也可用工业油桶收集。
4.3为了便于各单位废矿物油区分管理,废矿物油满桶和空油桶需进行标记,分区堆存管理。
昆明嵩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油桶上喷
涂“嵩”字样;公司内部人员在领用油品时必须在油桶上喷涂“内”字样。
五、废矿物油堆存
5.1满桶废矿物油、空油桶优先存放于废油仓库,油桶必须拧紧上盖,堆放整齐;
5.2当废油仓库堆满后,进行露天堆放,拧紧油桶盖,放置整齐,并用塑料防水胶布覆盖,防止雨水冲刷油桶导致油污入地。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一定的工业过程或使用后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矿物油,通常包含有机溶剂、润滑油、燃油等。
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废矿物油的处理与综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需要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本文将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深入探讨。
一、引言在快速增长的石化工业中,废矿物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
废矿物油中潜在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亟需解决。
因此,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挑战。
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定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是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有效处理和再利用的一系列工艺流程。
这些工艺流程包括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热解等环节,以获取有价值的产品和副产品。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必要性1. 资源节约利用废矿物油中富含有机溶剂和润滑油等有价值成分,如果不加以利用,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制定规范条件可以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环境保护废矿物油中含有有害物质,如多环芳烃、重金属等,直接排放或不当处理将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废矿物油的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经济效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核心要素1. 设备和工艺流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需要使用特定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来进行处理。
规范条件应明确这些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要求,以确保废矿物油的有效处理和再利用。
2. 环境质量指标规范条件应建立适当的环境质量指标,以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过多的污染物。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对水质、大气质量和土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生产措施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规范条件应对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1.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易于清洁和排水的区域,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清洗和更换。
3.废矿物油收集过程应采取密闭和防腐蚀的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
二、废矿物油运输与储存:1.废矿物油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2.废矿物油运输中应采取密封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废矿物油储存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废矿物油分离与过滤:1.废矿物油分离过程应采用物理分离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废矿物油中的杂质和水分进行分离。
2.废矿物油过滤过程应采用有效的过滤器和过滤介质,确保废矿物油中的悬浮颗粒物和固体杂质被过滤掉。
四、废矿物油再生与再利用:1.废矿物油再生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2.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脱酸、脱臭和脱水技术,确保再生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再生油应经过包装和标识,防止混用和误用,确保再生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五、废矿物油废弃物处理:1.废矿物油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2.废矿物油废弃物应交由合格的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禁止私自倾倒和随意排放。
六、废矿物油环境保护: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以上仅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一部分,实际规范条件还应根据具体地区和企业的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条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能够规范运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管理制度
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处理废矿物油及相关废物的企业。
第三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规范运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营业执照和环保许可证,依法经营。
第六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保证处理设备、工艺和管理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确保处理效果达到相关标准。
第八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九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企业经济稳定发展。
第十二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着力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认可与赞誉。
第三章工作机构第十三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设立生产、质量、安全、环保、财务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工作,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五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七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环保监督部门,加强环保监督,保护环境。
第十八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1、概述废矿物油是指不含有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不适合用于燃料和润滑油等领域的废弃物。
废矿物油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可以通过综合利用变成可再生能源,用于化工、能源等行业。
为了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国家出台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宗旨是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
4、规范要求4.1、设施建设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应当依据相关的环评程序进行审批,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4.2、产品生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4.3、污染物治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治理和排放。
废水、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超标排放。
废渣应当安全存放,待后续处理或处置。
4.4、安全管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演习,确保生产安全。
4.5、监测和信息报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排放情况、噪声等环境指标。
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信息和生产情况。
5、行政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与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已经使用过的或是废弃的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变速箱油等石化制品,这些矿物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都具有非常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废矿物油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成为了环保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促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和标准,同时通过公告和管理等措施进行监督和实施。
本文介绍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规范条件公告管理规范条件公告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中的不合规、非法操作和不良习惯,国家出台了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等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废矿物油的规范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条件公告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公告,并在规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告范围、公告时间等。
规范条件要求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条件要求,才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公告,具体要求包括:1.废矿物油必须经过预处理后再进行综合利用。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相关规定。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废矿物油来源登记、收集、运输、管理等制度和流程。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对综合利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废矿物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规范条件管理规范条件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综合利用工作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具体的规范条件管理包括: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工艺进行审核和监督。
废矿物油管理制度牌
废矿物油管理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的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再利用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和利用含废矿物油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废矿物油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方式,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废矿物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废矿物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对于违法违规处理废矿物油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废矿物油的分类和管理第十条废矿物油应当按照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工业生产废矿物油、交通运输废矿物油、餐饮生活废矿物油等。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管理工作应当与润滑油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合作,建立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废矿物油需要进行专门的储存和处理,确保安全无污染。
第十三条废矿物油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法规,严禁非法运输和倾倒行为。
第十四条废矿物油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推行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再生资源。
第十五条废矿物油管理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再利用第十六条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再利用包括能源利用和化学利用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废矿物油的能源利用应当采取高效、环保的方式进行,推动废物能源的再生利用。
第十八条废矿物油的化学利用应当推广废矿物油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促进资源再利用。
第十九条废矿物油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再利用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创新技术,拓展应用领域。
第四章废矿物油管理的监管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废矿物油管理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废矿物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废矿物油的问题。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中使用过的或者过期的润滑油、润滑脂以及废
油等。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个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
条件。
一、法律法规的遵守
二、技术水平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在处理和利用废矿物油的过
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对环境造成
污染。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进行废矿物油的储存、处理、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四、产品质量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在废矿物油的处理和利用过
程中,必须确保产生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通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出的产品达到市场的需求,
同时要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避免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
五、安全生产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的
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员工
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在废矿物油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综上所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制定,需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重视环境保护、确保产品质量、注重安全生产等条件。
通过遵守这些条件,可以实现废矿物油的有效利用,同时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x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废矿物油是指在各种生产和运输领域产生的废油,包括废润滑油、废转化油、废机油、废液压油等。
废矿物油对环境具有极大的危害,因此,对其进行综合利用有利于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的同时增加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促进废矿物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废矿物油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3. 管理要求3.1 政策法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废旧金属经营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名录》等。
3.2 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许可证。
3.3 实施标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应实施相应的标准,包括废矿物油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标准。
3.4 安全措施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立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以及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3.5 统计报告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每年编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3.6 管理机构国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监管机构为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4. 管理措施4.1 公告管理对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从事前告知、公开公告、核实备案等环节入手,确保废矿物油资源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企业应在业务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件的有效期内经过注册、备案并持证经营。
4.2 监管机构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管,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政策、减免税收等措施扶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5. 结论废矿物油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废矿物油得到合理利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发展和环保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第一篇: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附件1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
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的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生产经营规模(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
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九)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
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四、资源回收利用(十)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分利用,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江苏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回收、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XX〕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定义:特指国家危废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中所列各类废油,主要包括矿物油加工、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以及各类机械、运输、传动设备更换下来的润滑油、液压油、汽油、柴油等废油。
一、总体要求(一)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部《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的要求。
新(迁)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与废矿物油在利用处置工艺上具有关联性的企业)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吨/年。
主体设施应包含贮存系统、回收利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等。
(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宜采用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等资源化回收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不宜采用简单脱水、沉降、过滤工艺再生矿物油。
无法再利用的废矿物油和工艺残渣应采取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石油炼化企业申领废矿物油经营许可证,但应建设独立的废矿物油桶装贮存车间和过滤除杂等预处理系统。
对于在国内没有实际工程案例的回收利用工艺,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权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等应满足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废矿物油环境监管对策
废矿物油环境监管对策
废矿物油是指被废弃或丢弃的石油或石油产品,它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生态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废矿物油的环境影响,以下提出了一些对策:
1. 加强立法和监管: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废矿物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
管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监管
机制。
2. 提供合法的废油回收渠道:建立完善的废油回收体系,鼓励并支持企业和个人参与
废油回收,确保废油得到安全处理和利用。
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奖励、减免税收等
措施,鼓励废油回收企业的发展。
3. 推广废油再生技术:加大对废油再生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废油再生利用的
效率和质量。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废油再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废油资源
化利用。
4. 建立废油污染监测体系:加强废油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废油产生、流向和
处理等全过程的监测体系。
及时发现和预警废油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5.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对废油存储、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监管,确保废油不会泄漏
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加强废油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关预案,提升
应对突发废油污染事故的能力。
总之,废矿物油的环境监管应该侧重于综合管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创
新和监管强化等综合手段,有效控制废矿物油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
废油环保管理制度
废油环保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废油的环保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确保废油得到妥善处理和回收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废油的部门和个人。
三、废油分类1. 按照废油的来源和性质,将废油分为润滑油废油、液压油废油、切削液废油等。
2. 各部门应根据废油的分类进行收集和储存。
四、废油收集1. 各部门应使用专门的容器收集废油,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
2. 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废油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混合。
五、废油储存1. 废油应储存在指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储存设施中。
2. 储存设施应有防渗漏、防溢出的设计,并定期检查维护。
六、废油标识与记录1. 所有废油容器和储存设施都应有清晰的标识,包括废油类型、收集日期等信息。
2. 应建立废油管理台账,记录废油的产生量、收集量、储存情况及处理去向。
七、废油运输1. 废油的运输应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担,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
2. 运输车辆应有防漏措施,并符合环保和交通安全要求。
八、废油处理1. 废油应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2. 处理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回收处理证明,并确保废油得到合规的再利用或安全处置。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废油环保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通过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废油环保管理的宣传。
十、监督检查1. 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对废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废油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环保部门审核,并发布更新版本。
十二、生效日期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它符合您所在化工厂的具体要求和法律法规。
废油回收管理规章制度
废油回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油回收管理工作,提高废油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符合《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储存、生活等领域产生的废油回收处理工作,适用于废油回收企业、个体户等废油回收单位。
第三条废油回收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规范化、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废油回收操作规范性和管理制度,促进废油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废油回收利用,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废油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废油回收网络,提高废油回收利用率。
第二章废油回收管理责任第五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油回收管理制度,配备废油回收专业人员,加强废油回收操作安全性和质量管理。
第六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记录档案,及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确保废油回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油回收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废油回收设备正常运行,做到废油回收过程无泄漏、无污染。
第八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油回收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废油回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废油回收工作安全。
第九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废油回收相关数据和资料,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油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废油回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第三章废油回收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操作规程,明确废油回收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做到废油回收规范化。
第十二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数据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油回收数据进行检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十三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问题处理机制,对废油回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隐瞒、拖延或虚假。
第十四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风险评估制度,对废油回收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技术改进机制,不断提升废油回收技术水平,推动废油资源化利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废矿物油处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废矿物油处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辽环函〔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废矿物油处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废矿物油是列入国家名录管理的危险废物,但部分企业特别是社会服务行业部分企业废矿物油环境管理不到位,非法收集、转移和处置问题时有发生。
为切实加强废矿物油环境管理,健全废矿物油收集和处置体系,严厉打击涉废环境违法行为,省厅决定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规范废矿物油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管理,严防废矿物油污染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摸清废矿物油产生、转移和处置底数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到7月15日前,各市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工商、税务登记等数据,重点对汽车4S店、汽车维修网点等社会化服务行业废润滑油产生及流向情况进行梳理,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对废矿物油产生企业逐个进行废润滑油产生及处置情况登记建档。
产废企业要建立废矿物油环境管理台账,依法依规进行收集和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
二、开展废矿物油处置专项检查自7月15日起,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废矿物油处置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以市、县自查为主、省厅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主要检查企业对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管理台帐、转移手续、暂存场所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管理情况。
各市要认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和结果要留痕存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立健全废矿物油回收和处置网络体系各市、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废矿物油回收网络体系,打通企业废矿物油转移和处置“出口”。
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简捷实用确保安全原则,完善社会服务行业企业废矿物油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废矿物油的环境监管,确保不留管理死角。
废矿物油临时收集、贮存场所管理规定
废矿物油临时收集、贮存场所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规范各类生产活动中对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的过程管理,杜绝乱排、乱放、乱倒的违法行为,防止废矿物油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厂区内废矿物油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产废单位的废矿物油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由辖区的班组长或具有对废矿物油一定管理能力的员工兼任;第四条环保部对本公司的废矿物油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产废单位负责管理废矿物油的人员,为废矿物油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产废单位的废矿物油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废矿物油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转移,并落实对废矿物油的日常巡查点检;第六条产废单位的废矿物油管理人员,应仔细记录收集废矿物油的时间、数量、来源、类别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巡查核对,确保记录无误;第七条废矿物油临时收集、贮存场所应设置规范的标识牌,标明和划分存放区域,收集废矿物油的容器表面应张贴对应的标识标签;第八条废矿物油临时收集、贮存场所应设置废矿物油泄漏应急处置的物资和消防应急器材;条九条废矿物油临时收集、贮存场所应采取防雨水、防渗漏和防火措施,收集的废矿物油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周期;第十条收集和运输废矿物油的包装、设备和容器,应保证密封性良好,确保收集后贮存处于封闭状态;第十一条废矿物油应与危险化学品、一般固体废物或其它原材料、物品进行分类分开存放,严禁混合收集、混合存放;第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废矿物油的场所、设施和容器,需转作它用的,必须完全消除污染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收集后的废矿物油必须由环保部统一由实施转移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排放或擅自转移、处置废矿物油。
第十四条公司环保部和值班干部应加强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贮存场所进行检查,各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对检查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挠环保部和值班干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行为,由执行现场检查的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的,环保部有权依据公司《行政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惩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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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回收、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XX〕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定义:特指国家危废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中所列各类废油,主要包括矿物油加工、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以及各类机械、运输、传动设备更换下来的润滑油、液压油、汽油、柴油等废油。
一、总体要求
(一)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部《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的要求。
新(迁)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与废矿物油在利用处置工艺上具有关联性的企业)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吨/年。
主体设施应包含贮存系统、回收利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等。
(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宜采用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等资源化回收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不宜采用简单脱水、沉降、过滤工艺再生矿物油。
无法再利用的废矿物油和工艺残渣应采取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石油炼化企业申领废矿物油经营许可证,但应建设独立的废矿物油桶装贮存车间和过滤除杂等预处理系统。
对于在国内没有实际工程案例的回收利用工艺,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权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等应满足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预处理生产的半成品应作为原料定向销售给炼化企业,双方应共同制定半成品质量标准,签订购销合同。
半产品包装上应在醒目处设置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主要组分等信息,便于半产品接受单位组织生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追溯。
严禁半成品直接进入市场流通。
二、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
(一)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须有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的设计经验,且原设计项目已通过工程验收。
(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厂区应包括废矿物油接收贮存区、生产区、附属功能区、生活管理区等功能区,其中接收贮存区应设置接收、检测、贮存、预处理等单元,生产区包括回收利用、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消防等单元。
三、系统配置要求
(一)接收系统
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
卸料场地应配有清洗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
应对照回收利用工艺制定废矿物油进厂标准、预验收和接收程序。
应根据回收利用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至少应具备以下废矿物油特性分析能力:闪点、馏程、粘度、酸值、含水量、机械杂质等,并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废矿物油特性数据
库。
鼓励通过CMA计量认证或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贮存系统
废矿物油贮存系统应符合国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
废矿物油贮存罐区应设置卸车系统(包括槽车卸车和桶装卸车)和成品油密闭装车系统(装车台)。
储罐区及桶装贮存车间必须包括场地防渗、废油收集、废气收集处理等系统。
(三)回收利用系统
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原则上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应有成功应用2个以上的实例。
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属于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生产车间应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
(四)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污染控制系统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应同步配套尾气净化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废矿物油专营设施废水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兼营设施应满足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
(2)建设规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全厂应设有应急事故池,以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3.残渣处理系统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建有残渣处理处置系统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应设置专门的残渣贮存区,对残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
4.噪声控制
对于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相关要求。
四、安全生产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五、运行管理要求
(一)运营团队必须具有相关化工项目经营管理经验,3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二)企业应有3名以上化工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实验室应有2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以上的操作人员。
管理人员和相应操作人员均应培训后上岗,至少2人具备安全员资格。
(三)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分岗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
按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
(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的污染物采样、环境监测、分析的项目和频次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内按本要求完成整改。
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