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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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证明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证明
【篇一: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声明】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说明
出租人(甲方):陈进生
承租人(乙方):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上贤村168号私有住房1栋,共有3层楼,每层约150平米,内有3房1厅1厨一卫,总面积约450平米,因政府2012年9月份责令拆迁,属于不可抗拒因素,根据合同第10条约定退还剩余租金,合同自然终止。
和风江岸客服中心
经办人:
日期
【篇二:房屋出租证明】
房屋出租证明房屋出租证明
证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
兹证明将所拥有位于住宅,拟将作为的经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月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⑤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⑥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篇三:出租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出租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卢宇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5月18日,a保险公司与b矿业签订了写字间租赁合同,约定b矿业将位于宁远街8号的北苑公寓租给a保险公司用于办公,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2009年2月16日b矿业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此,a保险公司向本律师团咨询:因b矿业提前解约a保险公司应得到的赔偿以及法律依据。
二、本案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