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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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已开始显示。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重庆钢铁在天量融资背后,融资租赁的违约事件已悄然发生。

在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之时,该行业也正面临着新的政策机遇。

日前,有消息称,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新的债券品种,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以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一旦此债券品种能够推出,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大利好,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融资渠道将得以打通。

专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赶快与资金合作的银行联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发行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的企业票据‛。

扩展阅读: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Medium-term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 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产支持票据已经成为私募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还处在前期的试点研究阶段,是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产品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2月25日,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由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三家牵头,包含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组成了资产支持票据工作小组,启动资产支持票据设计开发方案,并开始营销客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行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普通股每股市价为1.5元,同日乙企业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600B.750C.780D.900【答案】 D2、甲公司2017年年初“预计负债”余额为5万元,2017年该公司分别销售A、B产品1万件和2万件,销售单价分别为20元和50元,甲公司向购买者承诺提供产品售后2年内免费保修服务,预计保修期内将发生的保修费在销售额的3%至7%之间且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2017年实际发生保修费7万元,假定无其他或有事项,则甲公司20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的金额是()。

A.2万元B.8万元C.4万元D.6万元E.7万元【答案】 C3、下列关于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答案】 B4、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Ⅰ.ⅡB.ⅡC.Ⅱ.ⅣD.Ⅰ.Ⅲ.Ⅳ【答案】 C5、2015年某公司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可能引起期初留存收益发生变化的有()。

A.Ⅰ、ⅡB.Ⅰ、Ⅱ、ⅢC.Ⅱ、Ⅲ、ⅣD.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6、下列关于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B.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C.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D.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答案】 B7、下列关于绿色企业债券和PPP项目专项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Ⅳ、ⅤC.Ⅲ、Ⅳ、ⅤD.Ⅱ、Ⅲ、ⅣE.Ⅱ、Ⅲ、Ⅴ【答案】 B8、下列有关计算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表述正确的有()。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是指用于指导机构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应注意的要点和流程。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指引:1. 了解发行机构:对于要投资的资产支持票据,第一步是了解发行机构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需要调查发行机构的资质、注册情况、股东结构等。

2. 评估资产质量:对于以资产为基础的票据,需要评估资产质量。

这包括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还款能力等。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进行调查和核实。

3. 分析票据结构: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结构,需要仔细分析其发行规模、付息方式、到期时间、风险保障措施等。

需要了解票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评估其吸引力和风险。

4. 考虑监管政策: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交易受到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评估其对投资的影响。

5. 评估市场需求: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势,需要进行调研和分析。

可以考虑与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讨论,了解市场的发展和前景。

6. 审查发行文件:在进行资产支持票据投资前,需要仔细审查发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函等。

需要确保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评估其对投资的影响。

7. 风险管理: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投资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管理。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组合、控制投资比例、设立回购机制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这些指引可以作为非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的参考,以帮助机构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份简要指引,具体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要点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创新的原则和方向,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运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经2009年10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第五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发行文件中应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任一企业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

第七条集合票据的产品结构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那么〔NAFMII规那么0001〕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那么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任务规程 (36)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4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地下定向发行规那么 (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效劳规那么 (5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失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 (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NAFMII指引0001〕 (6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2020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历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商定在一活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买卖应遵照诚信、自律原那么。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以下简称买卖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注销、托管、结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企业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现就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PDF电子版)。

缴款日前,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发行登记申请书、注册要素表、承销/认购额度表、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等。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办理发行信息披露及初始登记。

三、发行人分档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上海清算所为每档资产支持票据单独配发证券代码,确定资产支持票据简称。

四、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

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及兑付方式。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作为新兴的融资工具,受到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可以有效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融资效率。

然而,由于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金融工具,其风险还不容忽视。

在投资或参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2. 背景介绍2.1 资产支持票据的定义和特点资产支持票据是以具有现金流回款能力的资产为基础,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其特点包括固定收益、资产回收支持、分散风险等。

2.2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意义和发展趋势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实现融资成本的降低、债务期限的延长、融资渠道的扩展等,对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提高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在中国的发展迅猛,发行规模逐年增加。

3.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的意义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涉及多个方面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

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资产支持票据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特征评估、资产收益估计、信用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等。

4.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4.1 资产特征评估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评估资产的特征。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资产来源、资产质量等。

这些特征将直接影响资产支持票据的风险和收益。

4.2 资产收益估计通过对资产的现金流量和回收能力进行评估,可以对资产收益进行估计。

这是判断资产支持票据投资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需要关注的因素包括资产的稳定性、回收的可行性等。

4.3 信用风险评估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引言:-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于非金融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与监管机制是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的关键。

一、背景1.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 背景: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需求- 债券市场的发展:发行主体与类型的多元化2.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特点与意义- 特点:净资产收益率高、风险低、流动性强- 意义: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1. 制定背景: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 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市场秩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等2. 制定目的:规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与交易行为- 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主要内容1. 发行主体与资格要求- 发行主体:非金融企业、合格投资者- 资格要求:合规经营、资信评级、风险管理能力等2. 信息披露与公告要求- 发行信息披露:包括基本信息、风险揭示等- 定期报告和公告要求:资产质量、风险事件披露等3. 发行流程与交易机制- 发行流程:申请、审批、发行等步骤- 交易机制:定价、交易方式等规定4. 风险管理与后续监管- 风险管理要求: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 后续监管:流动性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四、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影响与意义1. 对非金融企业的影响- 融资渠道拓宽:提升非金融企业的融资能力-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2. 对投资者的影响- 提供更多选择:投资者可获取丰富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产品 - 增加投资机会:提升市场流动性,创造更多投资机会3.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影响- 增加市场活力:推动债券市场的深度、广度发展- 增强市场稳定性:规范发行与交易行为,减少风险结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制定为非金融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会,同时也加强了市场的监管与风险控制,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7条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8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9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10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条第11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

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12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详解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详解
9
发行情况
截至2010年6月23日
集合票据名称
企业 家数
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2009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
7
山东省诸城市2009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优先级
8
山东省诸城市2009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高收益级
8
山东寿光“三农”中小企业2009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 8
上海闵行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
8
创新过程
★配套技术环节准备
* 09年10月,重点落实登记托管的相关技术环节。经与国债公司沟通,明确了其出 台与《指引》相衔接的《关于办理集合类债券登记托管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和《 集合类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协议》等事宜。
★产品上线
* 09年11月13日,首批3单集合票据通过注册程序,于11月23日成功发行; * 截止10年6月23日,共有38家中小企业发行7只集合票据,共募集资金20.05亿元 ,8家中小企业公告于6月28日发行2只集合票据,拟募集资金6.6亿元。
★指引制定
* 8月,协会组织创新工作组认真总结集合票据基本框架与核心要素,开始起草《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简称《指引》); * 经征求市场成员、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指引》修改完善后,于09年10月23日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 2009年11月7日,指引正式发布施行。
发行
个工作日公告
一天公告

提供融资 银 行 间 市 场 机 构 投 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 提供贷款的商业

资者
投资者
银行
发行方 式比较
融资利率 确定方式
市场化方式决定
在人民银行指导
利率区间由人民银行 利 率 区 间 内 , 由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中市协发〔2021〕49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对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配发了《关注池企业分类参考因素》和《风险监测及处置工作台账》两个附件,为存续期管理机构设定关注池企业分类标准和建立风险及违约处置台账和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提供参考。

《工作指南》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内的存续期管理机构可以参考适用《工作指南》内容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工作指南》的发布,有益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前启动债务违约预警,切实减少债券违约事件发生,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之规定,对《工作指南》的制定背景、核心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抛砖引玉,对后续实务工作中《工作指南》的具体适用有所帮助。

一、发布背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4)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4)

NAFMII指引000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首次发行公告之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

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是指针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该指引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最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也是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以非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具有确定性现金流的资产作为支持物的特殊债务票据。

该类票据具有期限长、发行规模大、风险分散等特点,是非金融企业多元化融资的重要方式。

因此,对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规范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条件和程序。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资信状况、资产支持情况、发行规模等。

在发行程序上,非金融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一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发行。

二是披露要求。

非金融企业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支持情况、风险提示等。

披露要求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权益保护。

三是发行定价和交易。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和风险溢价因素。

在交易方面,非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以实现票据的流通与转让。

四是评级和风险控制。

非金融企业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需要进行评级,并按照评级结果确定债券的发行利率。

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也会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综上所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指引也为非金融企业多元化融资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促进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引言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Non-Financial Corporate 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NFC ABS)是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和支持的资产支持票据。

它通过将一揽子贷款或其他资产打包、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相应票据,从而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这一业务对于企业融资和风险分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进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为你提供一份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助你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这一领域。

一、背景介绍资产支持票据的本质是通过将企业的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进行打包,从而以债券的形式发行给投资者,以筹集资金。

这一结构的优点是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并将贷款风险进行分散。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

因此,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时,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二、尽职调查指引1. 资产质量评估尽职调查的首要任务是对企业所提供的资产进行质量评估。

包括: - 资产种类和规模:了解所打包资产的种类、规模和分布情况。

- 资产价值和收益情况:评估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情况,以确定其潜在回报。

- 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评估资产的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观察力。

2. 特殊目的实体(SPE)评估了解特殊目的实体的结构和运营情况,包括:- 特殊目的实体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评估特殊目的实体的法律地位和财务状况,确保其符合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要求。

- 特殊目的实体的管理层和治理结构:了解特殊目的实体的管理层和治理结构,确保运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法律和监管合规调查对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调查,包括:- 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1.05
•【文号】中市协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6号各市场成员:
为促进资产支持票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市场纪律,夯实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和指导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试行。

二、试行期间,主承销商和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统称尽职调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指引》的要求,对拟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机构以及基础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试行一段时间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实践修改完善《指引》。

《指
引》的正式发布及实施,交易商协会将另行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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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2012年8月3日
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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