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借款审计案例
借款审计案例
《借款审计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借款审计案例。
想象一下,有一家公司,就像一艘大船在商海中航行。
张老板就是这艘大船的船长,他需要资金来维持公司的运作,于是就打算去借款。
这时候呢,审计人员小李就登场啦!他就像是船上的瞭望员,得仔细观察一切。
张老板找银行借钱,一下子就是一大笔。
小李开始审查,哎呀呀,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呢!他得查清楚这笔借款的用途是不是真的符合规定。
就好比,张老板说这笔钱要拿去买新设备,那小李就得去核实是不是真的买了,可不能被忽悠了呀!是不是?然后呢,还要看看张老板有没有能力按时还钱,这可太重要了。
在审查过程中,小李发现了一些小问题,心里那个着急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
他赶紧去找张老板,问:“张老板,这是怎么回事啊?”张老板还一脸无辜呢。
他们俩就开始争论,一个说这个没问题,一个说肯定有问题。
这场景,真像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热闹呢!不过经过小李的仔细追查和分析,终于真相大白啦!原来张老板有些账目做得不太规范,差点就闹出大麻烦。
最后呢,小李帮助张老板把问题都解决了,公司又能顺利航行啦!
我觉得啊,借款审计真的超级重要,就像给公司的财务健康做了一次全面检查。
要是没有审计,那还不得乱套啊!大家说是不是?审计人员就像守护天使一样,守护着公司的财务安全呢!。
8个涉税案例解析:借款利息税前列支,中介进项税抵扣问题!
8个涉税案例解析:借款利息税前列支,中介进项税抵扣问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利率贷款,有时还经过了中介、担保、评估等机构,那么,借款的利息都能税前列支吗?中介的进项税能抵扣吗?【案例一】:A公司贷款给B公司500万,年化利率为6%(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
B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利息?【案例延续:1】如果B公司是A公司100%控股的企业,实收资本为100万元。
B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同时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公司能税前支多少利息呢?【分析】(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结果】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A公司,因此,B公司接受A公司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的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
故B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200*6%=12万,另外300万的贷款利息18万元不准税前列支。
【案例延续:2】如果A公司、B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相同,都为25%,但无法成供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其它条件不变。
则B公司能税前列支多少利息。
【结果】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A公司,但不能提供独立交易的证据,B公司接受A公司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即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利息为:200万*6%=12万。
【案例延续:3】如果A公司、B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相关证据,B公司能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分析】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报告——某有限公司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多计亏损XXXX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符合国家政策的水泥、水泥熟料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制造、销售;水泥制造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现有职工370多人。
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2013年-2015年收入规模持续下降,由3.4亿减少到2。
5亿,亏损数额不断加大,由亏损3220万元增加至亏损1。
1亿.截止2016年4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10.44万元,2012年-2015年可弥补亏损—2.1亿元。
一、风险描述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入财务费用多计亏损。
二、疑点发现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配比分析表从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的配比分析中,我们看到2013年在建工程增幅达195.91%,而长期借款利息增加幅度却为56。
89%,分析企业可能存在长期借款利息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存在多计亏损、少计所得税问题。
三、风险分析(一)业务背景及描述公司2009年9月成立,成立之后开始建厂,进入基建工程阶段.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2×4500t/d熟料(带纯低温余热发电)水泥生产线。
从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为基建期。
2012年4月起,公司开始试生产,并停止了基建期利息资本化。
2012年12月公司进行了在建工程预转固,进入正式生产阶段.从2013年1月起,公司开始计提相关固定资产折旧。
(二)税收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公司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在经济活动中,税务问题始终是企业和个人需要高度重视的领域。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法规的执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关键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的税务稽查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案例一:虚开发票的“陷阱”某贸易公司在短时间内开具了大量金额巨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
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时,通过对该公司的资金流、物流和发票流进行详细比对,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首先,资金流方面,款项的收付存在异常。
支付货款的资金往往在短时间内回流到付款方账户,形成了资金的闭环,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逻辑。
其次,物流方面,没有实际的货物运输记录或者货物运输的数量、规格等与发票不符。
在发票流上,发票的开具时间、金额、品名等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例如,同一批货物在短时间内多次开具发票,且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严重不符。
最终,该贸易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面临巨额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还承担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和个人务必遵守税收法规,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开发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旦被查处,后果将十分严重。
案例二:隐瞒收入的“恶果”_____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制造企业,其财务报表显示的利润水平一直较低,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
一方面,部分销售业务未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未入账申报纳税。
另一方面,通过设置账外账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转移至体外循环,逃避税收监管。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一些不正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部分收入延迟确认或者低估收入金额,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隐瞒的收入进行了核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收入,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隐瞒收入的行为都难逃税务稽查的“法眼”。
案例三:费用列支的“误区”某服务型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大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不平静的“资金池,关联公司间资金拆借被稽查补税案例
不平静的“资金池,关联公司间资金拆借被稽查补税案例按照上级随机抽查重点企业税收情况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某公司2016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企业在当地开发了某商住城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6万多平方米,共建造19幢建筑。
查前,检查人员首先采集了企业纳税数据和发票取得及开具情况,从发改委、住建等第三方部门取得企业开发项目相关信息。
同时,通过“天眼查”网站等渠道获取企业土地成交、楼盘项目销售等数据。
随后,对企业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涉及的成本和收入情况进行分析,但并未发现涉税疑点。
检查组决定采用审阅法与核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核查企业的账簿资料、凭证、报表和有关合同资料,以核实企业申报缴税情况。
按计划,检查组向某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相关的资质材料、企业账簿、合同等资料。
但财务人员以账簿等资料提供需要总部批准和许可,正与总部沟通为由拖延,经检查人员多次催促,仍拒不提供。
见此情景,检查组第二次向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配合核查提供资料。
这次,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有关企业项目开发的土地出让材料、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但仍称其他资料正积极联系总部,将尽快提供。
随后又没了音讯。
鉴于企业迟迟不提供检查所需经营材料,检查组第三次对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R集团公司取得联系,向其进行了税法宣传,要求企业尽快提供相关账簿资料,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经检查人员再三催促,最终某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企业的总账、明细账以及辅助账等会计资料。
资金流异常,牵出“资金池”检查人员分析企业账簿时,发现了一个比较特别的情况:某公司在检查期内,连续3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集团总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
某公司为何要将大额资金转入总公司账户?这些资金是总公司借用吗?如果借用,有无支付利息?但检查人员在企业账簿信息中并未发现总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利息的记录。
借款费用资本化案例研究
借款费用资本化案例研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案例研究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主题,它涉及到会计、金融和企业财务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案例研究:案例:华联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华联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它在2X17年决定兴建一幢办公楼。
该工程计划工期为一年,预算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
由于公司自有资金不足,华联公司决定通过借款筹集资金。
华联公司向银行申请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5%。
根据借款合同,该贷款将主要用于办公楼的兴建。
华联公司在2X17年1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办公楼,并按照工程进度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华联公司分别于2X1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4000万元和2500万元。
办公楼于2X1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原则,华联公司在借款期间内应将贷款利息资本化,计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华联公司应将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并按照工程进度逐步结转固定资产科目。
华联公司在2X17年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1500/8000)(50005%/4)= 万元。
在第二季度,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1500+4000)/8000)(50005%/4)= 万元。
在第三季度,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1500+4000+2500)/8000)(50005%/4)= 万元。
因此,华联公司在2X17年应资本化的总利息金额为:++=万元。
通过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华联公司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办公楼的账面价值,并避免将不必要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借款费用资本化也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民间借贷的稽查案例
民间借贷的稽查案例民间借贷是社会中常见的资金流动方式,然而由于其特殊性,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稽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
本文将以一个民间借贷的稽查案例为例,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甲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借贷信息,声称提供低利率、快捷服务的民间借贷。
乙某经过一番了解后,决定向甲某借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某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
然而,在借款期满后,甲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
稽查过程:一、勘查证据执法人员首先对借款合同进行勘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在此案例中,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利率以及双方签字都是有效的证据。
二、询问当事人执法人员约见甲、乙两方当事人,了解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情况。
甲某声称自己遇到了资金问题,无法按约还款,但乙某坚持认为合同应受到履行。
三、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开展对甲某的调查,了解其借贷行为的真实情况。
通过查阅相关银行流水和通话记录,发现甲某曾多次向他人借贷,并存在隐瞒信息的情况。
四、取证认定在取得足够证据后,执法人员认定甲某存在借贷欺诈行为,涉嫌非法借贷和故意拖欠债务。
五、制定整改方案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整改方案。
在此案例中,甲某被要求追缴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1. 强化合同审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2. 注意隐私保护:借贷双方在进行沟通和交流时,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
尽量避免透露个人的敏感信息,以防止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3. 增强规范意识: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应增强规范意识,不贪图高额利息而忽略风险。
对于平台发起的借贷,要选择正规、可信的平台,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4. 加强监管和稽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和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在经济活动中,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法规正确执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各类税务稽查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法规的应用,增强合规意识,避免税务风险。
以下将为您详细解析几个典型的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一:虚开发票的“陷阱”某公司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一家空壳公司购买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查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发票比对,发现了该公司的异常情况。
首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了详细审查。
发现其所谓的“采购业务”缺乏相关的合同、物流凭证和资金流记录,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其次,对发票的来源进行追溯,发现开具发票的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其注册信息存在诸多疑点。
最终,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需要补缴所偷逃的税款、滞纳金,还面临着巨额的罚款。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企业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隐瞒收入的“恶果”_____公司是一家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渠道多样,包括线下门店和线上电商平台。
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线上销售收入的情况。
税务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结合银行流水和相关的交易记录,发现该公司有大量未申报的销售收入。
该公司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故意将部分线上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者通过设置“账外账”的方式进行隐瞒。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经查处,该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受到了相应的罚款处罚。
此案例提醒企业,无论销售收入的来源和形式如何,都应当如实申报纳税,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某高新技术企业_____,为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故意夸大研发费用的支出,虚报研发人员的数量和薪酬。
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对该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了深入审查。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核实了研发人员的真实情况,对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了评估。
筹建阶段借款费用补税案例
该企业《综合征管系统》中显示: “注册资本”为:5000000人民币元, 注册币种:人民币元, 开业日期”:2008-11-10,该企业居民企业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短期 借款、短期债券、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或类似科目)期初余额合计数”为:0元,
该企业居民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 负债表“短期借款、短期债券、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或类似科目)期末余额合计数” 为:4720000元, 其中: “短期借款(或 类似科目)期末余额”为:47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 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 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 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 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核实情况: 经主管税务所检查人员核实,该企业原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2010年9月8日 经SH市害HP区商务委员会[HS务委管发 (2010)183号]批复,同意减资并延长出 资期限,投资总额由原1000万元减少为500 万元,注册资本须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三年内缴清。经核,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元已于2011年8月29日00元用于购置房产 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款利息支出72394.60 元应资本化,和房产购入原值一并暂计入 “在建工程”科目。
对企业已在税前列支的借款利息 72394.60元作纳税调增,补征企业所得税 18098.65元,滞纳金1176.41元。
在确认投资者投资资金已到位的前提下, 检查人员对企业的短期借款科目进行了延 伸检查。经查,该企业短期借款科目期末 余额4720000.00元系用于购置房产,因该 房产产权尚未交割、且未投入使用,该笔 房产暂作“在建工程”核算。检查人员发 现该企业将用于购置房产借款的利息 72394.60元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已在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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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为了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行为,2008年新颁布的税法等财税政策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某些上市公司更是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类似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8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又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作一解析。
新准则主要变化
变化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借款费用,在同时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资本化。
变化二: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除专门借款外,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当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可资本化。
变化三: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大同会计税务实务: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二)
大同会计税务实务: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二)问有关人员得知,2008年7月1日与B公司发生了债务重组业务。
稽查人员调取债务重组合同进行审查,2008年1月1日A公司因向B公司购进材料签发了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金额为70200元、年利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
2008年7月1日由于A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还票据本息,经双方协定,进行债务重组:(1)免除积欠利息;(2)将剩余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并且如果A公司2008年盈利,延长期间按2%收取利息;如果A公司2008年亏损,延长期间则不加收利息。
稽查人员采用抽查法审核债务重组的记账凭证:借:应付票据71604贷:预计负债702(70200×2%/2)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02应付账款审核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债务重组收益按702元申报纳税。
分析: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为1404元(71604-702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2元。
税务稽查经典案例系列五某稽查局根据举报对A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账户审核和向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在证券市场以每股23元的价格购买B公司(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单位股票面值为1元)股票10万股。
审核A公司投资计划书确认该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
稽查人员通过证券网站查询到5月27日B公司公布的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书,公告书表明每10股送3股转增(盈余公积转增)7股派6元,股权登记日5月27日,除权除息日5月28日,派息日5月28日,红股上市交易日5月28日。
经检查确认A公司2008年度未出售10万股B公司股票。
稽查人员抽查5月末有关记账凭证,未发现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收益入账的记载,但在审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时发现如下记账凭证:借:银行存款6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0审查公司备查簿记载内容无取得股票红利的记录。
财税实务税务稽查案例分析(2)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税务稽查案例分析(2)
一、企业融资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2014年税务机关在对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2014年该公司向不同的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支付借款利息200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而未履行代扣代缴支付个人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该企业融资向个人借款支付的200万元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
二、以货易货合同应按购销两项业务分别缴纳印花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3年4月签订了一份以物易物合同,甲公司以80万元的空调换取乙公司110万元的钢材,差价用现金补足。
甲公司在申报时,仅就80万元的供货合同申报了印花税。
民间借贷的稽查案例
民间借贷的稽查案例
某甲向某乙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某甲却未能
按时归还借款,导致某乙产生了经济损失。
某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民间借贷的稽查工作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审查,稽查人员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的
有效性、约定的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2. 资金流向调查,稽查人员需要追踪借款资金的流向,确认借
款是否真实发放,并核实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利息计算,稽查人员需要对合同约定的利息进行计算核实,
确认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4. 还款情况核实,稽查人员需要核实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包括
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等信息,以确定借款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5. 法律依据审查,稽查人员需要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借贷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稽查案例涉及到合同审查、资金流向调查、利息计算、还款情况核实和法律依据审查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稽查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并最终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巨额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处理被补税1036万元
【案例】巨额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处理被补税1036万元在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A企业的零部件建设项目借款高达22亿元,其利息支出全部列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巨额财务借款费用为何未计入资产成本,资本化后逐年摊销?是因为不具备计入条件,还是另有原因?检查人员经过详查细审找到了答案。
最近,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公司实施专项检查,历经1年多时间调查取证,检查人员最终查实A公司借款费用违规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账目处理,少缴税款。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036万元,加收滞纳金608万元的处理决定。
比对数据,明确检查方向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检查任务,大连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专项检查,此次税收检查期间为2011年~2013年。
A公司是于2007年9月份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装配、销售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该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国际知名度较高,在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利用网络第三方信息平台等工具,对A公司生产经营信息进行了广泛了解和搜集,并结合征管系统数据和其他企业财务指标进行了仔细比照和分析。
检查人员认为,从掌握的A公司经营信息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疑点较为突出,需进一步详加核查。
其一,A企业2011年在建工程余额为15.5亿元,当年增加额为11亿元。
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其价值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折旧摊销的计算是否准确?其二,A企业2013年经营费用高达28.2亿多元,2011年财务费用为-2730万元,企业费用变化为何如此之大,其中是否存在违规列支成本情况?其三,该企业2009年、2010年、2011年长期借款分别为7.5亿元、8亿元、22.96亿元,短期借款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为1亿元、9200万元、1.5亿元,2011年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增幅明显。
其相关业务对应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涉及预提税款?是否涉及汇兑收益和损失?实地核查,锁定涉税问题检查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检查预案,对A企业相关账目实施核查,逐项予以核实排查。
工业企业所得税检查案例分析(固定资产增加检查)
工业企业所得税检查案例分析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甲企业的资料如下:该公司于2001年3月1日购买1台设备,该设备价款分3次支付,3月1日支付100万元,3月10日支付60万元,3月15日支付40万元,该设备于3月30日安装完成,可以投入使用。
为购买该设备该公司于3月1日向银行取得借款140万元,年利率12%,3月10日又向银行取得借款60万元,年利率15%。
本月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140×12%×1/12+(60×15%×1/12)×20/30=1.9(万元),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19000贷:预提费用——利息 19000同时,按在建工程总额220万元(设备价款、安装费、运费、利息等),结转固定资产,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2200000贷:在建工程 2200000该设备由企业管理部门使用,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2001年计提折旧额=2200000×(1-5%)÷10÷12×9=156750(元),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156750贷:累计折旧 156750设2001年甲公司会计利润总额500000元,公司已按33%的所得税率计提所得税16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12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1.企业将借款利息全部资本化是不对的,虚增了固定资产原价,多计提折旧,同时对当期会计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2.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计算如下:(1)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100×30/30+60×20/30+40×15/30=160(万元)(2)计算加权平均利率: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140×30/30+60×20/30=180(万元)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140×12%×1/12+(60×15%×1/12)×20/30=1.9(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1.9÷180×100%=1.0556%(3)计算资本化金额: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1600000×1.056%=16889虚增固定资产原价=19000-16889=2111(元)多提折旧=2111×(1-5%)÷10÷12×9=150.41(元)(4)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及调账: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111+150.41=498039.41(元) 应纳所得税额=498039.41×33%=164353.01(元)应补缴所得税=164353.01-120000=44353.01(元) 应冲回多提取所得税=165000-164353.01=646.99(元) 调账分录如下:①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11贷:固定资产 2111②冲回多提折旧:借:累计折旧 150.41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41③冲回多提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6.99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6.99④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13.6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13.60⑤补缴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4353.01贷:银行存款44353.01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稽查案例:公司以借款之名变相给员工发放补贴偷逃个税被查!
稽查案例:公司以借款之名变相给员工发放补贴偷逃个税被
查!
2017-03-24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案情介绍】
地税稽查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某机械制造公司“其他应收款”挂账过大,且均为员工个人借款,而且每人每月借款金额均在3000元左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挂账金额高达625万元。
【调查真相】
以上借款实际为公司每月给所有员工变相发放的各种补贴,包括交通补助、加油补贴、房屋补贴等,公司财务人员为了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人为的把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以借款的形式挂账“其他应收款”。
【稽查处理】
公司及时补缴了2015年度-2016年度漏缴的个人所得税48万元,并缴纳了0.5倍罚款24万元,以及税收滞纳金4万元,合计76万元。
【案例提醒】
1、金税三期后,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长期虚假挂账的风险越来越大,很容易被作为重点评估的对象;
2、 2017年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殊行业(证券、基金列入今年稽查重点)、高收入个人成为个税稽查重点项目;
3、金税三期专设“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大大提升涉税信息采集的效果,掀开大数据管理的序幕。
同时,为税收管理从事前管理转为事后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数据信息支撑。
4、税务机关将依托大数据系统,利用工商、公安、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房管等多渠道获得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户籍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银行存款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个税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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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税务稽查,借款费用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F公司向银行借款引进两台模拟飞行设备,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两台设备分期完工,分别发生借款费用150 多万及90多万元,公司将该费用一次性列支,未进行资本化处理,被税务局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近60万元。
税官提醒:借款费用要注意,性质用途需搞清,核算方式不能混。
案情概况:
F公司是一家从事飞行人员及航空相关人员培训的企业。
公司向银行借款购买两台模拟飞行设备,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其中 一台于2012年1月竣工,发生借款利息150多万元,另一台于2012年12月竣工,发生借款利息90多万元,公司将该笔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科目一次列支,检查员认为公司应该对该财务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
案情分析:
F公司财务人员称,因为公司业务单一,财务核算制度也比较简单,大多数的费用性支出都是一次性列支,故没有仔细分析该模拟设备项目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
检查员向F 公司财务人员详细介绍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同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取证资料显示,F公司的模拟飞行设备项目完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要求,公司应将借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中。
同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在建工程成本中借款费用所占的金额比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单设一个“借款费用”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每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当就该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并补缴相应税款。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F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该模拟设备应按15年计提折旧,至 2012年底共计可计提折旧9万余元,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责成F公司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0万余元,补缴企业所得税近60万余元。
税官建议
借款费用资本化涉税问题在实务中比较多,不同的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目的将应该费用化的资本化,或将应该资本化的费用化, 这些做法都不符合规定,大家在处理借款费用时一定要准确判断其性质,根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标准,要求严谨处理,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