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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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44号
来源: 时间:2011-12-30 作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1200元。
(三)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补助比例,降低个人承担比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50%提高为60%,个人承担比例由50%降低为40%。
(四)将慢性胃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痛风、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等8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每月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元,由统筹基金补助60%,个人承担40%。
(五)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2.5%,45周岁以上职工计入3.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4%计入。
(六)调整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七)将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和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 万元, 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八)将职工生育保险中女职工怀孕后围产期检查费、医疗费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原实行的对女职工定额补贴办法取消。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由4.5万元提高为6万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居民由8万元提高为10万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成年居民在省、市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75%;5000元以上6

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0%。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支付比例为7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85%。
(三)调整成年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四)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800元。
(五)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省级、市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原来的50%、55%、60%提高为50%、60%、70%。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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