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1)
603986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
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一、经营风险分析1、经营风险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盈亏平衡点的营业收入为30,895.71万元,表示当企业该期营业收入超过这一数值时企业会有盈利,低于这一数值时企业会亏损。
营业安全水平为89.58%,表示企业当期经营业务收入下降只要不超过265,685.5万元,企业仍然会有盈利。
从营业安全水平来看,企业承受销售下降打击的能力较强,经营业务的安全水平较高。
2、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来看,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的带息负债为3,508.53万元,实际借款利率水平为10.75%,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为0.99。
从企业当期资本结构、借款利率和盈利水平三者的关系来看,企业增加负债不会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相反会降低企业现在的盈利水平。
经营风险指标表二、经营协调性分析1、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从长期投资和融资情况来看,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能为企业提供1,055,340.05万元的营运资本,投融资活动是协调的。
营运资本增减变化表(万元)1,055,340.05所有者权益1,132,870.34 12.16 1,453,506.8828.3 1,527,690.745.1非流动负债31,823.32 17.3 31,593.84 -0.72 23,616.2 -25.25 固定资产75,096.34 33.94 87,680.54 16.76 111,052.61 26.66 长期投资1,726.58 19.93 1,376.2 -20.29 965.17 -29.872、营运资本变化情况2023年上半年营运资本为1,055,340.0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957,639.0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0.2%。
3、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协调情况来看,企业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企业提供163,992.39万元的流动资金。
而企业投融资活动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经营业务是协调的。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1)赣02知民初4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5.31裁判规则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的,则构成著作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正文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2知民初4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段龙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明,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投资人:张文孝,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以下简称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永丰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付怀,智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明,亿翔陶瓷厂投资人张文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侵权产品购买费6780元、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30000元等,差旅费暂不主张;4.判令二被告在江西省具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6【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8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刘清仙;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刘清仙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晓辉刘清仙【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罗闽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罗闽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静罗闽【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刘清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赛顺公司、余晓辉、刘清仙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个人】雷在荣雷谦程范俊杰【当事人-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被告】范俊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七星光电公司、兴辰钒钛公司、雷谦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603986兆易创新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2020-12-01
2、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120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 委托理财金额 (人民币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
单位:人民币元 2020年9月30日 11,505,918,827.09
1,028,319,182.70 10,477,599,644.39 2020年1-9月
617,567,305.57
本次委托理财是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
2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序号 1
委托方
兆易创新 合计
受托方 江苏银行
理财产品
理财金额
理财期限
类型
(元人民币)
结构性存款 ——
2020.11.273,000,000,000
2020.12.27
3,000,000,000
——
兆易创新:思立微收购已完成
兆易创新:思立微收购已完成林然【期刊名称】《《股市动态分析》》【年(卷),期】2019(000)047【总页数】1页(P24)【作者】林然【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12 月4 日(周三)两市继续低开,大盘全天围绕平盘线窄幅震荡。
沪深两市成交量持续低迷,合计成交3557亿元。
涨停个股减少至27只,同时有2股跌停。
龙虎榜中,机构整体买入力度强于卖出,北向资金仍保持净流入态势。
大宗交易市场上,11 月28 日-12月4日,5个交易日里沪深两市共发生大宗交易414 笔,其中,深市成交293笔,沪市成交121笔,合计成交7.87亿股,成交金额74.29亿元。
从单笔成交金额来看,金额最多的为完美世界(002624),成交1720万股,成交金额5.29 亿元,折价率为10.84%,买方为银河证券德清营业部,卖方为海通证券北京平谷金乡路营业部。
单笔成交金额靠前的还有江苏银行(600919)和协鑫集成(002506),成交金额分别为2.00亿元和1.81亿元。
这些交易中,折价率最高的为精测电子。
精测电子(300567)12月4日成交11.42 万股,金额422.08 万元,折价率18.19%。
此外,折价率超过10%的股票共55只,包括圣邦股份、联建光电、利欧股份、金力永磁和新疆火炬等。
此外,本周有1只ST股发生大宗交易。
*ST德豪(002005)本周成交1笔大宗交易,共1080.70万股,合计成交金额1610.24万元,平价成交,买方为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卖方为中信证券北京复外大街营业部。
以下交易值得关注:兆易创新大宗交易频繁:兆易创新(603986)本周成交8 笔大宗交易,共158.36 万股,合计成交金额2.49亿元。
兆易创新在2018年1月发布公告称收购上海思立微电子100%的股权,支付对价17 亿人民币,日前,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
思立微承诺在2018-2020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累计不低于3.21 亿元。
603986兆易创新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1-07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持有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34,495,9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31%。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大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318,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5,089,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
大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注:大基金于2021年1月23日发出本次减持计划,持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71,594,449的7.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已增加为664,315,107股,大基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实施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6元(含税),每股转增0.4股,大基金在2021年3月-4月的减持价格及数量为不复权数据,具体如下:(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7/29。
武汉蓝电: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1月20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月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胡国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姓名或名称:陈小果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姓名或名称:武汉市蓝博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汉元,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爱云、胡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本公司本次应诉的专利侵权案件(以下统称“蓝电电池测试系统”),涉及公司自主开发的“蓝电电池测试系统”数据处理软件V6.1版本(登记号为:2012SR002620)、监控软件V6.1版本(登记号为:2012SR002630)、精度校准软件V6.0版本(登记号为:2012SR047840)、监控软件V5.9版本(登记号为:2013SR047741)四件软件著作权专利。
本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此次上诉人为一审被告方,在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复制、仿制“蓝电电池测试系统”进行牟利,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不正当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老客户,导致原告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兆易创新: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0-065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完成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2,065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该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前,公司已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之总股本由321,075,826股变更为321,033,761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21,075,826元变更为人民币321,033,761元。
公司现已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内容为: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元32107.582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元32103.3761万元”。
《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名称: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何卫注册资本:人民币元32103.3761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4月06日营业期限:2005年04月06日至长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2层01-15室经营范围: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电信设备、手持移动终端的研发;委托加工生产、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9日。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涉案的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兆易创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0-019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3月20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7层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朱一明先生、副董事长舒清明先生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张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董事朱一明、舒清明、赵烨、王志伟、王志华、张克东、梁上上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雅慧、葛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0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3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4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6议案名称:限售期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09议案名称:上市地点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6、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1、议案1至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卓尔发展(孝感)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卓尔发展(孝感)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戴捷鲍龙【审理法官】黄伟戴捷鲍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卓尔发展(孝感)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卓尔发展(孝感)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卓尔发展(孝感)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林昕、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林昕、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林昕、陈钊【代理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卓尔发展(孝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同诉讼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卓尔公司主张壹方城公司关于杨店卓尔小镇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恶意诽谤、非法贬低,极大的侵犯了卓尔公司的名誉权及商业信誉,给卓尔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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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马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彭媛媛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彭媛媛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建彭媛媛【代理律所】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2018年9月27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部分服务注册申请。
雷霆互动公司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在商标评审阶段,为支持其主张,雷霆互动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及其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产品简介等证据。
2019年3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60385号《关于第28819133号“LTGA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彩讯科技: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430033 证券简称:彩讯科技公告编号:2012-018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近日,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签发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有关纠纷的原因公司与原告在2011年1月18日签订了总合同价款为16,407,400元整的LED显示屏《采购合同》,由于原告逾期提供合同项下全部租赁设备及配品配件且所提供的租赁设备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公司已于2011年8月1日向原告发函解除上述合同。
截至目前,公司向原告累计支付合同款项4,922,220元整。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841,970元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94,725元整;合计为人民币12,836,695元整。
2012年5月2日之后违约金按逾期付款价款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审理情况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10时30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本公告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的结果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传票。
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 年7月25日。
邢广军、山东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邢广军、山东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永先【审理法官】赵永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邢广军;山东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昭麟【当事人】邢广军山东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昭麟【当事人-个人】邢广军刘昭麟【当事人-公司】山东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业春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栾晓菲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李克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杨舒亦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韩灏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业春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栾晓菲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李克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杨舒亦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韩灏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业春栾晓菲李克尘杨舒亦韩灏露【代理律所】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邢广军【被告】山东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昭麟【本院观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盛芯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盛品公司。
邢广军是盛品公司股东,持股4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603986兆易创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103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承诺募集资金 预先投入自筹
项目名称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5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竹青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竹青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竹青【代理律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兆易公司补充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7866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在先的生效判决中也曾充分体现对指定商品特殊性和消费者注意程度的考量。
该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鉴于兆易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兆易创新收购案
兆易创新收购案目录:前言公司简介历史再融资案例回顾结语兆易创新近半年股价可谓直线拉升,一个冷不丁又错过了几个亿!其巨大涨幅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弄清楚下面三个问题,也就自然迎刃而解了。
兆易创新之灵魂三问:股价暴涨与再融资有关吗?股价暴涨与收购标的有关吗?股价暴涨与所在行业有关吗?正文共3700余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一)前言继去年11月8日证监会拟修改再融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于今年2月14日正式出台再融资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新规修改幅度超出公众预期,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图:再融资政策主要变化资料来源: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文件整理此次再融资制度的修改并非是简单的松绑,而是制度的优化、使融资行为更加市场化。
再融资新规无疑为市场注入了新活力,日前多家公司积极响应,陆续发布募资预案或调整方案。
长期来看,更多的再融资项目去竞争市场上的资金,资金会去向真正高质量的项目,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
对于没有实务经验的小伙伴们,单看政策文件的变动还是有些云里雾里。
俗话说,温“故”而知“新规”。
这里我们通过复盘上市公司的历史再融资案例,以期加深大家对再融资新规的理解,增强读者对资本市场信息有效性程度判断的能力。
本系列文章主要聚焦定增收购案例。
图:再融资与定增关系熟悉我们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从8102年以来,我们就一直很看好芯片类企业,也做了诸多相关研究。
本期我们将回顾兆易创新2018年的定增案例,后期我们会陆续推出韦尔股份、闻泰科技的定增案例回顾以及再融资新规实施后按新规定增的案例,欢迎有兴趣的朋友们持续关注!(二)公司介绍兆易创新于2005年4月在北京成立,2012年12月由兆易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在上交所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为存储芯片、微控制器 MCU 芯片。
图:兆易创新发展历程资料来源:中信建投研报存储芯片2015年-2018年,存储芯片收入占比超8成,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兆易创新: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0-092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一、本次拟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具体方案如下:1.投保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被投保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数据为准)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有助于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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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0-02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涉案金额:
1、(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人民币8,050万元。
2、(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人民币8,05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就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诉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告。
公司现已分别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38号之一】、【(2018)沪73民初1040号之一】,驳回原告思立微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3日,思立微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18)沪73民初1038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文件。
思立微于2017年2月15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263938.2,名称为“一种基于ESD保护的生物识别感应装置”的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思立微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售了GF3258芯片产品及装配有该款芯片的手机。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8,050万元;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3日,思立微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18)沪73民初1040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文件。
思立微于2016年4月6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520753207.6,名称为“指纹传感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思立微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售了GF3258芯片产品及装配有该款芯片的手机。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元;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裁定情况
(一)(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38号之一】。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第433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一种基于ESD保护的生物识别感应装置”发明专利专利权(ZL201410263938.2)全部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思立微的起诉。
(二)(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40号之一】。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第433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指纹传感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753207.6)全部无效。
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思立微的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