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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版本

人事管理规章

1. 目的: 为统一规范公司人事制度, 运用人力之准则, 提高经营绩效, 特汇编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章适用于本公司之本土人员, 外籍人员另订

之; 本公司员工之管理, 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 悉依

本办法办理。

3. 权责单位: 本管理规章之制定、维护、管理为人事单位, 其它各部门为遵行单位。

4. 作业内容:

4-1任用

4-1-1人事任用需遵守本地法律、法规, 尊重个人意愿, 善尽社会责任, 不因性别、宗教、残疾、年龄、民族等不同

而有所歧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聘用为员工:

4-1-1-1曾在本公司或所属工厂、关系企业被开除、辞退

(资遣)或未办手续擅自离职者。

4-1-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1-1-3患有精神病或法定传染病者。

4-1-1-4年龄未满十六岁者。

4-1-1-5若因求职者刻意隐瞒上述事实 , 一经查证将以辞

退处理 , 且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若虚报年龄或提供

不实证件 , 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

经济补偿金。

4-1-2人事录用权限依核决权限管理办法办理。

4-1-3需求提出 :

4-1-3-1需求提出之权责单位为各用人单位。

4-1-3-2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或替补离职人员时, 需先申请, 详细说明所需增补人员之条件、资格

等要求, 呈请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办理增补招募作

业。

4-1-3-3用人单位提出增补人员申请时, 可建议增补方式, 若对内晋升或对外招募之方式; 若建议对内晋升,

可推荐人选。

4-1-4招募作业:

4-1-4-1招募作业权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4-1-4-2人事部门依核准后之申请书, 按要求招募来源展开作业, 除间接人员有内招作业外, 其余均采对外

招募。

4-1-4-3招募作业可经由各种形式的人才市场, 广告媒体, 中介团体及教育机关等方式进行。

4-1-4-4 若需内部招募者, 各用人单需将经批准的人力需求申请单提供至人事部, 由人事部门统一作业, 用

人单位不可擅自发布招聘信息。

4-1-4-5 招募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身份证明, 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者实物。

4-1-5甄选作业:

4-1-5-1甄选分直接及间接人员两种; 人员面试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招募人员需

对应聘人员采用身份证比对面试、询问相关背

景、笔试等方法, 以杜绝虚假证件。对无法加入工

伤保险人员, 拒绝录用。

4-1-5-2直接人员甄选权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4-1-5-3间接人员甄选之初选权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方可送至各用人单位, 复选权责

单位为各用人单位; 初试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4-1-5-4人事单位或用人单位对应征者可进行面试, 笔试或实操, 有笔试者需将试卷存档备查; 间接人员需

将结果填注于新进人员面试记录表, 送人事单位审

核, 并由人事单位依核决权限管理办法呈请相关主

管核准。

4-1-5-5经具核决权限之主管核准录用后, 人事部门始可通知应征者, 该通知可经由口头或书面告知, 惟初

任为副理级以上人员必须采用书面通知。

4-1-5-6 凡经面试之人员必须在系统中留下记录, 以作为后续参考之依据。

4-1-6报到作业: 人员报到时, 应先办妥下列各项手续后: 4-1-6-1缴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缴交统一着装厂服相片3

张; 缴验学历证明、健康证; 填写应征人员资料表;

介绍人员需填写保证书。并保证数据表中所填写内

容及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 若发现并经证实所填写

内容及证件存在虚假情况, 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另外, 该员工在职

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权益纠纷, 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

任。

4-1-6-2人事部门审核新进人员所填及缴交资料无误后, 将相关人员职称分类列入人事数据输入存盘。

4-1-7试用及正式任用:

4-1-7-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 得由用人单位详加考核, 考核未合格或品性欠佳者, 由用人单位主管填写人员离

职申请书并送相关权责主管签核交人事部门, 签核

后得终止试用, 并通知当事人至人事课办理相关离

职手续; 试用期不合格者, 仅付试用期间之薪资,

不另支付任何费用。

4-1-7-2正式任用之员工, 需阅读本公司规章制度, 并填写规章制度签阅表一份。

4-1-7-3新进人员入厂劳资双方需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

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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