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青教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的通知青教规〔2020〕2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已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2020年12月1日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五条学生处分分以下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情节严重的;(二)存在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5月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批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及申请表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解除程序为: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XX大学解除处分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故意提供伪证的;(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校发〔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青岛理工大学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11人,临时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团委、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每届任期1年。
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
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担任。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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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依法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显著轻微;(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五)拒不承认错误;(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第一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打群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以各种方式猥亵他人、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方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经允许,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经允许,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第十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七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依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五)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节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决定、解除和申诉第三十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或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三)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如本人拒绝签收,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如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对于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解除:(一)对于记过以下的处分,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二)对于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给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三)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突出优秀事迹,或转学、退学、毕业等离开学校的情况,受处分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程序参照本条(一)(二)款执行;(四)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