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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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降低用人单位风险,预防和解决因工伤返贫的问题,进一步 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四)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是我市人社事业“追赶超越”的有力举措 2017年是人社事业“十三五”规划实施重要年,也 是人社系统实现追赶超越的发力年。目前补充工伤保险 在西部省份还未开展,在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是我市立足自身实际“追赶超越”的准确定位,也是对 标先进省市追赶超越的具体体现,更是人社部门奋力作 为推动人社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四)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三是有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仍需承担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而我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远远高于发达地区省份水平。在 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的情况下,我市用人单位的承 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负担较重。补充工伤保险的建 立能切实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分散工伤风险,扶 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概念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 上,参加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人身保险,作为工伤保 险制度的补充。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三)全国补充工伤保险建立情况 2009年7月辽宁省本溪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补充工伤 保险制度以来,全国补充工伤保险发展历经七个年头, 形成了两种制度模式,即商业化参保模式(企业参保自 愿,资金自筹)、政策化参保模式(强制企业参保,资 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目前辽宁省、湖南省部分地 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全国近20余个地市 已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2013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对南通市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并指示 我市可以先行研究探索补充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处 2017年9月
目录
1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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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 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2014年国务院政府 工作报告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蓝图,同年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29号)指出“要构筑保险民生 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 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 务提供方式”等要求。
保险费。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
ຫໍສະໝຸດ Baidu二、办理程序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承办
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补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
在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的工作窗口办理。用人单位要与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 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实名制办理缴费手续 。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自用人单位缴纳保费之日起即时生效。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 类实行差别缴费。标准为:一、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 缴费5元;三、四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7元;五、六 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9元;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 每人每月缴费11元。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
四、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参加 的补充性工伤保险。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
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
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补充工伤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四)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四是极大促进参保扩面工作开展 “十二五”以来我市参保扩面工作稳步推进,参保人 数逐年上升,但是工伤保险扩面增速减缓,全覆盖的最后 一公里未得到有效解决,部分民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农 民工不参保问题突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总数呈缓降趋势 ,其中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认为参保后企业承担的经济赔 偿标准仍较高,侥幸心理突出。而补充工伤保险能有效的 化解企业这一难题,这将极大推进工伤保险的覆盖率。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四)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五是发挥市场运作优势 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后,可以有效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人 员多、效率高的优势,缓解困扰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少等难 题,提升社会保障工作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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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介绍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宝人社发〔2017〕45号
浅谈补充工伤保险
(四)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二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水平 目前工伤保险部分待遇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例如:我市工伤职工月护理费标准为部分护理1335 元、大部分护理1779元、完全护理2224元,而我市实际 最低护理月标准已达2800元,大部分护理月标准达3600 元以上,工伤职工因伤致贫、因伤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若在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将有效的解决此类问 题,保障弱势职工群体权益。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经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补充工伤保险保险人支付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3万元。
宝鸡市补充工伤保险
四、待遇标准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