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条例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
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条例_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如何真正行之有效?下文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概述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监督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执法报告、对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评估和检查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说明行政执法的情况。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等方面的监督。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和监督指导,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三、监督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多种监督措施。
1.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常用手段之一。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 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 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审议报告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 初步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作了适当修改后,又送发21个市(州)和省级 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 和认真研究。2010年9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 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关于对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 监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属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属于工作层面的措施,可不在本条例中作特别的规定。法制 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此款删去。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
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
第二十条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以主动监督为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国务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下文是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会签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第三章监督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第四章监督措施第五章监督的实施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督促和处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专门监督活动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政府责任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政府责任之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外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应当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制度第四章监督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 年9 月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合法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2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3(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等。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通知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 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或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二)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三)评议行政执法工作;
(四)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接受行政执法活动中重大违法事件查处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撤销或限期修改。
第十条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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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判断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正确
2、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答案:错误
3、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答案:正确
4、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答案:正确
5、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进行专门调查。
答案: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答案:错误
7、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文书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
答案:错误
8、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答案:错误
9、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布。
答案:错误
1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答案:错误
12、如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约请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答案:正确
13、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可以不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答案:错误
1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裁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答案:正确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
16、《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开始实施。
A、2014年11月27日
B、2015年1月1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5月1日
答案:D
17、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①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②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④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⑤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⑥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⑦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⑧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⑨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B、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C、①②③④⑤⑥⑦⑨
D、以上均包含
答案:D
18、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许可
⑶行政强制
⑷行政确认
⑸行政登记
⑹行政征收
⑺行政征用
⑻行政收费
⑼行政给付
⑽行政裁决
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A、⑴⑵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B、⑴⑵⑶⑷⑸⑹⑺⑼⑽⑾
C、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⑾
D、以上均包含
答案:D
19、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D
20、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D
21、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1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向()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A、本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A
22、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被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责令限期履行
B、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C、予以撤销
D、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D
23、济南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纪检部门
C、人民政府
D、监察部门
答案:C
24、济南市人民政府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A、纪检部门
B、检察部门
C、监察部门
D、法制工作部门
答案:D
25、下列属于《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的是()。
A、公安局民警孙某下班后纠集一群混混打伤了邻居张某
B、公安局民警金某辱骂路人甲
C、公安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D、公安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治安调解
答案:C
三、多项选择
26、以下哪些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
A、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B、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C、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D、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答案:ABCD
27、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于()。
A、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司法监督
C、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D、社会及媒体监督
答案:ABCD
28、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B、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C、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D、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
答案:ABCD
29、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B、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
C、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D、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答案:ABCD
30、我省制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目的是()。
A、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B、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C、维护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ABCD
31、行政执法文书存在哪些问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补正或者改正()。
A、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B、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C、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D、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答案:ABC
32、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哪些问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D、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答案:ABCD
33、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哪些情形,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A、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B、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D、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案:ABD
34、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哪些情形,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A、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B、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C、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35、《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A、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B、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C、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D、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