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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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煤质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内煤矿,包括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

第三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煤炭测量、抽样、检验、贮存和销售。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相应的煤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煤质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章煤质标准

第五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煤质标准,并向矿工和监管部门公示。

第六条煤矿煤质标准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灰分含量、硫分含量、挥发分含量、发热量、水分含量、粘结指数等。

第七条煤矿的煤质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煤种和用途进行区分。

第八条煤矿应确保煤质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煤炭测量

第九条煤矿应购买合格的煤炭测量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十条煤矿煤炭测量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应每日清点和记录煤炭库存,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

第四章煤炭抽样

第十二条煤矿应购买合格的煤炭抽样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十三条煤矿煤炭抽样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同时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每批次抽取煤炭样品进行监测和测试,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第五章煤质检验

第十五条煤矿应购买合格的煤质检验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十六条煤矿煤质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煤质检验,确保煤质达标。

第六章煤质贮存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相应的煤炭贮存设施,并严格按照煤种和质量进行分类贮存。

第十九条煤矿煤炭贮存设施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渗透等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煤矿应定期对贮存煤炭进行检测和管理,确保质量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对贮存煤炭进行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煤质销售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质销售制度,确保煤质与货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建立与购买方签订的煤炭交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记录煤质信息,并提供给购买方和监管部门。

第八章煤炭质量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定期对煤质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了解煤质的变化。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建立煤质监控系统,对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煤矿应根据煤质变化情况,调整生产工艺和装备,以保证煤质的稳定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煤质管理的煤矿,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于故意造假、销售不合格煤炭的煤矿,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煤矿应对煤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煤矿,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科研单位、检验机构和煤炭协会的合作,共同推进煤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煤矿煤质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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