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书强、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书强、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晓明邱平平付爱丽

【审理法官】苏晓明邱平平付爱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书强;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周书强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书强

【当事人-公司】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书强

【被告】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周书强的工资问题,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故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

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周书强提出案外人刘书宝与其岗位名称相同,但该案外人工资明细与本案无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周书强的工资问题,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故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周书强提出案外人刘书宝与其岗位名称相同,但该案外人工资明细与本案无关。根据周书强与联储证券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以及联储证券公司发放给周书强的录用通知书,周书强明确知晓其月工资为1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周书强月工资10000元,不应补足薪酬80000元并无不当,周书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书强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周书强主张该《离职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离职协议》明确约定周书强的离职补偿金为14541.2元,且周书强已收到相应的补偿金,因此应认定双方协议已履行完毕。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周书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周书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书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10: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3日,周书强到联储证券公司处工作,1月5日周书强作为乙方和作为甲方联储证券公司签订《联储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期限为三年,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止,工作内容详见录用通知书或岗位责任,劳动报酬双方约定乙方入司时以发放给乙方的录用通知书确定乙方工资。录用通知书中显示周书强在联储证券公司洛阳营业部担任总经理一职,约定基本薪资每月为1万元。2018年4月,周书强离职,联储证券公司给其出具《离职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员工周书强自2017年1月3日入职,期间2017年1月3日至2018年3月5日,担任洛阳学府街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职务,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18年4月29日与我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仍需继续遵守与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等相关约定。2018年6月7日,周书强和联储证券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双方确认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4月29日(离职日),双方于2017年1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离职日;二、在员工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应支付款项有:1、未结算3月份工资7442元,2、一次性支付8850元作为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以上共计16292元,3、员工代扣项目有社保公积金中个人应承担部分1624元、税金代扣126.8元,故补偿金总金额为14541.2元,于离职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2018年6月10日)支付给员工;三、员工的声明中“确认公司向其支付的补偿金是充分全面的,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报酬、福利均已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年休假折薪、福利、津贴、法定补偿金、额外补偿金等。员工承诺不会就因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产生任何权利或救济针对公司向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提出任何申请或索路要求"。2019年4月22日。周书强以同工同酬等问题诉至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洛劳人仲案字(2019)第98号仲裁裁决书,对周书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周书强不服,诉至该

院。本案审理中,周书强认可收到联储证券公司支付的14541.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月5日周书强、联储证券公司签订《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以入司时以发放给周书强的录用通知书确定工资。录用通知书中显示周书强工资为1万元。周书强明确知晓工资情况,故对周书强要求补足薪酬80000元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周书强其它几项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周书强、联储证券公司双方已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离职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职补偿金为14541.2元,且明确约定“该补偿金是充分全面的,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报酬、福利均已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年休假折薪、福利、津贴、法定补偿金、额外补偿金等。"现周书强已收到相应的补偿金,双方协议履行完毕,现周书强另行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书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书强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书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联储证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显示具体工资数额,联储证券公司只是口头承诺,因此存在认定错误,故要求根据周书强的一审起诉书要求依法改判。二、一审认可的离职协议系联储证券公司胁迫周书强签订,不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1.联储证券公司财务人员发给周书强的微信记录明确显示:上午人力资源部打来电话,根据公司规定需要给您办理离职手续。证明是联储证券公司主动要给周书强办离职。2.该微信记录还显示:“超过规定时间公司将走强制离职手续",显然在以办理强制离职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