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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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篇一:XXX合伙协议(持股平台)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GP】:

(2)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紧密配合合伙人同意通力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营上海电气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一致同意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1.1 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设立合伙企业,投资顾问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协议书的条款和条件。

1.2 名称合伙企业

1.2.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普通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重置相应的民营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 主要经营场所

1.3.1 合伙古吴轩跨国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在。

1.3.2 普通合营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

营场所或增加毛序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主要用途合伙企业备案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 目的

1.4.1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资项目回报。

1.5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上经营范围最终

以工商登记批核为准)。

1.6 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至第10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金融机构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 平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 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

不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7.3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2.1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个普通合伙人,其身份证号、住所如附件所示。

2.2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股权投资的姓名、住所如附件所示。

2.3 认缴出资合伙人及其出资

2.3.1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附件所示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

资额及有限合

伙人认缴受益人之和。

2.3.2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所示。

2.3.3 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5.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

合伙企业出

资。

2.3.4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

增加认缴合伙

自然人企业无偿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4 出资这种方式和缴付期限

2.4.1 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大部分出资。

2.4.2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出资

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指示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

3.1 费用费用

3.1.1 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分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费用、合伙企业的租金、水、电、物业费用等。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指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交易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衍伸若干的费用,包括但不税款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手续费等。

(3)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3.1.2 民营企业合伙企业管理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沙芥、清算费和和股权投资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2)合伙企业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最迟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末按5000元向普通会计师支付管理费用。

3.1.3 成本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合伙跨国企业的收益中提

取支付。

第四条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

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况合伙人。

4.1.2 执行制订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达成协议本协议即看做普通合伙人

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理应代

表。执行事务变更更换委派代表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合伙人登记手续。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 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发展、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跨国公司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金沟线和本协议及合伙人另行约定的普通

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取得其他合

伙人的同意;

(2) 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第六代

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合意、承诺,监督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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