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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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
1.欧盟法渊源:P1
⑴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立法)和由欧共体制定的法律(辅助立法)
⑵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法律的一般原则
⑶欧共体与非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
⑷欧洲法院的判例
2.条约缩写:P2
⑴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 ⑵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
⑶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⑷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
⑸关于欧共体主要机构的协定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 Common to European Communities
⑹第一和第二预算条约First and Second Budgetary Treaties 1970 and 1975
⑺关于增加成员国的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1973,1981,1986 and 1995
⑻单一欧洲法SEA ⑼欧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EU
⑽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TA
⑾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 ⑿巴黎条约Treaty of Pairs
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
⒁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
3.欧共体一体化的路径
195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4.单一欧洲条约Single European Act=SEA
指欧共体成员国于1986年在卢森堡签署的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文件,《单一欧洲文件》实际是《罗马条约》的更新,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5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在卢森堡举行,会议最后通过了《欧洲政治合作草案》,并就修改《罗马条约》的内容达成协议,写成《欧洲统一文件》,附在《罗马条约》后面。大会决定将《罗马条约》的修正条约与政治合作条约合并起来,统称《单一欧洲文件》。
《单一欧洲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将首脑会议正式列入条约,正是称称为欧洲理事会。2﹑单列《欧洲政治合作条约》,突出其重要性。3﹑改革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4﹑欧洲议会的权限有所扩大。5﹑规定于1992年底以前实现统一的内部市场。6﹑规定加强货币合作,扩大欧洲货币的作用,各成员国要确保必要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7﹑规定加强社会政策协调。此外《文件》还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1986年2月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统一文件》签字仪式。
P7-8
单一欧洲法
该法签署于1986 年, 是欧共体条约的第一次主要修改。它的产生受到扩大联盟以及来自北美和远东地区日益激烈的竞争的影响。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合格多数票机制来加速决策制定过程。该机制的特点是拥有多数人口的成员国在部长理事会中比人口较少的成员国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单一欧洲法预示着欧洲整合的广泛程度。这可以通过赋予共同体在新领域的权力来予以说明。与原罗马条约被普遍视为整合经济活动的类型相比较, 该法赋予共同体在经济、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权能。这些领域是原罗马条约未涉及的。其他新领域还包括: 社会政策; 制定区域政策的权能( 又称“经济与社会统一”) ; 环境政策; 技术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合作等。从这个意义上说, 通过单一欧洲法, 使欧洲统一进程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发展。
合格多数票机制的广泛使用意味着成员国的意志可能得不到通过, 而且还要受多数票制约。这就意味着主权从成员国向欧共体的实质性转移。欧洲议会也获得了比以前更大的权力, 它不受成员国控制。欧洲委员会也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 它在确保欧洲内部市场及时建立的问题上取得了中心地位。
该法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 在1992 年12 月31 日以前完成内部市场计划的建立
● 在部长理事会中引入合格多数票机制, 以采取手段实现其“内部市场建立与完善”的目标;
● 改变委员会的执行权力;
● 为欧洲议会建设性地参与立法过程设立一个合作程序;
● 赋予欧洲议会在接纳新成员国和与有关成员国的协议问题上以表决权;
● 承认欧洲理事会为欧洲共同体的正式机构;
● 授权欧洲部长理事会组建初审法院;
● 通过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在外交政策领域开展合作;
P61
1986 年~单一欧洲法( SEA)
1992 年的截止期增强了委员会的作用。它在立法领域和与成员国政府协商方面变得更为活跃。
P72
单一欧洲法引进了同意程序。起初, 议会的批准主要是在对新成员国的接纳和协作协议的订立问题上。
P76
1986 年单一欧洲法
引入了合作程序, 对新成员国和合作协议的同意程序, 但为欧共体委员会也引入了更大的执行权力。
单一欧洲法也增加了权力, 但从某种高度来看, 特别是在决定形成过程中, 总的效果没有多大变化。由于议会对于整个条约而言, 具有“平面”的权力, 因而有人认为, 条约对于议会的效果仅仅是改变了其他共同体机构的权力。欧共体委员会执行的权力的增加影响了议会: 第一, 委员会制度( 通过该制度理事会对实施性立法保持了一定控制程度) 在监督能力方面影响了议会; 第二, 委员会制度
削弱了议会的预算性权力。单一欧洲法进一步削弱了预算性权力, 因为技术与科学研究计划的费用总额在理事会咨询了议会以后就确定了。
5.欧盟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P62
1993 年~欧盟条约
委员会再次衰弱。立法动议权利减弱了。第189条b款( 现第251 条) 中的新立法程序仅允许委员会在调停委员会中从事调解活动, 其动议也可以被合格的多数票修正。这就削弱了委员会的作用, 因为它的动议易于改变。
P70
欧盟条约还赋予议会额外的监督权力:
● 它有权建立临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在执行共同体法方面存在的故意违反行为或不作为”( 除正在法院审理中的事务外) ;
● 欧盟的任何一个公民或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有权就直接影响到他的共同体权限范围内事务向欧洲议会请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