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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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以及欧洲联盟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议。

欧盟法一般包括有关欧洲联盟的建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力范围等内容。

它是以欧洲联盟的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并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来确立和修改。

欧盟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欧洲联盟的目标、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规定成员国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意味着它在成员国法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成员国将欧盟法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内立法时要遵守欧盟法规的规定。

欧盟法往往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产生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领域和内部市场的规定、国际贸易和竞争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政策的规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总之,欧盟法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共同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欧洲联盟的一体化和合作,保护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某些欧盟法规定需要成员国通 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 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规则的挑战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04
02
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03
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01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欧盟法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盟法比例原则

欧盟法比例原则

欧盟法比例原则欧盟法比例原则是欧盟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欧盟成员国在管理国内事务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即采取合适、必要和适度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欧盟法比例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法庭的判决,尤其是1991年的法国交通部门案件。

欧洲法庭认为,如果一个法规不是适当的、必要的,或者违反了相应法规,那么它就是不成比例的。

欧盟的基本法律文件——《欧盟条约》和《宪章》都确认了比例原则的地位,要求欧盟各机构遵守。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平衡性和限制性。

比例原则要求当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法规或措施时,必须权衡不同利益,确保措施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超过必要的程度。

因此,比例原则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是一个灵活的概念,要求决策者在实践中不断甄别。

比例原则的最具代表性的应用是在欧盟法中的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则,这也是欧盟法律的一个主要目标。

欧盟委员会经常考虑到比例原则,因为针对某一品牌的制裁措施,如果严重的限制了其他品牌的进入市场,那么就是不成比例的。

除了公平竞争,比例原则在宪法和基本权利的保护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一个国家在保护公共安全时,应该权衡安全和人权的关系。

在具体实践中,为保护公众安全,政府可能会对可疑人员进行更严格的安全审查,但是过度扩大安全审查的范围可能会影响正常人的人权,这就需要遵守比例原则来平衡两者。

相同的问题也出现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问题上。

另外,比例原则还可以与其他欧盟法原则相结合,例如:平等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效力原则。

透明度原则在处理比例问题时非常有用:作出限制行为的机构必须向受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公开有关信息,以便他们就其合法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

虽然欧盟法比例原则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但它在塑造欧盟法的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公正和市民自由。

实践证明,最好的结果通常来自各方遵守比例原则的共同努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盟法

欧盟法

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法文名称: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简介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成立与发展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出现。

中世纪时期的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将欧洲许多地区统一在其疆域之内。

1453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破后,波西米亚国王就于1646建议,欧洲基督教国家应该组成联盟,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扩张。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当时就有欧洲人设想欧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建立欧洲合众国。

19世纪初,拿破仑·波拿巴在大陆封锁期间实行关税同盟,该关税同盟对今天欧盟的建立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统一思潮进入高潮。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欧盟法 普通法 大陆法

欧盟法 普通法 大陆法

欧盟法普通法大陆法
欧盟法、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是由欧洲联盟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它主要依据欧盟的条约、协议和法规。

普通法则是在英国和其它英国殖民地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依据先例和惯例。

而大陆法则是在欧洲大陆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依据法典和正式法律文件。

这三种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欧盟法重视集体意识和共同意见,而普通法则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思考。

大陆法则则更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和条理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对交易的安排和解决方案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趋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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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的基本类型

欧盟法的基本类型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一、基本法(Primary Law)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二)非成文基本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

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它客观法律原则(例如:比例性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等)。

二、派生法(Secondary Law)由欧共体/欧盟立法机构(欧盟的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基本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规则;法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其中规则、法令与决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一)规则(Regulations)规则亦称共同体法律,还可被译成“法律”等。

1.特点(1)对于各成员国具有普遍适用性;(2)其所有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拘束力;(3)必需直接适用。

(二)法令(Directives)法令亦称共同体法令,还可被译成“指令”等。

1.特点(1)以特定成员国为对象而颁布(例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令可针对所有成员国);(2)其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必须适用;其它部分则可由成员国自行裁量,决定适用的方式及范围;(3)必须首先被各成员国转化为内国法后适用。

2.关于法令的说明(1)凡是消费者保护的法令,对所有成员国生效;(2)尽管法令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方式与范围可由各成员国自由裁量,但其中为实现定目标而规定的、并且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必须被转化为内国法适用;(3)在特殊情况下,法令也可以被直接适用,并可作为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例如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法令没有被转化为国内法,则该成员国要受到欧盟的巨额罚款,同时要根据法令对因此受害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

);(4)综上所述:法令具有两部分构成成分,即“必须执行的部分”+自由裁量的部分”。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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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欧洲联盟法律是一个开放 的、处于不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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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 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 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 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 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 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 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 定。
【引导案例】
“迪福里诉巴黎律师协会”一案
(资料来源:European Court Reports[M].(1977:765, C71/76),See: http://www.ena.lu/)
2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信 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的因素 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人觉 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洲之间的 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的安全都是非 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基 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欧洲的永久 和平。 3
1.宪政原则: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平等、自由与基本人权 2.宪政立法、实施与执行机构: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3)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4) 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一、立法机关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二、欧盟法构成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

欧盟法与欧洲人权法

欧盟法与欧洲人权法

欧盟法与欧洲人权法欧盟法(European Union Law)和欧洲人权法(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是欧洲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欧盟法是指用于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而欧洲人权法则是保护欧洲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欧盟法与欧洲人权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冲突。

一、欧盟法的特点与原则欧盟法是由欧盟成员国共同创立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效力: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内具有优先于国内法律的效力。

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国内法产生冲突时,欧盟法应当优先适用。

2. 直接适用性:欧盟法具有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特点,即在欧盟法规定的范围内,欧盟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3. 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原则:欧盟法要求各成员国在相互间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法律和判决,以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团结。

欧盟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欧盟的有限授权原则、合作原则、比例原则、优先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欧盟的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并确保欧盟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欧洲人权法的发展与保护范围欧洲人权法是为保障欧洲人民的基本权利而建立的法律框架。

其主要发展经历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制定与签署,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建立与发展。

欧洲人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 生命权: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和禁止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2. 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思想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平等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4. 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等。

5. 公正审判权:确保个人在受到法律制裁时能够享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权利。

欧洲人权法通过建立欧洲人权法院来负责人权案件的审理和解决纠纷。

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对欧洲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三、欧盟法与欧洲人权法的关系欧盟法与欧洲人权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一、立法机关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二、欧盟法构成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是指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国家间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欧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欧盟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欧洲法律体系欧洲法律体系是指欧洲国家法律的整体结构和组成。

欧洲法律体系基于罗马法传统,并融合了法典法、法理学以及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具有自身的特色。

1. 欧洲法律的基础:罗马法罗马法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欧洲国家在中世纪时期广泛采用罗马法,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演变。

2. 法典法的影响法典法是一种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被明确地写入法典中。

法典法对于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联邦法典》。

3. 法理学的贡献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原则、逻辑和道德基础,并在欧洲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判例以及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为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二、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则。

欧盟法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直接适用欧盟法规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即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欧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 优先效力欧盟法规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欧盟法规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规。

3. 欧盟法院的权威欧盟法院是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最高司法机构。

它对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保欧盟法规的统一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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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1.欧盟法渊源:P1⑴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立法)和由欧共体制定的法律(辅助立法)⑵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法律的一般原则⑶欧共体与非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⑷欧洲法院的判例2.条约缩写:P2⑴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 ⑵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⑶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⑷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⑸关于欧共体主要机构的协定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 Common to European Communities⑹第一和第二预算条约First and Second Budgetary Treaties 1970 and 1975⑺关于增加成员国的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1973,1981,1986 and 1995⑻单一欧洲法SEA ⑼欧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EU⑽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TA⑾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 ⑿巴黎条约Treaty of Pairs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⒁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3.欧共体一体化的路径195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4.单一欧洲条约Single European Act=SEA指欧共体成员国于1986年在卢森堡签署的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文件,《单一欧洲文件》实际是《罗马条约》的更新,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5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在卢森堡举行,会议最后通过了《欧洲政治合作草案》,并就修改《罗马条约》的内容达成协议,写成《欧洲统一文件》,附在《罗马条约》后面。

大会决定将《罗马条约》的修正条约与政治合作条约合并起来,统称《单一欧洲文件》。

《单一欧洲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将首脑会议正式列入条约,正是称称为欧洲理事会。

2﹑单列《欧洲政治合作条约》,突出其重要性。

3﹑改革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

4﹑欧洲议会的权限有所扩大。

5﹑规定于1992年底以前实现统一的内部市场。

6﹑规定加强货币合作,扩大欧洲货币的作用,各成员国要确保必要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7﹑规定加强社会政策协调。

此外《文件》还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6年2月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统一文件》签字仪式。

P7-8单一欧洲法该法签署于1986 年, 是欧共体条约的第一次主要修改。

它的产生受到扩大联盟以及来自北美和远东地区日益激烈的竞争的影响。

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合格多数票机制来加速决策制定过程。

该机制的特点是拥有多数人口的成员国在部长理事会中比人口较少的成员国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单一欧洲法预示着欧洲整合的广泛程度。

这可以通过赋予共同体在新领域的权力来予以说明。

与原罗马条约被普遍视为整合经济活动的类型相比较, 该法赋予共同体在经济、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权能。

这些领域是原罗马条约未涉及的。

其他新领域还包括: 社会政策; 制定区域政策的权能( 又称“经济与社会统一”) ; 环境政策; 技术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合作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 通过单一欧洲法, 使欧洲统一进程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发展。

合格多数票机制的广泛使用意味着成员国的意志可能得不到通过, 而且还要受多数票制约。

这就意味着主权从成员国向欧共体的实质性转移。

欧洲议会也获得了比以前更大的权力, 它不受成员国控制。

欧洲委员会也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 它在确保欧洲内部市场及时建立的问题上取得了中心地位。

该法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在1992 年12 月31 日以前完成内部市场计划的建立● 在部长理事会中引入合格多数票机制, 以采取手段实现其“内部市场建立与完善”的目标;● 改变委员会的执行权力;● 为欧洲议会建设性地参与立法过程设立一个合作程序;● 赋予欧洲议会在接纳新成员国和与有关成员国的协议问题上以表决权;● 承认欧洲理事会为欧洲共同体的正式机构;● 授权欧洲部长理事会组建初审法院;● 通过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在外交政策领域开展合作;P611986 年~单一欧洲法( SEA)1992 年的截止期增强了委员会的作用。

它在立法领域和与成员国政府协商方面变得更为活跃。

P72单一欧洲法引进了同意程序。

起初, 议会的批准主要是在对新成员国的接纳和协作协议的订立问题上。

P761986 年单一欧洲法引入了合作程序, 对新成员国和合作协议的同意程序, 但为欧共体委员会也引入了更大的执行权力。

单一欧洲法也增加了权力, 但从某种高度来看, 特别是在决定形成过程中, 总的效果没有多大变化。

由于议会对于整个条约而言, 具有“平面”的权力, 因而有人认为, 条约对于议会的效果仅仅是改变了其他共同体机构的权力。

欧共体委员会执行的权力的增加影响了议会: 第一, 委员会制度( 通过该制度理事会对实施性立法保持了一定控制程度) 在监督能力方面影响了议会; 第二, 委员会制度削弱了议会的预算性权力。

单一欧洲法进一步削弱了预算性权力, 因为技术与科学研究计划的费用总额在理事会咨询了议会以后就确定了。

5.欧盟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

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P621993 年~欧盟条约委员会再次衰弱。

立法动议权利减弱了。

第189条b款( 现第251 条) 中的新立法程序仅允许委员会在调停委员会中从事调解活动, 其动议也可以被合格的多数票修正。

这就削弱了委员会的作用, 因为它的动议易于改变。

P70欧盟条约还赋予议会额外的监督权力:● 它有权建立临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在执行共同体法方面存在的故意违反行为或不作为”( 除正在法院审理中的事务外) ;● 欧盟的任何一个公民或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有权就直接影响到他的共同体权限范围内事务向欧洲议会请愿;● 设立申诉机构, 接受对不执行共同体机构活动的投诉( 除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外) 。

申诉机构的管辖权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 扩展到改革后的欧共体第三支柱———刑事警察与司法合作事务。

P72欧洲联盟条约相应扩大了协议的范围。

现在同意程序适用于更多的国际性协议, 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立法领域, 包括:● 确定结构基金的任务、政策目标和组织的行为;● 决定建立一个附加基金;● 欧洲中央银行功能的各个方面;● 对欧洲中央银行制度规约( ESCB) 中特定条款的修改P761993 年欧盟条约引入了更多咨询性权力。

合作程序延伸出新的权力。

根据第189条b款( 现第251 条) 延伸出“联合决定程序”。

同意程序也延伸到新的领域包括立法领域。

对委员会新委员的否决权; 成立“调查委员会”的权力; 对委员会“请求”动议的权利; 欧盟公民向议会请愿的权利; 任命申诉委员会的权力; 与欧盟对外安全、司法及内务支柱有关的咨询权。

6.欧盟法的一般性原则P14-17基本人权欧洲法院所肯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以下重要内容:●财产权, 尽管这种权利不是当然的和无条件的●宗教信仰权●隐私权●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隐私权●法律适当程序权●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权●司法审查原则平等原则欧共体条约对平等原则作了详细的列举, 具体如下:●禁止针对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残疾人、年龄和性倾向而产生的歧视( 第12 条)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劳动者与雇主间的歧视●禁止在受雇者中因性别而产生的歧视。

欧洲法院从这些详细的规定中总结出平等原则这个一般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在相同情形下的人不能被区别对待, 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客观公正的。

相称性原则这是从德国法中引入的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 公共机关只能在确有必要且与其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的程度上对公民施加义务。

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不溯及既往与“既得权利” 既得权利的概念通常与溯及既往有关, 但也会与法律规则和司法的独立性相关联。

它们是在社会的法律架构中根据正当程序取得的权利。

其主要意义在于, 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了解其自身的法律地位, 不能因溯及既往的立法而被剥夺权利。

合法期待这是从德国法中引入的又一概念。

关于不溯及既往存在两条规则: 第一, 立法不应当被解释为它有追溯效力。

第二, 尽管已有一般规则防止溯及既往, 如果立法意图能够被尊重的话, 与此相反的做法也是允许的。

法律职业特权原则即律师有权保守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书面交流资料的秘密是共同体法的一项一般原则。

当然, 这一原则应当受制于两个条件: 第一, 这种交流必须是为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第二,律师必须是在非公开场合进行这种交流。

正当程序与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是从英国法律制度中引入的。

它要求行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正当程序。

如果一个人的利益受到公共当局某项决定的影响, 那么在决定作出前, 此人应当有向当局陈述其意见的权利。

衡平原则● 诚信;●公平;●不可抗力。

7.欧盟委员会的职能P59(1)共同体立法的发起人委员会历史上就有发起立法的权利, 理事根据委员会的动议作出决定。

当欧洲议会认为有立法的必要时, 它可以“请求”一项动议。

当面临这种请求时, 委员会并不一定必须提出立法动议。

欧盟理事会可以要求委员会就理事会认为需要的关于一般问题的目标开展研究, 并提出合适的动议。

(2)守护者委员会不仅是通过执行诉讼, 还通过其在竞争法中的角色扮演着欧共体的守护者。

委员会在执行诉讼中处于独一无二的地位。

委员会可以将违反条约义务的成员国告上欧洲法院( ECJ )。

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正式的, 委员会向某成员国发出一份正式通知, 然后发出一份载明理由的意见, 说明争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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