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一)
《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一)健全中小企业法规政策体系。
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开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督促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有立法权限的地级以上市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健全公平竞争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发布统计数据。
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队伍,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四)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
省级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产业集群是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及相应配套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聚集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产业集群在珠江三角洲蓬勃发展并逐步向东西两翼和山区扩展,已经成为广东产业的特色和优势。
目前在珠江三角洲400多个建制镇中,初步具有产业集群特征的专业镇约占四分之一,全省形成较大规模的有30多个专业集群区域,已成为区域经济的中坚力量。
但我省产业集群发展中也存在问题和隐忧,现有的产业集群基本以劳力密集、耗能耗材、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产业为主,存在开发能力弱、产业配套不完善、环保意识和保障差、生产安全隐患较多、知名品牌少、社会服务不配套等问题。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如不解决以上问题,不加以引导扶持,产业不优化升级,不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有发展起来的产业集群将会逐步弱化甚至消亡,优势会变成劣势。
为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产业集群的重要意义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发展新型产业集群”。
这不仅是对产业集群这种组织形式在经济中的作用的肯定,更指出了产业集群发展的方向。
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产业集群的优化升级和转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是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产业竞争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工业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第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 四条 中小企业 的划 分标准 ,
按 照 国 家现 行 有 关 规 定执 行 。 第 五 条 特 色 产 业 资 金 的管 理 应 遵 循公 开 透 明 、定 向 使用 、科 学 管
( ) 强 中小 企 业 与骨 干企 业 专 i 加 业 化 协 作 。重 点 支 持 地 方特 色产 业 集 群 和特 色 产 业 聚集 区 内有 较 强协 作 配 套关 系的 中小 龙头 骨 干 企业 重点 产 品 技 术 改 造 和 改扩 建 项 目 ,中 小企 业 为
第八 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
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 集群 和特
色产 业 聚 集 区 内 中小 企 业 产 业 升 级 改 造 , 能 源 、 材料 、 能环 保 、 物 医 新 新 节 生
理、 加强监督的原则, 确保 资金使用规
范 、 全和高效。 安
第 二章 支 持 内容 及 方式
药 、信息 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 兴产业 中小 企业 项 目建设 和 技术 改
第 三章 项 目资 金的 申请
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 配套 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 技术 改 造 和 改 扩建 项 目 。
( ) 持 中小 企 业 产业 升级 和 延 四 支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 业或单位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 一 位
造 ,集群 和聚 集 区 内 主导 性 产 业 中小
企 业 向 附加 值 高 的产 业 前 端 和 后 端 延
( ) 四 会计 信息准确 完整 , 纳税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要求,持续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推广5项改革举措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等5项由国内其他改革试验区域形成、尚未在我省实施的改革举措,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推进国家和省级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示范,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银行、保险、担保、风投、评估及运营等机构多方合作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支持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专利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916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名单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916号)各有关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扶持发展一批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进现有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根据《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选择标准与推荐评价办法》(试行)(粤经贸技术〔2005〕729号),经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广州市花都区汽车产业集群等15个为第一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
列入名单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做好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集中力量抓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区域品牌和相关产业园区发展等“三大建设”,为全省产业集群良性发展树立典范。
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促使升级示范区成为支柱产业的基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载体和县域经济的主体,带动全省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附件:第一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名单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代章)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第一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名单1、广州市花都区汽车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深圳市罗湖区黄金珠宝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3、汕头市澄海区玩具礼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4、佛山市禅城区陶瓷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5、佛山市顺德区家电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6、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纺织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7、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有色金属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8、东莞市石龙镇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9、东莞市大朗镇毛织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10、中山市小榄镇五金制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11、中山市古镇灯饰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12、江门市摩托车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13、阳江市阳东县五金刀剪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14、湛江市廉江九洲江开发区小家电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15、潮州市陶瓷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粤中小企[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粤府[2013]1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
(详见附表)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省国税局负责)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府[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
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
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919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91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指导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5〕472号),现将《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代章)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扶持发展一批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进现有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以现有基础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为基础,遵循产业集群发展和升级内在规律,2005-2010年,扶持建设一批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
明确目标,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促使升级示范区成为支柱产业的重要基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载体、县域经济的坚实主体,带动全省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国土厅、工商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工信厅企业函〔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居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启迪************王潇耿************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2.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4月8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印发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印发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粤中小企[2013]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印发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中小企〔20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3〕6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及分工方案的精神,切实提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当前困难,我局制定了《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本单位今年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或计划,并积极组织小微企业服务活动的开展。
同时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汇总填写《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服务活动计划表》(附件)于4月20日前将表格传真并发电子版至我局(服务与指导处)。
附件: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服务活动计划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2013年4月2日附件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服务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工信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广泛开展暖企助企服务活动,提升中小企业服务水平。
现制定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服务活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活动目的针对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通过政策宣讲、产融对接、创业创新、信息化推进、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服务活动的开展,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优化发展环境,搭建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三、活动形式(一)省地联办。
由省中小企业局与各地市政府(或省有关单位)联合主办,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或省中小企业局指导,各地(省有关单位)主办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粤中小企[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中小企〔2003〕14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认真研究执行。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扶持、引导、保护和规范中小企业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必将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当前,做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努力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OO三年五月七日附件: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立法宗旨,确立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广东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提高就业率和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设置统一的指导思想,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享受平等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政府支持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审批速度。
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营商环境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市县进行奖励,对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三章税收优惠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减免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具体减免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费用予以税收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予以税收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招商引资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和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和服务。
第十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推动中小企业的招商工作。
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和金融创新。
第五章创业支持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资金支持等服务。
第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一文读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一文读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是针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政策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政策内容1.支持产业集群建设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建立集群,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特色产业的发展。
政策实行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建设模式,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2.优化融资环境政策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供融资服务。
3.完善税收政策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享受国家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大幅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企业集群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4.强化技术支持政策规定,建设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企业可以获得国家技术支持和重点研发项目的扶持,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技术含量。
5.促进人才引进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吸引和培养优秀的技术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水平。
二、政策意义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科技水平相对较低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多的困难。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中小企业的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该政策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合作发展,优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
此外,该政策还优化了税收政策,为企业集群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支持。
政策实施后,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将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为中小企业的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粤中小企[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1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二○一○年六月二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确认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范围内确认一批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择优确认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基地,引导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
集群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的通知》(便函〔2024〕443号),经自愿申报、各市推荐、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厅内审查等程序,现将202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9日,共7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反映。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书面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书面证明材料等。
来信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电话:************
附件:202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29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年(卷),期】2022()17
【摘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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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
行办法》(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也开始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
为此,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
行办法》。
一、明确政策支持
《办法》明确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支持,包括投资
贷款、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提高其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二、强化行业引领
《办法》提出,应该强化行业引领,加强行业协同和项目化合作,整
合行业资源,打造集群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增强行业
竞争力。
三、鼓励技术创新
《办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支持中
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和技术转移,提高中小企业核心
竞争力。
四、完善服务保障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精准、高效的服务保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五、规范管理促进发展
《办法》规范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在集群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加强金融服务
《办法》提出,应该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其贷款获得率和融资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
总之,《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支持、行业引领、技术创新、服务保障、管理规范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为广东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升广东省经济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