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地区鼓励企业上市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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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划分以及企业规模划分汇总

行业产业划分以及企业规模划分汇总

行业产业划分以及企业规模划分目录第一章产业与行业 (3)一、产业与行业概念 (3)(一)产业的定义 (3)(二)行业的定义 (3)二、产业和行业的关系 (3)三、产业的基本划分 (3)四、行业基本划分 (4)(一)门类列表为 (4)(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2011最新整理版本》 (4)第二章我国产业政策 (4)一、总领性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一)出台的背景 (4)(二)主要内容 (5)(三)政策要求 (6)二、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认定和优惠政策 (6)(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优惠政策 (6)(二)广东省现代产业的规划以及鼓励措施 (7)第三章资本市场对于产业、行业的政策与要求 (12)一、主办、中小板产业要求 (12)二、创业板对于产业要求 (13)(一)创业板具有产业要求 (13)(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的规定 (13)(三)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 13三、场外市场对于产业的要求 (14)(一)新三板对于产业的要求 (14)(二)场外交易市场对于产业的要求 (14)(三)地方产权交易所对于行业无特定要求 (14)第四章重点关注的领域和部分行业产业政策 (15)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5)二、电子信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6)(一)增值税 (16)(二)企业所得税 (16)(三)出口退税 (16)三、生物行业优惠政策 (17)四、高技术服务业 (17)五、其他产业优惠政策见《税收优惠政策》 (17)六、其他配套支持措施 (17)(一)拓展融资渠道 (17)(二)完善市场环境 (17)(三)培育市场需求 (17)(四)增强创新能力 (17)(五)加强人才培养 (18)(六)深化对外合作 (18)(七)引导集聚发展 (18)(八)特色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18)第五章中小企业 (18)一、中小企业的定义 (18)二、中小企业的划分: (18)三、产业优惠政策 (20)(一)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 (20)(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 (20)(三)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 (20)(四)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20)(五)创投的税收优惠 (20)(六)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21)第一章产业与行业一、产业与行业概念(一)产业的定义:是指按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要求集成起来的行业群体,涵盖范围不仅指工业,还包括非工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穗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四章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五章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六章附则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全球顶尖项目支持。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椒江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16条(征求意见稿)

椒江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16条(征求意见稿)

椒江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16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凤凰行动”和市“上市100行动”计划,全面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上市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台州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核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股改培育(一)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额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补助;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股改费用按实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IOO万元、50万元,在完成辅导备案或挂牌新三板时兑现。

(二)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因合并、分立进行土地、房屋、股权等资产转让的,按转让价与投资成本费用差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四)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在股改时涉及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以及后续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许可、消防验收、生态环境评估、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出具合规证明及历史沿革确认等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推动挂牌上市(五)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在辅导备案、报会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IOO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在科创板上市(含转板)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六)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

(七)对在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三、鼓励项目落地(A)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yc©(九)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上市公司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募投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提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提升,努力推动资本市场“无锡板块”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继续保持“无锡板块”在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梯次,加强后备企业培育,优化要素保障,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公司群体,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达200家、市值超万亿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三)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重点培育一批物联网、集成电路、深远海装备、高性能计算、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技术含量高、进入门槛高的高端制造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金融、物流、文创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属国有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适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资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09
•【字号】东府[2008]44号
•【施行日期】200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东府〔2008〕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及相关操作规程的有关精神,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决定,认定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实相关资助(奖励)政策,完善促进企业上市的配套服务。

附件: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九日附件: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日新电线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益新五金有限公司
广东领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五星太阳能有限公司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银禧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编| 文| Ian 阅读| 6分钟图| 依版权出处▽图片来源:迅实国际壹、广西省上市政策(一)百色市图片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官网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奖励1.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获得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4.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5.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6.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7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广西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IPO绿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奖励总额提高到6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4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200万元。

上市公司补贴知多少

上市公司补贴知多少

上市公司补贴知多少上市公司补贴知多少概述在中国,上市公司是指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是市场的主体之一。

上市公司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社会责任,还享受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补贴。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补贴的类型、来源、申请条件以及相关政策。

上市公司补贴类型上市公司补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上市补贴:指的是当一家公司成功上市时,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向该公司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

2. 研发补贴: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政府会对上市公司的研发成果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3. 环保补贴: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加强环境保护措施,政府会对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4. 创业补贴:政府为了支持创业精神和创业公司的发展,会向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创业补贴。

5. 就业补贴:政府为了促进就业,会对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就业补贴,以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加就业人数。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补贴类型之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还有可能享受特定的补贴政策。

上市公司补贴的来源上市公司补贴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财政补贴:中央政府会根据国家政策向上市公司发放一定的补贴,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2. 地方财政补贴: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补贴。

3. 行业协会补贴:一些行业协会会根据本行业内的发展情况,向上市公司提供一些专项补贴,以促进行业的繁荣。

这些补贴的来源都需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申请。

上市公司补贴的申请条件上市公司补贴的申请条件因政策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条件:上市公司补贴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具有合法的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等。

2. 财务条件:上市公司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如公司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

不同的补贴项目可能有不同的财务要求。

3. 技术条件:某些补贴项目需要公司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如创新型企业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

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粤府[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破解目前产业转移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现就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扶持原则(一)扶持重点。

--重点区域:以韶关、河源、汕尾、江门、肇庆、清远市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扶持区域,力促区域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持续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新机制的示范典型。

--重点园区:以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表),力争2012年重点产业占园区产值比重总体达到或超过50%,2015年发展成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支柱产业,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深证上〔2022〕1219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2〕12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坚守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证上〔2020〕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11]1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11]1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11]15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提升我市经济结构,加速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大力培植拟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为重点,以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企业整合重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推动,以强化机制、政策、服务、责任、环境建设为手段,以打造区域性“资本强市”为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发展目标(1)全市总体目标。

2011年-2015年,力争实现新增上市公司20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含再融资)150亿元,培植和动态储备上市后备企业100户,每年均保持5户以上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2)分解落实目标。

当涂县实现3户企业上市,动态储备20户上市后备企业;花山区、雨山区各实现2户企业上市,动态储备15户上市后备企业;金家庄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各实现3户企业上市,动态储备20户上市后备企业;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4户企业上市,动态储备20户上市后备企业;博望新区实现2户企业上市,动态储备15户上市后备企业;示范园区实现1户企业上市,动态储备10户上市后备企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粤府〔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省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汽车产业发展,抢占未来汽车产业制高点,以做大做强中国品牌为主线,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深入推进汽车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广州汽车产业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根据《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初见成效,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产业集群:广州市汽车产能突破500万辆,规模以上汽车制造业产值力争达到1万亿元,基本形成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

——新能源汽车:开发出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实现氢燃料电池汽车初步商业化运营,新能源汽车年产能进入全国城市前三名,占全市汽车产能30%以上。

——智能网联汽车:L3(含)以下级别自动驾驶汽车新车装配率超过80%,L4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实现产业化。

建成全国领先的5G车联网标准体系和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区,基本建成国家级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

——汽车零部件产业: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核心技术产业高地,形成较完备的世界级汽车零部件产业供应体系,其中汽车电子集成系统销售收入500亿元,配套能力涵盖内燃动力、混合动力、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条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传统汽车企业转型发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要求,现就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对2023年新认定的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珠三角地区每家企业奖补1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用途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贷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三、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级以上市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贯,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用好用足奖补政策,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二)认真组织项目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工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剔除,确定本地区奖补名单,对奖补名单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清府办函〔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清府办函〔2024〕63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1.全面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的落实。

优化完善宣传辅导机制,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加大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制作优惠政策指引;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政策适用企业,确保宣传辅导到位、服务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构建全链条工作模式,事前聚焦精准服务、事中强化实时监控、事后持续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二、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2.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6.5%降低至6.0%。

政策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

国家或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执行。

〔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三、降低用电成本3.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潮府函〔2024〕18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潮府函〔2024〕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3日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定位,制定本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条目均作为我市优先发展产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中明确的省优先发展产业均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服务,包括:(一)食品1.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2.先进的食品生产设备研发与制造;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3.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4.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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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地区鼓励企业上市政策一览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大省,拥有着众多的企业。

为了推动这些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推动企业上市是广东省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各地区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

广东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

广东省政府设立了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费等。

广东省政府还设立了企业上市奖励基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作为广东省的经济中心,深圳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

深圳市政府设立了企业上市培育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深圳市政府还设立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深圳市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广州市政府也积极鼓励企业上市,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广州市政府设立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广州市政府还设立了企业上市培育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广州市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珠海市政府也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珠海市政府设立了企业上市培育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珠海市政府还设立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珠海市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的重要制造业基地,也积极鼓励企业上市。

为此,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东莞市政府设立了企业上市培育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东莞市政府还设立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东莞市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重要工业城市,也积极鼓励企业上市。

为此,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佛山市政府设立了企业上市培育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佛山市政府还设立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佛山市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广东省各地区都在积极鼓励企业上市,通过资金支持、奖励机制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来推动这一工作。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也有助于推动广东省整体经济的发展。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广东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崭露头角。

广东省,位于中国南部的珠江三角洲,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广东省各地区的生产总值持续增长,推动了该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各地区生产总值的情况。

我们来看看广东省的生产总值。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广东省的GDP达到了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0%。

这是广东省连续33年保持经济增长的纪录,同时也标志着广东省继续在中国各省的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在广东省的各个地区中,广州和深圳是两个最重要的经济中心。

2021年,广州市的GDP达到了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

而深圳市的GDP达到了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0%。

这两个城市在广东省的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广东省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除了广州和深圳,珠江三角洲的其他城市也在快速发展。

例如,东莞市、佛山市、珠海市、中山市等城市都在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投资。

这些城市的经济增长不仅带动了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在逐步加快。

虽然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较慢,但是随着广东省政府的支持和对口支援政策的实施,这些地区的经济增长也在逐渐加速。

例如,湛江市、茂名市等城市都在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和新能源产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广东省各地区的生产总值持续增长,推动了该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广东省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广东省也将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珠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促进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经济发展。

浙江省是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产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浙江省的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创新创业、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浙江省政府一直致力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为此,该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等。

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

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浙江省政府非常重视企业的转型升级,为此,该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推动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提高企业规模和效益。

浙江省政府非常重视创新创业,为此,该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等群体进行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资金和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浙创业。

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平台,如科技园区、孵化器等。

浙江省政府非常重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此,该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

加强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推动生态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绿色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加强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品质和生活质量。

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和环境污染。

加强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的产业政策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创新创业、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发展。

随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日益受到重视,装配式建筑逐渐成为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为了推动装配式建筑的普及和应用,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本文将对全国部分装配式建筑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给予了高度。

自2015年以来,多地政府出台了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鼓励建筑业向绿色、环保、高效的方向转型。

以下是部分政策的汇总:《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2015)该政策提出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措施,鼓励建筑业采用先进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体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

《关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2015)该政策提出,到2020年,上海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

政策还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2016)该政策要求,到2020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政策还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

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带来的积极效果和影响。

政策推动了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政策促进了建筑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政策汇总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和建议: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应继续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并将其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中。

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其快速发展。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加强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是推动该产业发展的关键。

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以增强装配式建筑的综合竞争力。

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和提高工程质量。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进行引导和监督,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推动产业协同发展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建立产业联盟,实现技术、设备、材料的共享和互利共赢。

装配式建筑是我国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政策支持对其普及和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以及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装配式建筑的广泛应用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视和投入不断增加,军工行业逐渐成为A股市场的一个重要板块。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A股军工类上市公司的名单,以供参考。

北方导航是一家专业从事军民两用光电、陀螺及伺服等高新技术产品的公司,其产品涵盖了军民两用的多个领域。

中国船舶重工是一家专业从事海洋工程装备及其它船舶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中航飞机是一家专业从事民用飞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试验、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公司。

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是一家专业从事民用飞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试验、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公司。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模具、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是一家专业从事战斗机、教练机等航空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卫星通信相关业务的公司,其业务涵盖了卫星电视、卫星通信等多个领域。

保变电气是一家专业从事变压器、互感器等电力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中国南车是一家专业从事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中国北车是一家专业从事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以上就是A股军工类上市公司的部分名单,这些公司在军工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实力。

当然,随着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名单可能会有所变动。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充分了解相关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市场前景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险制度在各个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然而,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能力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比较各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的差异,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生活保障。

然而,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能力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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