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考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基金代销业务知识
基金代销业务知识1. 基金代销业务的定义和分类基金代销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代销渠道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的业务。
根据代销渠道的不同,基金代销业务可分为银行代销业务、证券公司代销业务、保险公司代销业务等。
不同的代销渠道之间有着不同的业务模式和销售方式,但基本上都遵循基金销售的一般原则。
2. 基金代销业务的法律法规基金代销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在中国,基金代销业务主要受到《基金法》、《证券法》、《银行业机构销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约。
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基金的销售资格、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3. 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方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方式主要包括柜台销售、互联网销售和手机销售等。
柜台销售是传统的销售方式,投资者通过银行柜台或证券公司柜台购买基金产品。
互联网销售则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销售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登陆基金销售平台进行购买。
手机销售是基于手机应用的销售方式,方便投资者随时随地进行交易。
4. 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包括机构渠道和个人渠道。
机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销售,这些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团队,能够有效地将基金产品推广给投资者。
个人渠道则是指通过金融顾问、自媒体等个人进行销售,这些个人通常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销售技巧。
机构渠道和个人渠道在基金代销业务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5. 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管理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合规监管等措施,确保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和风险可控。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在购买基金产品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意识培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 基金代销业务的盈利模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手续费、管理费和销售佣金等。
手续费是指在购买和赎回基金产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收取的费用,销售佣金是指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从基金管理公司获取的佣金收入。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个人理财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定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的更新版本即证监会令【第91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例题:1.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B.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C.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D.公司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数的二分之一E.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职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机构正确答案:A,B,C,E解析: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2)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3)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4)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6)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8)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银行是开放式基金的()。
A.基金受益人B.基金管理人C.基金投资人D.销售代理人正确答案:D解析:银行是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代理人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附件8: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行为,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保证我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代销网点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负责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基金代销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各机构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销售渠道。
各代销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适用性问题导致的风险。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设置基金代销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系统参数,确保电子销售渠道同样符合销售适用性原则。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我行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一)各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二)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01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2.06.21【实施日期】200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02年6月21日农银发[2002]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总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分行分中心和经办网点的基金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理销售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中心、分中心与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基本规定(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解析
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解析一、前言基金法律法规是基金从业考试的重中之重,对于有志于从事基金从业工作的人来说,掌握基金法律法规是必备的条件。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帮助您顺利通过基金从业考试。
二、基金法律法规概述1. 我国基金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2.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运作、基金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三、必考知识点解析1.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考生需掌握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主体、生效条件等。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基金投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
考生需熟悉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披露和更新要求。
3. 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基金托管人依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结算、清算等业务。
考生需了解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业务流程、托管费用等。
4. 基金管理:考生需掌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资格条件、变更和终止、管理费用等。
5. 基金销售:考生需熟悉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条件、销售业务流程、销售费用、禁止行为等。
6. 基金运作:考生需了解基金的运作流程、投资限制、资产估值、利润分配等。
7. 基金评估:考生需掌握基金评估的原则、方法、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披露等。
四、总结基金法律法规是基金从业考试的重要内容,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对于通过考试和今后从事基金从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有益的参考,祝您考试顺利!(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考试内容以基金从业考试大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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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附件7: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是指我行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运作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监控包括基金代销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
第二章风险种类第四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系统保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一)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未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或者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或操作技能,在进行业务操作时非主观失误所导致的风险。
(三)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四)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基金销售过程中,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违规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导致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不及时,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三章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第五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理财中心等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内部管理规定,让投资者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提供充足的资讯,制定投资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操作。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投资者理性、审慎投资,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并进行授权、分级管理,明确销售权限、费用结构、销售奖励机制等,保证销售人员实行合规、公正、有效的销售服务。
第七条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实物出资、持仓凭证交付的原则,不得以虚拟方式销售。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全面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销售的产品适合投资者。
如果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合某些投资者,银行应当明确告知投资人,并建议其选择其他资产。
第九条银行对已经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实施持续监督,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调整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的交易明细、份额净值、历史业绩、份额赎回等信息,不得隐瞒或不提供、误导或误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第十一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当围绕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方面展开。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销售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流程,确保合规运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规性,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确保业务的合规运作。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的主要法律规定
基金销售的主要法律规定导语: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基金销售的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吧。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6.25中国证监会颁布,2004.7.1实施第一部规范基金销售活动的部门规章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3.15颁布并实施三层体系监控架构:第一个由基金投资人自己监控,要求前台业务系统必须允许基金投资人对自己的交易和资金划付进行明细查询;第二个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几类对账作业的规定方面;第三个由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控,即通过接受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的信息流、资金流信息,进行账面和实际金额的对比分析。
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应具备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功能,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并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7.10.12颁布1、“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指导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管理制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2、“审慎调查”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产品时,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应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_制度模版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_制度模版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开展基金代销业务。
第三条本行开展基金代销业务,必须遵守国家财经部门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客户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基金代销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基金代销操作流程,保护客户利益,提高代销业务水平。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本行所有从事基金代销业务人员都必须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并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和风险管理技能,以服务客户、推广基金产品。
第六条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代销业务符合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具备市场分析、投资顾问、基金产品介绍和交易与风险管理等多项服务技能,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本行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预防不当行为发生。
同时,要求基金代销业务人员按照规定操作,积极防范风险,避免发生对客户不利的操作行为。
第八条本行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有关注市场、大局和投资者安全的意识,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形象和行为,严格遵守业务规定,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和吸取客户的佣金。
第三章基金代销业务流程
第九条基金代销业务应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营业员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基金明细表。
(二)客户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基金产品,并填写并签署基金购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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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节选)
第三章网点设置和分支机构管理
第九条代销网点管理
(一)须经总行个人金融部理财中心授权。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至少配备一名经支行审核聘任的基金销售人员。
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条基金从业人员,包括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及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
第十一条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符合监管要求;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并经支行审核聘任。
第十二条基金业务的宣传推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和后续咨询服务须由基金销售人员办理;基金交易申请的系统录入、凭单打印和客户签署等工作可以由柜面操作人员办理。
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助力基金从业
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助力基金从业在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中,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基金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必考知识点,可以帮助基金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1.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该法规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 基金从业人员应熟悉该法规的基本内容,包括基金的分类、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投资限制等。
2. 《基金法》- 《基金法》是我国基金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对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 基金从业人员应了解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种类、基金份额的发行与赎回、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等。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基金行业的具体操作规范,对基金的募集、运作、投资、估值等方面提供了详细指导。
- 基金从业人员应熟悉该办法的主要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基金估值的方法等。
4. 《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基金从业人员应了解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运营要求、内部控制等。
5. 《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该规范是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要求基金从业人员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利益。
- 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该规范的要求,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专业的服务。
以上是《基金法律法规》的一些必考知识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
基金从业人员还应该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责,深入学习和理解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通过掌握这些知识点,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参与基金市场的运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考试知识点: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六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与保险法律法规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第二节证券与保险法律制度一、证券法(一)证券法及基本原则证券法是以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证券法》还规定了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
其中,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最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二)证券发行1.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
《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
每一种发行管理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査,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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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
法律法规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201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扩大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销售机构人数要求。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期货公司等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不少于10人。
2、基金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①公开出版资料;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③海报、户外广告;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
应当特别声明。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
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4)特定基金的宣传材料规定。
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2)办理基金份额的时间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
(3)禁止性规定。
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④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⑤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的情形: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按照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3)未按照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4)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5)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6)违反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7)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8)违反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未按照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10)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禁止的行为:
(11)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12)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备考提示:
本考点教材内容较多、这里只是适当挑选出较为重点的内容作出说明,读者适当注意考点中所列条数较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