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节能监察事项分类检查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川国税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9〕36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试行中各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法规处。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保证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督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9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监会成都电监办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
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90号)
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环保局:
为指导、督促正在开展的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纠正地方越权出台实施的优惠电价,及时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取得实效,决定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四川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5号),四川省发改委等4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以及《。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市(州)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者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精编【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能够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我国新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经历了新旧更替,节约能源法从而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我国的节约能源向新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
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川办函[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法律法规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相互之间的不协调性,以及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异等,容易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出现偏差,造成“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问题,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政府公信力;裁量空间过大可能助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滋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权力寻租”行为;裁量过程的不透明易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引发社会矛盾。
《规定》的颁布施行,将对弥补立法不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将认真学习、全面实施《规定》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结合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要求,通过源头控制、制定标准、建立规则、强化监督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综合控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川府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7〕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6日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以重点工程实施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推进机制,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较2015年累计下降16%,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双控”目标任务。
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2.8%、13.9%、16%、16%;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5%。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川经[2009]190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经〔2009〕190号)
各市(州)经委:
5月14日,我委印发了《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川经〔2009〕164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标准做成表格形式,重新印发。
《执行标准》以此为准。
《适用规则》继续有效。
二○○九年六月三日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5日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第六条(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川财财法〔2014〕1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财法〔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7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我厅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川财财法〔2009〕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正在制定、修订过程中,政府采购处罚事项暂不规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待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后再予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30日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四川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范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规范及标准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2009〕164号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经委: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的要求和部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主题词:印发自由裁量规则标准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委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14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1号(共印15份)附件1: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经委系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事实认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选择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事实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考虑与案件不相关的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全省用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我省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邮编:610021
邮箱:****************
附件: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监察总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第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月29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在本规定基础上细化标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持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川府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二○○八年七月一日)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局分别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四川省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四川省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节能和减排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和11.9%,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较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较严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基础还比较薄弱,目标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加大了工作开展的难度。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开展,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8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28
•【字号】川经信办法规〔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川经信办法规〔2015〕20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78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标准有效期五年,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原《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川经〔2009〕190号)、《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川信〔2009〕1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四J11省发展改革系统节能监察事项
分类检查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一、节能监察检查事项
(一)对象划分。
1.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
2.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检查一次。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重点关注投诉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3.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一年不超过两次。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重点关注投诉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二)检查程序。
1.进行查前公示。
通过发改委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检查公示,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2.组成检查组。
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检查,检查组由受委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3.送达检查通知书。
开展检查五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4.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检查时,向被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记录和摘录检查内容与事项,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检查组梳理汇总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按要求进行审理后,书面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
被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并送达被委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6.形成检查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理复核,检查组根据审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对有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三)检查工作要求。
1.提高专业能力。
实施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确保工作质量。
检查组长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发改委报告。
8.严守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检查结果运用。
1.推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
督促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逐项整改,全面梳理管理漏洞,细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9.形成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进行全省通报,形成警示作用。
(五)检查资料归档。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相关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
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六)检查工作总体要求。
1.实施节能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节能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被委托单位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
附件3
四J11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情节狂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
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
相关联。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免于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三)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类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备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
量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减轻,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以下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单在违法行为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
地位,能够及时纠正等情形;违法后果轻微是指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没有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较小等情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