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告离婚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告离婚判决书

【篇一: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

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6

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经村委调解,被告执

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

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

就让被告引产。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

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

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

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有共

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

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

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

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

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

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

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

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

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

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

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三洋牌25寸彩

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

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

五日

书记员张根生

篇二:离婚判决书

法律文书大赛作品

法学b3班

李俊君

200858231508

山西省 x x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x民初字

第x号

原告段x,女,1974

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被告李x,男,1971

年11月24日生,汉族,

xx省xx市xx县人。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

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

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

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x

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

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

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诉称,我

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孩

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

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我和亲

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

却态度蛮横。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没有回来过。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

已无感情可言。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x归我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

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x未到庭应

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

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

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xx。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1998年,被告李x

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

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

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

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

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段x

某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就本案所

查明的事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x

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段xx

由原告段x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

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段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刘xx

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杨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415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