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告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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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判决书
【篇一: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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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登民一初
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
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6
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经村委调解,被告执
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
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
就让被告引产。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
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
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
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有共
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
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
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
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
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
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
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
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
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
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
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三洋牌25寸彩
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
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
五日
书记员张根生
篇二:离婚判决书
法律文书大赛作品
法学b3班
李俊君
200858231508
山西省 x x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x民初字
第x号
原告段x,女,1974
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被告李x,男,1971
年11月24日生,汉族,
xx省xx市xx县人。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
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
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
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x
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
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
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诉称,我
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孩
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
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我和亲
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
却态度蛮横。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没有回来过。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
已无感情可言。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x归我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
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x未到庭应
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
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
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xx。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1998年,被告李x
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
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
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
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
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段x
某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就本案所
查明的事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x
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段xx
由原告段x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
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段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刘xx
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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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登民一初
字第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