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告离婚判决书

合集下载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法院名称]
[法院地址]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对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

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判决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判决[具体判决内容]。

三、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判决[具体判决内容]。

四、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判决[具体判决内容]。

五、其他相关事项,判决[具体判决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请被告[被告姓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法院名称]
[公告日期]
注:本公告为范文,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由法院出具。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

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

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

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

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期限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期限

公告送达期限【篇一:公告送达日期不一致怎么办】公告送达日期不一致怎么办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公告期满,就算已经送达。

那么,当公告送达日期不一致的时候,怎么计算公告时间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在本院公告栏內张贴,有时还需要邮寄给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张贴,这样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不同的公告日。

请问,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哪个公告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来信中谈到的是指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并需要委托给异地法院张贴公告的情形。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公告栏内为同日公布,则本地法院需要将该公告提前交邮受托的异地法院,这种情况下,计算公告期间,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遇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或法定休假日的,则以节假日或法定的休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的公告栏内不同日公布,一个公布在前,一个公布在后,则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后一个公布日为准,从后一个公布日的第二天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公告送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公告送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常采用的送达方式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民商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人财物的流动性增大,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公告送达凸显重要。

目前,实务中存在公告送达操作失范,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为正确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效率,笔者就如何规范公告送达这一诉讼活动谈几点粗浅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离婚起诉书模板8篇

离婚起诉书模板8篇

离婚起诉书模板8篇第1篇示例:离婚起诉书原告:(原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原告系中国公民,被告系中国公民。

原告与被告于(结婚时间)结婚,婚姻登记地为(结婚登记地)。

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丧失维系家庭的基础,存在着难以弥合的矛盾与分歧。

经双方协商并多次沟通,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共同生活,现依法起诉离婚,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离婚。

诉讼请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下:1. 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其他事项,由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请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结婚之日起,曾经历过很多甜蜜时光,也一同面对过无数困难和挑战。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分歧,感情逐渐冷淡,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双方尽力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不得不提交起诉书。

1. 家庭生活矛盾重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生活矛盾愈演愈烈,导致无法和谐共处。

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和修复。

2.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多年,双方之间互相没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已经无法实现。

为了双方的幸福和平静,以及家庭和子女的未来,原告不得不提出离婚诉讼。

3. 无可挽回的分歧:原告与被告多次尝试化解矛盾,但是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分歧远超出双方的想象,已经到达了无法弥合的地步。

原告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问题。

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其他事项,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

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执业证号)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原告联系方式:(原告联系方式)起诉日期:(起诉日期)此致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注: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依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2篇示例:离婚起诉书原告:(原告姓名)诉讼请求:离婚一、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系夫妻关系,结婚时间为(结婚时间)。

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模板及事项说明

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模板及事项说明

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模板及事项说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是很多的,但是大部分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由于无法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很可能会判决不离婚,法院会依法给出不准离婚判决书,也是属于一般的民事判决书,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是怎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准离婚的判决书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营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XX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XX,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XX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XX,女,生于1938年10月24日,汉族,XX省XX县人,不识字,务农,住XX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 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正月经王*全介绍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XXXX 年X月XX日补办了结婚证。

XXXX年XX月XX日生一子,名叫XX。

1993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

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

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

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从谈恋爱到结婚就有3年时间,并同居2年半时间后才办的结婚证,这难道还算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吗2、说我不尽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那更不是事实,小孩XX马上读高中了,我不尽义务,他是从何而来且小孩一直随我生活,我不尽义务,他是如何长大了的我近几年患了精神病,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仍在外务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难道还要作为一个病人的我来照顾吗说我与原告长期争吵打架,那更不是事实,有干部和群众可以证明!3、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我生病了,先后在亲朋好友处借款6万元,原告不想尽夫妻扶助的义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4134 号
刘顺华、冯娟(曾用名丁玉 婷):本院受理原告江良慧诉你 们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们 公 告送达(2018)苏 0106 民初 413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 决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 诉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逾 期 本 判 决 即 发 生 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8902 号
窦 宝 珍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庞 梅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送达(2018)苏 0106 民初 890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2018)苏 1002 民 6192 号 吴 长 俊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陈
天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 卡 、起 诉 状 副 本 、证 据 副 本 、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 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 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视 为 送 达 。提 出 答 辩 状 的 期 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 起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的第三日下午 15:00(遇节假日 顺 延) 在 本 院 第 三 法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本 案 ,逾 期 将 依 法 缺 席 判决。

陈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罗某【当事人】陈某罗某【当事人-个人】陈某罗某【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伟【代理律所】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与陈某2009年2月5日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罗某主张其患有精神障碍,属于三级精神残疾,但并不能直接证实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证据一致,本院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与陈某2009年2月5日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对此,本院评议如下:陈某上诉认为该协议有效,罗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陈某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一半。

罗某认为该协议的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罗某患有精神障碍,属于三级精神残疾,协议系陈某起草,陈某损害了罗某的合法利益。

本院认为,罗某主张其患有精神障碍,属于三级精神残疾,但并不能直接证实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现有证据,罗某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离婚协议》是陈某与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已经根据该《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办理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陈某和罗某均具有约束力。

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篇一:刘××诉张××离婚判决书刘××诉张××离婚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09)登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牛××,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被告张××,女。

委托代理人贺××,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

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

经村委调解,被告执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

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就让被告引产。

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2006年10月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

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

离婚判决书样本

离婚判决书样本

离婚判决书样本
小编希望离婚判决书样本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离婚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件情况作出的。

作为当事人,可以适当的了解离婚判决书的格式、内容,但没有必要过多的进行纠结。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判决书样本,供你参考。

离婚判决书样本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兴宁初字第 01393 号
原告:***,男,1942 年 9 月 16:早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庄镇 220号。

委托代理入周铁民,系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1 年 12 月 20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市连山区.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铁民,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残疾年过半百午直未娶。

1993 年 6 月 15 日经介绍,与有过婚史的被告结婚。

婚生没有生育,感情尚可。

原告多来有 7万多元存款,并有现金 5000 多。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6篇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6篇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6篇Model text of announcement of divorce judg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6篇前言: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本文档根据公告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2、篇章2: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3、篇章3: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4、篇章4: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5、篇章5: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6、篇章6: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都说现在婚姻自由,可离婚率居高不下。

一封封离婚判决书的送达宣判着一个家庭的分离。

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章1: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离婚判决书原告周平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

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

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龙诉徐敏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0)孝民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

委托代理人张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程龙因与被上诉人徐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0)悟民初字第14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天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娟、龚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程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震、被上诉人徐敏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红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徐敏、程龙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

2007年2月7日,双方在湖北省大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09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名程雨菲。

2009年5月7日,徐敏称程龙在其怀孕期间不闻不问,女儿出生后,程龙听其母亲指使,经常指责徐敏的不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程龙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徐敏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没有好转。

2010年2月21日,徐敏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

另认定,徐敏的婚前财产有:靠椅七张、小方桌一张、皮箱一对、被子六床、床单十二床、枕头六对。

徐敏、程龙的共同财产有:2007年1月,徐敏、程龙共同出资80500元(含房屋过户费用)购买位于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118号二楼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4.62平方米)、白色软布组合沙发一套、长方形玻璃桌一张、海尔牌电冰箱一台、黑彩色大理石电脑桌一张、席梦思床一张、佳友牌梳妆台一乘。

原审判决认为,徐敏、程龙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在婚后均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理解与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

徐敏曾于200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徐敏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得以改善,夫妻感情并未和好,致使徐敏再次提起诉讼,说明徐敏、程龙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书(3篇)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张小某。

然而,近年来,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家庭琐事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效果甚微。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张小某。

2. 2019年,被告李四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吵。

3. 2023年3月,原告张三再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坚决,表示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4.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张三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止。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号
原告刘XX,女,1976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弄XX号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8弄X号X室。

被告丁XX,男,1971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龙新村X幢楼房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弄XX号XX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日子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只要双方在将来的共同日子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思考建立家庭之别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丁XX离婚的诉讼请求别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如别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程程。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某;张某某【当事人】毛某某张某某【当事人-个人】毛某某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永生邱平陆丽铭【代理律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6日、5月28日书写的约定承诺系双方对财产各自独立的约定。

但根据两份材料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过明确约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法采纳。

关于水清路房屋和黎安二村房屋的产权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系双方基于约定或基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的赠与而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虽然上述两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上诉人一人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作出处理,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机场新村房屋为被上诉人婚前取得产权,婚后变为双方共同所有,一审法院考虑上述情况确定分割,无不当。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各自的公积金数额进行确认,一审据此确定的公积金折价款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篇一: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

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孙某1、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彭国强【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彭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贾某【当事人】孙某1贾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贾某【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林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李洁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洁鑫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林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李洁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洁鑫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春林李洁彬李洁鑫【代理律所】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追认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贾某名下7157账户的大额支取,该账户在2017年8月29日和8月30日收到母亲白某、朋友王某、员工曹某、父亲贾某2共计312万元的转款后,第二天即转出将近306万元给韩某,数额和时间基本能一一对应,很明显转给韩某的款项是来源于案外人,不属于转移财产。

同样,该账户在××××年××月5日收到父亲贾某250万元的转款后,第二天即转出54万余元给韩某,亦不属于转移财产。

关于贾某名下9077账户的支取,由于该账户均是转账支付,数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显示交易对象基本上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贾某辩称该转账是支付悦萱堂公司的货款,与事实相符,故该账户的支取不属于转移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告离婚判决书【篇一: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登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

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

经村委调解,被告执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

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就让被告引产。

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2006年10月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

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

审理中,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三洋牌25寸彩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根生篇二:离婚判决书法律文书大赛作品法学b3班李俊君200858231508山西省 x x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x民初字第x号原告段x,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

被告李x,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县人。

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

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x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

我和亲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却态度蛮横。

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没有回来过。

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已无感情可言。

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x归我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xx。

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

1998年,被告李x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

婚生子段x某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

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段xx由原告段x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xx审判员李xx审判员刘xx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杨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登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唐彦福,男。

委托代理人张占龙,男,成年,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游方头村。

被告杨秋芳,女。

原告唐彦福诉被告杨秋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秋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990年12月29日结婚,1995年4月6日生育长子唐智华,2004年1月16日生育长女唐瑜瑶。

因性格不和,2007年6月分居至今,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子,被告抚养次子,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990年12月29日结婚,1995年4月6日生育长子唐智华,2004年1月16日生育长女唐瑜瑶。

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和,从2007年6月分居至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彦福与被告杨秋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二○○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根生篇四:张绍军与谭香兰离婚判决书张绍军与谭香兰离婚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麻民一初字第147号判决书原告张绍军,男。

被告谭香兰,女。

原告张绍军就与被告谭香兰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名山、人民陪审员黄伟参加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4日生下一女张利华。

被告在女儿6个月大时与原告发生口角离家出走,后经家人规劝回了家。

1999年在女儿一周岁时,被告又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再次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次劝说仍不肯回家,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又到被告娘家询问,被告父母均不告诉原告被告在何处,但原告听村民说谭香兰曾多次回娘家,居住一晚后即又外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

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和原、被告及婚生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拟证实原、被告及婚生女儿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本,拟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3、麻阳苗族自治县舒家村乡张公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两次离家出走,被告下落不明;4、证人张绍勇的证言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归;5、证人张先喜的证言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归;6、证人张逢伍的证言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归;7、本院依职权调查赵喜桃笔录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下落不明四、五年了,原、被告之女张利华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

上述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原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证据作以下综合分析,对于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因该2份证据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公文书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1、2号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原告提供的3、4、5、6号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因该几份证据间的内容相互印证,彼此吻合,本院对3、4、5、6、7号证据也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夫妻感情尚好。

1997年11月26日,双方自愿在本县锦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1998年8月24日双方生育一女张利华。

婚初期间,夫妻感情尚好,不久,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1999年,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劝说,被告回家生活了几天。

1999年下半年,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双方再无联系,以致原告诉诸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的婚前个人陪嫁财产有:冰箱一台、彩电一台、高矮组合家具各一套、皮沙发一套、皮箱四口、棉絮、被子等床【篇二:公告离婚的判决书内容】篇一:离婚判决书法律文书大赛作品法学b3班李俊君200858231508山西省 x x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x民初字第x号原告段x,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