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相关文件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税制风险案例
税制风险案例在现代社会中,税制风险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和个人都可能因为不了解税法规定或者存在税收风险意识不强而陷入税收风险之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税制风险的存在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案例一,企业逃避税收风险。
某公司为了减少税负,采用虚报成本、偷逃税款等手段,导致被税务部门查处,最终被处以高额罚款并影响企业信誉。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企业逃避税收的行为不仅违法,还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漏税风险。
某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严重的税收风险。
案例三,跨境税收风险。
某公司因为对跨境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在跨境交易中存在避税行为,最终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政策,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为税收问题而遭受损失。
如何规避税制风险?首先,企业和个人要加强对税法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陷入税收风险之中。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税务处理流程,确保税收合规。
再者,要加强税收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税收风险,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税收问题。
最后,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和核实工作,主动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税收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总结。
税制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只有加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税收风险意识,才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对税收风险问题的重视,做好税收合规工作,避免因为税收问题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案例:电子稽查手段与传统查账方式完美结合千万税案成功告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例分析(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该单位2009-2011年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未对应收取的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393.63万元。
黑龙江双鸭山市国税局成功办结一起反避税案件2013-12-22双鸭山市宝山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企业有大量注册资金拆借,存在避税嫌疑。
双鸭山市3户企业与异地1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
3户企业将暂时闲置注册资金借给异地企业使用,对这一业务没有核算利息收支,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在省局的全程指导下,此项工作历时4个月,经过调查、定性、立案、约谈、取证、结案等环节,最终实现了入库税款467万元,2012年3月30人民网在线访谈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肖捷]答按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1.营业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解析1. 案例背景在现代经济运行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取得利润时要承担的一种税务负担。
然而,由于税法政策的复杂性以及企业操作的差异性,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也随之出现。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并提供解析和对策建议。
2. 案例一:偷逃所得税案例某X公司为避免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偷逃所得税的行为。
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以“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名义列为费用,减少了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这种偷逃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解析: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实际收入和支出来计算的,企业不得通过虚构费用来逃避纳税责任。
税务机关通常具备审核企业账务的能力,对于未经合理解释的费用,很可能会进一步调查。
因此,企业应正确申报纳税并避免违法行为,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策建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盘点销售收入和费用,确保账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法政策变化,及时学习并应用新政策,确保纳税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案例二:错误申报所得税案例某Y公司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政策不了解,误将非营业收入作为收入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错误。
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该公司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的,误将非营业收入进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是明显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中会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错误申报,往往会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
对策建议:企业应加强对税法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财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及时纠正错误申报,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4. 案例三:跨国企业财务管理案例某国内企业为避税,将部分利润通过内部资金调整的方式转移至一家境外子公司,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会计经验:如何避免私车公用的税务风险
如何避免私车公用的税务风险摘要: 税收与我们衣食住行日益相关。
该文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和私车公用涉税风险如何应对两个方面,让我们对车改后突现出的私车公用问题的涉税业务处理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
私车公用,是指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私家车为企业提供的支持或服务,包括代替班车上下班、取代公出打车,甚至以自己的车身为企业提供广告支出等。
与小汽车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购置费用,持有期间各类规费、保险费、维护修理费用,以及运行费用。
一、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此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
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
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在公司进行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原则上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员工个人或其他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公司支付给员工或其他个人的租金,可以申请代开的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风险案例
税务风险案例近年来,税务风险案例在企业经营中频频出现,给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税务风险案例的出现不仅使企业面临着经济损失,更可能导致企业形象受损,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因此,深入了解税务风险案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税务风险案例一,虚假发票案例。
某企业为了减少税负,采取了虚假发票的手段,虚报进项税额。
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实,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追缴欠缴的税款。
这一案例不仅让企业承担了经济损失,更使企业声誉受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税务风险案例二,逃避税务申报案例。
某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故意不进行税务申报,结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要缴纳高额罚款,还可能面临经营停止、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
这一案例表明,逃避税务申报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税务风险案例三,偷漏税行为案例。
某企业在税务申报中故意隐瞒部分收入或支出,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仅要缴纳高额罚款,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再次说明,企业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税法,不得采取偷漏税行为。
针对以上税务风险案例,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首先,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杜绝虚假发票、逃避税务申报、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对税法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为无知而触犯税法。
最后,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税务风险,避免因疏忽而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案例的出现对企业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加强内部管理,遵守税法法规,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的发生。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例背景A省某施工企业甲在B省承担一项工程,该工程坐落在该省某县县城之外的村庄,附近村民对施工造成的不便多有不满,为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民扰现象,经与村委会商讨,该施工企业决定无偿为该村修建一条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开工,9月16日竣工交付使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人工费: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4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
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无偿捐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应由甲企业承担的税金转账,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因此成本应以不含税口径核算。
税务处理1、标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竣工交付之日,亦即建筑服务完成之后。
3、施工所在地与甲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4、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成本费用×(1+成本利润率),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道路工程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30+5+2+1)×(1+10%)=50.6万元5、应预缴增值税金额:(50.6×1.11-8.24)÷1.11×2%=0.86万元6、应预缴附加税费金额:城建税0.86万元×1%=86元,教育费附加0.86万元×3%=2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86万元×2%=172元。
由无偿使用股东房产引发的核算和纳税乱账
由无偿使用股东房产引发的核算和纳税乱账企业无偿使用股东房产,首先想到的是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说明纳税的主体是使用者。
这句规定注意其范围,适用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那么,无租使用“个人”房产呢?比如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产呢?显然不适用本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即如果房产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就该使用人纳税。
那么,如果被无偿使用的房产所有人是股东个人、且在本地,谁纳税呢?蓝老师观点:如果由个人纳税,按《条例》规定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由使用人纳税也是没有风险的,某个人在不在当地,并不是能查实的事,连什么叫“在当地”没有准确定义。
所以,想由谁交都行。
如果由使用人纳税,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那么税款就可以在使用人税前扣除,自己按划算的选择处理。
结论就是:不论股东是个人还是单位,无租使用股东的房产,由使用者按余值交房产税,并计入使用人的损益扣除。
这样,第一个问题就出现了。
企业无租使用股东房产后,对房产进行了改良,比如改变了结构、增加了功能,这个改良支出,计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显然改良支出不纳房产税。
因为这是使用者的行为,不是房东的行为,使用者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对无所有权的房产进行装修、改良,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与房产原值搭不上边。
果真如此吗?竟然错了!先看房产税政策,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这个规定要点有三:①原值按“会计制度核算”,②原值不一定计在“固定资产”账簿上,③纳税人若错误应该调整。
“股权转让”别任性 三个案例说税收风险
“股权转让”别任性三个案例说税收风险A “零元”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补税没商量近期,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
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2016年9月这家物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王女士的这次股权转让,物业公司2016年9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
她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因此,应按上述相关规定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
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尚未收款这么办:完成转让即应确认收入近日,南京地税在对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拥有的一家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但该企业一直没有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收入,也未就这笔业务缴纳税款。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税务法律是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税收征管日益规范,税收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我们特此举办税务法律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偷税漏税案(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3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获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5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国家利益;(2)手段隐蔽,手段多样;(3)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多个税种。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税务登记证件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其他税务资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启示1.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2. 纳税人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3.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关于误餐补助(江苏省扬州地税局)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
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镇江地税局)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
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
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老会计经验】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涉税风险案例分析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房地产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第一期)上一期分析了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增值税风险,本期继续分析其企业所得税风险。
此前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是相互独立的,增值税政策的适用(是否免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几乎不产生影响。
(一)纳税调整风险之一:关联交易调整(特别纳税调整)1、相关政策(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加收利息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政策分析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将其10亿元资金无偿提供给母公司乙公司使用,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该交易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无偿使用房屋案例
无偿使用房屋案例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常常会遇到需要无偿使用房屋的情况。
无偿使用房屋是指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暂时使用他人的房屋。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无偿使用房屋的相关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情况。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个年轻的职场人士,他因工作需要迁居到了一个新的城市。
然而,由于个人经济状况有限,小明并没有在新城市购置自己的住房。
在求助朋友之后,他得知朋友的朋友小李正好有一套空置的房屋,而小李因为一些原因暂时无法自己使用,于是他愿意将房屋借给小明无偿使用一段时间。
无偿使用房屋的问题与解决办法1. 权益保障:由于小李将房屋借给了小明,那么在无偿使用房屋的期间,小明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他们可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细节问题。
这份协议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纠纷。
2. 房屋保养:在无偿使用房屋期间,小明需承担保养房屋的责任。
他应当合理使用房屋设施,定期进行房屋清洁和维护,并妥善保管房屋内的物品。
如有任何意外损坏,应该及时通知小李并协商解决办法。
3. 安全问题:房屋使用期间,小明需要确保房屋的安全。
他应该注意防盗防火等基本安全措施,并妥善保护房屋内的财产。
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小明应及时报警并通知小李,对安全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
4. 使用期限:无偿使用房屋的使用期限应事先约定明确。
小明和小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议使用时间,可以是几个月、半年甚至一年。
若期限到期后小明需要继续使用,应提前与小李进行沟通,并支付相应的租金或者达成新的协议。
5. 故意搬离:在无偿使用房屋期间,如果小明故意搬离或转租给他人,将会涉及到违约问题。
小明需要明确知晓,无偿使用房屋并不代表他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不得擅自处置房屋或转让给他人。
否则,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金。
案例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无偿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双方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这些风险值得关注
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这些风险值得关注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总局也给大家带来了贺岁大礼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直以来,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是很多中大型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心头之痛。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企业自身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依靠集团母公司的主体信用申请贷款,然后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调拨使用,由此产生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风险。
针对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曾给出明确的口径,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2018年下半年,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稽查,约谈了几家大型房地产企业使得这一税收风险更为突出。
因此,2019年20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部分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的增值税问题,切实响应了国家“减税降负”的政策号召。
20号文件仅用一句话对该政策进行了规定,实务中企业集团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企业集团的标准把握20号文明确,仅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资金往来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实务中如何对企业集团进行把握呢?参考税务机关对统借统还政策的把握来看,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属于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
过去,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一笔捐赠竟然捐出了税务风险,谁惹的祸?【经验】
企业一笔捐赠竟然捐出了税务风险,谁惹的祸?案情简介:F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以下简称“F稽查局”)2012年11月22日开始对F市杨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柳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杨柳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期间采取“大头小尾”方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F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柳公司隐瞒销售收入90,809,151.61元,对杨柳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应缴未缴增值税15,437,563.25元处以一倍罚款,对杨柳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18,182,045.21元处以一倍罚款,对杨柳公司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杨柳公司对F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柳公司的诉讼主张,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F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杨柳公司在税务稽查前进行纳税申报后又撤回的事实应当如何认定,进而影响偷税金额的认定。
F稽查局观点:杨柳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申报销售收入87,280,000元,但由于杨柳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有误,故于同年11月30日撤销该次申报。
截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杨柳公司未就其销售收入87,280,000元进行有效纳税申报,隐瞒销售收入90,809,151.61元,认定杨柳公司偷税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法院判令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税款流失,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杨柳公司观点:2012年6月,我公司听说F市有的医药企业被检查了,于是准备将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后申报纳税。
这时,F市C区国税局(以下简称“C 区国税局”)专管员也通知我们进行自查,由于我公司账目混乱,清理比较费时,于10月基本清理完成,上述销售收入共计8,7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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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1无租使用房产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
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案例2无偿提供借款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
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无偿使用员工汽车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
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
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