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生育调节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时间:2020-03-25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的?下文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
下文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三章_生育调节_第十九条_【释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释义】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条例》“生育”应作广义理解,即生育应包含依法收养。
第一款是关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按照本款规定,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应当符合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夫妻,且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子女;(2)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3)申请人申请再生育子女,必须符合本条款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一种;(4)申请人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当先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
计划生育培训课件

生育调节的原理与方法
生育调节的原理
通过调整人体内分泌系统的功能,控制生育过程,实现计划生育的目的。
生育调节的方法
包括自然避孕法、药物避孕法、宫内节育器、外用杀精剂、绝育术等。
生殖健康的概念与内涵
生殖健康的概念
生殖健康是指在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 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合理的生育调节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女性的生殖健康,避免意外怀孕带来的身心伤害,同时也可以减 少因生育过多而导致的贫困、教育水平下降等问题,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5 计划生育培训的 实践与探索
计划生育培训的现状与挑战
培训内容与需求不匹配
培训效果难以评估
当前计划生育培训内容过于单一,缺 乏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个性化 培训内容。
服务规范
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 量;尊重受术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护受术者隐私。
计划生育服务中的沟通技巧
01
Hale Waihona Puke 020304
倾听技巧
耐心倾听受术者的诉求和疑虑 ,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表达技巧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受术者解 释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和政策,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引导技巧
通过开放式提问和引导,帮助 受术者明确自己的需求和选择
计划生育培训课件
目 录
•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 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 避孕节育方法与措施 • 生育调节与生殖健康 • 计划生育培训的实践与探索 • 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责任与伦理问题
01 计划生育政策与 法规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01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计划生育与生育调节

避孕套
10%
其他避孕法
2%
各种节育技术进展(略)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 (略)
避孕方法的特点
方法
典型的 需要 对STD 适合于 方法停用 副作用
第一年 再供 危险的 哺乳妇 后生育力
失败率 给 影响 女
的恢复
并发症
输精 管切 除术
女性 绝育 术
0.2% 0.4%
皮下 埋植 剂
0.4%
IUD 3%
——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
晚婚——结婚年龄:男22,女20 晚婚年龄:男25,女23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 育第一个孩子或延长生育二胎的间隔年限。 少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优生:生育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后代,防止 因遗传性、先天性和产伤性因素导致生育痴呆、 有精神病和其他缺陷的后代。
节育期保健
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节育期妇女提供 的旨在保护和促进节育期妇女生殖健康 的一系列保健服务。
节育期的概念
在妇女有生育能力期间,由于各种原因 需要控制生育的时期。又称生育调节期。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一生中只生育1~2子女, 因此生育调节期长达30年左右。
生殖健康的概念
在体格的、精神的和社会的完整健康的状况下 完成生殖过程的状态,而不仅仅是在生殖过程 中没有疾病或失调。
适合于 哺乳妇 女
是
方法停用 后生育力 的恢复
立刻
副作用
有些使用者对硅橡 胶或润滑剂过敏
并发症 无
阴道 杀精 子剂
阴道 隔膜
21%
18%~ 28%
经常 预防某 是 些疾病
经常 预防某 是 些疾病
自然 20% 无 无
不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写作时间:[2003-07-18]《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09.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计划生育问题与解决方案

计划生育问题与解决方案计划生育问题与解决方案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地控制和调节人口增长,以达到合理利用和调整人口数量和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行为措施。
而在我国,计划生育基础政策从1979年开始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对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避免了过度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和社会财政的压力,同时也促进了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事实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人口政策的实施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虽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问题。
如少数地区因历史、经济等原因,还存在人口增长量大、人口控制难度大的情况。
同时,在计划生育政策初期,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主要是放在人口数量的调控上,对人口增长结构的优化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社会影响比较大由于政策的实施,家庭单独生育成为了普遍现象,这样一来,在丰富家庭生活、照顾老年人方面,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压力。
另外,家庭单独生育,也意味着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负担全部落在父母肩上,这也使得家长们要辛苦工作,为自己的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某些地区,孩子的抚养成本大幅上涨,给家庭带来了负担,也导致了劳动力不足等问题。
三、少数家庭违反政策虽然“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的强制性政策,但是少数人还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这种违反行为,不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打击计划生育政策的软效应,同时政策的执行也存在诸多矛盾和争议。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出解决方案。
一、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大家意识到这项政策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偏远地区的群众,需要不断走进去、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理解他们的困难和难处。
计划生育专项知识讲座

适用范围
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在异地居住 的育龄公民。
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 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奖励与处罚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 口的计划生育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义务
公民在享受生育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 责任,包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等。
06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与保障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和扶 助。
立法目的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 的协调发展,同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擅自更改药物或方法。
03
优生优育知识
优生优育的意义与原则
优生优育的意义
提高人口素质,改善国民身体素质,使每个家庭都能生育健康的孩子,从而促进家庭幸福和国家繁荣 。
优生优育的原则
科学婚检,选择最佳生育年龄,避免近亲结婚,合理营养,谨慎用药,避免环境污染等。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内容与作用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内容
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延
除了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政策还涵盖了与人口相关的其 他方面,如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性别平等、人 口老龄化等议题。
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
初步探索阶段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这一 阶段的重点是限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
全面推行阶段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推行, 国家开始实施一系列奖励和处罚措施,以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实施日期】2021.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二胎的 ,按照《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 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收社会 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照《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 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收社会抚 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浙 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 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教育、住房、 就业等支持措施方面,对独生子 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 福利待遇。
03
CATALOGUE
计划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优生优育咨询指导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奖励形式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现金、健康 检查、养老等多种形式给予。
其他优待与奖励
托儿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可以享受托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规定。
优先优惠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全文
目录
• 总则 • 生育调节 • 计划生育服务 • 优待与奖励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CATALOGUE
总则
立法目的
01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02
优化人口结构
03
04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在本省居住的流动人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计划生育课件PPT课件全文完整版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 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
监测。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力 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加强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服务可及性和便利性。
开展流动人口优生优育指导服务,降 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加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高避 孕节育措施落实率。
加强婚前检查和孕期保健
推广新生儿疾病筛查
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
通过婚前检查和孕期保健,及 时发现和处理影响优生的因素 ,降低出生缺陷和遗传性疾病 的发生率。
通过新生儿疾病筛查,早期发 现和治疗遗传性疾病和出生缺 陷,提高患儿生存质量。
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 知识,提高公众对优生优育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 对高危人群的指导和干预,降 低不良生育结局的风险。
育政策逐渐调整,实施“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
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
02 生育调节方法与 措施
自然避孕法原理及应用
自然避孕法原理
通过观察女性月经周期和宫颈黏液变化,判断排卵期和易受孕期,从而选择合 适的时间进行性生活,达到避孕目的。
应用方法
包括日历法、基础体温法、宫颈黏液观察法等。需要女性具备一定的自我观察 能力和记录习惯,同时结合男性配合,确保在易受孕期避免性生活或采取其他 避孕措施。
选择合适的宫内节育器
根据女性子宫大小、形状以及个人需求选 择合适的宫内节育器。
定期检查和更换
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
按照医生建议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宫内节 育器位置正确且没有引起不适。到期后及 时更换新的宫内节育器。
使用宫内节育器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和并发 症,如子宫穿孔、感染等。在使用前应充 分了解并咨询医生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一、前言为了应对河南省人口结构的变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发展规划1. 人口规模与结构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结构,确保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结构优化。
2. 人口分布与城乡规划优化人口分布,促进城乡人口协调发展,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人口承载能力。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尊重适龄夫妇生育三个孩子的意愿。
2. 生育调节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生育服务,引导家庭合理规划生育。
3. 生育支持加大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力度,完善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待遇,降低生育成本。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管理加强人口信息采集与登记,提高人口信息质量,实现人口精细化管理。
2.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政策实施与保障1. 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
2. 政策评估与调整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3. 政策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语本规定旨在促进河南省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2024年1月1日。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同级计经委、卫生、医药、民政、公安、劳动、城建、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可能使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对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
医药、卫生科研机构,应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县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单位,应开设优生、节育咨询门诊。
第十三条 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施行,确保受术者安全。引起并发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施行节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的手术。
第四章 优待与奖励
第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为超生。对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夫妻双方当年收入的百分之十,罚款十四年。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的加重处罚。
(三)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子女的,比照前项规定处罚。
上列各项罚款,可向当事人分期收取或一次收取。
对计划外生育的,除按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在晋级、评选先进、分配住房以及有关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限制;对情节严重的职工,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八)双方或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第十九条【释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释义】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条例》“生育”应作广义理解,即生育应包含依法收养。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有47条,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这部法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与公民个体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四个章节,在这四章里对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负有的责任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19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20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24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油田公司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天;晚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另加1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人口增长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家庭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二、规划与政策第五条国家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国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参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四、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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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并发症
复方 口服 避孕 药 孕激 素型 丸剂 雌 -孕 激素 避孕 针剂 孕激 素避 孕针 剂
恶心、体重增加、 头痛、皮肤颜色变 化和可能经过几个 月或继续服药后可 消失的其他副作用 不规则月经出血长 期阶段性出血、闭 经或点滴出血) 恶心、体重增加、 头痛、皮肤颜色变 化和可能经过几个 月或继续用药后可 消失的其他副作用 不规则月经出血长 期阶段性出血、闭 经或点滴出血)
女性的节育包括避孕和绝育 女性常用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 女用避孕药 外用避孕药具 自然避孕法 其他避孕法
全世界使用的节育方法
自愿女性绝育 宫内节育器 口服避孕药 26% 19% 15% 体外射精 自然避孕法 阴道屏障法 8% 7% 2%
自愿男性节育
避孕套
10%
10%
避孕针剂
其他避孕法
1%
2%
各种节育技术进展(略)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 (略)
晚婚——结婚年龄:男22,女20 晚婚年龄:男25,女23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 育第一个孩子或延长生育二胎的间隔年限。 少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优生:生育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后代,防止 因遗传性、先天性和产伤性因素导致生育痴呆、 有精神病和其他缺陷的后代。
节育期保健
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优质 服务
(一)提高服务质量 (二)节育方法选择(略) (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
提高服务质量
1. 2.
3. 4. 5.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讲解避孕知识,帮助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避 孕方法,解释避孕原理、优缺点、适应证、 禁忌证、副反应。 具有较高的技术服务能力,手术操作规范, 能及时处理副反应及发生的问题。 建立随访制度并认真执行随访服务。 规范咨询,确保门诊的环境条件符合服务对 象的要求,避孕药具的供应要充足。
生殖健康的含义
生殖与生育调节和性生活能力 生育调节和性活动过程的安全性 妊娠分娩与胎儿生长发育成熟
节育期保健的意义
节育期保健是妇女生殖健康的重要内容 节育期保健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 执行 节育期保健使妇女免遭身心痛苦 节育期保健促进社会稳定
节育期保健是 围绕生育调节来进行的
第二节 女性节育技术
8.不同健康状况下的人群 (1)月经量过多、周期不规则或痛经——短效口服 避孕药; (2)子宫肌瘤或乳房肿块——单纯孕激素类避孕药; (3)心、肝、肾疾病——屏障避孕法、外用杀精剂、 自然避孕法 绝育术、IUD; (4)生殖道炎症、盆腔感染——避孕套、口服避孕 药、皮下埋植
第三节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
1.
2.
3. 4.
(二)技术规范管理 认真执行《节育手术常规》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评价 有利于提高手术质量的其他管理措施和 活动 “四个规范化”管理及其量化考核
(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 1. 及时上报 2. 组织好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3. 专人负责和建档备查 4. 实行分级管理 5. 节育手术差错、事故的处理 6. 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一)健全管理网络
1.技术管理系统
2.职责分工
1. 2. 3.
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部门各级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订 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
(二)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 围
1.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 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 复通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 务。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的内容
1. 2. 3. 4. 5. 6.
对初婚初育年龄的要求; 对一对夫妻生育子女数的要求; 对生育间隔的要求; 对恰当生育时间的选择; 对择偶及婚后能否生育的规定和指导; 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新生儿、婴幼儿童的 保健要求。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 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
计划生育
与
生育调节
公共卫生学院妇幼系 黄 旭 2009年12月17日
重点内容
计划生育、生育调节期、节育期保健、 生殖健康的概念 节育期保健的意义 育龄妇女节育方法的咨询指导 不同年龄和不同时期妇女节育方法的选 择
第一节 概 述
计划生育(family planning)与生育调节:
指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为保护妇女的 身心健康而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调节 服务,并提供节育方法的咨询服务。
5.更年期 (1)原使用 IUD无副反应者,可继续使用至 绝经后一年左右取出; (2)屏障避孕法; (3) 阴道避孕药环 (4)自然避孕法;
6.人流后或希望改变措施者 更换长效、稳定的措施 短效避孕药 屏障避孕法 外用杀精剂 自然避孕法 绝育术
7.分居夫妇 (1)探亲避孕药、短效口服避孕药; (2)避孕套; (3)杀精剂; (4)不宜使用自然避孕法
3.
4. 5.
(二)避孕药物的咨询指导
根据适应证和禁忌症选择对象,指导正确使 用和副反应防治,说明注意事项:
1.
2. 3. 4.
5.
6. 7.
短效避孕药要坚持规则用药 糖衣片要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避孕针要深部肌内注射,以免局部疼痛 连续服药3~4年后宜停药3~4个月后在继续服药。 欲停用长效避孕药,应改用短效药2~3月作为过 渡,以免月经不调 服药期间类早孕反应不需治疗,坚持数日可消失。 月经前半周期阴道出血,加服雌激素;月经后半 周期出血,加服避孕药 停药后,应半年后再怀孕 服药期间发生严重头痛、视觉障碍或胸痛,应停 药
无
21%
经常 预防某 些疾病 经常 预防某 些疾病
是
立刻
无
18%~ 28%
是
立刻
无
自然 计划 生育
体外 射精
20%
无
无不Βιβλιοθήκη 立刻无无18%
无
无
是
立刻
无
无
节育方法的咨询指导
(一)宫内节育器的咨询指导
根据适应证和禁忌症选择对象,讲解节育原理 和副反应,说明注意事项:
1. 2.
放置宫内节育器两周内禁止盆浴及性生活。 放置节育器时可能损伤子宫内膜,短期少量出血, 如果血量比月经多,或持续时间超过1周,应检查。 有些妇女会出现月经量多、经期延长、白带增多带 血丝,下腹和腰骶部酸胀,2~3月后回减轻消失。 定期检查,注意节育器有无脱落。 注意带器妊娠,出现停经时应及早检查。
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节育期妇女提供 的旨在保护和促进节育期妇女生殖健康 的一系列保健服务。
节育期的概念
在妇女有生育能力期间,由于各种原因 需要控制生育的时期。又称生育调节期。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一生中只生育1~2子女, 因此生育调节期长达30年左右。
生殖健康的概念
在体格的、精神的和社会的完整健康的状况下 完成生殖过程的状态,而不仅仅是在生殖过程 中没有疾病或失调。 ——Fathalla 第七届世界人类生殖会议
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
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是指通过宣传、 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途径,使育龄 妇女了解常用避孕节育措施的原理、适应 证、禁忌证、正确使用方法、常见副反应 及其防治办法,并在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 工作者的精心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有 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获得优质避孕和技 术服务的过程。
(2)有两个或多个子女的夫妇:最好采 取绝育措施
3.产后、哺乳期 (1)IUD (2)单纯孕激素长效避孕针、皮下埋植剂; (3)哺乳闭经避孕法或自然避孕法; (4)屏障避孕法及某些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 (5)不宜使用复方口服避孕药。
4.生育后阶段 (1)IUD; (2)皮下埋植剂; (3)长效、短效避孕药; (4)各种屏障避孕法和外用杀精剂; (5)两个孩子以上可选绝育术。
立刻
3%
取出后立 可能有放置时的疼 刻恢复 痛和增加月经出血 (假设未 量及痉挛性疼痛 发生感染)
避孕方法的特点
方法 典型的 第一年 失败率
1%~ 8%
需要 对STD 再供 危险的 给 影响
每个 可能增 月 加某些 STD的 感染 每个 无 月 每个 未知 月
适合于 哺乳妇 女
不
方法停用 后生育力 的恢复
2.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开展放、取IUD手术;孕10周内人流术;孕7周内药物 流产、紧急避孕、绝育技术服务;提供避孕知情选择及 健康教育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据统计
3.
村级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提供避孕知情选择及健康教育服务;宣传动员群众接受 节育技术服务
4.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四)外用避孕工具的咨询指导
(五)人工流产的咨询指导
不同年龄和不同时期妇女节育方 法的选择
决定选择哪种节育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个人因素:年龄、生育状况、节育目的、性交
频率、与配偶的关系、方法的便利性、通晓生殖解剖
(二)全身健康因素:月经情况;子宫肌瘤或乳房肿
块;心、肝、生殖道炎症、盆腔感染;
三、节育手术的质量管理
1. 2. 3. 4. 5. 6. 7.
(一)对手术人员的管理 从业人员必须获得资格 持证上岗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规定 的服务范围开展服务 各级手术质量管理机构建立下属人员名册档 案 加强从业人员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 反复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手术常规 实行手术人员奖惩制度
(三)绝育术的咨询指导
严格控制适应证和禁忌证,绝育术前要讲解清楚生 理解剖和绝育原理,术后注意个人卫生,防止心理 障碍、做好术后保健。 坚持使用,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根据年龄、胎产次、健康状况,妊娠月份选择不同 的方法。 停经42天内可催经止孕;2个月以负压吸引;2~3 个月负压吸引或钳刮术;3个半月以上引产 人流后保健,提供避孕信息,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