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登记(2017年最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
件)
流程:
1.提交注销申请:医疗机构需要向执业许可机构递交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应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原因说明、注销日期等内容。
2.审核材料:执业许可机构会对提交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和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3.检查核实:执业许可机构可能会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申请注销的真实性。
4.批准注销:审核通过后,执业许可机构将出具注销执业许可证明。
5.公告公示:医疗机构注销后,执业许可机构会进行公告公示,以告知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
材料:
1.注销申请书:请注明医疗机构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信息。
3.经营情况报告: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等信息。
地点:
费用:
条件:
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已停止业务经营。
2.医疗机构没有尚未解决的相关纠纷。
3.医疗机构没有尚未完成的经营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20【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健康,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XX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第二章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歇业、注销须知
医疗机构歇业、注销须知一、办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二、办事项目:(一)、医疗机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办理歇业手续;(二)、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办理注销手续。
三、申请范围:(一)、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一级医疗机构;2、100张及以下床位的民办医疗机构;3、个体医疗机构;4、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妇幼保健院;3、精神卫生中心;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疗养院;6、机场急救中心;7、临床检验中心;8、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民办医疗机构;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四、办事程序:(一)、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停业或注销申请书;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暂时停业或部分停业者不需提供此材料);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4、医疗机构公章一枚。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歇业、注销申请。
(三)、歇业、注销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核准。
(四)、核准后,注销或暂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歇业或停止执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
六、办事机构: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七、办事地点及电话:上海市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电话:52064226八、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5 下午1:30至4:30九、咨询电话:52064218网上查询(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医疗机构注销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注销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二、审批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登记因故停业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办理批准手续;停业三十日以上一年以内的,除办理批准手续外,应当暂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又再度开业必须重新申请设置审批。
三、审批条件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需提交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各种印信;五、审批程序(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因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向“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承办人A初审;(二)局党委根据申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局长签批。
(三)“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依照审批意见,办理注销登记,并通过牡丹江市卫生监督网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doc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7 2017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 _ 卫计委第 2 12 号 2017 年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对原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内容修改。
修改之后全文内容如下。
7 2017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发文字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2 号【修正时间】:2017 年4 月 1 日【相关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四章名称第五章执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修改《实施细则》的决定内容解读相关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卫生行政部门提供;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提交协议材料。
申请材料的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申请书》和《注册书》填写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空项,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二)除《申请书》和《注册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没有印章的应签名;(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签名;(四)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单位)盖章或签字;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六)提供外文资料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七)提交的证件原件(除需办理执业注册外),均为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在复印件上签章;(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九)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样本),以对申请事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附件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第一章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一、数据元素介绍本章节介绍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所包含的数据元素(data element of hospital infections DEHI)以及数据元素的ID、名称、类别、定义、主要用途、关联指标、推荐的数据收集提问方式、数据格式、允许值、建议的数据来源、提取说明、提取指南等信息。
这些数据元素旨在帮助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专业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更好的理解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要求。
二、数据元素说明(一)数据元素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的数据元素共25项,分别为医疗机构唯一标识符、医疗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床位数、牙椅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主要负责人姓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号、有效期限自、有效期限至、登记号、发证机关标识符、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名称、备注、业务名称。
(二)通用类数据元素一些数据元素与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全过程相关,用于标识医疗机构的执业注册过程,这些用来描述“医疗机构唯一识别”的数据元素被定义为通用类数据元素。
通用类数据元素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三)业务类数据元素一些数据元素与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全过程相关,用于标识医疗机构的执业注册过程,这些用来描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数据元素被定义为业务类数据元素。
业务类数据元素包括: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床位数、牙椅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主要负责人姓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号、有效期限自、有效期限至、登记号、发证机关标识符、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名称、备注、业务名称。
(四)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业务名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业务名称:机构设置、机构登记、机构变更、机构校验、机构停业、解除停业、机构注销、注销诊疗科目、更换许可证。
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
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坚持统筹谋划。
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和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
2.坚持分类处理。
结合区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
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
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3.坚持规范操作。
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重组改制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一)关于教育机构深化改革。
1.整合资源集中管理。
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
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
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1.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4.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登记程序和方法(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原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复查登记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自查报告;(2)章程草案;(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
尊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我单位名称为[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代码为[医疗机构代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贵部门申请注销我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1.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2. 医疗机构代码:[医疗机构代码]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4.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姓名]5. 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地址]6. 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7. 医疗机构登记号:[登记号]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9. 开户银行帐户:[开户银行帐号]二、注销原因1. [原因一]:由于[具体原因],我单位无法继续开展医疗业务,需要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原因二]:根据[具体政策法规],我单位需进行注销。
3. [原因三]:经过多次协商,我单位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注销程序1. 我单位已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部门提交了注销申请材料。
2. 我单位已向贵部门提交了以下文件:(1)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注销申请报告(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承诺事项1. 我单位承诺,在注销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贵部门开展注销工作。
2. 我单位承诺,在注销后,不再以原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业务,不再从事与医疗机构相关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我单位因[原因一]、[原因二]、[原因三]等原因,特向贵部门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恳请贵部门予以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此致敬礼![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京卫医〔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25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北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99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
现就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实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疗机构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电子档案,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和社会共同监督,全面提升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供网上审核指导服务。
医疗机构通过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核对录入信息,提交业务办理申请,查询审批进度。
通过优化网上审批流程设计,整合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
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的互联验证,防范虚假信息;对于申办事项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再要求申办方提交证明材料。
逐步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控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防范。
(二)建立医疗机构电子档案,推进信息互认共享将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的用户拓展到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注册信息查询、信息验证服务。
医疗机构注销公示2016008号
医疗机构注销公示2016008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现将拟注销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公示期间受理科室: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联系电话:2076717。
禹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医疗机构开设、变更和撤销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开设、更改和撤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开设、更改和撤销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遵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医疗机构开设、更改和撤销程序的规范性和透亮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及其下属各级医疗机构的开设、更改和撤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机构的开设、更改和撤销应遵从以下基本原则:1.遵从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机构开设、更改和撤销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2.质量优先: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利益;3.公开透亮:开展医疗机构开设、更改和撤销的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4.学术独立:医疗机构开设、更改和撤销的决策应独立于商业利益的干扰,以医学和公共利益为依据;5.协作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6.文明规范:医疗机构开设、更改和撤销工作应遵守相关规范,确保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机构开设管理第四条开设申请医疗机构开设的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应填写《医疗机构开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料子:–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与身份证明;–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表及相关资格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医疗机构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按规定收取审核费用,并予以受理;3.医疗机构对申请料子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进行现场考察;4.现场考察合格后,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看法;5.医疗机构依据专家评审看法,做出开设或不开设的决议;6.决议开设的,医疗机构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开设的类型和级别医疗机构的开设按类型和级别划分,包含以下类别:1.类型划分:–综合医疗机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功能;–专科医疗机构:供应某一专科领域的医疗服务;–专科综合医疗机构:综合供应多个专科领域的医疗服务;–病愈医疗机构:供应病愈治疗和病愈护理服务;–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供应中医诊疗服务。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北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流程
诊所北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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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1.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医疗机构的表格。
该表格一般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的,包括基本信息、注销原因、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等。
2.注销报告:详细说明医疗机构注销的原因、过程和相关情况的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注销的背景、决定注销的依据,注销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等内容。
3.营业执照注销申请表:如医疗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则需要填写相应的注销申请表。
该表需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类型、经济性质、注销原因等。
4.活动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经营期间在营业地发生的一些活动的证明文件,例如招聘员工的广告、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的相关证明、合作协议等。
6.审计报告:医疗机构在注销前应进行财务审计,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
7.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医疗机构类型及经营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比如对外投资企业的解散文件、医疗机构各科室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8.权属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所在地为租赁表明,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所在地的所有者证明同意注销的文件;如医疗机构为自有产权,则需提供相关不动产权利证明文件。
9.财产清单:医疗机构在注销过程中需进行财产清查,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资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贷款借款情况等。
10.欠税清单:医疗机构在注销前应与税务部门对其欠税情况进行结清,需要提供注销前的税务清单。
以上是医疗机构注销需要的主要文件,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同时,在提交文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归档和备份,以备注销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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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附表7-3
(三)受理、审查、核准注销登记
受理
人员
意见
受理通知书编号:
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
人员
意见
签: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 长
核 批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7-4
(四)归档和公告情况
文件、证
件、资料
归档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销医疗
机构公告
刊登情况
公 章
销 毁
情 况
销毁执行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销毁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
开 户 银 行
开户银行帐号
医疗机构
申请注销
登记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章)
附表7-2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送交公章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提 交
文 件
证 件
医 疗
机 构
送 交
许可证
副 本
公 章
情 况
登记号:□□□□□□□□□□□□□□□□□□□□□□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 (章)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表7-1
(一)主要事项登记
名 称
地 址
所有制形式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