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质(2018)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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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元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元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形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文档标题: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通知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8年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认定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和社保记录无异常的单位2. 有与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3.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4. 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设备清单、人员名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2. 网上报名:在住建部指定网站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3. 行政审批:住建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证书。

不合格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诉途径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期限和效力1. 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2. 效力:认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有效期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退出和撤销1. 退出:认定机构要求退出的,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住建部,并按照规定完成退出后的交接工作2. 撤销:认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技术标准等的,住建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认定,同时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指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2. 质量监督机构:指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监测的机构3. 职业资格证书: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证明文件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法规: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执业规范: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3. 技术标准:指规定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134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一、背景与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相关主体。

三、术语与定义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把关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活动。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并组织施工的单位。

3. 设计单位:指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并组织设计的单位。

4. 监理单位: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

5. 检测机构:指经国家认可并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实验室或机构,负责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

四、工作要求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设计单位应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进行设计优化,提升设计质量和施工可行性。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4. 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检测报告。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计划表2. 附件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模板3. 附件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记录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规3. 设计规范:指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4. 质量标准: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七、困难与解决办法1.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理解不到位以及对检测结果的异议。

解决办法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和沟通,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

2. 设计单位可能存在设计方案调整不及时的问题,导致质量检测工作无法按时进行。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134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37(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管理,﹞中华17日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和验收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七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审查和验收、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管理、风险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审查和验收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可进行抽查和检验。

第五条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验收机构应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应健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确保投资效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实行层级管理,建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相关标准,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建立问题整改制度。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计划进度。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项目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应对项目风险。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应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第七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如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方案、验收资料等。

第十八条本规定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十九条本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时遇到施工方案不合适的情况,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整;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等。

建办质[]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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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31号文建办质[2018]31号文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134主题信息: 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目录1. 介绍2. 制定背景3. 适用范围4. 主要内容4.1 规定14.2 规定24.3 规定35. 执行时间6. 附件7. 法律名词及注释8. 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1. 介绍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主要针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2. 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该规定。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维修等环节。

4. 主要内容4.1 规定1规定1详细描述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标准、具体内容和验收要求。

4.2 规定2规定2详细说明了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范。

4.3 规定3规定3列出了建筑工程验收的步骤和标准,包括验收文件的提交要求和验收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5. 执行时间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6.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规范附件3:建筑工程验收标准7.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法律名词1:注释1法律名词2:注释28. 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困难1:缺乏人员培训和指导解决办法:设立培训机构,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服务。

困难2: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解决办法: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巡查频次,严格罚则。

困难3:验收结果争议解决办法:建立争议解决机制,提供独立的评审服务。

以上是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的详细内容及相应附件、法律名词注释、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录:附件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规范附件3: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注释1法律名词2:注释2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缺乏人员培训和指导解决办法:设立培训机构,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服务。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前言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法令。

这个法令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法令内容概述该法令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明确-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负责制,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施工单位要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包括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要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通过质量检测、验收和评估等手段来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程度。

-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并留档备查。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材料的检查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要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建筑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将施工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与结果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 监理单位要对质量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令的意义和影响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的发布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明确责任制和加强质量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 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134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物和其他工程具有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等基本要求,依据《建筑法》、《建筑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工程、机场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当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具体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监理单位是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独立行使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检机构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定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独立行使质检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计划、质量验收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包括开工前准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启动会议、编制质量计划、组织设计交底等。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管理工作包括工序控制、材料验收、质量记录等。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作包括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问题。

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职(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职(2018)31号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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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
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
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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