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商家联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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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纳各类爱心商家,引导和服务其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加强爱心商家联盟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爱心商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团县委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商家。

第三条爱心商家联盟是指以志愿服务为导向,通过整合社会商家资源,向吴桥县志愿者无偿提供实物或服务的广泛社会组织。

第二章联盟注册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管理条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商家品德,热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愿与本联盟合作。

(三)支持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爱心事业,参与救助、救护行动,积极参加捐赠。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注册机构

团县委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为爱心商家注册机构。

第六条联盟吸纳会员的流程:

(一)报名申请:商家填写《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会员申请表》,确认企业的联络专员。(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联盟审定:注册机构对申请商家进行核实审定。

(三)批准加入:吸纳其为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会员享受会员待遇。

(四)确认公告:团县委向会员发函授牌,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联盟标识见附件一)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联盟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联盟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权追究有损联盟声誉的行为;

(二)联盟具有吸纳、审评、解约会员单位的权利;

(三)联盟具有对其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四)联盟有权根据救助需要对会员发起紧急通知和联合倡议。义务:

(一)维护会员的公益权益,支持会员的公益主张,落实会员的公益捐赠;

(二)为参与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的会员提供相应的荣誉、表彰、宣传、冠名、抵税、贷款融资等回报奖励;

(三)为会员提供长期的公益资讯;

(四)为会员的品牌塑造和形象提升,提供必要的公益策划、宣传支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捐赠自愿的权利;

(二)提出捐赠意向及分配使用的权利;

(三)监督、问询、知情和质疑的权利;

(四)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和协助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联盟提供的荣誉、宣传和奖励表彰的权利;(六)享有对其他商家和组织加入联盟推荐的权利;

(七)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义务:

(一)遵守《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管理条例》;

(二)积极担当爱心帮扶救助项目、参加公益行动,有实质性的支持与合作;

(三)会员任期内,有捐赠行为;

(四)履行捐赠承诺,确保捐款捐物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九条联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团县委,团县委主持和开展联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维护联盟荣誉,弘扬联盟宗旨;

(二)制定修改和完善联盟章程、公约和管理办法;

(三)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志愿者决定是否进行奖励;

(四)对志愿者所援实物或服务进行管理、配置;

(五)决定本联盟爱心天使、名誉主任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六)向社会各界和联盟成员公布、报告、总结工作状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纪律管理

第十条爱心联盟各管理人员和成员应本着团结协作、平等协商、加强交流、共谋发展的精神遵守联盟的公约,承担和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本联盟开展的各项爱心活动。

第十一条本着自愿加入统一管理的原则,成员有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并服从联盟的管理。

第十二条不准在联盟Q群里传播广告或者刷屏,参加联盟不准以营利为目的,不准在联盟的QQ群里发乱码,令QQ掉线或者令电脑死机的代码;不准冒用他人名字,不准在联盟传播敏感的政治话题。

第十三条任何成员有向联盟管理者投诉的义务与责任,对违反者一经核实,作出警告,限期改正,仍不服从管理者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六章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联盟的各项活动,联盟成员和社会爱心人士都可向团县委提供方案和建议,经过会议讨论后通过,团县委负责

整个活动的指挥、策划、宣传和收支情况统计、公布等。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必须经团县委授牌设立。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参加活动必须备案,活动时长必须记录。

第七章表彰和奖励的管理

第十七条联盟会员的类别:

会员:

杰出会员:会员注册后,提供捐款数额500元,或以其他形式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心商家。

功勋会员:会员注册后,提供捐款数额1000元,或以其他形式做出重要贡献的爱心商家。

荣誉会员:会员注册后,提供捐款数额3000元,或以其他形式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心商家。

第十八条为联盟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团县委将给予公开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赠送纪念品等),表彰和奖励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是否在QQ群和论坛上公开、公布。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可冠名服务活动,进行积分,以积分为主要依据,可获得贷款融资的优惠,若商家提供的实物或服务不符合承诺,给予警告或摘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团县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附件一:

吴桥县爱心商家联盟标识

图案说明:爱心商家联盟标识的整体构图为红色心的造型,图案中央为红色“人形”与“房子”造型。标识寓意爱心商家心连心,共同维护公益事业,尽己所能,奉献爱心,送出温暖,表达“益心益意益万家”的主题。

附件二:

爱心商家注册登记表

商家编号: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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