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包制剂关联审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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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1.4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5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资质证明。采用境外已经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支持境内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应符合《有关提交境外完成的非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8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3.1.1化学药品新药指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含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3.1.2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进行申报。
3.1.3属于化学药品原注册分类1.2类情形的药品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申报。属于化学药品原注册分类1.4类情形的药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3类申报。
1.10同品种新药监测期: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1.11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2.2.2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境外生产药品适用)

新注册分类的皮肤外用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

新注册分类的皮肤外用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

新注册分类的皮肤外用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一、本技术要求仅针对新注册分类4及5.2类的局部作用、局部起效的皮肤科外用制剂。

对施用于局部,发挥全身或系统性疗效的皮肤外用药品,应按相关适应症的技术要求予以评价,不在本技术要求范围之内。

二、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皮肤科外用药品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三、已上市皮肤科外用药品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或被FDA橙皮书收载的,按本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发工作。

四、已上市皮肤科外用药品不具备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应按照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研发,以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五、参比制剂的选择作为参比制剂的原研产品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符合以上要求的,建议申请人按以下顺序选择参比制剂:(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如原研药国内尚未上市,应选择在美欧日已上市的原研药品。

如原研药品在不同国家的上市处方不一致,申请人可按照现行技术要求进行评估,选择更合理的原研药品。

(二)在原研厂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欧日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六、处方工艺技术要求(一)剂型及处方1、一般认为,仿制药与参比制剂的辅料种类及用量(Q1和Q2)的一致,会有助于产品质量与疗效一致性的评价。

故建议申请人通过查阅参比制剂说明书、专利、文献或适当的处方解析手段(如逆向工程等),对参比制剂处方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处方进行合理的开发,以保证仿制品与参比制剂原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尽可能一致。

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

2、软膏剂、凝胶剂:该类制剂采用均相基质,需注意分析与参比制剂基质类型及种类的差异性,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基质的种类。

乳膏剂、乳剂:该类制剂基质一般由油相和水相组成,需关注与参比制剂的处方差异。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点总结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点总结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点总结前言建立以保证药品制剂质量为核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现代化药品监管制度,是近几年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药品注册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原辅包生产企业各自承担相关责任的职责分担机制。

随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陆续发布实施,原辅包的管理制度逐步落实。

本文中,笔者对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的要点进行了总结。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制度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药品定义修订为“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删除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等”的表述。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解释,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即对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用辅料包材实施关联审评审批管理。

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用饮片、生物活性物质等,仍沿用原有的管理制度。

我国原对境内制剂生产用化学原料药(包括境内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原料药)采用跟制剂一样的审批注册、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实施后,原料药虽不再发批准文号,但管理框架跟原规定非常相似,笔者根据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将有关程序和要求总结如下。

1.登记一般要求化学原料药,应当在制剂提出上市申请或涉及变更原料药的补充申请前完成登记,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境内制剂生产用原料药,包括境外生产的原料药,均应进行登记,这也便于与生产许可监管衔接。

境外制剂所用原料药,可不登记,在制剂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原料药相关资料。

但对于境内生产原料药,供境外制剂生产所用的,建议纳入强制登记范围,便于加强监管。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1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原辅包制剂关联审评征求意见稿子

原辅包制剂关联审评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新注册分类下皮肤科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

新注册分类下皮肤科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

新注册分类皮肤外用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一、本技术要求仅针对新注册分类4及5.2类的局部作用、局部起效的皮肤科外用制剂。

对施用于局部,发挥全身或系统性疗效的皮肤外用药品,应按相关适应症的技术要求予以评价,不在本技术要求范围之内。

二、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皮肤科外用药品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三、已上市皮肤科外用药品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或被FDA橙皮书收载的,按本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发工作。

四、已上市皮肤科外用药品不具备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应按照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研发,以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五、参比制剂的选择作为参比制剂的原研产品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符合以上要求的,建议申请人按以下顺序选择参比制剂:(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如原研药国内尚未上市,应选择在美欧日已上市的原研药品。

如原研药品在不同国家的上市处方不一致,申请人可按照现行技术要求进行评估,选择更合理的原研药品。

(二)在原研厂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欧日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六、处方工艺技术要求(一)剂型及处方1、一般认为,仿制药与参比制剂的辅料种类及用量(Q1和Q2)的一致,会有助于产品质量与疗效一致性的评价。

故建议申请人通过查阅参比制剂说明书、专利、文献或适当的处方解析手段(如逆向工程等),对参比制剂处方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处方进行合理的开发,以保证仿制品与参比制剂原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尽可能一致。

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

2、软膏剂、凝胶剂:该类制剂采用均相基质,需注意分析与参比制剂基质类型及种类的差异性,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基质的种类。

乳膏剂、乳剂:该类制剂基质一般由油相和水相组成,需关注与参比制剂的处方差异。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管理(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物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

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

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对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应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对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关联性评审的问题解答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关联性评审的问题解答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6、药包材生产企业在药包材情况发生变更时,有意隐瞒变 更,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能被发现,有好办法解决这个
问题吗?
•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药包材生产企业及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 务,即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 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 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品注册 申请人应确保所使用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并及时掌握药包材的变更 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为了 避免因供应商问题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会更加 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 业;一方面会在双方信息沟通方面建立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变更信息 ;另外,会在双方协议中提出对药包材变更方面的要求。(本期答题 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 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 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 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 ,也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递 交其药品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药包材注册证可以作为证明文件; 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依据公告 可以继续使用该药包材,但届时无该包材的证明文件可用。建议药包 材厂商在公告给予的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考虑递交有效期届满 的包材品种的关联审评资料。(本期问题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家解 答)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随着临床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药用原辅料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关系到药品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施了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制度,下面是针对该制度的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一、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是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简称“三同评审”,即评审药品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料、药品包材和药品的外包装是否相同、相似或替代。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药品在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批次中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料、药品包材和药品的外包装应当相同、相似或可替代。

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方面,它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防止不法企业借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三、哪些企业需要进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在我国,所有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都需要进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

四、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流程有哪些?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常规流程如下:(1)企业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申请。

(2)评审受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理申请。

(3)评审专家组评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

(4)评审意见反馈:行政部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企业,并通知其进行整改。

(5)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的企业将公布在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以供公众查询。

五、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申请表格必须填写清楚,真实有效。

(2)企业申请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将被拒绝受理。

(3)在评审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响应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整改意见。

(4)企业应当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制度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落实该制度要求,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药品制剂厂商应当及时了解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变更情况,对原辅材料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根据相关注册管理规定进行制剂的变更申报。

同时应当对变更后的原辅材料进行审计。

第四章备案信息的使用第十九条药品制剂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在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所使用原辅材料的备案情况、备案号及备案人的授权文件。

对于原辅材料未进行备案的或者该原辅料已备案但未经备案人授权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将药品制剂使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作为制剂申报资料的一部分用于审评。

第二十一条药品制剂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应当对选用的药用原辅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同时还应对原辅材料供应商资质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审计,形成供应商审计报告。

必要时,可直接对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和中间产物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制剂进行监督检查时,根据备案信息对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溯源检查。

第五章备案信息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资料由公开部分、受限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和备案号组成。

公开部分可供公众查询,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备案首次提交及变更时间、备案状态、备案号、地址、电话、传真等。

受限公开部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可通过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授权查询。

保密部分,在确认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备案资料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备案信息保密标准操作指南(SOP)使用备案资料用于关联审评。

第二十四条生产药品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与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始终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药品制剂企业或授权的第三方审计人员在审计药用原辅材料中发现实际情况和备案内容不符,应当主动停止使用该原辅材料进行制剂注册申请和生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弄虚作假的,将撤销该备案信息和备案号,并予以公示,五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原辅材料的'备案。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2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01目录CONTENTS原料药的登记受理020356号公告实施情况04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办法01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审评审批制度原辅包管理方式的演变国发〔2015〕44号2016年134号公告国发〔2017〕46号厅字〔2017〕42号文2017年146号公告2019年56号公告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关联审评登记公示年度报告延伸检查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登记状态标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节类型标识状态A I 总计原料药10073295913032药用辅料229618964192药包材6370486811238总计18739972328462标识注释:A 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I 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原料/辅料/包材,尚未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原辅包登记信息统计表(数据截至6月30日)原辅包信息公示0256号公告实施情况56号公告发布信息中心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类型批准信息转入标A 原料药8769药用辅料1964药包材5778总计16511药用辅料地方省局✓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原料药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药审中心启动了146号公告发布后转入中心未开展审评的104件仿制原料药审评任务;✓药审中心将93个审评结论为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技术转让申请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药审中心将328个由中检院移交的已公示并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包材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

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9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

申报资料的撰写还应参考相关法规、技术要求及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概要),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2.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4.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所申报的适应症管理,同一药物不同适应症应分别提交注册申请。

对于同一适应症涉及多个临床试验方案的申请,需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简要说明。

5.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2021年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再次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注函[20__]164号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原辅材料备案文件的过程。

第四条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对申报资料实行备案管理。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可以备案管理也可以将申报资料随制剂申报资料一并申报。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统一电子信息数据格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的维护。

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用原辅料生产企业备案信息报送的督促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境内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合法的生产企业提交。

境外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境外合法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提交。

第七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5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4)(四)其他提示 (6)五、受理审查决定 (7)(一)受理 (7)(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8)七、附件 (9)1.化学药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2)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药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1.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的“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备案/年报的其他变更事项”申报。

原辅包关联审评 解读

原辅包关联审评 解读

原辅包关联审评解读
原辅包关联审评是指对原料包材和辅料包材与产品包装的关联性进行审评。

通过对原辅包关联审评,可以评估原料和辅料与产品包装的匹配程度,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从而确保产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原辅包关联审评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化学成分:对原料包材和辅料包材的化学成分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物质或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

2. 物理性能:评估原料包材和辅料包材的物理性能,如强度、透明度、柔软度等,确定其是否满足产品包装的要求。

3. 环境适应性:评估原料包材和辅料包材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使用效果,例如耐高温、耐湿等性能。

4. 包装适用性:评估原料包材和辅料包材是否适合用于产品包装,包括包装的容量、外观、开启方式等。

通过原辅包关联审评,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原料和辅料与产品包装之间的问题,确保产品包装的合规性和品质,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同时,也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原辅包制剂关联审评征求意见稿子

原辅包制剂关联审评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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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包制剂关联审评征求意见稿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了解原辅包的变更情况,及时评估原辅包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

第三章原辅包登记第十条原辅包企业可登陆总局“原辅包登记平台”,提交电子登记资料后获得登记号。

原辅包企业将光盘版资料邮寄至国家—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接收后获得登记号。

第十一条药审中心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料。

资料符合要求的,总局在“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公示登记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原料药的登记资料应当符合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

第十三条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登记资料应当分别符合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中《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和《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第十四条原辅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供自用,或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辅包,可以在制剂申报时一并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十六条同一原料药生产企业供不同给药途径制剂使用且质量存在差别的同一原料药,应当按不同登记号登记;给药途径相同、生产工艺相近,仅晶型、粒径等质控要求不同的原料药,应当在同一登记号下对不同工艺、晶型、粒径进行分类并编号。

第十七条同一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供不同给药途径制剂使用且质量存在差别的同一药用辅料药包材,应当按不同登记号登记;不同型号、类别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应当按不同登记号—4—登记。

对于相同辅料,密度、晶型、粒径、粘度等质控要求不同的,以及包衣辅料等口服固体制剂使用的预混辅料,应当按相同登记号登记,在同一登记号下按品种规格分类并编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辅包仍可继续在原制剂中使用。

原辅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的原辅料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申报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第十九条药审中心对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进行共同审评,原辅包登记资料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药审中心告知原辅包企业补充资料。

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均提交补充资料后,重新启动审评程序。

第二十条药审中心以制剂为核心,按照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与制剂一并审评。

第二十一条制剂在药审中心通过专业审评后,总局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单位对该制剂使用的原辅包启动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工作,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境外制剂企业单独提出进口制剂申请的,总局可视情况对原辅包一并启动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制剂完成专业审评、现场检查以及注册检验(如有需要)且均符合要求的,该制剂通过技术审评送总局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并允许原辅包在该制剂中使用。

制剂的注册证明文件注明原辅包企业及登记号信息。

总局发给原辅包质量标—5—准、生产工艺等技术文件,对同一原辅包存在不同登记号的,按不同登记号以及质量标准进行区分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剂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停止对该制剂使用的原辅包的审评。

如使用该原辅包的其他制剂提出申请时,再次启动该原辅包的技术审评。

再次审评时,如果原辅包未发生改变,已经完成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的原则上无需再次检查和检验。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原辅包在完成登记后获准在上市产品中使用前,如有变更应当及时登记,并在年度报告中汇总变更信息。

第二十五条制剂审评审批期间,如原辅包发生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评估原辅包变更对制剂变更的影响并开展相关研究。

如因原辅包变更导致制剂发生重大变更,需撤回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因原辅包变更导致制剂发生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进行变更研究以及风险评估,在完善研究并满足伦理合理性的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临床试验。

对于重大变更需提出补充申请,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制剂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列明原辅包的变更摘要,总局对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进行共同审评审批。

第二十七条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上市后变更按总局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

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除另有规定外,变更由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主动开展相应评估和研究后执行。

已上市制剂变更按相关规—6—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药审中心在对制剂进行审评过程中,对于已经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辅包,根据现行技术要求进行技术审评。

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制剂的质量需要,要求原辅包企业修改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已上市制剂变更原辅包供应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制剂提出补充申请,药审中心对制剂与原辅包进行共同审评审批。

原辅包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未通过与其他制剂关联审评的,原辅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原辅包企业不再生产的,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登记。

原辅包企业在终止登记时应当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原辅包企业未在时限内完成原辅包年度报告的,总局责令其提交报告,一个月内如仍未执行,取消该原辅包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并终止登记;原辅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生产资格的,总局取消其相关的原辅包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并终止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总局以药用辅料药包材的登记信息、核准的原料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信息以及原辅包年度报告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建立原辅包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对原辅包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

第三十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辅包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对原辅包企业开展日常检—7—查,或根据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原辅包企业一并进行现场检查。

对不接受检查的,应当予以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使用其生产的原辅包。

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制剂存在与原辅包相关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原辅包企业。

原辅包企业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辅包企业对发生的问题应当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召回上市制剂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辅包企业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原辅包企业也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因违法违规使用原辅包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原辅包登记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终止对该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的审评审批,并终止该原辅包在上市制剂中的使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原辅包企业发生变更应当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时在药审中心网站提交变更资料。

在本年度年度报告提交日期截止前仍未告知或未提交的,视为自动终止原辅包登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限于制剂—8—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四十条制剂注册分类2.2、2.3、2.4、3、4、5中使用的化学原料药适用本办法,制剂注册分类1、2.1中使用的化学原料药适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适用本办法的药包材主要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总局规定适合本办法的其他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四十一条制剂提交申报资料时,制剂持有人需向药审中心一并提供原辅包企业授权书(附件1),对于在现场提交电子版和纸版资料,或将电子版和纸版资料邮寄至药审中心的,应当一并提供授权使用书。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涉及的文件如有更新,按更新后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授权书样本2.原辅包登记资料登记及审评审批流程—9—附件1授权书样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本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__________,同意提供产品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_______用于______制剂的研究、开发以及上市生产。

该产品登记名称为_____,给药途径为_____,产品登记号为_____。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日期:注:1.本样稿仅供参考,如产品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

2.如为供应商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

—10—附件2原辅包登记资料登记及审评审批流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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