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
承揽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是否有合理期限?
承揽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是否有合理期限?法院审理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种意见认为,《民法典》对定作⼈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承揽⼈完成⼯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应当验收该⼯作成果。
据此,⽐照《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定作⼈有权在3年内就质量瑕疵提出异议,承揽⼈在3年内对定作物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另⼀种意见认为,依《民法典》规定,定作⼈负有验收⼯作成果的法定义务。
如定作⼈在验收⼯作成果时,对于明显的质量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在使⽤⼯作成果过程中发现的,也应及时提出异议。
如未及时提出异议,应推定质量合格,定作⼈按约定⽀付拖⽋的加⼯费。
对于最长异议期间的限定,应当参照《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区分瑕疵的性质以决定定作⼈提出异议的期间。
定作⼈在接收承揽⼈交付的⼯作成果时,主要是为了检验⼯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要求,还包括查验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定作⼈应当接受⼯作成果,并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付报酬及其他费⽤。
经检验,如存在质量瑕疵,定作⼈有权减少加⼯费⽤;如⼯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有权拒收并通知承揽⼈。
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时,定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
如双⽅对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争议,可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般来讲,质量瑕疵可以分为两种:⼀种质量瑕疵是显性的,指这种质量瑕疵在定作⼈接收承揽⼈交付的⼯作成果时,通过⾁眼或现有技术⼿段以⼀定的国家或⾏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
另⼀种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说是隐性的,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才能显现。
对这两种质量瑕疵,定作⼈提出质量异议期间应适⽤不同标准。
对于显性瑕疵,定作⼈验收时应当发现并即时通知承揽⼈,原则上应当场提出;如承揽⼈不在场,定作⼈应⽴即通知承揽⼈。
加工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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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1、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式有哪些承揽合同发⽣纠纷时,当事⼈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解决就是承揽合同的双⽅当事⼈,在合同纠纷发⽣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纠纷解决的⽅法、步骤及各⾃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
双⽅协商的基础是国家⼀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的平等、⾃愿。
在此条件下,双⽅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同存⼩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2、仲裁解决指争议双⽅根据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达成的协议,⾃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对裁决必须执⾏的⼀种解决争议的⽅法。
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种重要法律制度。
3、诉讼解决诉讼就是当事⼈将争议提交⼈民法院解决,⼈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切活动。
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三个阶段。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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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产品质量异议期
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产品质量异议期发布时间:2018-03-22 13:33:02 阅读:笔者曾代理过数百件加工承揽合同类纠纷案件,都涉及到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就是在合同中对于定作方应给付承揽方约定的定作款,在最后一笔通常都是合同总额10%质保金的给付时间约定不明或是没有约定,同时合同未对质保期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产品质量问题进而确定给付质保金的时间?以笔者曾代理过的两件案件为例。
这二件案件笔者都是代理承揽方向定作方主张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10%的质保金。
合同中均未约定质保期,而通常在此类案件中质保金的给付时间一般都是以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作为付款的时间和前提。
而案涉二案中都遇到了质保金只是约定了质量没有问题1年内给付。
这样的约定就导致了质保金的给付时间不明确,如何确定产品经过多长时间以后质量没有问题就成为了一个争议问题,而恰恰对方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58条对于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未约定检验期间如何确定合理时间认定标的物质量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而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确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可能对于加工承揽合同这种特殊的合同领域一般都是约定了质保期的,产品如果在质保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对应的质保金就应该给付。
这即符合公平原则也和交易惯例相符。
但对于约定质保金却未约定质保期的情况,是否还能参照合同法第158条买卖合同中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进而确定质量异议期并向定作方及时主张质保金呢?对于加工承揽合同而言,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加工物品交付后在表面验收时定做人凭感官就能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外表破损、划痕、脱皮等),这类问题属于显性质量问题。
第二种情形是加工物品通过了表面验收后在进行安装调试过程中以及通过验收调试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产品整体不能正常运行、某一部件出现损坏等),这类问题属于隐性质量问题。
对于第一种显性质量问题,由于在初次验收时定做人都能够发现(验收也是定做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对于显性质量问题定做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大部分也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大多为到货后7至14天不等),即便没有约定,这类质量问题法律上也不可能赋予定做人更长的异议期间。
加工合同,质量异议期限
加工合同,质量异议期限篇一: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XX-11-06 11:54:30 | 来源:中国法院 | 作者:张伟案情: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XX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
XX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同时该条也没有限定,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就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规定特殊的时效期间,故应按普通时效的规定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确定为两年。
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加工承揽关系涉及到一个企业(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另一个企业(承揽方)进行加工,以获得成品的服务。
为保护各方的权益,法律对加工承揽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和基本要素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支付一定的加工费用的合同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一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另一方完成加工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委托方是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方,而承揽方则负责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
委托方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但加工后的成品归委托方所有。
2. 加工方履行义务,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用承揽方作为加工过程中的执行者,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委托方则需要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作为对承揽方劳动和服务的报偿。
3. 合同目的必须是完成加工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成品。
只有在完成加工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合同的目标。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价格、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这些要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1. 承揽方的责任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承揽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并保证加工的质量符合约定。
其次,承揽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原材料安全,并对不可避免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委托方的责任委托方在加工合同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委托方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加工要求和提供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其次,委托方应按时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
如果委托方违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承揽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揽协定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doc
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 案情: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
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同时该条也没有限定,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就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规定特殊的时效期间,故应按普通时效的规定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确定为两年。
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因此,《合同法》没有在分则中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质量异议限定特殊的时效。
承揽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间确定
合 同签 订后 , 被告 于 2 0 0 4年 6月 1 6日付 款 9 2 0 0 0 元, 2 O o 4 的确 定 园, 由寿 光万 龙集 团工 业园为 原告 出具 收条一 份 , 证 明被 告收 到 定 的较为 详细 。 《 合 同法 》 第1 5 7 条规 定 ; “ 买 受人 收到标 的物 时
期 间和过度 超 出检验 所 需时 间的期 间都不是 合 理期 间。
关键 词
承揽 合 同 质 量异议
纠 纷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4 8 . 0 2
作者 简介 : 李银 刚 , 中国海洋 大学在 职法律硕 士。 中图分类 号 : G 6 4 7 文 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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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术前 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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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1 0 ( 上)
承揽合 同纠纷质量异议期 间确定
李银 刚
摘 要 在商事审判过程 中, 经常会遇到商品质量瑕疵 问题 , 如何确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这是一个长期 困扰商事审判 的难点。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 合 同法》 只规定 了一个合理期间, 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 法官的 自由 裁量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而应基于一定的事 实和理由, 该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与商品的质量检验时间有密切关系, 只要在能保 障买受人全面检验完商品质量的时间范围内提 出质量异议 , 就应认定是在合理期间, 任何短 于检验所需时间的
为寿光万龙集团工业园。 合同总价款为利 义务要 对等 , 买受人 给付 货款 , 自
参 数进行 了约定 , 原 告对 质量 负责的 条件及 期限为 自调试验 收合 然应 得到 符合 约定 品质 的标 的物 。 同时也 是面 对 日益复 杂的 商 格 之 日后 一年 , 易 损件 除外 。检验标 准 、 方 法为 安装 调试后 一 次 品流通环境, 出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性 验 收合格 。设 备 的安装 由原告 负责 , 被 告 负责 大件 吊装 。
最新-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精品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原告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年9月9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刷911塑料袋20万只,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未支付合同价款5万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无锡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即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主要表现为1、塑料袋见光后严重褪色;2、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
为此,美国进口商—公司表示整批塑料袋作废。
据此,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海运费、卡车费、关税、报关费搬运费等计135520美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反诉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而被告的质量异议函是在年3月22日邮寄到原告处的,此前被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年9月9日,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为—无锡有限公司印刷加工911塑料袋20万只,单价每只025元,合计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质量要求按—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给金泰彩印有限公司的实样为标准,金泰彩印有限公司将货托运到—无锡有限公司,运费由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以样品为验收标准;价款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于年9月27日交货911塑料袋20万只,计人民币5万元,—无锡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
年3月22日—无锡有限公司向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致函,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称客户进口商—公司反映该批塑料袋厚度未按样品制作,鉴于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认定该批产品符合样品,故—无锡有限公司要求鉴定。
案件审理期间,—无锡有限公司提供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处于年5月19日出具的公证书一份系英文传真件及中文翻译件,内容为发票的证明,以证明该发票所记载的为额外费用,计金额为135520美元。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合同范本)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合同范本)原告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XX年9月9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刷911塑料袋20万只,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未支付合同价款5万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即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主要表现为:1、塑料袋见光后严重褪色;2、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
为此,美国进口商safety—touch公司表示整批塑料袋作废。
据此,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海运费、卡车费、关税、报关费搬运费等计1355.20美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反诉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而被告的质量异议函是在XX年3月22日邮寄到原告处的,此前被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年9月9日,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为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印刷加工911塑料袋20万只,单价每只0.25元,合计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质量要求按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给金泰彩印有限公司的实样为标准,金泰彩印有限公司将货托运到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运费由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以样品为验收标准;价款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编号:YB-HT-1571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Time limit for raising quali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原告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XX年9月9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刷911塑料袋20万只,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未支付合同价款5万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即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主要表现为:1、塑料袋见光后严重褪色;2、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
为此,美国进口商safety—touch公司表示整批塑料袋作废。
据此,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海运费、卡车费、关税、报关费搬运费等计1355.20美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反诉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而被告的质量异议函是在XX年3月22日邮寄到原告处的,此前被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年9月9日,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为andi —nobo(无锡)有限公司印刷加工911塑料袋20万只,单价每只0.25元,合计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质量要求按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给金泰彩印有限公司的实样为标准,金泰彩印有限公司将货托运到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运费由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以样品为验收标准;价款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于XX年9月27日交货911塑料袋20万只,计人民币5万元,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
承揽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间确定
承揽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间确定作者:李银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摘要在商事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商品质量瑕疵问题,如何确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商事审判的难点。
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合同法》只规定了一个合理期间,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本文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该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与商品的质量检验时间有密切关系,只要在能保障买受人全面检验完商品质量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质量异议,就应认定是在合理期间,任何短于检验所需时间的期间和过度超出检验所需时间的期间都不是合理期间。
关键词承揽合同质量异议纠纷作者简介:李银刚,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48-02一、问题的提出在加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加工人要求定作人偿还欠款,定作人则抗辩加工人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退换货物,对于该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6月10日,原告山东铸造公司与被告江苏涂虹公司签订《工业品加工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HSQCJ120车架抛丸清理机和XT160输送机各一台,原告按照被告的设计要求、技术参数进行加工制作。
交货时间为2004年8月1日到现场进行安装,确保8月28日前安装结束。
交货地点为寿光万龙集团工业园。
合同总价款为460000元。
双方对设备参数进行了约定,原告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自调试验收合格之日后一年,易损件除外。
检验标准、方法为安装调试后一次性验收合格。
设备的安装由原告负责,被告负责大件吊装。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4年6月16日付款92000元,2004年9月6日,原告将设备运至合同约定地点寿光万龙集团工业园,由寿光万龙集团工业园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设备。
2004年12月份设备调试完毕后,2005年5月29日,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设备安装调试回单一份,对原告调试设备、人员非常满意。
加工承揽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
加工承揽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篇一: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原审某某人民法院(20 )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其理由如下: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
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
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
而本案原告虽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所提供的证据却是被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还款协议。
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两者是什么关系?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证据未经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为何就认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诉人的下属,南京分公司无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就可以认定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能变更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内容吗?对此上诉人不得不怀疑原审法院存在未审先判之嫌。
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以裁定形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属无根无据。
由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在运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
其三、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二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还款协议;三则上诉人确与被上诉人无其他任何约定和经济往来,实属毫无法律关系可言。
【建纬观点】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合理异议期看质保期条款之重要性
【建纬观点】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合理异议期看质保期条款之重要性赵婉婷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从事与房地产、建设工程相关的争议解决及非诉业务,并持续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引言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小到生活中常见的名片设计、服装定制、汽车贴膜,大到机械设备的生产定制都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而工程质量无疑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法律层面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质量保修期存在有明确规定,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质量保修及保修期也有明确的约定。
由于很多承揽合同对应的工作成果较为简单,目前法律中也没有太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定作人和承揽人对于承揽合同的订立往往不是非常重视,以至于很多时候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或者即使有书面协议,但是对于付款节点、工作成果的交付标准、质量保修期都没有清晰的约定。
对于定作人而言,可能面临工作成果不符合预期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却难以追责的问题;对于承揽人而言,可能面临定作人拒不配合确认验收或因质量保修期约定不明导致结算困难的问题。
所以,本文拟结合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案例以及法院观点,对于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期情况下的合理异议期,以及质保期条款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一、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771条之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根据立法本意,承揽合同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及质量保修期都应进行明确约定。
与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即开始计算质保期不同,承揽合同中则根据交付标的物的不同属性,质保期自货物经定作人签收、验收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具有维修和保障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定作人在保修期内有权利提出质量异议。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8篇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8篇篇1加工承揽合同甲方(定作人):XXX,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乙方(承揽人):XXX,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加工承揽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承揽XXXX产品,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及要求详见附件一《委托加工承揽明细表》。
二、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承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
三、履行期限1.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尽快安排生产,并确保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加工承揽任务。
2. 具体交货期详见附件一《委托加工承揽明细表》。
四、质量异议期限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应当在验收现场及时提出,并书面说明异议内容及理由。
2.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质量异议书后,尽快回复并妥善处理。
如需现场处理的,乙方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 质量异议期限为自验收之日起XX日内。
如甲方超过质量异议期限未提出异议,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五、付款方式及结算周期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确保款项及时、足额到账。
2. 结算周期详见附件一《委托加工承揽明细表》。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事项1. 甲乙双方应当妥善保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文件等,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2.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怎么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怎么处理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那么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怎么处理?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怎么处理当事⼈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地的特定标准履⾏。
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的要求,则只要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能够达到产品的⼀般质量要求,即为符合质量要求。
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六)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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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质量异议应及时
承揽合同质量异议应及时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案例】刘某要求王某加工一批板材.合同中对承揽标的、数量、质量等进行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交货后.刘某发现部分板材存在质量问题。
但一年后才向王某提出质量异议.并拒付余款。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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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篇一: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原审某某人民法院(20 )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其理由如下: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
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
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
而本案原告虽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所提供的证据却是被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还款协议。
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两者是什么关系?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证据未经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为何就认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诉人的下属,南京分公司无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就可以认定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能变更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内容吗?对此上诉人不得不怀疑原审法院存在未审先判之嫌。
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以裁定形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属无根无据。
由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在运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
其三、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二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还款协议;三则上诉人确与被上诉人无其他任何约定和经济往来,实属毫无法律关系可言。
如果法院非得将上诉人确定为本案被告,那么,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
据此,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
鉴此,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谢谢。
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0年月日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特点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顺义法院通过2008年12月至2010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
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
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
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量不合格。
大量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
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
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
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量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
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
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
对合同关系定性不准,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错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等。
二是管辖混乱。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正是该规定造成了管辖法院的确定混乱。
在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承揽人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
但是,加工行为地并非理所当然是原告住所地。
有些承揽人有自己的公司,还有工厂,可能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厂加工;有些承揽人可能直接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程所在地等地方实施加工行为;有些加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被告处。
还有些持续加工行为,如何确定履行地成为难题。
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此时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
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
在定作人提出质量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量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又主张质量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
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
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准确认定承揽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原材料的特别约定,质量要求只针对生产出来产品而言,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明确对原材料选用要求,签订承揽合同时相应的物品尚不存在。
二是统一管辖标准。
对于加工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听取定作人的意见。
承揽人提出在自己公司所在地加工,被告没有异议的,确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
被告提出异议,并且有相应证据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加工行为地。
对于加工行为并非在同一地点完成的,各加工行为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
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法院应审查后要么支持抗辩抵扣价款,要么不支持抗辩。
此时的抗辩不需要另行反诉,也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
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
篇三:标的物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的确定姚建军当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卖方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还规定买方应在合约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买方应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称为质量异议期。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虽有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不能解决。
本文笔者结合对法条的理解,简述如何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理由是:1.质量异议期经过将导致买方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的实体权利,这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相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内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视为”是法律拟制,不同于“推定”,不允许反证。
“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意味着买方将彻底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而非仅仅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
从法律后果来说,质量异议期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
2.质量异议期可由买卖双方约定,这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不符。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期限。
而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限,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适用,或随意加长或缩短期限。
从是否具有任意性考量,质量异议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特征。
质量异议期的确定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定了质量异议期的以下一般规则:1.检验期间如买卖双方约定有检验期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应以检验期间为质量异议期;如买方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通知卖方,买方不得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价款。
2.质量保证期法律规定或买卖双方约定了质保期,在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但若买方超出质保期以标的物瑕疵为由要求卖方免费修理、更换的,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检验期间和质保期间可由买卖双方约定,该期间可能短于或长于两年诉讼时效。
3.合理期间若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则质量异议期应为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瑕疵的合理期间。
(1)合理期间的判断。
合同法未规定判断合理期间考虑的因素,实践中一般从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方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综合确定。
买方对合理期间的长短负有举证责任。
(2)最长合理期间。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最长合理期间为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对于两年最长合理期间的性质,有人认为应理解为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以为,这有待商榷。
根据目前的主流观点,质量异议期属于除斥期间。
因此,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作为其中一种,没有1理由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同样应当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