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业务介绍及应用分析
银行间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业务介绍及应用分析李 理标准债券远期业务介绍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2015年4月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正式推出人民币标准债券远期业务,该业务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处理平台达成;2015年11月30日,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开始通过X-Swap 系统提供标准债券远期交易服务。
在标准债券远期上市之前,中国市场上的利率衍生品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远期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中国债期货属于场内衍生品,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服务,其余三类属于场外衍生品,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标准债券远期上市进一步丰富了场外衍生交易产品。
与之前已经推出的人民币债券远期和远期利率协议(FRA)相比,标准债券远期通过产品的标准化设计主要解决了交易的可执行性问题。
债券远期和FRA 因为较难找到首期交易时间、到期交割时间和标的物完全一样的交易对手而成交稀少,即使首期成交,如果期间因策略调整而需要平仓或者加仓,一般也较难实现。
标准债券远期通过产品的标准化设计解决了上述问题。
目前市场上与标准债券远期较为类似的产品是国债期货,表1对两个产品进行了比较。
从表1的比较结果来看,标准债券远期增加了3年期品种,从而实现了2~10年期几乎全部利率曲线的覆盖;由国债期货的三个合约增加至四个,增加了一个上市合约;同时在价格波动上限制更少。
标准债券远期市场运行情况(一)市场基本情况与运行机制市场方面,自2015年11月30日标准债券远期X-Swap系统上线,截至2015年12月18日,市场成交59笔,金额17.2亿元,CDB3、CDB5、CDB10品种分别成交1.7亿元、5.4亿元和10.1亿元。
参与主体方面,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均可参与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其中上海清算所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非清算会员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基于代理清算间接参与本业务。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一、交易准入规定1.债券市场准入: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债券交易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2.债券发行准入:新发行的债券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二、交易方式1.定价交易:交易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结果以实际交易价格成交。
2.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价格和数量提交委托,交易所根据委托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
三、交易对象1.国债: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债券、农村商业银行债券、城市商业银行债券等。
3.企业债券:包括国有企业债券、非国有企业债券等。
4.其他债券: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证券、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等。
四、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交易申报包括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买方委托的最低购买价格和数量,卖方委托的最高卖出价格和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2.撮合成交:在交易所系统开盘后,根据交易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成交,成交的价格以委托价格的最优价格为准。
3.订单确认: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自动生成交易确认,双方应当核对确认,并签署确认文件。
4.交割结算:交易完成后,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进行债券交割,并进行资金结算。
五、交易规则的违规处理1.交易违规行为:包括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开展交易业务、不履行交易义务等。
2.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公开谴责、禁止交易、责令整改、停止上市、行政处罚等,具体处理方式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规则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交易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需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需求。
通过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可以提升债券市场的信用水平,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规则摘要:一、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1.T0交易制度2.债券计价单位及申报数量3.交易手续费及税收二、债券交易的操作流程1.债券买卖申报2.债券交易的时间规定3.债券交易的限制条件三、债券交易策略与技巧1.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2.债券交易的操作技巧3.债券投资的建议正文: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规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买卖所遵循的规定。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操作流程以及交易策略与技巧,以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债券交易。
一、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1.T0交易制度债券交易实行T0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即可卖出。
这种交易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交易灵活性。
2.债券计价单位及申报数量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在申报时,沪市以手为单位,1手及其整数倍申报;深市以张为单位,10张及其整数倍申报。
每张债券的面值通常为100元。
3.交易手续费及税收债券交易的手续费很低,通常在0.1%以下,具体取决于开户的证券公司。
此外,债券交易免征印花税。
国债还免利息税。
二、债券交易的操作流程1.债券买卖申报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债券买卖时,需通过证券营业部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注明债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信息。
2.债券交易的时间规定债券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相同,分为上午交易和下午交易两个时段。
具体时间如下:上午: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3.债券交易的限制条件债券交易没有涨跌幅限制。
但是,在债券交易中,投资者需注意以下限制条件:(1)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2)不足10张债券应一次性卖出。
三、债券交易策略与技巧1.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投资者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应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可通过分散投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等方式降低风险。
2.债券交易的操作技巧(1)关注债券的收益率曲线,把握市场趋势。
(2)利用杠杆策略提高投资收益。
(3)关注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和市场环境,选择优质债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
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41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定于2015年11月30日提供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相关事项
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均可参与标准债券远期交易。
参与机构开展标准债券远期业务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附件1)。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进行,市场成员开展交易前需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X-Swap权限,并自行做好防火墙开通、系统账户设置和权限配置等准备工作,具体步骤请参见X-Swap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交易后处理平台用户手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及者(以下简称“参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及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三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及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参及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及网络。
第三条参及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及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及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细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篇: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
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标准债券远期合约可交割债券的通知
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关于发布标准债券远期合约
可交割债券的通知
颁布⽇期:2015-04-06
执⾏⽇期:2015-04-0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间债券市场成员:
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3_1506/CDB3_1509/CDB3_1512/CDB3_1603)、5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5_1506/CDB5_1509/CDB5_1512/CDB5_1603)和10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CDB10_1506/CDB10_1509/CDB10_1512/CDB10_1603)定于2015年4⽉7⽇挂牌上市,根据《全国银⾏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及相关规定,现公布各合约可交割债券范围及其转换因⼦,具体请参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标准债券远期合约可交割债券及其转换因⼦
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
2015年4⽉6⽇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4.0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及定价
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及定价
一、债券市场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时间通常与股票市场相似,一般为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段。
2. 交易方式:债券交易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或场外市场进行。
3. 交易单位:债券交易的单位通常以面值的一定比例进行,例如 100 元面值的债券可以以 1 元或 10 元的单位进行交易。
4. 报价和成交:债券的报价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即债券面值的百分比。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报价和还价来达成交易。
5. 结算和交割:债券交易的结算和交割通常在 T+2 日进行,即交易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二、债券市场定价
1. 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上承诺支付给持有人的固定利率。
2. 市场利率:市场利率是指当前市场上资金的借贷成本,它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3. 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信用评级较高的发行人的债券价格通常较高,因为其违约风险较低。
4. 到期日:债券的到期日越长,其价格对市场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债券市场可能有不同的交易规则和定价方式。
此外,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定价还可能受到监管政策、市场供求关系、宏观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债券交易和定价时,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
如果你有具体的债券市场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顾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一、交易对象二、交易方式债券远期交易主要采用柜台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双方通过书面或电子确认交易事项,并在交易成交后确定交割和结算方式。
三、交易流程1.报价和询价:交易双方通过报价和询价确定交易标的和买卖价格。
2.签订交易确认书: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签订交易确认书,确认交易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
3.缴纳保证金:买方和卖方在交易确认书签署后,买方需要按照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交割和结算: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交割日进行债券的交割和结算,付款和交割方式可以是现金及债券交割,也可以是现金和债券分别交割。
5.收取手续费:债券远期交易涉及到的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并在交易确认书中予以明确。
四、交易费用债券远期交易的费用主要包括交易佣金、交割费用、清算费用等。
交易佣金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割费用主要包括票面金额乘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清算费用根据实际交易量进行收取。
五、交易风险管理1.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割和结算的正常进行。
2.在交易确认书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及时补救措施。
3.交易双方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通过设定市场价差、设置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交易风险。
5.在交易确认书中应明确交易条款和违约处理方式,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费用、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规范的交易规则,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交易效率,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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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合约代码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
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 合约标的债券为标准虚拟债券。
2.4 可交割债券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
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 合约月份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交割日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 日。
2.7最后交易日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新合约上市日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单位报价量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合约代码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
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 合约标的债券为标准虚拟债券。
2.4 可交割债券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
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 合约月份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交割日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 日。
2.7最后交易日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新合约上市日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单位报价量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有什么不同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有什么不同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都是是什么意思吗?二者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的不同,希望对大家有用。
上清所计划推出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由其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关服务。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类似,均是以利率债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二者的交易规则既有相似也有不同,下面我们做一简单的对比。
首先,国债期货为交易所产品,标准债券远期为银行间产品,二者交易场所不同。
在合约标的方面,标准债券远期的标的为虚拟国开债,期限分别为3、5、10年;国债期货标的为虚拟国债,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券为剩余期限4-5.25年的国债,10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券为剩余期限6.5-10.25年的国债。
准债券远期的交易时间长于国债期货,更符合银行间债券交易习惯。
在单位报价量方面,国债期货最小报价单位为1手,对应面值为100万的国债现券,而标准债券远期单位报价量为1000万,更能满足规模较大的投资者需求。
在结算方式上,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而标准债券远期采用现金交割。
在参与机构方面,当前银行及保险机构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而标准债券远期未对准入机构作出明确规定,预计将面向全部可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机构。
此外,标准债券远期也设有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规定。
标准债券远期将为银行、保险等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对冲、投机的工具,并能解决投资者由于国债期货市场深度不足而难以进行大规模对冲、套利交易的难题。
二者交易规则对比如下表所示:国债期货标准债券远期合约标的5年期国债期货标的为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可交割券剩余期限4-5.25年10年期国债期货标的为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可交割券剩余期限6.5-10.25年票面利率为3%的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虚拟国开债合约月份最近的3个季月最近的4个季月合约到期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D日)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D-1日报价方式百元报价,净价百元报价,净价交易时间9:15-11:30,13:00-15:159:00-12:00,13:30-16:30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05元0.001元单位报价量100万1000万价格涨跌幅5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1.2%,合约上市首日为2.4%;10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2%,合约上市首日为4% 设涨跌停板,幅度尚未规定结算方式实物交割现金交割市场分层实行分层清算制度,参与者包括清算会员与非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
“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
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在各结算成员在开展债券远期交易时,按照《规则》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为确保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的如期开展,现就结算成员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系统开发,目前,我公司的簿记系统已具备支持债券远期交易结算的功能,保证金管理系统正在加紧建设,簿记系统与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实现支持远期交易功能的工作也积极推进。
但是,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涉及到完善债券簿记系统、与交易系统联网实现远期交易结算功能等大量细致而缜密的工作,同时,从系统改造需求最终确定到远期交易正式推出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目前在结算业务处理中,《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操作略有不同。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
按《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功能实现后,可按《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如未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在交易结算指令中不要录入保证金金额,中央结算公司也不作相关处理。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前,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对追加保证金(券)(券)追加功能业务。
,暂用应急方式处理,结算双方应填制并向我公司提交《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券)追加应急指令书》(见《规则》附件5);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后,结算双方应用保证金(券)追加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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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基准价]根据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对应的可交割 债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挂 牌基准价由交易中心公布,转换因子确定方法(附件一)及 价格计算公式(附件二)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 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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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到期交割价的计算方式
现金交割方式下,合约到期交割价根据现货市场数据计算得
到,具体算法如下:
假设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一篮子可交割债券有 N 只,每只可
交割债券的转换因子为 CFi。 1.当不少于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少于 10 笔,现金交
割结算价格由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成交
第二步,利用做市报卖价中位数、转换因子以及做市报卖价
量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PCS
N i 1
Mi CFi
Qi
N
Qi
i 1
Qi:第 i 只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做市报卖价量
3.当超过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足 10 笔且不少于 N/2
只债券无做市报卖价,启用报价小值,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 挂牌基准价 新合约上市日的理论价值。
每日结算价 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价格。
到期交割价 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价格。
到期交割结算金额 合约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
第三章 交易产品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 国债远期合约与标准政策性银行债远期合约。标准国开债远 期合约包括 3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3)、5 年期标准 国开债远期合约(CDB5)与 10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CDB10)等。其他合约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交易中心根 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推出并向市场发布。
第二章 定义 合约要素 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 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 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 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合约代码 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 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如 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 2015 年 3 月份到期的 3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合约月份]CDB3、CDB5 和 CDB10 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 4 个季月。比如当前交易日为 2014 年 12 月 5 日(12 月第三个 周三之前),挂牌交易合约为 1412 合约、1503 合约、1506 合 约和 1509 合约;又比如当前交易日为 2014 年 12 月 24 日(12 月第三个周三之后),挂牌交易合约为 1503 合约、1506 合约、 1509 合约和 1512 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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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为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成交数据 形成的实际价格,或根据合理方式计算的理论价格。包括但 不限于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和到期交割价等。
第五章 交易后处理 合约的清算方式为集中清算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 式,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 合约的交割方式初期为现金交割。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成交合同记载的交割信息与账 户信息履行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价格波动管理 交易系统设定每类合约的价格较每日结算价(新合约上 市首日为挂牌基准价)的波动幅度,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实 际情况调整价格波动幅度。 头寸报告 参与机构在达到或超过交易中心设置的头寸报告标准 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相关情况。头寸报告标准另行发 布。
第七章 附则 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标准债券远期交易 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形的,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违反人民银行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的,交易中 心有权采取约谈、暂停权限等措施。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收费标准参照债券远期交易的收 费标准执行。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价决定。
第一步,计算每一只可交割债券的成交价中位数 Mi,
Mi Median Pij ,i 1, 2,.., N
第二步,利用成交价中位数、转换因子以及成交量计算
(如果成交笔数少于 10 笔,则该可交割券不纳入计算),计算公
式如下:
PCS
N i 1
Mi CFi
Qi
N
Qi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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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标的债券]CDB3 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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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年期虚拟国开债;CDB5 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 3% 的 5 年期虚拟国开债;CDB10 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 3% 的 10 年期虚拟国开债。
[可交割债券]CDB3 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 在 2 年(含)-4 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CDB5 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 4 年(含)-7 年(不含) 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CDB10 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 日待偿期在 7 年(含)-15 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 开债。
合约标的债券 为标准虚拟债券。 可交割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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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 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可交割债 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合约月份 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交割日 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 D 日。 最后交易日 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 业日(即 D-1 日)。 新合约上市日 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 D 日)。 单位报价量 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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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9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 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 号)等规定,就标准债 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 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标准债 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 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员。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 系统(以下简称交易 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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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货市场成交价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附件三)。若可交 割债券当日没有成交,由上海清算所组织报价团对合约标的 债券进行报价。到期交割价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公布, 报价团组织及具体报价方法由上海清算所商交易中心共同 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市场交易与价格 交易系统 标准债券远期的交易系统为 X- Swap 系统。除非本规则 另有规定,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用户管理、交易机制、订单 管理及市场管理等遵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 新交易系统操作细则(试行)》(中汇交发[2014]30 号)的规 定执行。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9:00-12:00,13:30-16:3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 易时间的另行公布。合约最后交易日中午 12:00 收盘。 报价 合约报价为匿名的限价报价,以订单的形式向交易系统 提交。合约采用净价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为 1000 万元人 民币,单位变动点为元。单笔报价量应为单位报价量的整数 倍。 授信管理 集中清算方式下,交易中心通过 X-Swap 系统根据上海 清算所提供的其对市场成员设置的单机构总持仓限额,在交 易系统对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小于等于总持仓限额方可 达成交易。交易达成时,上海清算所即作为中央对手方接单 实现合约替代。 成交 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在交易系统 中排列,符合授信要求的可点击成交。成交以单位报价量的 整数倍达成。 成交合同 合约报价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合同即成立。交易双 方可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成交信息并打印成交单。
[每日结算价]确定方法为: (1)若合约最后两小时有成交且成交不少于5笔,则取 该合约最后两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2)若合约最后两小时成交少于5笔,且当日合约全部 成交笔数不少于5笔的,则取该合约当天最后5笔交易的成交 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3)若该合约全天成交笔数少于5笔,由交易中心组织 报价团报价。 每日结算价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公布,报价团组织 及具体报价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 公布。 [到期交割价]根据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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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转换因子计算方式 以合约对应虚拟债券的票面利率作为到期收益率,计算出的
单位面值可交割债券的到期交割日净价。计算公式为:
其中:
c:可交割券票面利率 f:可交割券付息频率 y:标的券票面利率 d:到期交割日距可交割券下一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TS:可交割券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 K:可交割券剩余付息次数
Qi:第 i 只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成交量
2.当超过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足 10 笔且超过 N/2 只
债券有做市报卖价,则由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9:00-12:00 前的做市报卖价决定。
第一步,计算每一只可交割债券的做市报卖价中位数 Mi,
Mi Median Pij ,i 1, 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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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挂牌基准价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