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_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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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评价
2005年,山东省教育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首次以政策形式确定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06年,海南、天津、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200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
“各地要加快建设在国家指导下由各省份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衡量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质量的考试评价制度,现已在多省实行。河北省也于2010年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替代高中会考。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和管理,深化高校招生体制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何完善这一考试评价制度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现状
(一)考试报名及实施程序
各省(市)对考试报名条件和要求基本一致: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在籍学生需参加本省(市)学业水平考试,也有的省(市)如江西省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考生报考,且一并为其建立考籍档案。当前的学业水平考试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组织实施的,实行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成绩统一认定。各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各市、县(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命题、制卷、考试、巡视、评卷、考籍管理、成绩评定等各环节都有明确要求,从制度上确保学业水平考试严格按程序执行。
(二)考试科目、时间、成绩评定
各省(市)从自身实际出发,以政策的形式规定了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考试时间、成绩评定等内容。
1.考试科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部科目均参加考试,例如河北省,要求所学高中科目均参加测试;另一类是采取文理科反向考试,例如广东省规定文科考物理、化学、生物,理科考政治、历史、地理。
2.考试时间:各省大多每年组织两次,时间在每学年的两个学期结束前进行,也有的省(市)按年级分批进行。例如上海市,同一科目在一年中只组织一次考试,高一考信息科技与地理,高二考历史、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高三考语文、数学、英语和政治。
3.成绩评定方式:当前各省(市)大多数采用标准参照考试,例如黑龙江,设置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也有的省(市)采用常模参照考试,例如上海市,将合格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约占20%,B等约占30%,C、D各约占25%;还有的省(市)将两种形式相结合,例如江西省。此外,还有部分省(市)将考试成绩与高考直接挂钩,例如安徽省,对在学业水平考试中获得4个A等级的学生加5分。
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存在的问题
(一)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定位不清
性质定位是学业水平考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教育部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指导意见》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定为: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而从目前各省(市)的实施情况看,不同省(市)在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定位方面意见却不统一,对于当前学业水平考试应是标准参照考试还是常模参照考试,没有明确的定性。可见,当前学业水平考试缺乏必要规范。
(二)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不统一
学业水平考试是以高中会考制度为基础发展而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齐天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24)
摘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衡量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质量的评价制度。各省(市)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组织管理过程不规范、考试评价体系不科学等。如何完善这一考试评价制度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应从制度上明确学业水平考试为标准参照考试的性质定位,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适度挂钩,加强考试监管,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试评价体系。
关键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0X(2012)10-0020-03
来的,但与会考制度相比,学业水平考试被赋予了更多的功能,梳理各省(市)的政策文本,发现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不同省(市)的意见也不统一。江苏省在《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中指出,实行学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是对高中的课程及教学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同时可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上海市认为,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教学具有监督、检测功能,有利于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山东省仅将其作为学生获取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有的省(市)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10%折算计入高考总成绩,有的省(市)将其作为高考加分的依据之一,还有的省份仅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即可。
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不一,与高考的关系也不明确,以致在实施过程中,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为高校录取依据的作用,致使一些省(市)依然沿袭会考制度,没有给予学业水平考试应有的重视,而有的省(市)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硬挂钩”,出现“小高考”现象,这些都与学业水平考试所要达到的规范学校教学行为、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的目的相悖。
(三)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不规范
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关注度极高。但是,由于一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业水平考试未予应有重视,组织实施工作也欠严格、规范,以致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漏洞,例如,一些实验性、操作性的考试科目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一些地方由于对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导致了考试舞弊现象。这些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如何确保考试组织管理过程的严密性,从而体现高中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公平、公正性,是目前学业水平考试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缺乏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
我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考试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没有形成长效的考试评价运行机制:在评价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的学业标准;在评价方法方面,主要以纸笔测试为主,评价方法单一;在结果运用方面,如何与高考有效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试题的确定、考试的组织、成绩的认定、考试结果的反馈与运用等方面,都缺乏程序化。缺乏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就很难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及有效性。
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建议
(一)从制度上明确学业水平考试为标准参照考试
从对国家的政策分析可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基于高中课程标准的水平考试”,是全面检测学
生各科学业水平的考试,旨在对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其目的不在于选拔和排序,而应是考察学生基于课程标准的学业水平,强调学生学业目标的达成。由此可见,它应属于标准参照考试,而不应该是常模参照考试。因此,针对目前各实施省(市)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定位不清的状态,建议教育部以制度的形式,将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明确为基于学生学业目标达成的标准参照考试,从而以制度规范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
(二)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适度挂钩
学业水平考试既是对学生各科的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所进行的全面客观的评价,又服务于国家对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课程管理;同时,对于学校自身来说,也可通过彼此间的横向比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自我评价的自觉性和客观性。此外,学业水平考试也可赋予另一项重要的功能——
—作为高考录取的参照依据,这一功能业已被各省(市)所认可。但是,随着高校录取方式多元化的发展,如何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挂钩,应慎重思考和操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成为高校录取的参考或依据,但不应像广东、海南等省将其作为高考的一部分,实行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的“硬挂钩”,这样就将学业水平考试设置成为学生的又一个障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因此,建议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申请高校的一个依据。具体说,即对于某些专业(如物理、英语等),可以就学生所报考的专业,对相关课程的学业水平考试提出相应的要求或标准,例如成绩达到“合格”方具备录取资格。此外,也可以给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较高或“优秀”(或“A等”)较多的学生,这既可以实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互动,也有利于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局面。
(三)加强考试监管,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严格的考试程序作保障。针对目前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国家应制定严格的考试组织管理制度,强化学业水平考试的规范组织及管理。各级考试组织部门不仅要严格执行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场组织、考试实施等约束考试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应完善其考试巡视制度,既严肃考风考纪,也对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这样,才能全面杜绝舞弊现象,确保学业水平考试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科学的考试评价体系
完善、科学的考试评价体系的欠缺,也是目前学业水平考试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学业水平考试作为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