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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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饲料原来及成品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观察保质期内产品质量的变化以及稳定性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外购原料和生产的所有产品的留样。
3 职责
3.1 品管员负责来厂原料和成品的取样及送样工作。
3.2 化验员负责样品的分样、留样和观察工作。
4 内容及要求
4.1 留样处理:按照四分法进行分样,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可装入自封袋,排出空气密封。
4.2 留样标识:实验室人员对留存样品贴上标签,包括样品名称、来源、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存放时表明成品区和原料区,样品按照不同厂家或不同形态、按日期分类储存。
4.3存储要求:
1)留样室必须保持清洁,样品存放在通风、阴凉、避光、干燥、防潮处,要防止生虫、霉变和丢失。
2)样品柜每层要水平,结实牢固,不得有污物。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为常温状态下保存。
3)产品留样保存时间要求超过保质期1个月,原料留样保存时间超过该批次用完后一个月以上。
4.4观察内容及频次
1)留存样品主要观察其外观质量,包括:颜色、气味、流动性、生虫和霉变情况。
2)必要时进行理化指标检测。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处理。
3)化验员每半月进行一次留样观察,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
4.5异常情况界定
通过眼看、鼻嗅、手摸等发现粉状及颗粒样品有生虫、结块或流动性差、发霉、异味等情况时均属异常;液体原料出现异味,或产品性状不符的浑浊、变色等情况为异常;
4.6处置方式及权限
1)出现异常情况的样品或贮存期已满的样品可焚烧或深埋处理。
2)化验员将需要销毁的样品进行清点,做好《留样销毁记录》注明样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方式及销毁人员等信息,并上报化验室主任,经核实无误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