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民法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为准。

A、以户籍证明为准

B、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C、以身份证的记载为准

D、没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以户籍证明为准

3、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4、在实践中,下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在商店购买的电视机

B、在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

C、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屋

D、接受奖励获得的汽车

5、下列各项,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A、侵权

B、婴儿出生

C、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未行使权利

D、火山爆发

6、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座的汽车被我公民李某撞坏,该领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李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

2、个人合伙:

3、平等原则:

4、宣告死亡:

5、按份共有:

6、担保物权:

三、简答题

1、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论诉讼时效与排斥期间的区别

2、论物权法定原则。

3、试论民法的概念与效力

4、试论土地承包责任权的概念和特点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4.B

5.A

6.A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4、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三、简答题

1、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客观条件:

(1)债务人须于债券成立后实施一定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债权。

主观条件:

(1)若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和受益人为恶意;

(2)若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四、论述题

1、试论诉讼时效与排斥期间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请求权;而排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排斥期间届满后所丧失的权利一般为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排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立时开始起算。

(3)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在开始起算后可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排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于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计算方式不同。

(4)立法上的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文件上一般直接表达为“时效”;对于排斥期间,立法上表述为某项权利应于何期间内行使或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丧失或消灭。

(5)法院的援用不同。对于诉讼时效,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对于排斥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援用,不发生不适用的问题。

2、论物权法定原则。

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创设。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3)物权的效力法定,即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

(4)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方法;

(5)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即物权因何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均由法律规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3、试论民法的概念与效力

答: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应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时间上的效力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二,新法改费旧法的原则。

(2)空间上的效力

第一,全国性的法规适用于全国。

第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第三,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政策,因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在本辖区有效,我国民事法律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对人的效力

第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和法人。

第二,我国民法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4、试论土地承包责任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