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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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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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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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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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一、引言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保障畜禽屠宰环节的安全与卫生,保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畜禽屠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等。

三、基本要求1. 设立屠宰管理机构:每个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屠宰过程,确保合法合规。

2. 注册备案:所有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3. 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求: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专业培训,熟知屠宰操作规程,具备相关技能,且禁止使用未成年劳动力。

5. 安全生产: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四、屠宰操作规程1. 准备工作:屠宰人员应穿戴整齐,佩戴防护用品,确保操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2. 办理验收手续: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办理屠宰环节的验收手续。

3. 屠宰程序:屠宰操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动物的无痛苦和快速死亡。

4. 屠宰检验:根据国家标准,对屠宰后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合格率达到标准要求。

5. 屠宰记录与追溯: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屠宰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屠宰过程和所产生的相关数据。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执行相关执法检查,并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2. 抽检与核查: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抽检和核查,对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合规运营。

3. 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符合规范要求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以下是剔除格式错误和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后的文章: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标准、规范:1.GB/T -2008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2.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3.GB/T -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4.GB/T -2009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5.GB/T 9695.19-2008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6.GB/T 9695.15-2008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7.GB/T -2008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8.GBT -2009 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11.GB/T 6544-2008 肉与肉制品术语12.GB -2008 食品包装及材料术语13.GB 2760-2011 食品包装及材料分类14.GB -2009 食品良好流通规范15.GB/T -2009 瓦楞纸板16.GB -2009 过氧乙酸溶液17.GB 2762-201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8.GB/T -2006 分割鲜冻猪瘦肉19.GB/T -2011 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20.GB/T -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21.GB/T -2004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22.GB/T -2004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23.GB/T 4857.4-2005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24.GB/T -2006 冷却猪肉加工技术要求25.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6.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27.GB/T 5751-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28.GB/T -2011 鲜、冻肉运输条件29.GBT -2009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30.GB/T -200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31.NY/T 1438-2007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32.GB/T -2008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33.GB 2763-2016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4.GB 2762-2017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35.GB -2018 猪肉卫生标准36.GB 7718-2011 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GB -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8.GB/T -200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___ -2006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以下是与屠宰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这些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都是为了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1.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标准GB/T -20082.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标准GB/T 4456-20083.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标准GB/T -2008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标准GB/T -20095.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标准GB/T 9695.19-20086.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标准GB/T 9695.15-20087.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标准GB/T -20088.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标准GBT -2009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标准GB/T-20091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标准GB/T-200911.肉与肉制品术语标准GB/T 6544-200812.食品包装及材料术语标准GB -200813.食品包装及材料分类标准GB 2760-201114.食品良好流通规范标准GB -200915.瓦楞纸板标准GB/T -200916.过氧乙酸溶液标准GB -20091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201718.分割鲜冻猪瘦肉标准GB/T -200619.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标准GB/T -20112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标准GB/T -20062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标准GB/T -200422.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标准GB/T -20042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T 4857.4-200524.冷却猪肉加工技术要求标准GB/T -20062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标准GB/T 5750-20062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标准GB/T 5751-200628.鲜、冻肉运输条件标准GB/T -201129.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标准GBT -200930.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标准GB/T -20043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标准NY/T 1438-200732.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标准GB/T -20083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6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2-201735.猪肉卫生标准GB -201836.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GB 7718-201137.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GB -20113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标准GB/T -200839.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标准GB/T -2006生猪、食品和辅助包装材料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肉品品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条例》凡属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驴、马、骡、骆驼、兔、犬等)、家禽(鸡、鸭、鹅等)、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出售、转让驯养繁殖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牧区林区个人自养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对畜禽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条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的屠宰设置规划;(三)依据自治区屠宰设置规划,对盟市报送屠宰场(厂)进行审批。

(四)指导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五)负责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六)负责屠宰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条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负责对屠宰厂(场)发放屠宰标志牌等;(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屠宰行政处罚工作;(六)负责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的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扶持屠宰厂(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认证。

奖励在推动自治区屠宰业整体水平提高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八条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设置规划初步方案,由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对其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07)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06)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11)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

家禽屠宰管理规定细则(3篇)

家禽屠宰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禽屠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屠宰单位)。

第三条家禽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规范程序,便民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家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屠宰单位资质第五条屠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与屠宰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三)有与屠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屠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屠宰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场所、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五)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屠宰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屠宰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屠宰行为规范第九条屠宰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屠宰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屠宰;(二)对家禽进行宰前检验,确保家禽健康;(三)对屠宰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四)对屠宰后的家禽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家禽,不得上市销售;(六)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屠宰厂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屠宰厂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畜禽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的畜禽屠宰活动。

第三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畜禽屠宰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畜禽屠宰活动安全、卫生、有序进行。

第二章屠宰场基本条件第五条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屠宰场建设标准,具备完善的屠宰设施设备;2. 拥有合法的畜禽屠宰经营许可证;3. 具备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4. 建立健全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体系;5.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屠宰流程管理第七条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畜禽屠宰:1. 进场登记:畜禽进场时,应当进行登记,包括畜禽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2. 畜禽检验:对进场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死畜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隔离、处理;3. 屠宰加工: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屠宰加工;4. 屠宰检验:屠宰过程中,应当进行屠宰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处理;5. 肉品分割: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分割;6. 肉品包装: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包装;7. 出场登记:畜禽屠宰完成后,应当进行出场登记,包括屠宰日期、数量、产品类型等。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对进场的畜禽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畜禽健康、无疫病。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确保屠宰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一、引言生猪屠宰是肉类加工生产的基础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生猪屠宰许可证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规定了动物屠宰的许可管理制度,对于生猪屠宰企业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同时该法也对于非法屠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于生猪屠宰行业的许可证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

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动检机构的职责和要求,帮助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相关支持。

三、生猪屠宰设施与水处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设施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屠宰场所及基础设施建设、器具设备要求、卫生防疫要求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并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污染源减排、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在生猪屠宰行业中,也要求企业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以保障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四、生猪屠宰过程监督和检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动物检疫和消毒制度,要求动物检疫和消毒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还对于非法屠宰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治理。

在生猪屠宰行业中,也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检,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五、质量标准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产品定点屠宰与产品出厂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在出厂前必须进行的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正文:----------------------------------------------------------------------------------------------------------------------------------------------------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屠宰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屠宰经营的家畜,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屠宰厂(场),系指从事家畜屠宰加工的企业。

第四条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家畜屠宰加工行业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加工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内贸易部行使下列职责:(一)制订全国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起草屠宰法规,制订屠宰行政规章,并监督执行;(三)起草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四)制定屠宰加工产品质量标准,负责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质量管理;(五)统一印制《屠宰许可证》,制定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屠宰检验规程和检验印章;(六)制定考核屠宰加工、检验人员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七)屠宰加工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行使下列职责:(一)制订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行政规章的执行;(三)监督屠宰厂(场)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质量管理;(五)组织实施屠宰检验规程,负责《屠宰许可证》、屠宰检验证书、检验标志和检验印章管理;(六)组织屠宰加工、检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发放《屠宰检验员证书》;(七)屠宰加工业其他有关事项。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畜禽屠宰加工条例

畜禽屠宰加工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审批第八条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的乡村,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第九条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具体设置方案,经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与审批第三章定点屠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保、食品药品、工商、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审批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第三章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四章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和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推行鸡、鸭、鹅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实行鸡、鸭、鹅定点屠宰的区域。

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立第三章生产与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兔、鸡、鸭、鹅。

前款所称鹿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载明的鹿。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完善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最新屠宰标准、法律法规清单AN

最新屠宰标准、法律法规清单AN
GB/T9959.2.-2008
2008.12.1
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 18394—2001
2001.12.1
5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 18406.3—2001
2001.10.1
6
无公害食品---猪肉
NY5029-2001

检验标准
1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T 4789.36-2008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8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0-2008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2010
2010.6.1
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杆菌计数
GBT 4789.38-2008
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2002.5.20
13
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2002.4.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15
供港澳冰鲜猪肉检验检疫卫生要求
2006.8
16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2004.7.1
17
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
GB7718-1994
1995.2.1
1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1—20008
2008.10.1
16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6543-2008
2008.10.1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畜禽屠宰活动过程中的规程,用以保障屠宰质量和维护社会活动秩序。

一、畜禽屠宰企业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行业标准及政府规定,保障畜禽屠宰安全质量;
二、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屠宰安全和清洁;
三、畜禽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畜禽屠宰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修理和消毒;
四、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屠宰档案,实时记录屠宰现场状况;
五、畜禽屠宰企业应当设立屠宰前检测系统,检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并进行食品卫生检测;
六、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屠宰技术培训,提高屠宰技术水平;
七、畜禽屠宰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医护人员,以确保畜禽屠宰过程中的整洁和卫生;
八、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废弃肉、禽类残骸。

经过以上规定,望能保障畜禽屠宰质量,为社会活动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GB/T 27341-2009
国标
食品
体系要求
5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GB/T 9695.19-2008
国标
食品
检验方法
6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5-2008
国标
食品
检验方法
7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GB/T 22569-2008
国标
生猪
技术规范
8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国标
生猪
产品标准
48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国标
生猪
检验方法
4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6569-1996
国标
食品
技术规范
50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6332-1996
国标
辅包材
产品标准
51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5737-1995
国标
辅包材
产品标准
52
GBT 23887-2009
国标
辅包材
技术规范
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
GB 10457-2009
国标
辅包材
产品标准
1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0317-2009
国标
生猪
技术规范
11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19480-2009
国标
食品
技术规范
12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术语
GB/T23508-2009
GB 2760-2011
国标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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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得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得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得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得通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她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得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得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与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得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得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得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鸡肉质量分级(NY/T631—2002)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
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
三、加工技术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
冷却肉加工技术规范(NY/T1565—2007)
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
牛胴体及鲜肉分割(GB/T27643—2011)
羊肉分割技术规范(NY/T1564-2007)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鸡胴体分割(GB/T24864—2010)
四、检疫检验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
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SB/T10657-2012)
五、管理控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报批稿)(GB12694—2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01-2008)
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07)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06)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11)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
肉鸡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174—2006)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SB/T10660-2012)
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0-2012)
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畜禽肉(SB/T10731-2012)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T22569-2008)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
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14)
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T28640-2012)
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NY/T2534-201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NY/T1764-2009)
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SB/T10570—2010)
六、生产保障
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岗位要求(SB/T10353—2011)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SB/T10359-2011)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技能要求(SB/T10663-2012)
屠宰设备维修员技能要求(SB/T10911—2012)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GB/T27519-2011)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GB/T30958—2014)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07)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1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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