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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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乐清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资产征收。

第二章处置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村集体资产拆迁补偿采取全部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四条村办公楼、警务室、公厕、老人亭、菜市场等用地属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套用《乐清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汇总-2012年10月》中行业类型修正,其土地价值评估按照工业用地市场价值评估。

第五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公共设施的土地价值由符合规定的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村办公楼等公共用地的土地价值评估按照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值的50%评估。

第六条无产权证的村办公楼等公共用地的土地价值

评估按照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值的30%评估。

第七条建筑物残值评估按照城中村改造一般建筑物的残值评估标准执行。

第八条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村集体资产拆迁安置补偿款,至少要留下50%仅用于购买村办公用房和其他能够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第九条对于整村拆迁的村,可用集体资产货币补偿款按建设成本价(4300元/㎡)进行购置安置房建设项目地块内相应规模建筑面积的商业配套用房,即(一)不足1000人的村最多可购买2000㎡;(二)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最多可购买3000㎡;(三)超过2000人的村最多可购买4000㎡。

第十条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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