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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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比较分析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比较分析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比较分析作者:毕秀丽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与情势变更(res sic stantibus)是两个非常相似极易混淆的概念,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法律效果,因而对两者进行区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7条[1]是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的规定,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因而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部分。

[2]笔者认为该条只涵盖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事实构件。

从其功能和法律效果来看,《公约》只是将其规定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并未赋予法官和仲裁员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公平裁量权”,这与情势变更的立法本意不相符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将情势变更称为艰难情形,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所谓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后;(b)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d)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并规定发生艰难情形后,“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

”当一方拒绝谈判或双方达不成协议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法依职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可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情势变更原则(或称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都对不可抗力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变。

必须具备四个特征:1、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事件不能预见的。

2、该事件是当事人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按当事人的能力不可能避免的。

3、该事件须是当事人按当时当地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能力不可能克服的。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比较探析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内涵抽象、标准不明确、极易被滥用的弊端,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极大的争议。

为正确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文章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为正确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提供稳妥且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指引。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比较分析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的适用(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 12、13 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说明当时合同之约定就已经注重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规定就现在看来也不失为一种进步,体现了法的前瞻性。

然而,情势变更原则,它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发展过程,如曾一度被滥用,损及法律的安定,继而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德国在其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如通货膨胀、马克贬值。

在这期间订立的合同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若继续履行合同已显示公平,因此德国规定了一些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别立法,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三次紧急租税命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官协助契约法》。

这些特别民事立法为解决情势变更问题提供了依据,表明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更注重订立合同时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

法国在 1916 年的“波尔多煤气案”中,首次发展出了“不可预见”理论。

并且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关于此“不可预见”理论的具体反映,《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的规定实际上与情势变更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

此规定表明:法国法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注重当事人不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也即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若有一方当事人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则此当事人就丧失了主张情势变更的权利。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其中英国法上关于“合同落空”有个经典的案例:1903 年的克雷尔诉亨利案,又称加冕典礼。

(完整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完整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因社会风险形成的损益分配,求的社会的公平。

风险与损益的存在是情势变更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是如果过度强调情势变更,会导致情势变更的滥用,从而损害法律秩序的安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我国尚无较为成熟的经验,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广大学者认为此条款便是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上的确立。

回顾当时合同法的制定时也有学者提出要在合同法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但最终还是没有写入合同法中,其中原因各异,可以肯定的是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关系未被理顺是主要原因之一,它们的关系究竟是相互排斥、相互并存还是互有交融,各学者对此也做了详尽的叙述,但其观点各异。

因此基于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规定区别的界定,对两者的关系做详细的论述,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中找出认定的方法与标准,对我国的情势变更做出准确的认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无法预见、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非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订立的基础或环境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据此,“情势”是指合同赖以履行的客观环境或基础,“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要准确的界定和区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必须要联系我国的相关立法,将法律的拟制规定与理论相结合,找出三者之间的共性与个性。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都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也都会对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造成巨大的影响。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

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

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

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两者的功能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则产生债务人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5、两者的后果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但是两者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无论是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须是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

而适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则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时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不过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

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摘要: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比较分析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概念有些学者又称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会显示公平,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制度。

对于其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总结:“三要件说”、[1]“五要件说”、[2]“八要件说”[3]。

不同的构成要件说只是学者观察的角度不同,本文在综合不同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构成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

首先,必须有导致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

这是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前提要求,情势变更事实产生,导致合同订立时基本环境发生了变化,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注意的各种情况产生了严重差异。

此处的事实主要是指客观事实,是否包括主观事实,学界存在一定分歧。

客观事实主要分为: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重大流行疾病等等;政治事件,如战争,政变等;国家政策法律,如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新法的实施等;市场因素,如经济危机、汇率的剧烈变波动等。

这些客观事实的产生是否都会导致情势的变更,核心要看是否会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困难以及双方利益的失衡,所以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其次,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成立后,履行终了前。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使用的时间要件。

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这些事实,或在订立合同时发生,当事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及时通过协商加以规避,不会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终了后,也不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比较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比较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应对措施比较
情势变更
及时沟通协商、调整合同条款、寻求 法律援助等。
不可抗力
通知对方、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提供证明等。
05
企业应对情势变更与不可 抗力商业风险的策略建议
风险识别与评估
建立风险识别机制
定期收集行业信息,关注政策、法律、技术等变化,识别潜在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风险。
风险评估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为制定应对策略 提供依据。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
分别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责 任人和执行流程,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 迅速响应。
特征
03
04
05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 立后至履行完毕前。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 责于双方当事人。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 丧失或动摇,继续履行 将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旨在 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基础 丧失或动摇,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需要双方协商调整。两者在商业风险中的影响
机制和程度有所不同。
03
应对策略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如完善合同条款、加强风险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等,以降低商业风险。
研究展望
1 2 3
深化理论研究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一、引言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通过合法的合同交易可以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变化、经济危机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时,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发挥作用,以应对这些突发情况,维护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公平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展开论述,首先从定义、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两个条款的内涵,随后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适用时效等实际操作问题。

最后本文还将阐述两个条款的相互关系,并加以综合评价,以期为商务活动中的合同交易提供参考借鉴价值。

二、情势变更原则1. 定义与内涵情势变更原则源于法国的民法典,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就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给出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或无法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情势变更进行合理的规定,达成身体力行或者间接协商的修正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因此根据对这些情况的预见而设定的一种变更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障合同压顶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为双方关系的维护提供了特定机制,可增加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下:(1)变更合法性:合法的情势变更应该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应该在交易时确定变更合同的合法性,这种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情势变化确实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的内容必须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失去作用。

(3)协商必须妥善:情势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双方需要达成共识才能生效,并应在协商时间内有所进展。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都会考虑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情势变更涵盖面很广。

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摘要: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比较分析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概念有些学者又称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会显示公平,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制度。

对于其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总结:“三要件说”、[1]“五要件说”、[2]“八要件说”[3]。

不同的构成要件说只是学者观察的角度不同,本文在综合不同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构成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

首先,必须有导致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

这是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前提要求,情势变更事实产生,导致合同订立时基本环境发生了变化,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注意的各种情况产生了严重差异。

此处的事实主要是指客观事实,是否包括主观事实,学界存在一定分歧。

客观事实主要分为: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重大流行疾病等等;政治事件,如战争,政变等;国家政策法律,如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新法的实施等;市场因素,如经济危机、汇率的剧烈变波动等。

这些客观事实的产生是否都会导致情势的变更,核心要看是否会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困难以及双方利益的失衡,所以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其次,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成立后,履行终了前。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使用的时间要件。

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这些事实,或在订立合同时发生,当事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及时通过协商加以规避,不会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终了后,也不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概念上的比较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合同关系中,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国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物品灭失或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可被免责。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适用条件上的比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第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第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第三,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

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第四,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

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民生法治2016-02-20 16:55【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各国都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事由。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1、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将情势变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双方给付的平衡性被严重破坏;二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目的之一,即在于清晰区隔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尽管它没有明确规定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候方可解除合同,但在解释上,应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即只有通过合同变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比较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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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商业风险分析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Βιβλιοθήκη 010203
合同履行受阻
情势变更可能导致合同双 方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合同条款,造成合同履行 的延误或中断。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情势变更可能使得合同订 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
双方权益失衡
情势变更可能引起合同双 方权益的严重失衡,一方 可能因此承担过大的风险 或损失。
如何综合考虑两种风险进行企业管理
在企业管理中,综合 考虑情势变更和不可 抗力商业风险,可以 采取以下策略
风险识别:企业应建 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 制,及时察觉可能面 临的情势变更和不可 抗力风险,并对风险 进行评估和分类。
风险防范:对于可能 预测到的风险,企业 应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如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风险储备金等, 以减轻风险发生时的 损失。
• 都属于合同履行的障碍:无论是情势变更还是不可 抗力,它们的发生都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 影响因素:情势变更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等环境 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不可抗力则是由于 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联系
• 都涉及合同效力的变化:在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 情况下,都可能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调整,如变 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企 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造成合同违约。
延误和成本增加
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合 同履行延误,增加企业成 本负担。
供应链中断
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影响企 业供应链,导致原材料供 应不足或中断。
如何预防和应对不可抗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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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
企业应提前识别潜在的不可抗 力风险,并进行评估和分析。

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阅读随笔

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阅读随笔

《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阅读随笔一、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应对与解决方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预料之外的情况,其中不可抗力是一种重要情形。

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对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等,以便对方了解实际情况。

在此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合同方应尽快评估其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

根据不可抗力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在此过程中,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判断,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可以探讨合同变更、延期履行、解除合同等方案,以减轻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注重利益平衡,寻求共同利益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为了更好地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相关条款。

约定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通知义务、协商方式等,以便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还可以制定应急计划,提前准备应对方案,降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为我们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实践指导,使我们在面对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

通过合理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识别与处理策略《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阅读随笔——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识别与处理策略在阅读《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裁判规则》我对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识别与处理策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时,作为合同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将会给该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显示公平的后果,而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此时允许处于不利的一方寻求法律救济,对合同条款适当进行调整的制度。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即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等,也包括社会现象,如战争、政治事件、封锁禁运等。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情势变更问题作了规定,即“订立合同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的,允许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诉讼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发生原因均为当事人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或者克服的事由,即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是当事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无过错。

二者又均为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

因此,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便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规则规定的是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法律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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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辨析在条文的表述当中,特别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及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

因此在说明情势变更的概念时,有必要同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不可抗力同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这里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广义的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一时不能履行。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情势变更是针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形。

二者相比,不可抗力强调的是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履行艰难和对价失衡。

但是二者之间并非不存在交叉的情形,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亦有存在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可能性。

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一方虽然可以履行合同,但是履行将变得十分艰难,此时又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那么就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这就造成了不适当的缩小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的后果,因此,在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理顺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场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相关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存在障碍,但是实务当中已经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件。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

该案当中:xx年4月26日,原告通过竞拍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了鄱阳湖永修县若干采区的采砂权,于5月同被告签订了《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期限至xx年底,原告随后就缴纳了出让款以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

之后开始进行采砂作业,但是当年7月开始,江西境内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了降雨量下降,长江江西段出现罕见的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自当年8月份开始,由于水位过低导致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原告被迫停止采砂。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比较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比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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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商业风险防范中的 作用
情势变更在商业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减少或避免商业决策的盲目性
01
在商业活动中,情势变更可以帮助商家及时调整策略,避免盲
目决策带来的风险。
维护商业环境的稳定性
02
通过情势变更条款,商家可以预测和应对市场变化,保持商业
环境的稳定,降低风险。
情势变更的认定
情势变更的认定需要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判断。常见的 情势变更情形包括物价飞涨、汇率波动、政策变化等。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存在情势变更时,可以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变更合同包括修改合 同条款、调整履行计划等;解除合同则意味着终止合同关系。
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应用
提高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不可抗力条款的存在可以提醒双方注意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提高合 同履行的稳定性。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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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 应用
情势变更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非合同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意外情况,导 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1. 不能预见;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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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实践中的异同
法律后果的异同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势变更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内容,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 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 除合同。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的法条

情势变更的法条

情势变更的法条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的情况。

对于情势变更,我国《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条:第一、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实现,视一方或双方约定情况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

在这里,所谓的不可抗力,指的是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因此,当发生这些不可抗力因素的时候,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或永久中止。

第二、履行方式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合同法》第159条)。

履行方式的变更可以涉及到多个方面,比如物品运输的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等。

第三、价金比例变更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资金紧张或产生其它原因,导致实际支付金额与约定金额出现比例差异,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价金比例,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合同法》第161条)。

这个法条主要是针对买卖合同中的价金比例变化,如果不遵循比例变更规定,将造成一方的利益受损。

第四、责任转移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一方需要通过另一个方获得权利或者避免义务,则应当得到另一个方的同意,否则,该方不负责任(《合同法》第122条)。

这个法条主要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责任转移和补救问题的情况,需要另一方的认可才能有效。

总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是很常见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变更问题,将会严重损害合同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因此,当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尽可能地减少双方的损失。

情势变更合同如何处理,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情势变更合同如何处理,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情势变更合同如何处理,与不可抗⼒有什么区别⼀、情势变更合同如何处理所谓情势变更的效⼒,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合同两个⽅⾯。

1、变更合同:指当事⼈向⼈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

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等。

2、终⽌合同:⼜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已⽆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于具体案件,适⽤时是发⽣合同变更的效⼒还是发⽣合同解除的效⼒,当事⼈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有什么区别1、不可抗⼒⼀般导致合同⽆法履⾏,⽆法履⾏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时不能。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并不要求合同⽆法履⾏,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的状态,但如果履⾏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合同时的⽬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必然导致显失公平;2、不可抗⼒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损害扩⼤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情势变更情况下履⾏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共同承担,但当事⼈主张适⽤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不可抗⼒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重⼤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4、不可抗⼒是法定免责事由,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在中国民事⽴法中未作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曾由最⾼⼈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等的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的区别所谓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是普遍适⽤的免责事由,只要是因发⽣不可抗⼒,⽽导致合同不能履⾏或造成他⼈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

不可抗⼒与情势变更有些相同之处,如⼆者的事实构成都具有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不可预见性;⼆者都只适⽤于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等。

但两者仍存在较⼤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不可抗⼒⼀般表现为⾮经济⽅⾯的事件,包括⾃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前者如地震、⽔灾、风暴、海啸、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等。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特别是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不可抗⼒⼀般导致合同⽆法继续履⾏,⽽情势变更情形下合同往往可以继续履⾏。

2.适⽤范围不同。

不可抗⼒既可以适⽤于民法典,还可以适⽤侵权法,⽽情势变更不能适⽤于侵权法,只能适⽤于民法典。

3.适⽤程序不同。

发⽣不可抗⼒后,因不可抗⼒⽽履⾏不能的⼀⽅当事⼈只要依法能够证明履⾏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如通知义务、防⽌损害扩⼤义务等,则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直接通知对⽅当事⼈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当事⼈要主张适⽤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或请求仲裁庭仲裁,如果法院或仲裁庭驳回当事⼈的请求,则该当事⼈仍应履⾏合同义务。

4.功能⽬的不同。

不可抗⼒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当事⼈的违约责任,⽽情势变更是为了解决双⽅的显失公平的问题,是为了维护双⽅的利益均衡。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明显对⾃⼰有重⼤不利的合同。

从两者的定义不难看出,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存在明显差别。

1.产⽣的原因不同。

显失公平中存在⼀⽅当事⼈故意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情势变更中不存在上述主观因素,合同双⽅主观上都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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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概念上的比较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合同关系中,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国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物品灭失或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可被免责。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适用条件上的比较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第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第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第三,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
不能克服这种变化。

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第四,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

第五,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第六,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形成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不可预见性。

行为人对于某些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自然现象无法预见是抗辩的必要条件,能否预见的标准是对于一个普通人应以一个一般善意之人的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对于负有特殊义务或责任的人应以一个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认识能力和特别关注程度判断。

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这一条件要求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具有强大的强制力,足以产生一般人无法抵抗的破坏后果,即使当事人尽到一个一般善意之人乃至专业人员应尽的各种努力,也不能免于损害。

第三,原因的客观性、国家性或社会性。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联系及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不可抗力的发生。

情势变更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
1、客观表现不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
等事由。

由于情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

对于不可抗力,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2、造成影响不同。

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3、适用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免责情况不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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