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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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青岛市金融办

关于山东十方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辅导报告

省金融办:

按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我们对山东十方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设立进行了辅导。现将有关辅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拟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2、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3、公司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股东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出资额、占比。

6、股东情况简介:

二、辅导工作情况

(一)我市金融办于年月日收到山东十方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

(二)协助其准备了完整的申请资料,同时注意检查确认了个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协助其起草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协助其审查并确认了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各项规定和任职资格。

四、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

该公司确认审批后,我办正式承诺将会同青岛市人民政府对该公司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我办将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对其变更事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辅导,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现场监管。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其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风险,及时报告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经审核,山东十方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齐全、属实,通过辅导规范,该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银行合作、合法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准入要求,特此报告,请予以审批。

青岛市市金融办年月日

山东十方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及组建方案

年月日

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重要基础,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工业新增产值占到全部工业新增产值的70%,提供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交纳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0%,全国专利的66%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2%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另外,中小企业还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可见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最大瓶颈。

“融资难”已经成了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瓶颈”之一,在中国当前这样一个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远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

由于资金来源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有限,加之市场定位不清,中国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目前发

展战略的重点在于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争夺城市的大企业,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虽然近年来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有了实质性的推进,但总体上看,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仍然拥有较为直接的控制权,进而在目前的政策下,即使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有相当幅度的上浮权利,但这种上浮在相当程度上还无法弥补其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补偿性余额”、收取违约延期支付费用等等弥补这种风险。显然,这些措施导致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且对中小企业而言带有较大的歧视性。

中国银行运做的市场化程度有限,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面临的程序、过程极为烦琐,耗时长久,造成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融资隐性成本极高。票据市场、应收帐款融资、保理以及融资租赁等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工具及其市场极为落后。

随着国有中小企业大规模改制的推进,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愈演愈烈。

由于认识上的障碍及金融监管力量的薄弱,中国非正轨金融发展的环境极为严峻;金融体制“双轨变革”产生的所有制歧视,使得现有中小企业主体——大量的民营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融资支持。

金融资源分布与中小企业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强。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一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使那些与中小企业

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每年只安排10多亿元,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相对于中小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只能是杯水车薪。

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与企业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适应。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2.3%,二者合计总拒贷率高达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的前提下,证券市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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