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机关请示汇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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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请示汇报工作规范

为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上下沟通,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意识,特制订本规范。

一、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各项工作都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二、凡属办公室辖内干部职工提出问题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自行解决和决定。超越职权范围的必须向秘书长或分管主任请示、汇报。

三、一般情况下需逐级请示或汇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室负责人请示或汇报;各委、室主任向分管主席请示或汇报;副职向正职领导请示或汇报。正常情况下,要避免越级请示和多头请示。

四、对重大事项或超出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紧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五、遇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或其它具有保密必要的政治敏感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避免产生某些负面影响。

六、办公室及各工作室请示事项遇到分管领导不甚明了的情况时,一般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主要领导

请示,并按领导批示抓好落实。

七、机关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向上级请示报告。

八、因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或借口请示报告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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