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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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114 刑事

1 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114 刑事

1 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1.1.4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只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统中的构成要素之一,与其在同一层面,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法律部门(要素)还有很多。

这里只就相互联系紧密,相互作用较大的法律部门(要素)进行讨论。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

它们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配套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互相协同,都以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图1-6)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刑法实现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法实现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里,没有刑法就不存在犯罪及刑罚(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是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罚及如何处罚的标准或依据,失去刑法就不知道什么是犯罪,惩罚什么。

刑事诉讼法就会无的放矢,徒具形式。

同样,没有法定的程序就不能进行刑罚(程序法定主义)。

刑事诉讼法是具体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司法程序和国家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职责、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准绳,失去这一实现手段,定罪量刑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显然,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旦分割,它们也就丧失了原有的功能。

世界各国在制定刑法的同时,必然要制定刑事诉讼法。

不仅中国古代诸法合体、刑法突出的许多法典中有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即使在今天,也还有像加拿大刑事法典那样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的范例。

事实上,在社会高度分工和复杂化的今天,程序法尤其起到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作用。

中国以往司法观念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近年来也已有所改变。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共同构成一国司法程序法的基本体系,由于均为法院审判案件须遵循的程序,三者在原则、制度、审判程序安排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和辩护制度、两审终审等。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比较分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比较分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比较分析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导致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被置于应有的地位,而近几年来随着对程序法的讨论与重视,又存在着矫枉过正之势,因此出现了“程序工具主义”跟“程序本位主义”之争,但两者都有所偏失,程序工具主义忽略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而程序本位主义又太过于强调程序法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应当主张,刑事诉讼法有着其本身不能够被否认的自身独立价值,然而它的首要价值就是为了保障刑法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分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刑法属于刑事实体法,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主要解决的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一些程序问题。

刑法跟刑事诉讼法在我国追究跟惩罚罪犯犯罪活动的时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了刑法,对于罪犯不知道改实施什么样的惩罚,应该保护什么,定什么样的罪,这样都失去的标准跟尺度。

刑事诉讼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目的跟意义,诉讼程序也没有了实际内容,成为了一个比较空洞的法律形式。

刑法的实施依靠着刑事诉讼法,缺乏一定的诉讼程序,就不能够揭露犯罪,证实罪犯的犯罪以及抓捕罪犯,更不能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

因此,我国的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这一国家活动的形式跟内容方法以及任务上的相统一是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跟作为实体的刑法之间的关系。

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均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有目的的活动。

司法活动中的“惩罚什么”则是由立法活动中“禁止什么”所决定的。

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统治以及礼法秩序,因此,封建刑法严惩危害君权统治以及破坏礼法秩序的行为。

社会日新月异,世事白衣苍狗,自从费尔巴哈提出刑法禁止侵害权利,由此导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开始,刑法的目的历经了保护权利说、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说以及保护法益说,保护法益说则以其符合法治的精神而成为主流观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统一调整、协调、保护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相互补充的重要法律,它们之间有着联系和联络,形成法律制度的支撑。

首先,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是刑法是法律的精神,刑事诉讼法是法律的形式。

刑法是依据正当的原则建立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性行为,其规定的罪行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形成刑事责任的基本范畴,从而解决刑事犯罪事件;而刑事诉讼法旨在依法解决刑事犯罪案件,设置适合于刑事诉讼的依法裁判机制,保障律师权利,加强审判监督,实现案件正当处理。

其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还存在着技术上的紧密联系,两者之间缺一不可。

从100多项至今刑法条文来看,其中近60个条文,不仅规定了有罪无罪、有责无责等一般编制,而且在某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上,有的要求“依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法”来定夺,有的要求“依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规定”来判断,有的规定“依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这说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紧密联系。

最后,在现行有效的刑法第300条暂行条文中,明确规定:“刑法的其他规定,以及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思想上,还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范和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拥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并且彼此之间有着相互补充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完整、系统、健全的法律制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系及区别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系及区别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系及区别刑法是规定刑事责任、犯罪以及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指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总称,那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哪些区别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如果我们将刑事诉讼看作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的链条上,刑法的规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诉讼是为了探寻小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便是结论。

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具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性质。

▲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负什么责任,怎么量刑处罚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实质法。

民法,是指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大白话:就是调整民与民之间一切不足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法律,是程序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惩罚犯罪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是制定和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并约束了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是对罪犯的处罚依据;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庭操作流程,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一门关于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性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

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法律才能确定犯罪和刑罚,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权限。

法律性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刑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以及民族、宗教等因素,所有人在刑法面前都应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3.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是刑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它强调对犯罪人权进行保护。

在刑事惩罚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罪犯人身权利的侵害,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

4. 法益保护原则法益保护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保护人身、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予以打击,从而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其程序保障的核心是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1. 司法权独立司法权独立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的重要基础。

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其他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干预。

2. 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一般就是针对于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刑法,而对于刑法一般就是执法人员规定案件是什么罪行,当事人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就是说,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什么是犯罪,都有哪些行为是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诉法是程序法,就是规定就刑法所涉及的犯罪如何进行侦查和诉讼的法律。

详细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下立案侦查,抓到人后如何关押,需要什么条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如何进行公诉,法院如何进行审判,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等。

就是公检法三家的任务及如何进行衔接,及各个阶段的时限。

最后,法院根据罪行,比照《刑法》,量刑。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诉:左宁

刑诉:左宁

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初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初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初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学界商量的基础性问题,二者的连接关系不仅会促进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还对刑事法律的立法及司法的完善性起着确定作用。

因此,必需了解二者联系关系的特点,并有效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传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商量的是二者谁更重要的价值问题,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连接关系则属于影响性关系,也就是在相互影响的作用下,让二者形成连接关系,并促进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1]。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种连接关系具有现实性、多样性以及规律性等特点。

首先,其具有现实性。

以往,刑事法学界侧重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价值关系的商量,并由此来对刑事诉讼法意义与地位进行明确。

但这只是理论性问题,在关系认识方面仅处在理论基础地位,与具体问题解决没有直接关系。

而连接关系的现实性更强,其是与具体问题有着直接联系的理论概念,并不是价值选择。

其次,其具有多样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连接关系的内容十分冗杂,其可以有效解决多种问题。

在广义上,二者之间会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而其内部还存在着冗杂关系,这也是二者连接关系多样的主要缘由。

问题不同,连接关系的形态也存在差异,应当用针对性的方式进行解决。

需要留意的是,虽然连接关系有着多样性特点,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商量,而是应当从宏观层面把握,为问题处理提供深层次理论支撑,否则将会在应对连接关系时缺乏方法或原理的指导。

最终,其具有规律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以法律原理为依据,二者之间具有分工合作关系。

因此,在连接关系中,必定也存在确定规律性,这也就意味着可以从宏观规律层面对连接关系进行揭示,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制度机制。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中问题的解决思路(一)加强各学科沟通。

针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学科商量缺乏沟通这一问题,应当通过立体刑法学的引导,实现学科相互沟通。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范围、当事⼈以及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存在的,⽽程序法本⾝具有独⽴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的变化更⼤,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权保障的需要。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系列程序⽅⾯的限制,⼆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如果我们将刑事诉讼看作是⼀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的链条上,刑法的规定就是⼤前提,刑事诉讼是为了探寻⼩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便是结论。

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具有⼀般与个别的关系的性质。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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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2016年刑诉系统强化背诵版讲义-向高甲

2016年刑诉系统强化背诵版讲义-向高甲
5 听完课该怎么消化? 听完课后需要做的就是翻阅讲义消化记忆,配合真题训练找到方向,遇到死角查阅法条查漏补缺,最后水到渠成 必过司考。司法考试要采用车轮战,大家都不可能一遍就记住,一个学科在整个复习周期中最少过了 5 轮。比如 看教材算一轮,看讲义算一轮,听一遍课又算一轮,撸一遍法条又算一轮,再翻一遍讲义又是一轮,做两遍真题 又算两轮,在这一遍遍的重复中,我们才能不断地得到了提高。
2 请问听了刑诉课还需要再去看教材吗? 教材更多的是帮你理解知识点,如果你在理解上没有困难的话,建议直接消化讲义(纯干货)。
3 请问从来没有背过法条能过司考吗? 不背法条你也可以过司考。因为讲义和教材的内容都是归纳了法条内容。法条在备考中有两个功能,一是当字典 使用。另一个功能是作为后期知识点串联的工具。学习了教材,翻看了讲义之后,你可以回到法条中,标记法条 的重点词汇和要点,加强记忆。当然如果你学习能力较弱的,该环节可以放弃,回到讲义。
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效益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
4
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六)刑事诉讼的阶段 公诉案件的阶段: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执行
3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诉讼主体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 (3 大 4 小)
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
公诉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2 种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的阶段 自诉案件的阶段: 受理—审判—执行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体现为相互制约和监督,保障法律的 正确实施。
03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差异与联 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差异
刑法立法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 行为。
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ຫໍສະໝຸດ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置差异
调整刑罚制度
针对现有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刑罚过重、刑罚不公等,进行合 理调整,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强化正当防卫
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放宽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更好地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建议
01
02
03
完善证据制度
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规 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 信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 审理。
刑法程序
以犯罪行为为核心,关注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 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程序
以诉讼参与人为核心,关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包括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联系
01
相互依存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刑法规定犯罪和
更加注重预防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更加注重预防 犯罪,通过刑罚手段打击犯罪的同时 ,也强调对犯罪原因的探究和预防措 施的采取。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在发展过程中,越来 越强调程序正义,注重保障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司法公正。
更加注重证据规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的形式和获 取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刑事诉讼法 更加注重证据规则的完善,确保证 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考试刑法与刑诉法关系题分析

法律考试刑法与刑诉法关系题分析

法律考试刑法与刑诉法关系题分析法律考试中,刑法与刑诉法是两个重要的考点。

虽然它们都属于刑事法律领域,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职责。

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对于解答相关题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具体题目的举例,分析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帮助读者理解解题技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刑法与刑诉法关系的题目:【题目】在刑事案件中,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是什么?【分析】这个题目要求我们说明刑法与刑诉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的法律,主要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能力、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等内容。

而刑诉法则是规定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的法律,主要涉及公诉、辩护、证据、审判程序等方面。

可以说,刑法是刑事案件的基础,而刑诉法则是刑事案件的程序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刑法和刑诉法是密切相关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和刑罚种类,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刑诉法则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可以说,刑法是刑事案件的“骨架”,而刑诉法则是刑事案件的“程序”。

具体来说,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是刑诉法的依据。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和检察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适用何种刑罚。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刑诉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和检察官需要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公诉、辩护、证据收集和审判等程序。

刑诉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刑法和刑诉法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而刑诉法则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体系,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程序保障。

综上所述,刑法与刑诉法在刑事案件中有着密切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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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 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 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3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负举证责任;5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只承担对其认定事实的证明责任;2、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第五章:管辖制度1、我国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六章:回避制度1、简述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原审案件的审判;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司法人员回避决定的规定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七章:辩护和代理制度1、强制指定辩护包括哪些情形答:强制指定辩护适用于下列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认为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3.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办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经过批准;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八章:强制措施制度1、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2、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3、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公民扭送的对象有哪些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5、简述被监视人应遵守的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拘传持续的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十章:刑事证据制度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1有关犯罪的事实;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构建证据体系;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议;2、简述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物证是以其自身的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3、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首先应当查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运用间接证据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必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定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章:立案程序第十二章:侦查程序1、简述侦查终结的含义及其条件;答: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和预审,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结束侦查工作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十三章:提起公诉程序1、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2、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答: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程序1、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的审理有那些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决定,但它们之间有明显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 适用的范围不同;裁定虽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案件实体问题;2 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3 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4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正是由于判决与裁定有这些区别,所以两者不能混同使用;3、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答: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直接面对当事人审理案件;而审判委员会则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答:简易程序有下列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简化;3审判程序简化;4审理期限简化; 6、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答: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7、.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工作包括: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简述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2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3、简述上述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与执行要求:P254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摘要近几年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不只是在内容上的拓展,在研究方法上是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却没有被拿来研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现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的办法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协调统一在我国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发现,行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二者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法制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二者的关系都是分离、割裂甚至是断层。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犯罪联系到一起,他们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国法律历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因为犯罪而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时人和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发生恶变,从而产生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消除犯罪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国家就一定要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证刑法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就产生了。

格兰威尔·威廉斯在《刑法教科书》中是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

”因为犯罪的联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没有刑事诉讼这一程序,案件就没有办法展开认定,犯罪的不到打击,刑事纠纷也不能解决,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刑事诉讼是刑法两个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罚之间一个连接,是一个过程。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刑法是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如果一旦没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诉讼过程也会无的放矢,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对于国家惩处犯罪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的功能就是处理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真是因为这样,才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2016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016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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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①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刑诉法知识点整理

刑诉法知识点整理

刑诉法知识点整理刑诉法是我国最重要的诉讼法律之一,它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原则和制度。

对于律师、法学专业人士以及个体公民来说,了解刑诉法知识点的意义深远。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整理和解析,希望能够为读者带来实用价值和启示。

1. 刑法和刑诉法的关系在学习刑诉法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刑法和刑诉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简单地说,刑法是规定行为的犯罪与处罚的法律,而刑诉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的法律。

刑法和刑诉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性质、种类和刑罚,而刑诉法则规定了如何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证据进行分析和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两者形成了相互依存的矩阵,构成了我国刑事审判的基础。

2.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刑诉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和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立案条件包括发现犯罪事实、掌握足够的证据和案件涉及的犯罪已经被刑法规定。

而检察机关立案条件包括案件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证据确凿且应当追诉的以及对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公诉。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案件的重要性、追诉的必要性以及对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的尊重进行综合考虑。

只有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正式的立案和实际追诉。

3. 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在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拘留和搜查等。

同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规定了多项保障措施,如指定辩护人、告知权益、家庭通讯权等。

在调查阶段,关键的程序环节包括侦查审批、取证、拘留和羁押等。

其中,侦查审批是重要的法律程序之一,需要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批准。

拘留和羁押则是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限制个人自由的制度,需要对被拘留人的人权和财产权进行保障,避免对其生存和基本权益的侵害。

4. 刑事案件的审理阶段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犯罪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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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帮助。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

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

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

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首先,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

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

一般说来,适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但也有些规范,从语意规则中看,规定本身并不能穷尽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运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进行解说。

然而这种解说,从程序到内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框架下,通过诉讼活动来进行。

其次,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开事实体法规范所能表达的可能量一般并不等于立法者意图对它的要求量。

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诉讼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

同时,
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比如,评议、表决等,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

再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

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即使不是判例法国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该功能。

社会犯罪现象极其复杂并且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事实体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

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

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

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

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丽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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