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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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心得体会2篇
【篇1】
近年我国法治工作在法制建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要让法治深入人心,成为每个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还有很多路要走。
一要从建立健全法制入手。有法可依要求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能有法可循。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孟子曾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韩非子曾说“国有常法,虽危不乱”,亚里士多德也曾说“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今中外的名人都意识到了良法对治国的重要性。那么何为良法?韩非子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意思就是说良好的法律只有随时代变化,社会才有可能变得稳定。而就目前我国法制体系来说,虽较为完备,但确也存在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就拿近年来频频曝出的有关城管暴力执法、校园欺凌、“医闹”等事件来说,就突显了法制不够健全、法律惩罚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都有待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来解决。
二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
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这就要求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执政党要依法执政,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对法律要有尊崇之心,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
三要严格执法。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意思就是执行法令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令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严格执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秉公执法,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四还须公正司法。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是一切纠纷的终极裁判所,这是法治社会有别于其他权治社会的根本特征。西方法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因为犯罪污染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司法的不公正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英国的拜伦曾说过,“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如果审判机关在审判每起司法
案件时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他是何种身份,只要胆敢无视法律、作奸犯科,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绝不法外施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此外,实现依法治国还须从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领导干部服务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简化司法程序等方面着手。
【篇2】
对于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我而言,在“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单元的学习过程中,心情有些复杂。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作为法律人,由衷地感到欣喜,还有些许自豪。另一方面,当我和大家一起,通过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鲜活的案例,把当前的法治现状展开时,我的心里泛起了不安和忧虑。大家都看到了,“很多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部门权力边界不清”、“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督仍不到位”……法治,依然“在路上”。
这些现象揭示了转型时期法治的“不适应”:一是立法体制不适应。立法仍由部门负责起草,这种“分解设计”、“分领域设计”的立法传统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因此会出现“不开协调会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二是执法机制不适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期待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
的,然而部门开展工作时却更关注部门风险的可控,因此会出现“依法不由本部门行政”的情况;三是法治环境不适应。法治,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便民高效等应当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但实践中,合法与合理、程序与高效之间的冲突却没有一日停止过;四是综合保障不适应。目前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偏重对于结果的监督,而缺少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提供依据、程序等方面的支持,很多一线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路在何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完善:一是提升法治思维。提升包括决策层、执行层、普通民众在内的社会整体的法治思维,使大家都能够理性地运用法律规范,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从而得出合乎法治逻辑结论。使法治思维成为社会公众的基准思维。二是完善立法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最大程度消除部门利益对立法的负面影响。三是推进科学决策。特别是要统筹各部门、协调跨部门的政策措施,避免决策“目标打架”、“内容打架”等问题,形成整体合力。四是正确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的目的并不全在于监督,还有正向的激励、导向作用。解决好“评什么”、“由谁评”、“怎么评”的问题,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让想创新的干部“眼前有路、心里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