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性证据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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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幕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盎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投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垃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园此.总的来讲,车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原告许某某于1 998年5月1 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裴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部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某某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t并答应可咀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王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t原告又一投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一井有证人赵某某出雇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c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 13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t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菜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夸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储存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车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同题;证据的‘三性”中.第三

个特性为合法性.只有台法取得的证据才有可能具有证据教力,为法院所采信。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易被删改、变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视听资料的台法性问题作出过批复。1995年t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t也就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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