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权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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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设计

最近在拜读吴晓波老师的《激荡三十年》,如果各位对中国1978年到2008年这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史,或者说经济发展的背景不了解的话,建议看一看。这本书中然我感触最深的是,中国的第一批创业大佬,大多都是地方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务员,当时确实有一批机关单位人员投入了“下海潮”,这里面不乏我们现在还耳熟能详的联想、TCL等,也有我们曾经很熟悉,现在几乎不在公众视野的健力宝、科龙等,其实在当时发生这个重大变化的原因就是企业的领导人不甘心做混混沌沌的厂长、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他们大胆进行了产权清晰化的股权改革。这些改革,有的得到当地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的支持,成功了。也有的黯然出局,如健力宝的李经纬、科龙的潘宁等。当时的企业领导人已经看到的一个企业股权清晰的重要性,但是迫于当时企业成分关系的错综复杂,这些对于企业股权明晰的努力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值得我们现在的企业家引以为鉴。因此,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向通过一些通俗的案例对于股权如何设计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股权非常重要,它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管理权、决策权等权利,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因此,设计适合企业的独有的股权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股权方案设计

1、一个创始人/一股独大/家族式企业

多数企业都是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家族的人设立的。一个创业者在经营某项业务时,便于对外宣传或者签约便利,就会注册一家公司。2006年公司法修改之前,一般是夫妻两人,或者是一个创业者,然后再找一名亲属持小股份,符合公司设立的要求。在2006年公司法修改,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之后,出现了众多一人公司。这类公司的结构简单,就是创业者一人说了算。对外来说是单独的一家公司,但是从公司内部来看,可以说是创业者即公司、公司即创业者的局面。但是纵观各类大型上市公司或跨国公司,这种公司类型是不存在的。公司的经营壮大,仅仅靠创业者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分股合心,分股壮大。

2、多个创始人模式

小时候的一个民谣,我们到现在还能脱口而出:“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则民谣和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人多不一定是好事,人多形不成合力不如只有一个人。在初创公司阶段,往往需要的是“独断专行”。但是,多人依靠各自的优势共同组建公司,更能有利于公司发展,这就是“分工”。例如,一个股东是技术担当,一个是管理担当,一个是营销担当,这样,往往比一个老板既当爹又当妈来的轻松、高效。就像《三个和尚》的动画片最后,三个和尚修了从山上到寺庙的水渠,天天有水喝了,这样的大工程,一个和尚是做不来的。但“分工”之后,更多的是要做好“分权”。如果一个和尚只挑水,却喝不到水,那这个工作是不长久的。多个创业者的公司在初创阶段就应该设计好股权结构,避免后期发展中因为股权设计不合理造成内耗。多个创始人模式还有一种可能的风险,就是下面我要讲到的“公司僵局”情况

3、避免公司僵局

本文所讲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在决策时出现无法顺利通过表决的情况。我们在聊公司的股权结构时,通常会讲到一种最差的股权比例,即50:50。这种看似最公平的股权比例实则是最差的。因为这种股权比例正常运行的最大前提是两个股东对于公司发展目标完全一致,如果出现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矛盾,公司连一份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都做不出。避免出现“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是在设立公司时即明确一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在公司决策时的高效率。一般是保证该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51%以上,或者虽然不到51%但是通过其他协议等手段也能够控制公司的,也可以。如果确实是几个创业者共同组建了公司,没有一个超大股东的话,建议由共同决策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明确约定一致行动人在出现不一致时的决策方式。

4、持股低于50%也能控制公司?

企业家之间流传的持股66.67%才能控制公司,这是一个明显的误区。其实通过双层的股权架构,这个问题就好解决了。例如下图:

这个结构中,创始人在公司是没有直接持股的,而是通过投资公司间接持股,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35%多一点,明显低于一般理解中的“控股”概念。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创始人绝对控股的投资公司,仍然控制着公司。如果通过多层的股权结构,创始人可以通过持有更少的股份来控制公司。

综上,本文对公司股权设计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简单的股权设计理念进行了阐述,下期中我们将利用知名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对中小初创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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