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情势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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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措施

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措施

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企业之间的交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往往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问题和损失。

因此,为了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和企业的利益,制定合适的风险防控措施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哪些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如何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是预防合同履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企业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认真评估。

通过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市场环境、合作方信誉等因素,企业可以全面了解风险的潜在来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是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的关键。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及时归档和保存。

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阶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也是防范合同履行风险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时监控,确保合同的按时履行。

通过与合作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多渠道的风险转移也是防范合同履行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企业可以选择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将合同履行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企业还可以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补偿方式,以减少因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预防合同履行风险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明确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通过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总结起来,合同履行风险是企业在合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只要企业能够制定合适的风险防控措施,并且及时应对风险,就能够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合同履行的成功率和效率。

2020年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2020年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给企业带来了合同风险、劳动用工风险、保护风险、诉讼风险等一些列风险。

以合同风险为例,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各类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概念和规则,及时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因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问题,是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月10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但个案中当事人能否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还需结合合同对不可抗力和履行时间节点的约定、当事人的预期、疫情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履行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考量。

在遇到因疫情可能影响合同履约时,建议不要贸然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决定如何减少损失,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以下情形可能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或无法免除责任:(1)不能履行合同并非由疫情原因导致,二者缺乏因果关系。

(2)在疫情发生之前合同已进入迟延履行等违约状态等(例如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4)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则可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因疫情导致的企业合同履行风险及防范建议有哪些?

因疫情导致的企业合同履行风险及防范建议有哪些?

It's not that you have the courage to speak, but you cultivate courage while speak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因疫情导致的企业合同履行风险及防范建议有哪些?导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相似之处,即均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也均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不可抗力显然对合同能否履行的影响程度更重于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法定的法律后果则更多样,既可以变更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等。

1、何为不可抗力?何为情势变更?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合同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2、对企业履行的具体合同而言,新冠疫情既可能构不可抗力,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相似之处,即均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也均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不可抗力显然对合同能否履行的影响程度更重于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法定的法律后果则更多样,既可以变更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等。

从目前来看,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具备不可抗力的一般特点。

然而,不论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均需企业在每个合同履行的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并不能一概而论。

疫情之下,合同履行相关问题之法律提示

疫情之下,合同履行相关问题之法律提示

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疫情”之下,就合同履行相关问题之法律提示新冠肺炎,不仅严重影响了全国人民春节期间的衣食住行,更给2020年经济带来重大冲击,势必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导致当事人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

现就“疫情”之下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提示如下:一、本次疫情属《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次疫情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三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该《通知》虽然系针对非典疫情作出的单项规定,且现已失效。

但本次疫情与非典均采取隔离治疗和限制人员出行的处理方式,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及后果均相同,可以参照适用,认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务认定1.合同成立后,未届履行期限的,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客观无法履行。

法律解读丨疫情影响下,旅游合同履行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引

法律解读丨疫情影响下,旅游合同履行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引

法律解读丨疫情影响下,旅游合同履行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引近日,因疫情严重,全国旅行社团队游业务和“机票+酒店”产品被宣告全部暂停,不少游客面临如何跟旅行社协商解除旅游合同等后续问题。

浙游君现提供相关法律解读: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该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为更好地理解执行该通知,同时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降低旅行社和旅游者损失,特制定本指引以供参考。

一、性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该通知要求,即日起,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因该通知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文 / 闫芸 赵洁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情况。

企业该如何应对由此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规定: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合理地预期该方当事人能够考虑到该障碍,或者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

新冠疫情造成的深远社会影响,对企业来说确属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因此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合乎法律和实际要求的,但要细化到每个合同履行的主体内容是否适用,还需根据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各方面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照法律法规进行逐个考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现综合相关法律以及贸促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商事证明业务以及此次疫情所涉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指引。

一、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常见合同类型。

(一)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疫情衍生法律问题应对

疫情衍生法律问题应对

文/张玉光■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法律问题不可抗力合同履行劳动关系本文对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衍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以期对各类企业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应对为防控疫情,不少地方采取交通管制、延迟复工、人流自主性隔离等措施,致使企业的供货、服务、建设施工、运输等各类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变更、解除合同履行的诉求,另一方相应地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考虑。

1.企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 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 行合同,可援引“不可抗力”的相关 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主张解除合同,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等规定。

”企业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实质性障碍而援引上述关于“不可抗力”相关规定行权时,应做好与合同相对方的清理及配合工作。

(1 )及时通知对方。

让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2)提供相关证明。

提供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如各地应对疫情所采取相关管控措施的政府文件、公告等。

对于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办理相关证明或通过涉外公证等固定证据。

(3)不可抗力的除外情况。

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2.若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情势变更”的适用,应统筹考量企业所在区域疫情和管控程度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供水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供水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指引

2020年第5期CITY AND TOWN WATER SUPPLY抗疫专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供水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指引董金凤(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30)摘要:为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化解矛盾,共担风险,共渡难关,保护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用水安全,对供水企业的合同签订履行事项进行整理梳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严控法律风险。

关键词:疫情防控;供水企业;合同;指引为妥善应对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签订履行纠纷,保护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严控法律风险,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详见附件),特制定本指引。

一、研判合同履行风险主营业务合同。

重点梳理与供水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供用水类合同、工程类合同、采购类合同、投资类合同等。

主要统计、研判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主要权利丧失、主要义务无法履行;合同履约期限延迟(包括工期延误、款项支付逾期和物资到货逾期等);合同价格的变化;合同对方诉求等相关情况。

非主营业务合同。

对租赁、贷款等非主营业务合同,除梳理上述事项外,如《房屋租赁合同》应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统计免租、减租的情况,协商一致后及时签订《补充合同》;《贷款合同》应与贷款方充分沟通后,研究展期、结息方式变更等相关条款,并收集中央及省市相关惠企降息政策,完善补充合同条款。

二、合同风险应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附件1,法发〔2020〕12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附件2,下简称“省高院解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一)因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依法解除合同。

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且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明显不公平的后果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法律考量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法律考量

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引言在全球疫情的背景下,合同履行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许多企业和个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这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考量。

本文将探讨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法律因素,以帮助相关方更好地应对这一复杂局面。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在疫情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阻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的爆发属于此类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适用1. 定义与证明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法律中具有明确性。

在疫情期间,合同一方如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其无法控制的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可能依法免责。

2. 通知义务合同一方若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

未能及时通知可能导致对方作出依赖行为,进而影响其合法权益。

三、合同条款的适用1. 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较为完备的不可抗力条款会明确划分责任。

如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障碍,则相关责任应依照约定处理。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应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四、违约责任与赔偿1. 违约责任的认定如果合同双方未明确排除不可抗力的责任,其违约责任可能仍需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基于疫情而产生的履行障碍,法院通常会考虑实际情形,进行适当的免责。

2. 赔偿的适用在一些情况下,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但需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存在,并非因自身原因造成。

五、应对措施及建议1. 合同审查企业在合同生命周期内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不可抗力相关条款。

2. 及时沟通疫情期间,及时与合作方沟通,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延期、调整合同履行方式等。

3. 法律咨询建议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法律考量复杂多变,相关各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合理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全球范围内的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场疫情不仅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对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企业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劳动法风险防控由于疫情的爆发和防控措施的采取,许多企业不得不采取减薪、裁员等紧急措施来降低成本。

然而,这些措施可能引发劳动法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企业在采取减薪或裁员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劳动契约;第二,企业应积极履行劳动者的权益,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等;第三,企业应妥善应对员工请假、调休等需求,确保法律依据。

为了防控劳动法风险,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保持沟通,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二、合同法风险防控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合同履行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例如,因交通管制导致货物运输受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由于供应链中某个环节发生问题,导致企业无法按时交付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合作伙伴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企业也要审查已有合同中的履约条款,确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条款,以免陷入违约的风险之中。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协议等形式来应对疫情带来的变化,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法风险防控疫情期间,许多企业加大了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然而,这也给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技术创新成果不被侵权;另一方面,企业也需注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引发侵权纠纷。

为了有效防控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并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数据安全法风险防控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企业的数据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疫情期间,大量的员工开始远程办公,企业的网络安全风险也因此增加。

干货!?新冠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指引(附法条司解公报案例)

干货!?新冠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指引(附法条司解公报案例)

干货!新冠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指引(附法条司解公报案例)来源:利眼观察、法务之家作者:陈召利转自:山东高法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采取隔离等强制性措施,对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其商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笔者专门整理我国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并予以简述,以资参考。

1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辨析从上述规定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发源于公平原则,目的是解决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情势变更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是属于介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之间的重大变化。

我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8日发布)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原则”作了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新冠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

新冠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

新冠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作者:尹现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3期关键词新冠疫情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作者简介: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024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

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各地均采取了严格的道路管制措施及隔离措施,这不可避免地对国家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目前,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各行各业陆续开始全面复工。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因小区采取隔离措施而出行不便,导致大量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如何有效的解决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成为当务之急,从法律层面上如何正确认定疫情的性质和提出有效对策至关重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统一的,都是指客观情况,都是指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性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是在合同订立后才发生的具有偶然性的事件。

不能避免,指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后,当事人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

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

新冠疫情显然属于客观事件,它是不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事实。

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还得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三个特性。

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合同履行应对建议

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合同履行应对建议

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合同履行应对建议摘要:2020年初从武汉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本文针对新冠病毒疫情对建筑行业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同履行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新冠病毒;疫情;法律问题;建议;对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了全国上下亿万同胞的心,也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

行业之难,国家之难,全民战“疫”,我们都应积极面对困难。

1.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1.1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2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SARS疫情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因此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2003年SARS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的案例及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读。

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住建部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

疫情形势下的工程合同管理

疫情形势下的工程合同管理

疫情形势下的工程合同管理自2019年底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球各国的经济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影响。

我国在疫情防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疫情的变化和防控政策的调整,工程合同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从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应对以及合同管理的重心转移三个方面,探讨疫情形势下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1.工期延误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已成为工程合同履行中最常见的问题。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许多工程项目在疫情期间被迫停工或减速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在疫情形势下,工期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2.费用增加疫情期间,工程项目的费用也受到了影响。

例如,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施工成本增加、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等。

对于这些费用增加的问题,合同双方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合理分担风险。

3.合同履行主体变更疫情可能导致工程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

如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需要更换施工队伍或调整合同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应对1.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在疫情形势下,合同双方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疫情防控政策,了解政策对工程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熟悉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奠定基础。

2.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合同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协商解决疫情形势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针对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分担和解决办法。

3.合理调整合同目标和要求在疫情形势下,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合同目标和要求。

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合同管理的重心转移1.从进度管理转向风险管理在疫情形势下,工程合同管理的重心应从传统的进度管理转向风险管理。

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防控施工合同风险

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防控施工合同风险

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防控施工合同风险前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多地已启动一级响应,以最大力度控制其传播。

建筑企业亦应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应对,本文从施工合同层面就当前疫情形势下建筑企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助力建筑企业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一、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当前疫情下,就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应当做什么?(一)对于已经签订、履行的施工合同1.收集证明疫情发生及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2.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送书面通知、报告(1)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2)疫情持续的,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3)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对于即将签订的施工合同1.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2.对工期、人工费、原材料价格等作出充分的预估。

(三)除关注合同相关事宜之外,建筑企业还应当关注疫情防控情况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受到疫情影响情况。

二、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可能承担的施工合同责任有哪些?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2.承包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分担的部分停工费用损失。

三、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有哪些?1.发包人应承担的部分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情况下增加的赶工费用;4.承包人在因疫情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5.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6.疫情期间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施工工地出现的因人员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医疗费用;7.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增加;8.因疫情所致工期延长造成的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等的增加。

疫情时期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分析

疫情时期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分析

法 治LEGAL AFAIRS602020.06疫情时期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分析■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梁 捷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疫工作开展以来,针对可能出现的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不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他人身体健康、财产损害,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等风险,广西电网公司的法律部门提出了特殊时期的管控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了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得到顺利进行,但在疫情影响下仍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物资迟延到货等合同纠纷事件,新冠肺炎疫情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依然不可忽视、需要进一步重视和规范。

供电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服务提供或或产品生产方的项目管理人员或工人住在疫情高发地,受交通管制的影响无法按期在春节后返回项目现场,承包商无法在节后按期复工,导致服务提供或生产方当事人不得不停止生产,且复工日期无法确定,使得供电企业设备购置合同的标的设备或施工合同的施工工具或建设材料无法按合同要求的供货日期按时供货,造成合同违约。

且由于疫情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可能会出现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提出合同违约免责主张的情况。

此时,供电企业需要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电企业合同履行常见法律风险及处理建议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合同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根据供电企业合同角色不同,处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供电企业合同角色不同,处理建议如下:当供电企业作为卖方时:(1)建议立即对照具体合同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或全部履行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2020年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给企业带来了合同风险、劳动用工风险、爱护风险、诉讼风险等一些列风险。

以合同风险为例,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各类选购合同、效劳合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

如何精确理解和适用不行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概念和规章,准时实行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商定的方式处理因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问题,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难题。

《民法总那么》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行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月10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大事。

为了爱护公众安康,政府也实行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不行抗力,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不行抗力,但个案中当事人能否基于不行抗力主见减免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还需结合合同对不行抗力和履行时间节点的商定、当事人的预期、疫情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履行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展综合考量。

在遇到因疫情可能影响合同履约时,建议不要贸然主见适用不行抗力,应当依据详细的法律规定、合同商定和实际履行状况,打算如何削减损失,同时需要保存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本质影响的证据,尽量通过公平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以下情形可能排除不行抗力的适用,或无法免除责任:〔1〕不能履行合同并非由疫情缘由导致,二者缺乏因果关系。

〔2〕在疫情发生之前合同已进入拖延履行等违约状态等〔例如第一局部提到的案例〕。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疫情不构成不行抗力作出了明确商定,原那么上按商定处理。

〔4〕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未履行准时通知义务或避开损失扩大的义务。

新冠疫情下预期违约的预防及防控

新冠疫情下预期违约的预防及防控

新冠疫情下预期违约的预防及防控近期有些当事人反馈,其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已经按照买家的要求加工定做完成,但是买家在仅仅支付了10%的预付款后,明确表示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预付款不要了,合同也不再履行。

这时,卖家就很无奈,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定做好的标的物对买家来说价值很小,甚至是废铜烂铁。

关于买家在发货前明示的预付款不要,合同不履行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预期违约。

那么,何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在目前的新冠疫情下如何预防和防控预期违约呢?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王利明教授指出“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违约两种。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1.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这段时间,其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此,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持续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等违约形态,预期违约则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3.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可能违约。

在履行期到来之前,预期违约一方的违约还处于一种可能阶段。

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能会撤回其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违约一方也可能因为其经济状况的好转而如期履行合同,从而使预期违约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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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对于企业履行合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因合同目的、合同具体义务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合同产生影响的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此次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履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

可导致的结果包括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按原条件履行将使合同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等,而对于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履行的合同也可能并不产生影响。

例如,制货物的目的是为了春节期间销售,合同履行具有时间上的特定要求,被告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供货,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如合同双方约定的是持续性的权利义务,虽受疫情影响,但只是对部分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No.2企业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任意解除合同合同严守原则始终是我们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使受疫情影响也应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敦促其继续履行;如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受疫情影响,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延迟履行的,双方应尽量协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权利义务,促使合同继续履行。

No.3此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可适用的公约及应适用的法律来认定。

(1)如合同中拟定了“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且符合条款约定情形,即可直接援引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认定、谈判和协商。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79条“无法控制的障碍(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条款予以认定。

中国是CISG缔约国,企业可通过如下网址:https://,查询、确认合同另一方所属国是否同为CISG缔约国。

若未明示予以排除的情况下,CISG应自动适用于不同缔约国企业之间所签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在贸易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的“不可抗力”定义范围过窄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仍可选择援引合同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4)以我国内地法律为合同适用法情形下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即“不可抗力”应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克服性三个特征。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No.4企业是否可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此次疫情防控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当事人当然地享有法定解除权。

疫情及防控措施必须与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并非因疫情防控导致,即使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能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No.5企业是否可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即使“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仍需要根据“新冠”疫情或与其有关的行政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判断当事人能否据此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一般来说,疫情及相关行政措施必须对合同的履行构成重大或者根本性的障碍,即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效果,当事人才可以据此主张免除全部违约责任。

若疫情防控仅导致合同非主要部分不能履行或待疫情结束后仍可继续履行,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并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借此理由拒绝履行全部合同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No.6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企业可否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对于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可否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而免除违约责任要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处于疫情发展的哪个阶段、在此阶段普通商事主体对疫情发展能做出何种合理判断等因素来具体分析。

如新冠病毒在2020年1月初就已显露端倪,但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和相关机构信息披露程度,商事主体不可能预见后期发展态势的凶猛程度。

在合同后期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仍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但是,如合同签订时已经发生“举国战疫”的情况,各地早已出台各类疫情防控、管控政策,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无法主张对疫情的风险是无法预见和不能避免的,因此不存在主张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空间。

No.7若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企业应注意履行何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即企业至少应履行以下三方面义务:(1)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

如经评估本次疫情确实影响合同的履行,建议企业合同经办人勤勉履行通知提示义务,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2)在合理期限内向相对方提供证明的义务。

包括合同履行存在障碍的原因、本次疫情对合同影响的程度以及双方可采取的措施以减轻各方的损失等,并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文件邮寄方式送达,如有已获取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如政府颁布停复工、交通停运、隔离观察等官方的政策信息、政府的行政命令、各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等,也应一并寄送给合同相对方。

(3)采取一切措施减轻损失的义务。

No.8企业如何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证据虽然,新冠疫情已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因为涉及到不同地域采取的防控措施起始时间有差异、管控措施强度不同、疫情对于不同行业影响程度不同,故在个案中主张适用“不可抗力”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举证。

如何收集证据,成为企业必须了解的问题。

首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贸促会已于1月26日起对认证平台()进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

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包括:(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同时企业要考虑到如发生合同纠纷,将在何地进行处理,选择更容易被当地认可的证明方式。

其次,结合前述可以免责的条件,企业方不仅要证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要收集新冠疫情直接导致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如政府的命令、通知(可从省、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下载保存)、自身企业获批复工的具体时间证明、原材料供应不上导致不能履约的证明等。

另外,注意保留合同双方沟通过程的证据。

现阶段商务交往中通过电子途径沟通的较多,但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可能存在瑕疵,建议仍以书面确认优先,如为电子证据务必在沟通中明确双方身份,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公证。

No.9对方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企业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行使解除权一方应当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不符合合同约定,企业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证明其享有解除权。

例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此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

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贸易合同。

No.10“情势变更”原则在“新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情形下,有无适用的空间在疫情防控情势下,除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往往还会发生因客观情况异常变化,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将付出巨大代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即规定在因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下,允许当事方通过向法院诉请来变更和解除合同。

但该条款规定这种客观情况变化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因此有人认为“疫情防控”情形下不应适用“情势变更”。

对此问题,《民法典(草案)》做了较为宽松的规定,虽尚不能适用,但已可体现在情势变更适用范围上不再排除不可抗力的立法趋势。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的实例,如最高法(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鄱阳湖36年未遇的罕见低水位”,鹏伟公司得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比如,因疫情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等导致履行合同成本激增等非商业风险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No.11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主张调整减少违约金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由此产生的违约虽然不能归因于疫情直接影响,但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角度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违约金约定的实际情况,可以主张减少违约金,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

No.12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具体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1)积极坦诚与各方沟通协商是基础。

对于尚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确认复工时间、是否仍可正常履约、合同履行的方式、履行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等。

如需变更合同,要提供切实可行的备选方案。

对确定无法履行的合同,让合同相对方全面客观的了解企业已经竭尽所能地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从而取得合同相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另一方面也能让合同相对方有足够的应急时间,对于延期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

(2)全面梳理合同、对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做正确研判是必要措施。

企业合同一般包括业务合同与非业务合同,对于可能产生的合同风险,首先应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合同不同类别区分风险的轻重缓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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