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情势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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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对于企业履行合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

因合同目的、合同具体义务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合同产生影响的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此次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履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可导致的结果包括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按原条件履行将使合同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等,而对于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履行的合同也可能并不产生影响。例如,制货物的目的是为了春节期间销售,合同履行具有时间上的特定要求,被告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供货,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如合同双方约定的是持续性的权利义务,虽受疫情影响,但只是对部分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No.2

企业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严守原则始终是我们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使受疫情影响也应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敦促其继续履行;如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受疫情影响,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延迟履行的,双方应尽量协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权利义务,促使合同继续履行。

No.3

此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可适用的公约及应适用的法律来认定。

(1)如合同中拟定了“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且符合条款约定情形,即可直接援引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认定、谈判和协商。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79条“无法控制的障碍(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条款予以认定。中国是CISG缔约国,企业可通过如下网址:https://,查询、确认合同另一方所属国是否同为CISG缔约国。若未明示予以排除的情况下,CISG应自动适用于不同缔约国企业之间所签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在贸易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的“不可抗力”定义范围过窄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仍可选择援引合同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4)以我国内地法律为合同适用法情形下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应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克服性三个特征。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No.4

企业是否可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此次

疫情防控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当事人当然地享有法定解除权。疫情及防控措施必须与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并非因疫情防控导致,即使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能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No.5

企业是否可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即使“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仍需要根据“新冠”疫情或与其有关的行政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判断当事人能否据此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一般来说,疫情及相关行政措施必须对合同的履行构成重大或者根本性的障碍,即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效果,当事人才可以据此主张免除全部违约责任。若疫情防控仅导致合同非主要部分不能履行或待疫情结束后仍可继续履行,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并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借此理由拒绝履行全部合同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No.6

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企业可否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

对于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可否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而免除违约责任要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处于疫情发展的哪个阶段、在此阶段普通商事主体对疫情发展能做出何种合理判断等因素来具体分析。如新冠病毒在2020年1月初就已显露端倪,但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和相关机构信息披露程度,商事主体不可能预见后期发展态势的凶猛程

度。在合同后期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仍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如合同签订时已经发生“举国战疫”的情况,各地早已出台各类疫情防控、管控政策,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无法主张对疫情的风险是无法预见和不能避免的,因此不存在主张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空间。

No.7

若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企业应注意履行何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即企业至少应履行以下三方面义务:

(1)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如经评估本次疫情确实影响合同的履行,建议企业合同经办人勤勉履行通知提示义务,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2)在合理期限内向相对方提供证明的义务。包括合同履行存在障碍的原因、本次疫情对合同影响的程度以及双方可采取的措施以减轻各方的损失等,并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文件邮寄方式送达,如有已获取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如政府颁布停复工、交通停运、隔离观察等官方的政策信息、政府的行政命令、各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等,也应一并寄送给合同相对方。

(3)采取一切措施减轻损失的义务。

No.8

企业如何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证据虽然,新冠疫情已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因为涉及到不同地域采取的防控措施起始时间有差异、管控措施强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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