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
I~
II~
III~
IV~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I~+~+~
I~>0
II~+~+
~100二、三、四可增、减0~10
~120三、四可减0~15
~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150以内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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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m2/人)I 60.1~ 75.0 II 75.1~ 90.0 III 90.1~ 105.0 IV 105.1~ 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表 4.1.3 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指规划人均建设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级别 水平人 (vm2/ 人) 人( m2/人 )人 (m2/人) ≤ 60.0 I 60.1~75.0 +0.1~ +25.0I 60.1~75.0 > 0 60.1~75.0 II 75.1~90.0 +0.1~ +20.0II 75.1~90.0 不限 75.1~90.0 III 90.1~105.0 +0.1~ +15.0 II 75~1~90.0 -15.0~ 0 90.1~105.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 +15.0III 90.1~105.0 -20.0~ 0 105.1~120.0 IV 105.1~120.0 不限 ≥ 120.0 III 90.1~105.0 < 0IV105.1~120.0 < 04.0.3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人 150.m2/人。
城市地规划设计地要求要求规范指标大全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 - 16
9 - 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住宅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2000-4000
300-700
人数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90
40
深根乔木
>150
40
城市等别
城市等别
分类指标
重要程度
城市人口(万人)
一
特别重要城市
>=150
二
重要城市
100 - 50
三
中等城市
50 - 20
四
小城市
>=20
注:1、城市人口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市政设施用地指标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市政设施用地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设施,如学校、医院、邮局、消防站、警察局、垃圾处理站等。
这些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决定了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1.人口密度:人口密度是决定市政设施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高人口密度的区域通常需要更多的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设施来满足居民的需求。
2.社区规模:不同规模的社区需要不同规模的市政设施。
大型城市需要更多的学校、医院和交通设施,而小型社区则可以更少。
3.远近程度:市政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到离居民住宅的距离。
离居民较近的设施可以更方便地为居民提供服务,减少交通拥堵和时间成本。
4.土地使用效率:市政设施的规模和布局需要与城市的土地使用效率相匹配。
在空间有限的城市,需要更加高效地利用土地,例如建设多层次的医疗设施或学校。
5.设施间的联通:市政设施之间的距离和连接方式对于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和便利性至关重要。
设施之间的道路网络、公共交通系统和路径规划需要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地到达不同的设施。
6.设施的品质和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的品质和配套设施也是衡量城市发展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设施的规模和功能要满足居民的需求,同时需要提供现代化的设施和设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应该是综合考虑以上要素制定的,以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最大化。
这些指标的制定应该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工程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此外,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应该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变化需求进行定期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和改变。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100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50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4)20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10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
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
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选址条件;2)占用土地指标;3)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第一章总那么1.0.1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拟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1.0.3本标准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0.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到达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0.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1.0.6.1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原那么;1.0.6.2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0.6.3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平安、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1.0.6.4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1.0.6.5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0.6.6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 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0.6.7要求表1.06.7各类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标准: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25~30 m2,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1.5~1.8 m2。
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
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注:①“√”表示可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不可兼容。
②主用地项指规划总图中所视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指改变主项用地后的用地性质。
表6—5 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其中:。
乡镇市政基础设施计算标准
电力
1、居住用地负荷指标取200kW/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取400kW/公顷;商业取400kW/公顷;工业用地取300kW/公顷;其它取20kW/公顷。
2、负荷同时率取0.8,得出电力负荷
电信
1、镇区固定电话普及率60%,移动电话取70%,有线电视取35%。得出交换机总容量.
2、公建用户耗气量按居民耗气量的35%计算。
3、工业用气与生活用气比率为4:6。
4、未预见量包括管网漏损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按总耗气量的5%计算
给水
生活及公建用水定额:150L/人.d;工业用水定额:0.3万m³/K㎡.d;其他用水量(道路绿化浇洒、消防和未预见用水量):按总用水量的15%计
量的80%计;工业废水量按工业给水量的60%计
2、社区固定电话普及率50%,移动电话取60%,有线电视取25%。得出交换机总容量
热力
规划居住采暖综合热指标为35w/㎡,容积率取1.2,普及率0.8,公建采暖综合热指标为45w/㎡,容积率取1.5,普及率0.8;工业采暖综合热指标35w/㎡,容积率取1.0,普及率0.4
燃气
1、居民耗热定额为2500MJ/人·年,天然气热值取40MJ/m³。
城市绿地的几种分类及城市绿地分类和指标计算
城市绿地的几种分类城市绿地包括:1、公园绿地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中除“小区游园”之外,都参与城市用地平衡,相当于“公共绿地”。
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公共绿地”被列为“绿地”大类下的一个中类。
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个小类。
“公共绿地”一词来源于前苏联,突出反映的是绿地的所有权、产权等公共属性。
我国目前在绿地的分类上不存在私有绿地,所有的城市绿地都属于国家、为公众服务。
公共绿地与国际上公园的内涵相似,与我国的公园和开放型绿地相当,因此,都属于公园绿地性质。
鉴于此,公园绿地的概念更能够反映出公共绿地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属性特征。
2、公园是公园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公园指面积较大、绿化用地比例较高、设施较为完善、服务半径合理、通常有围墙环绕、设有公园一级管理机构的绿地;广义的公园除了上述的公园之外,还包括设施较为简单、具有公园性质的敞开式绿地。
发达国家的公园一般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对不同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3、植物园指独立的植物园。
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
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
4、花园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
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也可附属在公园内;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在国外,花园可能是私有的、收费的,而公园是公有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5、风景名胜公园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多数在城市郊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而公园多数位于市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内。
当二者在空间上交叉时,往往会形成风景名胜公园。
位于或部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依托风景名胜点形成的公园或风景名胜区按照城市公园职能使用的部分属于此类。
上海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试行)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 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 / d )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10;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 艺形式: 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 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 (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 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 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括下列 设施用地: 一、水厂 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 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 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 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 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 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 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 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 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 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 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相关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要求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03
3.6.1本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包括紧急(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3.6.2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规划指标采用以下标准: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m。
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4000m。
3.6.3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4.4燃气设施
4.4.1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等。
4.4.2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置。
4.4.3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4.5供热设施
4.5.1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
4.5.2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360m2/兆瓦;燃煤供热厂145 m2/兆瓦;燃气供热厂100 m2/兆瓦。
4.6环卫设施
4.6.1本标准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
4.6.2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市政设施用地指标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的生活需求,为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而制定的一系列指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的合理制定与实施,对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市政设施用地指标的定义、制定原则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阐述。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是制定市政设施用地规划的基础,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人口规模和结构,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分布和年龄结构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预测。
其次是城市土地利用程度和土地资源的供给。
根据城市的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确定市政设施用地的比例和分布。
再次是城市交通状况和交通运输需求,考虑到市政设施用地对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的影响。
最后是城市环境和生态条件,通过考虑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市政设施用地的建设要求。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的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是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根据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需求,合理确定市政设施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其次是便利交通和提升城市交通效率,避免市政设施用地对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的不利影响。
再次是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占用。
最后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活质量,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的制定还需要考虑一些相关的影响因素。
首先是城市发展的阶段和目标,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需要不同的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其次是市民的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根据城市居民的需求和意愿,制定相应的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再次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资源禀赋,根据城市的经济状况和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最后是政府政策和规划要求,市政设施用地指标需要符合国家政策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综上所述,市政设施用地指标是制定市政设施用地规划的基础,其合理制定与实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表1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表2 单位:m2/百人次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表3(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建设用地指标表4单位:公顷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表5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和集约用地,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现印发试行。
本通知印发试行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国家颁布新修订的用地指标后,按国家颁布的用地指标施行。
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表1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表2单位:m2/百人次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表3(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O.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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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规模指标表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公共加油站
8.2.1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表8.2.2
电力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1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2
给水
表8.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表9.0.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污水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m2·s/L)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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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
厂
水厂
水厂内部
《分城类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 《组城成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建设用地指标》
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
程建设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 / d )分为 下列三类: Ⅰ类:30~50; Ⅱ类:10~30;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
不含上限值。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 地组成,其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 一、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 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 用地。
一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除渣、污 水提升、沉砂、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 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和处置等设施。 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括药剂投加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厂的生产设施根据工艺特点,可全 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的设施,以及生物处 理设施和供氧系统等设施;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 可与一级处理厂的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 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
不含上限值。
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 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
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
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
级泵房、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
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一、水
厂
建设 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规 划规范》
《城市 给水工 程规划 规范》 (征求 意见稿)
一、水 厂
建设 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
注:
预处理、深度处理在我国发展应用历史不长、故给水建设标准、规划规范中没有包含相应 的用地指标。
GB500132006
GB50282-9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 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选址与指防标
建标 [2005]157号
城护《市给室水外工给程项水目设建计设标规准范》[199建4]标574号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建设部
实施日 期
2006.6 .1
1999.2 .1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2005.1 0.1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 就、问题与对策》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趋势
新形势:集约、整合 系统管理、综合规划
一、水
厂
相关 规范
名称
编号或文号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对于常规处理净水厂,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用地指标完全相同,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xx指 标用地指标和幅度均较小。
二、污水
厂
相关 规范
名称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编号或文号
GB500142006(2014
版)
GB503182000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建设部
实施日 期
2006.6 .1
2001.6 .1
厂
污水厂分
污水厂内部
《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 《组城成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建设用地指标》
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 程建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3 / d)分 为下列五类:
污水深度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混合、絮 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设施。
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 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
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 用地。
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
工艺;
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 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安全保卫、行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 1995.1
员会 《室外.1 给水设计规范》
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 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1、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 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2、水源为含藻水、高油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3、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 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3、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 施。 4、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接表8.0.6 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市政基础设施规 划交流
内部 交流
概述
相关 概念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 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 就、问题与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
建标
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5]157号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2005.1 0.1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 建标[2001]77
选址准与防
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
护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征
求意见稿)》
2001.6 .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二、污水
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 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 一、水厂 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 用地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 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
Ⅲ类:5~10;
(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 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过滤(或其他深